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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XX学院(以下称学校)学生管理和处理、处分行 为,维护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与利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 科、专科学生以及少数民族预科学生(以下均称学生)。对在本校接 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照本方法执 行,有另行规定、方法等的,同时按照另行规定、方法等执行。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或其授权的内设机 构所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留校观察、开除学籍或 者其他涉及学生本人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2、有异议或不服,而 提出的关于变更、撤销原处理、处分决定或重新作出决定的书面申请。 寻求解答或解释、要求追究作出或涉嫌作出不当行为的内设机构或工 作人员等的,不适用本方法。第四条学校、学校各内设机构和全体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党和国 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学生为本、依法治校、科学育人、权益保障原 那么,按照法律法规和XX学院章程、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本办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文件,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教育、管理和服务等 职务行为以及个人行为,充分保障和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学第三十六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就听证过程作客观、全面、公平的笔 录。听证笔录应当在听证结束时由当事人和原决定作出机构代表阅读 确认后
3、签名,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见证。第三十七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制作听证会决议,并附 听证笔录和其他有关材料交申诉处理委员会。听证会决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二)参加听证的主要人员,包括表决人员(含主持人)、当事 人(有代理人的包括代理人)、原决定作出机构的代表、记录员。(三)听证的案由;(四)听证的简要过程;(五)听证中的新事实、新证据、新依据和关键质证点;(六)听证表决结果;(七)听证会关于是否建议维持、变更、撤销原决定或重新作出 决定的决议。(八)听证会主持人、记录员的签名和签名日期。第三十八条听证会结束后,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听证 记录、听证
4、会决议和其他材料形成形成规范的复查决定书,在申诉期 限内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核签并送申诉人和原 决定的作出机构。第三十九条原决定的作出机构在收到复查决定书后,应加以认 真研究,并充分吸纳其中的新事实、新证据、新依据和合理建议等, 继而作出维持、撤销、变更原决定或者重新作出决定的决定。第四十条原决定的复查决定采取复杂程序作出即为最终复查决 定,除非申诉处理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认为有必要由校长办公会重新 研究。第四章复查决定书与送达第四十一条简易程序的复查决定书包括但可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身份证号及其他基本信息;(二)学生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理由、要求;(
5、三)复查的方式、程序、事实、依据和结论和/或对学校的建 议;(四)权利告知内容或另附权利告知书;(五)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的亲笔签名和签 名日期;(六)其他必要内容。第四十二条复杂程序的复查决定书包括但可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身份证号及其他基本信息;(二)学生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的理由、要求;(三)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到会、实到会人数以及是否符合规 定人数;(四)复查的方式、程序、事实、依据和结论和/或对学校的建议;(五)权利告知内容或另附权利告知书;(六)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的亲笔签名和签 名日期;(七)其他必要内容。第四十三条复查决定书
6、(包括权利告知内容或其应在申诉处理 委员会或其办公室接到学生有效的申诉书和必要附件之日起15日内 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在。学生本人应在送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拒 绝签收的,留置决定书并由两名见证人在送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证明 即视为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或学校派人的方式送达,邮寄之日或 本人签收、留置之日即视为送达;因学生本人的原因或者其他特殊原 因难以联系的,利用校园网或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之日 即视为送达。第五章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与工作规那么第四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1至3人、职能 部门负责人(学校监察室、申诉事项相关部门、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和 其他部门有关人员5-7人)
7、、教师代表1至2人、校学生会主席团成 员或其他成员1至2人,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学 校法律顾问1至2人,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总人数为9至11人,其成员可常任也可临时指定。其中,学校相关 负责人、学校监察室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或其他 成员、法律事务相关机构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各至少1人,其他职 能部门负责人至少3人。第四十五条除本方法第三章规定的职权外,申诉处理委员会还 可以就本方法修订提出建议、建立健全申诉处理委员会议事规那么及其 办公室、所指定工作组工作流程、制度等,以及校长、校长办公会授 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设置
8、主任1名,原那么上由分管监察 工作的学校领导常年担任。须回避或出缺时由校长临时指定一名无须 回避的学校领导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申诉处理委员会 会议或申诉处理委员会局部委员会议,负责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副主任假设干名,由学校分管领导或职能部门 负责人担任,协助主任处理日常工作。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常任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提名并报校 长办公会同意,临时指定的人数不超过3人时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 指定,超过3人时由校长指定。第四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局部委员会议决 定重大或重要事项时,应采用表决方式并形成决议。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在议决时一人
