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合同法》论述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04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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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合同法论述案例分析p 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044)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合同法论述案例分析p 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044) 论述题 1.试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答:合同的成立产生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合同的生效产生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即合同的权利义务产生效力。 合同的生效不同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和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即约定的具体权利义务能否实际发生,非合同当事人意志所能完全决定,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同的生效有着与合同成立完全不同的法律要件,适于一般合同生效的为普通要件:第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

2、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合同内容合法。适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是为特别要件:第一,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第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手续的完成。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不同于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同于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的成立要件具有法定性,是由法律统一规定的,当事人不可作另外的约定。而合同的生效要件,除普通要件外,其特别要件具有意定性,可由当事人作自由的约定。 2试述承诺构成要件。 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的构成需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因为只有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权利,其他人并不享有承诺的权利。 (2)必须在要约

3、的效力存续期间向要约人作出。否则,要约就失去效力,受要约人所作出的同意的意思表示不构成承诺。 (3)必须接受要约的全部实质性条件,即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实质性内容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已经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即受要约人要有订约的目的与意图,受要约人作出的表示足以表明他已经决定订约。 (5)承诺必须符合要约所要求的方式。要约人在要约中对承诺的方式提出要求的,原则上承诺必须按照要约人所要求的方式作出;若要约人在要约中并未明确排除其他方式的,则受要约人采用比要约人要求的方式更迅速的方式作出承诺,应为有效。 3试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 答:在实践生活中,可以根据以下标准来区分

4、要约与要约邀请: (1)根据是否具有订约的目的与意图区分。如果行为人的表示表明其具有订约的目的或意图,则为要约,反之,则为要约邀请。 (2)依据是否包含合同的必备条款区分。如果行为人的表示包含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则为要约,反之,则为要约邀请。 (3)根据法律规定来区分。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某种行为为要约或者要约邀请,则依据法律的规定。 (4)依当事人的声明予以区分。 (5)依交易习惯予以区分。 (6)其他因素。 4试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 答:在实践生活中,可以根据以下标准来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1)根据是否具有订约的目的与意图区分。如果行为人的表示表明其具有订约的目的或意图,则为要约,反

5、之,则为要约邀请。 (2)依据是否包含合同的必备条款区分。如果行为人的表示包含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则为要约,反之,则为要约邀请。 (3)根据法律规定来区分。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某种行为为要约或者要约邀请,则依据法律的规定。 (4)依当事人的声明予以区分。 (5)依交易习惯予以区分。 (6)其他因素。 5试述表见代理的特征。 答:表见代理具有如下特征: (1)无权代理人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 (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 (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如果相对人

6、明知或者应该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之订立合同,则不构成表见代理。 (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它与狭义的无权代理不同,狭义的无权代理非经被代理人追认不发生代理的效果,而在表见代理情况下,将直接发生代理的效果,即被代理人须对行为人的行为负授权人的责任,应当承担有权代理中被代理人的责任,行为人的行为效果归于被代理人。 6试述技术转让合同的特征。 答:技术转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物是现有的、特定的和权利化的技术成果。作为技术转让合同标的物的技术,必须是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存在的技术,以尚待研制的技术成果为标的物的

7、合同为技术开发合同,非属技术转让合同。 (2)技术成果上权利的转让只能是经济权利,不包括精神权利。技术成果上存在的权利除具有经济权利的内容外,往往还具有精神权利的内容。 (3)技术转让合同的存续具有长期性。技术商品是一种知识性、经验性很强的商品,技术转让合同的存续期一般较长,若当事人约定的期限过短,一方面会使转让方无剩可图,不愿转让技术,另一方面也会使受让方难以吸收、消化和掌握该项技术,达不到受让技术的目的。 案例分析p 题 1王某承租赵某私房两间。租期届满前,王向赵提出愿以5万元购买该房,赵表示同意。王当即交给赵4万元,讲好余下的1万元于1个月内清偿,双方约定3天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

8、手续。第二天王某雇请个体户李某将事先托其制作的家具搬到家中,并答应两天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并给付加工定作费和搬运费用。不料,当天夜里,该房因受雷电击而起火,房屋和家具均由此毁损。事故发生后,王某向赵某索还自己已交付的4万元房款;赵某不仅不返还已收的4万元,而且要求王某给付所欠的另1万元;李某闻讯也前来追索其加工费和搬运费用,遭到王某拒绝。三人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请分析p : (1)本案中房屋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2)王赵两人的房款纠纷应如何解决? (3)本案中所述的家具灭失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1)本案中房屋毁损属于意外灭失,该风险损失由王某承担。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

9、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约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该房屋已交付王某使用,当事人也无风险负担的特别约定,房屋意外灭失的风险应由王某承担。 (2)在本案房款纠纷中,王某依法应当向赵某给付余下的1万元,并无权要求返还已收的4万元。 (3)本案中家具的意外灭失应由王某承担。因为,王某与李某的关系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和提供劳务合同关系,在李某已交付定作物并已履行搬运劳务后,王某应按约支付酬金。至于家具的灭失风险,由于已交付王某,应由王某独立承担。 2王某有3000斤鱼要出售,正巧刘某有事开车去城里,二人关系要好,王某便要求刘某代

