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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试题7卷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试题7卷 第1卷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古代法官在执法时“为民请命”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执法为民”在最深层的本质上并无区别B.新中国成立以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中国化进程就开始了C.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我党对中国特色法治建设的规律和执政党规律重新认识的标志D.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进程的一次重大创新答案:D解析:考点: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讲解:A项错误。古代法官在执法时“为民请命”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执法为民”存在本质上的区
2、别。B项错误。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而非新中国成立以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中国化进程就开始了。C项错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我党对中国特色法治建设的规律和执政党规律认识的重大转变的标志,但这不意味着它是重新认识的标志。D项正确。关于贿赂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其财物而构成受贿罪的,请托人当然构成行贿罪B: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当然不构成行贿罪C: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某国家机关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单位受贿罪
3、答案:A,B,C,D解析:行贿罪;单位受贿罪根据刑法第389条的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选项A中,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为请托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的,请托人不构成行贿罪,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中,行为人虽然是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但如果行为人获得了不正当利益,也构成行贿罪。根据刑法第390条的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387条的规定,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4、、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而根据刑法第388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但对于单位受贿罪,刑法没有作出类似于第388条的规定,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依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形可以授予专利权的有()。A. 甲发明了印制伪钞的设备 B. 乙发明了对糖尿病特有的治疗方法 C. 丙发现了某植物新品种 D. 丁发明了某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答案:D解析: A选项的发明违反法律规定,B选项属于疾病治疗方法,C选项属于动植物品种,
5、三者均属于不得授予专利权的情形。D选项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被授予专利权。将廷尉改为大理寺始于北齐,这一称谓一直沿用到、( ) A.清末 B.北宋 C.明 D.元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司法机构的变化。秦时的廷尉是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汉承秦制,廷尉仍是中央司法长官;郡守为地方行政长官,也是当地司法长官,负责全郡案件审理;县令兼理本县司法,负责全县审判工作;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到了北齐时期正式将廷尉更名为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大理寺的建立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 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此时期进一步提
6、高尚书台的地位,其中的“三公曹”与“二千 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囚账。这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共用题干 文园小区的嘉泰物业公司将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花彩物业公司。某区建委责令嘉泰公司2个月内予以改正,并罚款30万元。嘉泰公司不服向某区法院起诉。诉讼中,某区建委将罚款改为20万元。嘉泰公司未申请撤诉,并对改变后的罚款20万元也向某区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某区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B:某区法院可以仅就改变后的罚款20万元进行审理C:法院认为罚款30万元违法的,应当判决确认其违法D:某区建委将罚款改为20万元只能在一审期间进行答案:A
7、,C解析: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1款、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行政审判的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裁判必须遵循的根据。详言之,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而对其作出裁判时,在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律、法规是人民法院直接适用的根据,人民法院无权拒绝适用。故A项正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这是从总体和一般意义上对法律、法规在行政审判
8、中的地位作出的规定,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我国整个法律规范体系中的等级、效力和地位并不相同,它们在行政审判中的作用也有差异;同时,低层级的法规规范必须符合高层级的法规规范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而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时,必须从法律规范整体结构上的规定来审查和裁判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能单从某一法律规范的规定来简单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故B项正确。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故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指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
9、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据此,法院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仅能审查判断其是否合法、有效,还可审查判断其是否合理或适当。故D项错误。行诉撤诉规定第2条规定:“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
10、人民法院:(四)第三人无异议。”根据该条第1项,A项应选;根据该条第2项,B项应选;根据该条第3项,D项应选;根据该条第4项,C项应选。证人出庭作证为原则性规定,但并非没有例外。经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可以选择提交书面证言的作证方式。A选项忽视了证人提交书面证言的作证方式,故A项是错误的。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行政机关欲申请王某、秦某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而非开庭审理前,且需要取得人民法院许可。而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则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据此,B选项混淆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和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是错误的。行政诉
11、讼证据中的证人包含了一类特殊主体即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原告和第三人的证人。行诉证据规定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1)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2)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3)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4)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5)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C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或者交由有关部门鉴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王某如果系精神病患者,则不能正
