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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省级救灾物资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保障受 灾群众基本生活,规范省级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存、调拨、管 理等工作,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 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方法,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 定制订本方法。第二条【定义】本方法所称省级救灾物资是指省级财政安 排资金,专项用于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安排受灾群众 生活的各类物资,以及上级调拨转为省级储藏的救灾物资。省级救灾物资储藏品种包括衣被、食品、帐篷、折叠床、 移动桌椅、防潮用具、照明用具、应急净水设备、发电机等, 以满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第三条【遵循原那么】省级救灾物
2、资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 保障、高效调拨、严格管理、无偿使用的原那么,不得挪作他用, 不得向受灾群众收取任何费用。第四条【部门职责】省粮食和储藏局根据省级救灾物资储 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购置计划,负责省级救灾物资的收 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省应急管理厅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 织调出。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提出省级救灾物资的储藏需求和动用决 策,组织编制省级救灾物资储藏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 省粮食和储藏局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省级救灾物资储藏年度管理和省级救灾 物资储藏仓库建设、维护等经费预算。省粮食和储藏保障中心(以下简称省粮储保障中心)承当 省级救灾物资的日
3、常管理,负责落实省级救灾物资采购、入库、 保管、出库、运输、处置等工作,并对省级救灾物资储藏数量 和质量负责。第二章采购管理第五条【物资采购】省级救灾物资采购按照缓急程度分为 常规采购和紧急采购两种方式。第六条【常规采购】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粮食和储藏局于 每年4月份制定年度购置计划,确定采购物资品种、数量和标 准等。省粮食和储藏局据此发出采购通知至省粮储保障中心。 省粮储保障中心根据采购通知组织开展公开招标采购,确保年 度购置计划确定的救灾物资按时按要求完成采购。第七条【紧急采购】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况需紧急采购 救灾物资的,由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财政厅、粮食和储藏局制 定紧急采购方案,确定采购
4、物资品种、数量和标准,以及资金-2- 来源、采购方式等。省粮食和储藏局据此向省粮储保障中心发 出紧急采购通知,按采取单一来源等方式实施紧急采购。第八条【物资验收入库】省粮储保障中心严格按照年度购 置计划和紧急采购方案有关要求,完成物资采购、入库、验收 等工作。在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省粮食和 储藏局。第三章储存管理第九条【储藏方式】省级救灾物资储藏采取政府实物储藏 与委托企业储藏两种方式。第十条【企业储藏】委托企业储藏方式主要针对食品类等 不宜长期保存的物资品种,由省粮储保障中心与有关供应商 (厂)家签订代储或紧急供货协议,明确供应数量、规格、供 货时间等内容。第十一条【储藏制度
5、】省级救灾物资政府实物储藏实行专 库储存、专人负责、专账管理。省级救灾物资储藏仓库(含代 储企业仓库)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以及出入库登记、安 全检查、储藏物资情况报告等管理制度。第十二条【仓库要求】省级救灾物资储藏仓库(含代储企 业仓库)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 污染等措施,具备针对具体储存物资品种的特定条件。第十三条【储存要求】省级救灾物资储藏存放应做到:-3-(一)按批次摆放物资标签牌,标明品名、规格、型号、 数量、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和入库时间等信息。(二)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禁止接触酸、碱、 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危禁物品。(三)定期盘库检查,做到实
6、物、标签、账目相符,确保 物资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第十四条【报废处置】对因非人为因素破损、老化严重、 超过储藏年限等情况致使无法使用的省级救灾物资储藏,应当 严格依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给予处置。(一)由省粮储保障中心委托省级及以上质量检验机构组 织专家对拟处置物资进行评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明确处置建议。(二)经专家评定,需处置的省级救灾物资由省粮储保障 中心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及时将 质量检验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申请文件上报省粮食和储藏局, 说明原因和具体处理意见。省粮食和储藏局会同省财政厅办理 审批处置手续。(三)省粮储保障中心组织省库对处置物资采用绿色环保 的方
