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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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4页 共34页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重大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重大专项的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2、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第三条 重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各重大专项领导小组批准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开展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并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工作予以适当支持。第四条 结合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课题)的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对于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

3、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等公共科技活动,一般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对于具有明确的、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以及具有相同研发目标和任务、并由多个单位分别开展研发的项目(课题),一般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具体支持方式,由牵头组织单位结合项目(课题)特点和承担单位性质在编制实施计划时明确,经领导小组审核后,作为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综合平衡的内容之一。第五条 重大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纳入国库动态监控体系管理。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按照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体系,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三部门、财政部、重大

4、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共同研究制定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开展实施计划综合平衡工作,统筹协调重大专项与科技计划、国家重大工程以及存量科技资源的关系,作为预算编制和审核的前提和基础。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组织重大专项预算评审并核批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指导和督查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批复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审核、批复重大专项决算等。第九条 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牵头组织单位编制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与牵头组织单位共同落

5、实中央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组织开展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等相关工作。第十条 牵头组织单位是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汇总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建议方案;会同领导小组落实中央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负责建立符合重大专项特点的重大专项资金内部监管机制,保证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提出建议,按规定审核项目(课题)预算执行中的一般性调整;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组织进行财务验收等。第十一

6、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是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和执行所承担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按规定使用和管理重大专项资金;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监督检查和验收;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等。第三章 资金核定方式及开支范围第十二条 重大专项资金由项目(课题)经费、不可预见费和管理工作经费组成,分别核定与管理。第十三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1.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

7、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对于使用重大专项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2.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3.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

8、费用。4.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5.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6.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7.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国

9、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8.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9.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聘用的参与重大专项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10.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重大专项项目(课题)

10、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见下表:咨询专家咨询方式标准(元)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会议咨询500-800(人/天)(第1、2天)300-400(人/天)(第3天以后)通讯咨询60-100(人/个项目或课题)其他人员会议咨询300-500(人/天)(第1、2天)200-300(人/天)(第3天以后)通讯咨询40-80(人/个项目或课题)11. 基本建设费:是指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房屋建筑物购建、专用设备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应当单独列示,并参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12. 其他费用:是指在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其

11、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同一支出项目一般不得同时编列不同渠道的资金。(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间接费用由财政部根据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特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性质等因素核定。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13%,其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5%。间接费用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12、统筹使用和管理。间接费用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应当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第十四条 不可预见费是指为应对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因素安排的资金,由财政部统一管理。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因不可预见因素需要追加预算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核批复。第十五条 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是指在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三部门、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等承担重大专项管理职能且不直接承担项目(课题)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与实施重大专项相关的组织、协调等管理性工作所需费用,由财政部单独核定。第四章 前补助项目(课题)预算管理第十六条

13、 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课题)执行进度拨付经费的财政支持方式。第十七条 重大专项前补助项目(课题)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当全面反映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收入与支出,做到收支平衡。第十八条 重大专项前补助项目(课题)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各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和实施阶段,合理确定政府投入资金和其他渠道资金使用的方向和重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落实除中央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渠道的资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制重大专项项目

14、(课题)预算时,应当提供其他渠道资金来源证明,领导小组和牵头组织单位汇总项目(课题)预算时予以重点审核。第十九条 重大专项前补助项目(课题)支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围绕重大专项确定的项目(课题)目标,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有科学的测算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以满足实施重大专项的合理需要。第二十条 牵头组织单位根据国务院审议通过的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确定项目(课题)及其承担单位。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科技管理部门编制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作为实施计划的组成内容,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至三部门进行综合平衡。第二十一条 牵头组织单位根据三

15、部门综合平衡意见,组织修改和完善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由财务部门会同科技管理部门汇总编制重大专项预算建议方案,按规定程序在当年“一上”部门预算前一个月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科技部和发展改革委。有两个及以上牵头组织单位的,由第一牵头组织单位联合其他牵头组织单位汇总报送。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组织重大专项预算评审,结合评审结果及当年财力状况,批复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与分年度预算。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课题)立项批复和财政部批复的项目(课题)总预算与分年度预算,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批复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与分年度预算,确定下年度项目(课题)

16、预算控制数,下达至牵头组织单位,同时抄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领导小组组长单位。有多个牵头组织单位的,预算控制数分别下达至各牵头组织单位。第二十四条 牵头组织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组织编报“二上”预算。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按照法定预算程序正式批复牵头组织单位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年度预算,并将批复情况函告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领导小组组长单位。“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重大专项按照地方专款预算管理的有关程序执行。第二十六条 重大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开立特设账户。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用款计划、实施进度和规定程序