12、确表达意志,不能作证。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故本题应选A、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补贴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法院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的依据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的只能是部门规章,不包括地方政府规章,故A项错误。该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据此,B项正确。上
13、述第6条排除了WTO规则在反补贴行政案件中的直接适用力。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98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涉外行政案件,是指原告或第三人中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的行政案件。上述规定第2条规定:“与反补贴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向国务院主管机关提出反补贴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条第2款规定的“利害关系
14、人”包含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故D项“反补贴行政诉讼案件属于涉外行政案件”正确。但是,行政诉讼法中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并无一般行政案件与涉外行政案件的区分,涉外行政案件的审限应当适用该法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故D项“其审限规则与一般行政案件的不同”的说法错误。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这需要具备下列两个条件:(1)有关行政机关对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力;(2)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不需要等待其具有确定力。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94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15、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据此,B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根据该款第2项,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应审查是否具备相应条件才可裁定是否停止执行,故C项错误。根据该款第3项
16、,法院依职权主动裁定停止执行,只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即避免执行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D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本题中,被告区建委将罚款改为20万元,也构成“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50条第2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既然嘉泰公司对改变后的罚款20万元也向某区法院起诉,故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罚款20万元进行审理。嘉泰公司对原
17、罚款30万元的案件也未撤诉,故法院对罚款30万元、20万元均应审理并作出相应裁判,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50条第3款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C项正确。行诉撤诉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参照本规定。”据此,二审、再审期间,被诉行政行为也可发生改变。故D项错误。甲县居民黄某立遗嘱将位于乙县的某房屋遗赠给某大学。黄某办理了遗嘱公证。黄某之妻蔡某认为该房屋为夫妻共有。下列说法正确的
18、是:A、该遗嘱公证必须由乙县公证处办理B、黄某可以委托律师办理该遗嘱公证C、蔡某可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处提出复查D、办理该公证时应支付公证费答案:D解析:公证法第25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据此,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遗嘱公证,可以由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也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故A项“必须”二字错误。公证法第26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
19、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据此,遗嘱公证不得代理,故B项错误。公证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黄某之妻蔡某认为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这是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故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争议,C项错误。公证法第3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故D项正确。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试题7卷 第2卷关于法律部门这个概念,大家有各种说法,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B、每个部门法都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每种社会关系也只能由
20、一个部门法调整C、大多数规范性法律文件并非各自包含一个法律部门的规范,可能还包含属于其他法律部门的规范D、刑法部门仅仅包括刑法这个规范性文件答案:C解析: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包括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两种。法律部门和法律文件相互联系但又有区别,一般来说,单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包括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就像刑法部门并不仅仅包括刑法这个规范性文件一样,大多数规范性法律文件并非各自包含一个法律部门的规范,可能还包含属于其他法律部门的规范。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中的必经环节。关于法律解释及其方法,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22年)A.“欲寻词句义,应观上下文”,描述的是体系解释方法B.文义解释
21、是首先考虑的解释方法,相对于其他解释方法具有优先性C.历史解释的对象主要是法律问题中的历史事实,与特定解决方案中的法律后果无关D.客观目的解释中,一些法伦理性的原则可以作为解释的根据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欲寻词句义,应观上下文”存在此种涵义,故A项正确。文义解释关注的是单个词句义,而不强调“关联理解”,故“欲寻词句义,应观上下文”,描述的不是文义解释方法。文义解释和立法者意图解释实质上使法律适用者在做法律决定时严格地受制于制定法;相对于其他的法律解释,这两种解释方法,特别是文义解
22、释,使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得到最大可能的保证。故B项正确。注意,此种优先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即这种优先性关系是可以被推翻的。但这并不影响B项的正确性。历史解释,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它的具体内容是:第一,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特定解决方案在过去曾经被实施过;第二,该方案导致了一个后果;第三,该后果是不合乎社会道德标准的;第四,过去与现在的情形的不同,不能充分地排除该后果在目前的情形下不会出现;第五,该解决方案在目前也许不被认可。很显然,该解释方法是“与特定解决方案中的法律后果相关”的,故C项表述不正确。客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理性的目的”或“在
23、有效的法秩序的框架中客观上所指示的”目的,对某个法律规定所作的解释。此种“客观目的”主要有二:其一涉及被规整之事物领域的结构;另一类是一些伦理性的原则。客观目的解释可以使法律决定与特定社会的伦理与道德要求相一致,从而使法律决定具有最大可能的正当性。故D项正确。主观目的解释关注的是立法者的意图,而客观目的解释关注的是社会理性目的,不是一回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约定乙公司垫资1000万元,未约定垫资利息。甲公司、乙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中工程造价为1亿元,但双方私下约定的工程造价为8000万元,均未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7月1日,乙公司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
24、设工程实际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关于乙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1000万元垫资应按工程欠款处理B: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000万元垫资自7月1日起的利息C: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亿元D: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亿元自7月1日起的利息答案:C,D解析:(司法部公布答案ABCD)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本案中,甲公司、乙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中工程造价为1亿元,双方私下约定的工程造价为8