9、一票。当正、 反票数相等时,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具有最终决定权。第四十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采用简易程序时按照本方法第三章 第四节规定的工作流程与规那么执行,采用复杂程序时按照本方法第三 章第五节规定的工作流程与规那么执行。第四十九条学校为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工作组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第五十条对申诉处理委员会和申诉处理委员会所指定的工作组, 学校对其成员在会议期间有关发言、表决不追究,但严重违法违纪、 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 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五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回避的应主动回避 或由申诉处
10、理委员会或其主任令其回避。原成员或原定成员回避的, 按其产生方法补充,在不影响表决有效性的前提下也可不补充。第六章附那么第五十二条校长办公会可以就校长委托的机构的原决定作出维 持、变更原决定的决定,或撤销原决定并作出本级的处理、处分决定。第五十三条学生对处理、处分的申诉应当首先或者宜首先向学 校提出,但学校尊重学生就处理、处分和复查决定书向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提出申诉或在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学生对复查决定,或对学校或校长委托的机构作出的维持、撤销、 变更原决定的决定或重新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 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第五十四条
11、学校发现在工作人员、内设机构在处理申诉、投诉过 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本 方法的行为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内设机构自行制定 的相关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责令或由内设机构责令改正; 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 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本方法第五十条规定的 除外。第五十五条学生认为学校内设机构及学校、内设机构工作人员 违反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本方法,侵害其合法权 益的,或者学校内设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同法律法规、教育部普通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本方法抵触的,可以分别向学校所在地省 级教
12、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投诉。第五十六条本方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本方法自XXXX年9月1日起生效。XX学院学生申 诉管理方法同时废止,校内其他规定、方法与本方法不一致的, 以本方法为准。校和各内设机构,对学生作出涉及其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按规定或有必要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 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五条学生应遵循合法、客观、真实的原那么提出申诉;学校遵循 公开、公正、公平的规定和程序处理学生的申诉。第二章申诉的提出第六条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100内,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受理机构在第三章规定。第七条处理
13、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日期和申诉期限按以下方法执 行:(一)处理、处分决定书(含权利告知内容或另附告知书)应送 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应在送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拒绝签收的,留 置决定书并由两名见证人在送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证明即视为送达; 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或学校派人的方式送达,邮寄之日起满10个工作 日或本人签收、留置之日即视为送达;因学生本人的原因或者其他特 殊原因难以联系的,通过校园网或新闻媒体等渠道之一个或多个以公 告方式送达,公告之日起满5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二)申诉期为处理、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处理、 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学校可不再受理其
14、提出的申诉;学生在学校已就其申诉作出申诉处理 决定(以下称复查决定)并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以下称复查决定书) 又提出申诉的,学校可不受理其申诉,或虽受理其申诉但可不设作出 决定的期限。(三)处理、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 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6 个月。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提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或校长授权 的机构作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之复印件和其他必要附件。第九条申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身份证号、通讯地址、有效 联系 及其他基本信息;(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三)本人亲笔签名和签名日期;(四)其他必要
15、内容。第十条申诉人需要委托代理人的,自行确定代理人,并提交申诉 书的同时提交其本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共同签名的委托书。 代理人可为全权代理人也可为局部代理人。无论事先是否明确全权委 托,仅代理人到场时均视代理人为全权代理人。第十一条在未作出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第三章受理和复查第一节申请受理和原决定复查机构第十二条申诉受理和原决定复查的机构是XX学院学生申诉处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成与工作规那么在本方法第一至四章有规定的,按前述章之规定 执行,否那么按本方法第五章执行。第十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室, 负责承接学生申诉书、向学生送达
16、复查决定书和办理学校和申诉处理 委员会交办的具体事务。第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可设立临时的学生申诉处理工作组 (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具体申诉,进行查询和调查,复查原决定, 并提出具体处理建议。第十五条工作组一般由3至7人组成。组成人员由申诉处理委 员会或其主要负责人临时指定,应有学校监察室、学生工作处负责人 和其他部门有关人员以及教师、学生代表,原处理决定参与人员应予 回避。申诉处理委员会或其主要负责人指定工作组组成人员中1人担 任组长,并可指定其中假设干人担任副组长。工作组全部组成人员一般应为单数。表决时无论为单数或双数 均按简单多数作出决定。出现正、反票数相同的情形时组长有最终决 定权。第
17、二节受理和复查的时限和要求第十六条受理和复查时限按以下规定或方法计算。(一)从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有效的申诉书和必要附件 之日起计算。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3日内及时审核申诉材料。 发现复查决定书和应附材料有关键性的缺失、错误或不规范时应发回 申诉人并要求在3日内重新提交,受理和复查时限那么从学生重新提交 有效的申诉材料之日起计算;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二)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其办公室接到学生提交的有效的书面 申诉和必要附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 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但处理或处分 期不受影响。申诉处理委员会或其主要负责人可以建议学
