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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 学风,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规范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 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考试为学院组织安排的理论考试和 实训考试等各类考试类型,包括期中考试(含考查)、期末考 试(含考查)、模块考试(含考查)、阶段性考试(含考查)、补 考、重修考试等各阶段考试。第三条考试违规是指违背考试规则和纪律的行为,包括 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第四条教务处、各教学单位负责考试的组织、实施、监 督、管理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对
2、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 理。凡在我院注册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不论参加何种考试, 一经发现或查出有考试违规行为,均按本办法处理。第二章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学生参加考试应携带必要的考试用具,提前 15-3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取消该科目考试资格,该 科目成绩计零分。第六条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 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座位(或工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操作)或者考试结束 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或操作)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3、的。(五)酒后进入考场、考场内吸烟、喧哗打闹、接打手机 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所在教学单位分管教学领导同意在考试过程 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草稿纸、工件、工具等考试用品带 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工具考试,或者在试卷规定 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题卷上标记 信息的。(九)违犯操作规程或操作不规范,私自操作设备、电源, 故意损坏设备或者故意设置事故隐患,不按试题要求进行设 备维护、场地清扫的。(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学生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要求学 生予以改正或终止其考试,不予改正的或发现时已
4、经造成不 良后果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 分。造成设备损坏的,对考生实施追缴赔偿。第七条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 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工件或者存储有 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 相关材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工件或者强迫他人为 自己违规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获取答案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及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 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工件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试
5、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工件、草稿纸的。(九)其他作弊行为。学生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要求学 生予以改正或终止其考试,不予改正的或发现时已经造成不 良后果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 分。第八条教务处、教学单位、考试工作人员以及阅卷教师 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 定相关的学生已经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按考试作弊处理:(一)理论考试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 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二)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三)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
6、九条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第十条学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 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工作 场所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 他学生。(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学生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等同考试作弊处理。终止其继 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给予记过或留 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考试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性质 恶劣或构成犯罪的,给予开
7、除学籍处分,并由公安机关或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章考试违规行为处理的程序第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或阅卷教师发现以上考试违纪、 作弊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学生用于考试 违规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学生考试违规记录作为认 定学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考试工作 人员或阅卷教师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或阅卷教师应当向 违规学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学生物品应填写收 据,将相关材料报学生所在教学单位。第十二条留校察看以下的考试违规行为由各教学单位 按照学院工作流程作出处理。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的 考试违规行为由教学单位将有关材料交教务处,教务处按照 学院
8、工作流程作出处理。教务处、各教学单位应当认真复核 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 依据;被处理人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 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第十三条教学单位、教务处以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决定 书的形式,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及相关单位,办理有关手 续并存档。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必须明确记载被处 理人的姓名、处理事实根据和校纪校规依据、处理决定等内容。第十四条学生对学院对其做出的考试违规处理决定有 异议的,可在接到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7日内,向 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直至教务处提出申诉,有关单位、教务 处进行复查,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如产生争议,由 教务处作出
9、最终裁决。逾期不提出申诉的视为无异议。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附件:1. XXXX学院理论考试考场规则XXXX学院技能操作考试考场规则理论考试考场规则一、考生一律按计划在规定时间和指定考场内参加考试。二、考生须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开考后迟到30分钟 (含30分钟)以上者不得入场(取消考试资格)。考试30分钟 后,方可交卷出场。三、考生凭本人学生卡参加考试,遗失证件者,必须于 第一场考试前到有关部门补办学生卡或办理参考手续。无证 件者一律不得入场考试。四、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如钢笔、圆 珠笔、签字笔、铅笔、橡皮、绘图工具等(考试中文具不得 借与他人使用);不准携
10、带书籍、报刊、作业本、习题册(集)、 通讯设备等。五、考生领到试卷后,须先将自己的学号、姓名、班级 等应试信息工整地填写在试卷的规定位置,不得在卷面其他 位置作任何标记。六、答卷一律用蓝、黑色中性笔、钢笔或圆珠笔书写, 用其他颜色的笔答卷一律无效(卷面注明用其他笔者除外)。 答案书写在答题范围以外的部分,一律视为无效。七、考生对试题有疑难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但如 遇试题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不清等问题又不涉及试题内容 时,可举手询问。八、考试期间,一般情况下考生中途不得离开考场。如 有特殊情况必须中途离场时,必须在征得监考教师同意并在 一名监考教师的陪同下,方可离开。擅自离开考场者按提前 交卷
11、处理。九、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试 卷按页码整理好反放在考桌上,经监考教师同意后,立即离 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喧哗。在规定时间内 不交试卷者,视为旷考。十、考生必须严守考纪,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在规定时 间内,独立完成考试内容,杜绝任何形式的舞弊违纪行为。十一、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规定的,按XXXX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条款和程序进行处理。附件2:技能操作考试考场规则一、考生考前30分钟到达考场,开考后迟到30分钟(含 30分钟)以上者不得入场(取消考试资格),考试30分钟后方 能退场。二、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指定工位,将准考证、 身份证放在工位的左上角,
12、其余的物品放在考室小件物品存 放处。监考人员查验考生证件,核对考场工位,检查其所带 工具是否符合要求。查验完毕后,监考人员宣读考试注意事 项。三、考试预备铃响后,监考或考评人员拆封试卷袋并分 发技能考核试卷。考生对试卷有疑问时,如不涉及加工方法 及工艺等内容,可举手询问。四、考生中途退场须经监考人员验收考件及考场准备的 工量具、仪器设备,获准后,方可退场。考生退场后不得再 次进入考场续考,不得有影响其他考生考试的行为。五、如遇非考生操作原因出现的停电、设备仪器故障等 情况,监考人员应及时记录停电、故障维修时间,并按此时 间段顺延考试时间。六、考试期间,考生一般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如有特殊 情况必须中途暂时离场时,必须在征得监考教师同意并在一 名监考教师的陪同下,方可离开。擅自离开考场者按提前交 卷处理。七、考核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操作,将考件 放在工位上,打扫清理工位,经监考教师同意后,依次退场, 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喧哗,不准带走考场准备的工 卡量器具等。在规定时间内不交卷者,视为旷考。八、考生必须严守考纪和劳动纪律,严格遵守安全操作 规程,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内 容,杜绝任何形式的舞弊违纪行为。九、考生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XXXX学院学 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条款和程序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