17、,及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支付到财政部门批准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开设的重大专项资金特设账户。特设账户纳入国库动态监控体系管理。特设账户开立等事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牵头组织单位负责组织项目(课题)预算的执行。重大专项资金根据项目(课题)实施进度和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拨款。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根据任务合同书,在合理划分项目(课题)研发阶段和关键节点、明确关键节点的任务、研发进度及重大专项资金拨付条件的基础上,考核各项目(课题)的阶段目标和关键任务节点的完成情况,并据此在1个月内提出用款计划,财政部审核后支付资金。第二十八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

18、的预算执行,并通过特设账户管理和核算重大专项资金。项目(课题)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程序。在项目(课题)执行期间出现目标和技术路线调整、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致使项目(课题)总预算、年度预算、项目(课题)间接费用以及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基本建设费预算发生调整的,应当由牵头组织单位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第二十九条 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决算报告制度。重大专项资金决算应当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经费等渠道安排的用于重大专项的各种经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项目(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课题,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决算,其

19、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项目(课题)决算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牵头编制。项目(课题)决算报告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于次年4月20日前报送牵头组织单位。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编制项目(课题)决算,将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情况逐级(层)报至牵头组织单位,牵头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第三十条 未完项目(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课题)因故中止,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牵头组织单位。牵头组织单位研究提出清查处理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复。第五章 后补助项目

20、(课题)经费管理第三十一条 后补助是指相关单位围绕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先行投入并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两种方式。第三十二条 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的项目(课题),按照前补助方式规定的程序立项,项目(课题)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牵头组织单位组织评估项目(课题)成果价值,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对于研发经费需求量大、风险程度高、承担单位经济实力较弱的项目(课题),可事先拨付不超过该项目(课题)申报中央财政资金总额30%的启动经

21、费。启动经费拨付和使用的管理,参照前补助项目(课题)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其余中央财政资金待牵头组织单位对项目(课题)成果进行验收、提出预算安排建议并经财政部核批后,予以拨付。第三十三条 采用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的项目(课题),按规定程序完成立项后,牵头组织单位组织评估项目(课题)成果价值并结合项目(课题)的实际支出,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对于具有相同研发目标和任务,并由多个单位分别开展研发的项目(课题),一般由牵头组织单位根据验收情况,提出具体后补助的项目(课题)建议,原则上只对其中一个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课题)给予后补助。同时,牵头组织单位综合成果价值和实际支出情况等因素,

22、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第三十四条 通过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获得的资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可以用于补偿组织开展相关研发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通过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方式获得的资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可以统筹安排。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国家财政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重大专项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种费用开支的原始资

23、料登记和材料消耗、统计盘点制度,做好预算与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第三十六条 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按照重大专项目标和任务,结合重大专项特点建立经费监管制度,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保证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牵头组织单位还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绩效评价规定,并根据重大专项实施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送财政部。第三十七条 领导小组应当对牵头组织单位组织实施管理工作情况以及重大专项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牵头组织单位做好各项经费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组织对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监督检查的结果、牵头组织单位预算执行

24、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领导小组监督检查情况等,将作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制预算、调整项目(课题)预算安排以及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九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完成后,牵头组织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对项目(课题)进行财务验收。通过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课题)验收的前提之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第四十条 重大专项

25、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课题)资金如有结余(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等),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和管理经费的,除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以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予以缓拨、停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可以向三部门及领导小组提出终止项目(课题)的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其他第四十二条 重大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

26、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各重大专项领导小组和牵头组织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三部门备案。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民口科技重

27、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以下简称“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管理费是指在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组织管理和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相关管理性工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第三条 管理费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管理费预算应当根据专项管理工作的合理需求,按照财政预算、国库管理以及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核定和支付。第四条 管理费按照“分年核定、

28、滚动使用、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第五条 根据现行专项管理体制,管理费分为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管理费、专项领导小组管理费和牵头组织单位管理费三类。三部门、各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单位和牵头组织单位分别是相应管理费的使用单位。第六条 三部门管理费用于支持三部门组织开展的重大问题调研、监督评估、实施计划的综合平衡、预算评审、组织管理培训、专项交流与汇报、验收与宣传等工作。第七条 专项领导小组管理费用于支持专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专项咨询专家组开展的重大问题研讨与调研、专项实施情况监测与过程评估等工作。第八条 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管理费用于支持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开

29、展的重大问题调研、实施计划制定、项目(课题)立项评审、招标和监理、项目(课题)监督检查与验收等工作。第九条 管理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经费使用单位按照中央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规程等要求分年度编报经费需求,财政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核定并下达管理费预算。(一)三部门管理费由科技部根据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的专项管理工作任务进行测算并编报,列入科技部部门预算。其中,项目(课题)预算评审费由财政部根据工作情况单独编报,列入财政部部门预算。(二)专项领导小组管理费由领导小组组长单位根据相关管理工作任务进行测算并编制预算,通过组长单位的部门预算报送,列入组长单位的部门预算。(三)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管理费由牵头组