18、校暂缓执行 有关决定。复查决定书应送达申诉人,送达时限在本方法第四章规定。第十七条对已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应当在其办公 室接到有效的申诉材料后的5日内,启动复查程序。第十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发现以下情形的,可以作出建 议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决定或重新作出决定的复查意见。建议撤销、 变更原决定或重新作出决定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予以研究并重新提交 原决定的作出机构作出决定。(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 建议予以维持;(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原决定的作出机构超越职权、违反 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建议予以撤销;(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
19、者适用 依据有错误的,建议原决定的作出机构予以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缺乏,或者违反教育部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本方法以及学校规定的 其他程序和权限的,建议重新作出决定。第三节原决定复查的程序第十九条学生就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以外未涉及本人重大利益的处理决定,或就留校观察、开除学籍等以外未涉及本人 重大利益的处分决定提出有效的书面申诉,适用本章第四节规定的简 易程序。第二十条学生就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留校观察、开 除学籍等涉及本人重大利益的处理、处分决定,或情况复杂而申诉处 理委员会或其主要负责人认为必要,且学生提出有效的书
20、面申请的, 适用本章第五节规定的复杂程序。第四节原决定复查的简易程序第二十一条简易程序是指由工作组采取书面审查,基于学生提 交的申诉材料和工作组查询或调查到的新事实、新证据、新依据,依 据法律法规、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本方法和其他规定文件,在 工作组全体成员会议充分交换意见、发表看法的基础上,采用表决的 方式作出关于维持、撤销、变更原决定或重新作出决定的建议。第二十二条采用简易程序,应形成规范的会议决议,并连同会议 记录和其他材料一并提交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款所述的会议记录和决议不具有约束力,但作为原决定的作 出机构研究并据以作出决定的重要材料。第二十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工作组的
21、会议决议、记 录和其他材料后,应形成规范的复查决定书,在申诉期限内经申诉处 理委员会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核签后送申诉人和原决定的作出 机构。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再进入复杂程序。第二十四条原决定的作出机构在收到复查决定后,应加以认真 研究,并充分吸纳其中的新事实、新证据、新依据和合理建议等,继 而作出维持、撤销、变更原决定或者重新作出决定的决定。第五节原决定复查的一般程序第二十五条复杂程序是指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委员会议或申诉 听证会的方式进行复查并形成复查决定。第二十六条委员会议按以下规定或方法进行。(一)委员会议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或其委托的人员召集。(二)委员会议采用与会委员
22、集体讨论和会议表决方式形成决 定。(三)到会的委员不得少于本方法第四十四条所规定人数的4/5, 有人员须回避时可临时从校内或校外人员补充。处分等级为留校观察 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处理委员会或其主任认为情况复杂的按实到 委员的2/3多数形成决议,其余按简单多数形成决议。(四)为形成质证,原决定的作出机构至少1名代表,工作组组 长或其他组成等人员等至少1名,应列席会议并进行陈述,还可请其 他人员与会。第二十七条申诉听证会按本方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八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受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的,受留校观察、开除学籍处分的,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提出书面申请者的,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举行
23、听证会。受其他处理、处分并提出有效的书面听证申请且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的,或未提出申请但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也可享有听 证的权利。第二十九条听证会参与、列席人员按以下规定或方法执行。(一)听证会参与人员包括有表决权人员、当事人和/或其代理 人、原决定作出机构的代表,以及列席人员或旁听人员。(二)听证会有表决权人员和决议形成参照本方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款执行。(三)当事人可委托代理人到会,代理人的资格获得和行使参照 本方法第十条执行。(四)原决定作出机构派出的代表应不多于3名。(五)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或其主任同意的列席人员、旁听人员。第三十条听证会由主持人主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 1-3
24、人担任,行政职务最高者任首席主持人,行政职务最高者不止1 人时由其协商推举1人任首席主持人。第三十一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听证会组成员以外的其他参 加人员;(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三)询问听证参加人;(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材料;(五)维护听证秩序;(六)听证主持人不是或不含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听证主持 人负责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听证会决议。第三十二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 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合理把控质证过程。第三十三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遵守听证秩序,如 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
25、依规举证。第三十四条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 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第三十五条听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二)原决定作出机构的代表之一人或多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 进行陈述,并出示相关证据;(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质证, 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四)有表决权的听证会参加人可就任何一方有关证据或与原 决定作出直接相关事宜事项进行质问,也可以申请证人到场作证;(五)双方发表辩论意见;(六)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七)听证主持人宣布暂时休会;(八)有表决权的听证会参加人当场或离席表决;(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表决结果;(十)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表决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