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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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考试行为,维护考试的 公平、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照国 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学院 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规定进行修订,制定本 方法。第二条对于学生参加学校和二级学院组织的各课程、 各教学环节考试时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 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方法。第三条我校组织的国家教育考试和省级以上统一考试 遵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结合本方法执行。第四条 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公平公正、 合法适当。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学生考试中有以下情形之一,为违反

2、考试纪律, 监考人员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者给予 通报批评:(一)未按考场规那么隔位就座;(二)直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计算器及电子存储设备等带入座位;(三)发卷时发现自带空白答题纸或草稿纸;(四)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五)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六)开卷考试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资 料等物品;(七)其他应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的违纪行为。第六条 学生考试中有以下情形之一,为违反考试纪律 行为,给予警告处分。(一)在无考试资格的情况下参加考试,扰乱考试秩序;(二)未按规定出示考试证件,且拒绝回答监考教师询 问;(三)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且拒不听

3、从监考教师安 排;(四)自行拆散装订成册的试卷;(五)考试中使用自备草稿纸;(六)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 后继续答题;(七)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随意走动,或 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八)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九)其他经认定应当给予警告处分的行为。第七条学生考试中有以下情形之一,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考试发卷前,监考工作人员审查证件时,发现替考;(二)在考试开始后未经允许强行进入考场;(三)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四)在考试过程中偷看、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 势;(五)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

4、邻座或竖起,为他 人偷看提供方便,但未造成试卷修改事实;(六)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却未加拒绝;(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A)其他经认定应当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行为。第八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以下行 为之一的,应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视情节轻 重给予其记过及以上处分。(一)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相 关考试信息;(二)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课桌下或课桌旁有与考试科 目有关的书籍、材料等;(三)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具有发送、接收信 息功能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考试中考试工作人员另有说明的除外);(四

5、)将与考核有关内容写在自己的身体、衣物、准考 证或文具等上面;(五)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 卷、草稿纸;(六)考试进行中借故利用到考场外的机会偷看或者与 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七)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 供方便的;(A)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 工作人员、其他学生合法权益行为的;(九)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修改,或者交卷后再返回考 场强行修改试卷;(十)在规定时间内不交卷且谎称已交卷的;(十一)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相关材料的;(十二)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 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十三)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6、;(十四)监考人员协助学生实施作弊,事后查实的;(十五)经查实以各种不正当手段使得老师更改成绩或 隐瞒违纪、作弊事实;(十六)其他经认定应当给予记过处分的行为。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应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 作弊行为,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观察及以上处分,直至 开除学籍。(一)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二)组织作弊的;(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它器材实施作弊的;(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的;(五)其他经认定为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应当给 予留校观察处分的行为。对代考作弊行为,无论代考者还是被代考者一律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受到留校观察处分,本科学生取消学位授予资 格(按我校

7、授位条例执行),专科学生取消“专升本”资格 (按学校专升本选拔规定执行)。第十条 凡因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以 零分记,取消其参加正常补考的资格,须重修该门课程。第十一条屡次违反学校考试管理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或受留校观察处分,在处分期再次作弊的学 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章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第十二条 学生违纪或作弊发生后,监考人员及时收缴 相关证据材料、填写考场记录、收回试卷并在试卷上注明“违 纪”或“作弊”字样,让学生当场签字;考试结束一小时内 学院(部)院务委员会认定违纪或作弊性质及处理意见后, 书面向教学工作部告知违记或作弊事实。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部(或学校

8、其它考试主考单位)对 违纪或作弊学生当天给予相应的处分并通报全校。第十四条 对考试结束后发现的违纪、作弊问题,由教 学工作部协同相关学院组织调查核实,并由学生所在学院出 具处理意见报教学工作部审核。第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给予违纪、作弊学生纪 律处分,由教学工作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由教学工作部审核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第十六条 对学生所作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 书,交学生所在学院及本人各一份,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 诉及申诉的期限。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 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 出书面申诉,申诉委员会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 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四章附那么第十七条 对未明确列出的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 本方法最相类似行为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 废止。第十九条本方法解释权归教学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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