30、织单位根据相关管理工作任务进行测算并编制预算,通过牵头组织单位部门预算报送,列入牵头组织单位部门预算。(四)由地方牵头组织实施的专项,其牵头组织单位管理费由科技部代行编报预算,报财政部核定后下达地方财政。第十条管理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审计/评审评估/招投标/监理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费用等。主要开支内容和标准为:(一)会议费是指专项组织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召开的研讨会、论证会、评审评估会、培训会等会议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的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二)差旅费是指专项组织实施和管理过程中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发

31、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专家咨询费是指专项组织实施和管理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见下表: 咨询专家咨询方式标准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会议咨询第1、2天每人每天500-800元第3天以后,每人每天300-400元通讯咨询每个项目或课题每人60-100元其他人员会议咨询第1、2天每人每天300-500元第3天以后,每人每天200-300元通讯咨询每个项目或课题每人40-80元(四) 劳务费是指专项组织管理工作中支付给临时聘用且没有工资性(包括退休工资)收入人

32、员的劳务性费用。(五)审计/评审评估/招投标/监理费是指专项组织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审计、立项评审、招投标、项目监理等相关费用,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六) 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费是指专项组织实施和管理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宣传费等费用。(七) 设备购置费主要用于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所必需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小型设备购置。设备购置费原则上不予开支,确有需要的,应单独报批。(八)其他费用是指在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与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第十一条管理费要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严格按照

33、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不得挤占、挪用。第十二条 经财政部核定的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申报程序逐级报批。第十三条 管理费应当按规定纳入相应使用单位机关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管理费支出的财务审核,对无预算、超预算、不符合开支范围和手续不完备的支出不予支付。第十四条列入科技部部门预算的三部门管理费,使用前须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经三部门同意后执行;日常管理由科技部负责并纳入科技部机关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第十五条管理费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部门决算管理要求,据实编制管理费决算。当年未使用完的管理费,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管

34、理费使用单位要加强对管理费的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日常管理,确保规范管理和安全高效地使用。管理费不得用于弥补相应单位的日常公用经费。第十七条 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十八条 管理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挪用、挤占管理费等违反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简称规划纲要),保证规划纲要确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简称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加

35、强重大专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对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 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科技部作为国家主管科技工作的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做好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工作。第四条 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管理的原则:(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重大专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

36、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重大问题,强调坚持自主创新,突出重点,力争实现有限目标。 (二)创新机制,统筹资源。集成和优化配置全社会科技资源,深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部门、地方、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各方面积极性,加强科技大协作和优势科技资源的有效整合,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三)明确权责,规范管理。在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启动实施、监督管理、验收和成果应用等各个环节,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四)定期评估,注重成效。建立健全重大专项监督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对重大专项的执行情况与成效进行跟踪检查。(五)注重人才,创造环境。结合重大专项的实施,培养和凝聚一批高水平创新

37、、创业、创优人才,形成一支产学研结合、创新能力强的科技队伍,完善有利于重大专项实施的配套政策和良好环境。第五条 重大专项资金的筹措坚持多元化的原则,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并引导和鼓励地方、企业、金融机构等方面的资金投入。针对重大专项任务实施,科学合理配置专项资金,加强审计与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规划纲要确定的与民口有关的重大专项。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七条 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简称三部门),建立三部门工作机制,研究解决重大专项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司其职,共同推动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专项实施方案的审核、论证;

38、(二)研究制订专项管理规定和规范;(三)对各专项实施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对牵头组织单位系统以外单位中央资金支持的任务分配与经费合理性提出意见;(四)组织专项的监测评估、检查监督和总结验收;(五)对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包括对涉及专项目标、技术路线、预算、进度等重大调整的意见;(六)负责统筹协调各重大专项之间目标定位、政策措施、绩效监督等涉及重大专项全局的主要工作;(七)负责统筹协调重大专项与科技计划、国家重大工程以及存量科技资源的关系等。第八条 科技部负责协调重大专项与科技计划的衔接;牵头组织研究制订重大专项实施相关的科技配套政策;汇总重大专项各类信息,提出信息汇总的统一要求;向国家科技

39、教育领导小组、国务院汇报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执行情况;对重大专项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相关内容的调整进行备案。承担重大专项日常组织协调和联络沟通工作等。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研究制订重大专项组织实施中的相关产业配套政策;负责协调重大专项与国家重大工程的衔接等。财政部负责研究制订重大专项相关财税配套政策;负责提出重大专项经费预算编制的要求,审核并批复重大专项年度经费预算;负责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对专项实施中的预算调整进行审核;提出重大专项与相关财政专项投入的衔接要求等。第九条 重大专项领导小组对专项组织实施负有领导责任。要加强与三部门的协调与沟通。要加强领导小组成员之间的协调与沟通,重大问题需经专项领导