10、卖,鱼价随行就市,售完抽5作为报酬。刘某开车过程中,突然迎面开来一辆汽车将自己的车撞坏。警察说责任不在刘某,责令对方给刘某修车。但由于天气炎热,车一时也修不好,孙某路过,刘某害怕鱼会变坏,又与王某联系不上,于是就委托孙某将鱼拉到市场上销售,能卖多少就卖多少。孙某到达市场时已是下午,鱼已经不太新鲜,因害怕当天卖不出去坏掉,只好降价1/4卖出去。事后,刘某从孙某卖鱼款中扣下5作为报酬后,将其余的钱交给了王某。王某一算,这样一来他损失了20_多元,故提出,现在只按市价3/4卖出,刘某就不应再拿5的报酬了,且要求刘某赔偿损失。 请分析p : (1)王某委托刘某代售,而刘某在途中又委托孙某代售,未经王某

11、同意,是否超越了代理权? (2)孙某与刘某之间是什么关系? (3)王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4)假设孙某取得鱼款后逃走,则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5)假设孙某卖鱼时垫付了20_元鱼市摊位费,孙某应向谁要求支付?可否要求支付利息? (6)孙某能否向王某要求支付报酬,为什么? 答:(1)刘某在中途将鱼委托给孙某处理,是紧急情况下作出的保护委托人王某利益的转委托行为,并未超越代理权。 (2)刘某的转委托行为有效,孙某与刘某之间是转委托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关系,不能误认为孙某是刘某自己的代理人,孙某作为转委托代理人,与王某之间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 (3)有偿委托中,受托人就其过错给委托人造成

12、的损失承担责任。本案中,刘某、孙某均无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均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故本案中的损失首先由王某自己承担,但是王某有权向造成车祸的司机进行追偿。 (4)根据合同法规定,转委托中,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因此,若孙某携款逃跑,显然表明刘某选择第三人存在过失,故应承担选任过失责任。 (5合同法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根据上面的分析p ,孙某是王某的受托人而非刘 某因此,20_元费用应卣玉某承担,且可要求利息。 (6)委托合同未约定报酬的,依法理应推定为无偿合同,故王某不需支付孙某报酬。

13、 3.甲家电城3月份欲从乙电视机厂购进某型号电视机100台,每台2800元,共计28万元。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20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8万货款。同年4月中旬乙电视机厂送来某型号电视机100台,甲家电城按照约定先支付20万元,余下的8万元待电视机销售后再付。6月初乙电视机厂想在甲家电城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6月1日起至次年5月30日止,月租金2万,共计24万元。由乙电视机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8月31日,上述100台电视机销售完毕。9月1日是乙电视机厂交付租金的时间,乙电视机厂通知甲家电城,称用应收甲家电城的8万元电视机货款中的

14、6万元抵销其6月1日到9月1日的租金。 请分析p :乙电视机厂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1)乙电视机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案涉及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债务相互抵销的法律规定。抵销,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负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2)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本案中,甲家电城与乙电视机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

15、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电视机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家电城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 4.A公司自称具有农副产品生产加工资质,其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农副产品,货款共计30万元,B公司先期付款15万元,余款在交货后付清。同时,双方还约定了争议的解决办法,即双方协商不成时,到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到提货日,B公司提货后,发现农副产品的质量严重不符,A公司并不具有相关生产加工资质。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于是B公司到当地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要求A公司退货并退还已付货款。仲裁机构仲裁后,A公司不服,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16、,但人民法院未予立案。 根据以上资料,请分析p :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无效合同?为什么? (2)被认定为无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是否还有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A公司在交易中虽存在欺诈行为,但损害的不是国家利益,而是B公司利益,并且B公司不存在与A公司恶意串通,并不符合无

17、效合同的情形,因此,该份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 (2)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无效合同因违法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本案中,仲裁机构的仲裁具有法律效力。因约定的争议解决方法依然有效,因此,人民法院对A公司提起的诉讼只能不予立案。 (3)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第

18、三人。本案中,A公司应返还B公司已支付的货款15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因其过错给B公司造成的损失。 5某建筑公司因为工程建设的需要急需一批水泥,但是又没有存货。为此,该建筑公司于2月12日向本市甲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号水泥1000吨,五天内要货,如果贵厂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急需此货。”甲厂收到函电后,当天回复说该厂有贵公司需要的水泥,说2月15日送货,并通知了价格和运输方式,要求第二天回复。建筑公司随即回复答应购买并马上发出函电,但是该函电由于邮局的原因于 2月15日到达甲水泥厂。但是甲水泥厂认为回复已经超过了规定的期限,通知建筑公司将1000吨水泥卖给了另一家建筑公司,建筑

19、公司由于没有买到水泥,受到很大损失,遂将甲水泥厂起诉。 请分析p : (1)此案例中的几个函电文件从合同法角度看属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该案中,建筑公司和甲水泥厂之间有没有形成有效的合同关系,为什么? 答:(1)建筑公司2月12日的函电是要约邀请。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而要约邀请,是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由此可见,此函电属于要约邀请。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判断甲水泥厂当天的回复是要约。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约的意思表示。因此,建筑公司2月15日到达的回复为承诺。 (2)两者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法第23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因为建筑公司的回复已经迟于约定的时间,虽然这是由于邮局的原因,但是水泥厂马上就通知了建筑公司,所以承诺没有生效,合同关系没有形成。 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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