7、式处置,及时清理出库、清产核资,做好销账记录和残值 回收工作。省级救灾物资处置的残值收入应按规定缴入国库, 并按财政部门的批复使用。第十五条【信息化管理】省粮储保障中心负责省级救灾物 资储藏统计工作,并加强省级救灾物资储藏信息化建设,及时-4-将储藏情况录入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和省级救灾物资管理信 息系统。第四章调拨管理第十六条【动用情形】省级救灾物资主要用于支援省内救 灾需要,以及落实省人民政府及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任务等情 况。第十七条【动用程序】受灾市、县(市、区)本级储藏不 能满足救灾需要时,由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逐级向省应急管 理厅提出书面申请,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有急需时,可越级上 报
8、。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基本灾情,救灾物资需求总量及测算 依据,本级储藏情况,申请调拨省级救灾物资的品种、数量, 接收物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粮食和储藏局对灾情实际、调拨申请、 省级储藏现有数量及布局等因素进行综合研判后,经分管厅领 导签批同意后,向省粮食和储藏局发出书面动用指令(紧急情 况下可通过粤政易、 通知,后补手续)。省粮食和储藏局 根据动用指令,向省粮储保障中心发出调拨通知,省粮储保障 中心按照调拨通知组织做好调运工作。第十八条【物资前置】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各区域常年灾害情况、人口数量等,每年会同省粮食和储藏局科学研判,提出 省级救灾物资储藏前置工作方案,由省粮储保障中心参
9、照物资-5- 调拨程序,及时前置到相关地区。前置物资纳入当地救灾物资 统一管理,权属归当地人民政府所有。第十九条【物资调运】省粮储保障中心接到调拨通知后, 应迅速安排调运力量,在指定时间内送达物资。第二十条【物资接收】县(区)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对 接收的省级救灾物资进行清点验收,并登记造册。如有数量质 量问题,应及时协调处理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物资回收】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对可回收 继续使用的物资,由使用救灾物资的地区组织回收,经维修、 清洗、消毒和整理后,作为本级救灾物资存储。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物资,应及时做好销账记录、残 值回收工作,所得款项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第二十
10、二条【其他援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级救灾物 资储藏可用于疫情防控、紧急救援、对外人道主义援助、支持 社会公益事业等专项任务。第五章经费保障第二十三条【经费保障】省粮食和储藏局于部门预算编制 时提出省级救灾物资储藏年度管理(包括采购、储藏、管理等) 和省级救灾物资储藏仓库建设、维护等经费预算,并送省财政 厅审核。省财政厅将经费预算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二十四条【紧急采购资金】紧急采购资金额度超出年度 管理经费预算的,由省粮食和储藏局会同省应急管理厅向省财 政厅申请解决。第二十五条【核定标准】省级救灾物资年度管理经费,按 上年度实际储藏物资金额的的8%核定;代储物资管理费按合同 代储物资价值的3%
11、核定。第六章监督与处分第二十六条省粮食和储藏局、财政厅、应急管理厅依据各 自职责,依法对省级救灾物资储藏实施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必要时可联合进行检查。第二十七条省粮储保障中心、省级救灾物资储藏仓库应当 按照本方法有关规定和承储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积极配合有关 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第二十八条省粮储保障中心、省级救灾物资储藏仓库等出 现如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违反 财经纪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 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一)拒不执行省级救灾物资入库、出库指令和有关管理 规定的;(二)未经批准,擅自
12、动用、处置省级救灾物资或变更储存地点的;-7-(三)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国家财政资金的;(四)虚报、瞒报省级救灾物资数量的;(五)因管理不善等造成省级救灾物资缺失、质量明显下 降的;(六)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造 成严重后果的。(七)未履行本方法和承储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的。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规定,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 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 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那么第三十条 各地应参照本方法制定本级救灾物资管理方法。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对救灾物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第三十二条本方法由省粮食和储藏局、应急管理厅、财政 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东省救灾物资管理暂行 方法(粤民救(2011) 1号)关于省级救灾物资管理与本办 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方法。-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