40、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协商确定。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制订专项的实施方案;(二)批准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专项总体组;(三)审定专项实施管理办法;(四)审定并报送专项实施计划;(五)组织专项实施情况监测和过程评估,指导督促专项的实施;(六)核准专项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相关内容的调整,涉及重大调整时,商三部门提出意见;(七)协调解决专项牵头组织单位(之间)以及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八)批复专项项目(课题)的立项;(九)审定并上报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总结报告、验收报告等。根据专项任务完成情况,提出验收申请;(十)负责对本专项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等。各专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与专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间的沟

41、通,对专项实施工作进行指导,专项各类信息的报送,专项实施中有关问题的组织协调,以及承办专项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务。第十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在专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重大专项的具体组织实施,是保证重大专项顺利组织实施并完成预期目标的责任主体。同一专项的不同牵头组织单位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协调与配合。主要职责包括:(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实施的日常工作。组建重大专项总体组;(二)负责制订专项的实施管理办法和保密工作方案等规章制度;(三)负责组织制订专项的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四)负责落实专项实施的相关支撑条件;(五)组织落实专项与科技计划、国家重大工

42、程以及其他存量科技资源的衔接工作;(六)负责组织落实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任务和经费安排;(七)组织对专项项目(课题)的督促、检查;(八)研究提出专项组织管理、配套政策等建议;(九)根据需要提出调整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的建议;(十)定期报告专项的实施进展情况;(十一)负责本专项保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十二)组织对专项项目(课题)的验收等。第十一条 各重大专项组建专项总体组,明确技术总师。重大专项总体组是专项实施的技术责任主体,配合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做好专项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技术总师全面负责专项总体组的工作,各专项可根据需要设技术副总师。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专项技术方向和集成方案设

43、计,把握总体进度;(二)负责研究并提出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三)负责专项项目(课题)间的协调; (四)参与对专项项目(课题)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五)向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提出任务调整或经费调整的建议等。技术总师、副总师要求是本专项领域的战略科学家和领军人物,能够集中精力、专职从事本专项的组织实施。专项总体组成员要求是本专项相关领域技术、管理和金融等方面的复合型优秀人才,能够将主要精力投入本专项的具体实施工作。第十二条 重大专项任务的承担实行法人负责制,法人单位是项目(课题)实施的责任主体。法人单位要为项目(课题)的实施做好统筹协调和配套支撑条件的落实工作,严格执行重大专项有关管理

44、规定,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评估和验收工作。第十三条 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在地方的组织协调工作。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建立科技、发展改革、财政及有关部门的协调机制,做好相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配套支撑条件的落实工作;组织力量积极承担专项的研究开发任务;做好地方科技项目(专项)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衔接配套;及时与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进行联络沟通。第三章实施方案与实施计划第十四条 实施方案是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评估验收的依据。根据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编制实施计划,包括阶段实施计划(按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第十五条 各重大专项领导小组根

45、据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编制和论证有关要求的通知,组织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方案的综合论证,提请国务院审议通过后,批复实施方案。第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实施方案,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组织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专项总体组,依据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抓紧做好科技重大专项启动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编制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第十七条 重大专项领导小组审核专项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报三部门综合平衡。综合平衡的主要内容包括:所确定研究任务与实施方案的一致性;与已有国家科技计划、国家重大工程和其它存量科技资源的衔接情况;利用已有科技成果、基础设施等条件的情况;牵头组织单位

46、系统以外单位承担任务和经费比例的合理性;经费建议的合理性等。第十八条 三部门将综合平衡意见反馈专项领导小组。第十九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根据综合平衡意见,组织修改和完善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汇总编制专项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报专项领导小组。专项领导小组批复专项项目(课题)立项,并将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报送财政部,抄送科技部和发展改革委。第二十条 财政部审核专项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核定年度预算控制数,原则上应下达至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抄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组织编制年度预算建议,报财政部,抄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专项领导小组。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正式批复重大专项年

47、度预算,抄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专项领导小组。第四章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第二十二条 重大专项任务由项目和课题组成。项目一般为综合性的、集成性的任务,如某一重大产品、重大(示范)工程或系统的研发和建设等;课题是为完成项目的目标和任务分解设立的,一般为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等任务。同一项目分解出来的若干课题应在项目和课题间建立有机集成和衔接的机制,保证课题对项目的支撑,最终实现项目目标。第二十三条 重大专项任务落实以保障总体目标的实现为前提,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定向委托、择优委托、招标等方式遴选任务承担单位。第二十四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根据项目(课题)立项批复,与任务责任单位签订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加盖重大专项合同专用章;需地方(有关单位)提供配套条件和经费投入的,由地方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在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上盖章;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课题),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应做好立项定密工作,合理定密;对于保密项目(课题),由专项实施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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