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教务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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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经济学院文件鄂经院发(2018) 5号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通知校内各单位:湖北经济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已经学校审定, 现印发实施。原湖北经济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鄂经 院发2005137号)同时废止。2018年1月n日湖北经济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条 为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促进学风建设,规范学 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 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参加校内外各级考试都必须 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严禁各种违纪作弊行为。对情节轻 微的违纪行为,给

2、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对严重违纪和作弊 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 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同时取消其考试资格,其考试成绩以 零分计。第三条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分为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两 种。考试违纪是指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 和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 正当的手段试图获得考试答案或者让考试成绩提高的行为。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教师给予口头警 告并予以纠正:(一)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 的;(二)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指定位置就座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 续答题或

3、不按时交卷的;(四)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的;(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的;(六)有其他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的。第五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的;(二)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三)考后拒不交卷或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 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四)答题前擅自交换试卷的;(五)有第四条第一至六款中任一种行为且拒不改正的。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 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

4、息的;(二)在考试前预谋协同作弊并作弊未遂的;(三)在考场内吸烟或者喧哗,扰乱考场秩序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如手机、ipad等,下同)的;(五)交卷时未经监考人员验卷,造成试卷、答卷丢失的;(六)有第五条第一至五款中任一种行为且拒不改正的。第七条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一)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电 子材料或物品参加考试且拒不存放在指定地点的;(二)在课桌椅、墙面、衣物、身体等地方记录与考试有 关内容的;(三)伪造考试证件的;(四)考试中故意撕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 等考试材料的;(五)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

5、考 试成绩的行为的;(六)试卷答案雷同被认定为作弊的;(七)其他违纪作弊行为应当给予记过处分的。第八条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抢夺、窃取、损毁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 为自己抄袭提供便利的;(二)利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查看或搜索 与考试有关信息的;(三)传、接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信息、资料或物品的;(四)默许他人拿走试卷、答案而不主动向监考人员报告 的;(五)拒绝、妨碍监考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六)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 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七)其他违纪作弊行为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九条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一)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的;(二)互相交换试卷的;(三)盗窃试卷或标准答案的;(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五)有计划、有预谋集体作弊或罢考的组织者;(六)殴打、伤害监考、巡视等有关工作人员的;(七)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的;(八)其他严重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限为6 个月;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期满后,按学校 规定的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 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第十一条学生在已有处分期限内,再次有违纪作弊行为 的,按多次违纪作弊认定;以处分等级重的加重一级处罚

7、,直 至开除学籍。处分期限按最近一次重新计算。第十二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以事 实为依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处分适当。第十三条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监考人员或考场巡视员 应当场认定。对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第九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之一的学生,监考人员应终止 其考试,收回其试卷,对构成作弊行为的学生,暂扣或拍摄其 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作为证据。同时,监考人员应在湖 北经济学院考试违规记录本上如实记录违规考生姓名、学号、 违规的主要情节等,并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要求 其签名后退出考场。如学生拒签但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监

8、考 人员或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即可。考试结束后,第一监考教师 应当即将湖北经济学院考试违规记录本,违规考生的试卷、 答卷和物证一并送交考场负责人。第十四条对考试违规学生的处理,须依据湖北经济学 院考试违规记录本、违规物证等材料。对于应受警告、严重警 告处分的学生,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 由学生所在学院行文处分并报教务处备案;对于应受记过、留 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主管领导批 准后,由学校行文处分;对于应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教务 处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 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学校行文处分。第十五条 处分决定书的送达与生效事项,参照湖北经 济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执行。处理文件送 达后,学生所在学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把签字后的原件交还至 教务处存档。第十六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 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 申诉。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考场巡视人员、阅卷教师及其他考 试工作人员出现的违规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经济学院 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鄂经院发2005) 137号)同时废止。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湖北经济学院学校办公室2018年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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