25、000万元,应按前者作为结算工程造价的依据,所以,C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甲、乙公司未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乙公司于7月1日将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给甲公司,所以,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亿元工程价款自7月1日起的利息,D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26、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垫资1000万元,按照该条规定,甲公司应返还垫资,而不是按照工程欠款处理;甲公司与乙公司未约定垫资利息,乙公司不应请求甲公司支付利息。所以,A、B选项错误。司法部公布答案AB应选,本书认为有误。国际法上的不使用威胁和武力原则的含义是、A、禁止一切武力的使用B、不仅包括禁止非法进行武装攻击,还包括禁止从事武力
27、威胁和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C、禁止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原则所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D、仅仅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而未实际进行攻击和侵略尚不在国际法的禁止范围内答案:B,C解析:不使用威胁和武力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国家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原则所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B、C两项。根据民法总则和物权法,可以适用先占取得的物是()A.遗失的手表B.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C.房屋D.所有人抛弃的动产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先占。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由此可知
28、,可以适用先占取得的物是所有人抛弃的动产。对于甲和乙的借款纠纷,法院判决乙应归还甲借款。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乙无现金,法院扣押了乙住所处的一架钢琴准备拍卖。乙提出钢琴是其父亲的遗物,申请用一台价值与钢琴相当的相机替换钢琴。法院认为相机不足以抵偿乙的债务,未予同意。乙认为扣押行为错误,提出异议。法院经过审查,驳回该异议。关于乙的救济渠道,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B: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C: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D: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答案:B解析:本题中乙作为被执行人,认为法院的扣押行为错误而提出异议,属于当事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当事人
29、、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试题7卷 第3卷下列关于法律条文、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A、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因此每一个法律条文与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是相对应的B、法律规则的适用是以“全有或全无”方式应用于个案中,而法律原则在适用上却可能存在一定的冲突C、“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表明,法律条文
30、是由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的D、依据法律原则的不同分类判断,“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政策性原则、基本原则和程序性原则答案:B解析:法律条文与法律规则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一个条文可能是几个法律规则的总和,也可能几个法律条文构成了一个法律规则,故选项A错误;同一部门法中法律原则的冲突是可以存在的,这种冲突的衡量是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的,所以选项B正确;选项C错在将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当成了法律条文的构成要素;选项D错在“一事不再理”原则不是基本原则,而是具体原则。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公司应向股东发放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股权的证明文件B.公司应置备股东名册,股东
31、可以依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利C.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和出资额应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D.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答案:D解析:。考查股东资格与股权的行使。公司法第31条、第32条。未记载于股东名称的股东不得依照股东名册行使权力。为促进规范司法,维护司法公正,最高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院在诉讼活动中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据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22年)A.检察院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得派员在场B.检察院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阅卷时,不得派员在场C.律师收集到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告知检察院的,其相关办案部门应及时审查D.法律未作规定的事项,律师要求听取意见的,
32、检察院可以安排听取答案:A,C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5条,人民检察院在会见时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的谈话内容。故A项正确。 根据该规定第6条,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应当在人民检察院设置的专门场所进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在场协助。据此,“不得派员在场”说法错误,故B项错误。 根据该规定第7条第1款,律师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告知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相关办案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故C项正确。根据该规定第8条,法律未作规定但律师要求听取意见的,也应当及时安排听
33、取。故D项“可以”说法错误。关于司法的功能,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执行案件,可以有效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活动的引导、规范、约束等功能,对于加强社会管理具有重要作用B.司法具有解决纠纷、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的直接功能和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C.美国法学家庞德强调司法裁判的重要性,指出、“司法裁判最完全地按照法律来实现正义,他比任何其他裁判形式更好地把确定性和灵活性两者都具有的各种可能性结合起来”D.司法机关的活动对公民具有教育、感化作用答案:B解析:。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
34、间接功能。共用题干 吕某系我国核基地一名高级工程师,在出国进修期间接受境外间谍机构任务,回国后多次从计算机中窃取国家核技术秘密送交国外,后被国家安全机关查获。吕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A: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B:泄露国家秘密罪C: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D:间谍罪答案:D解析:刑法第109条规定的叛逃罪要求必须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擅离岗位叛逃;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在题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某借探亲的机会滞留M国不回,并非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因此不能构成叛逃罪。甲1年后受雇于N国的间谍组织并接受该组织的任务,采取收买的
35、方法获取我国军事秘密的行为,符合间谍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这几个罪虽然都以国家秘密为犯罪对象,但是犯罪的客观表现有所不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主要是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该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区别为是否为境外非法获取或提供。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区别,主要是主体、获取秘密的方式不同。行为人采取非法方式获取国家秘密的(如窃取、收买、刺探),属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当然包含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将合法获取、管理的国家秘密泄露的,属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由此可见,何之龙的行为具
36、有特定性,系为境外非法获取或提供国家秘密,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因此,C选项正确。吕某接受间谍组织代理人的任务构成间谍罪。后侵入计算机系统获取国家情报的行为应当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但显然侵入计算机系统的行为系间谍行为的手段行为,因此构成牵连犯,应从一重处断,可按间谍罪论处。下列关于法的普遍性的说法,不正确的有:A.法律的普遍性意味着法律效力的重复性B.法律的普遍性意味着相同主体和相同事项适用相同的法律C.法律的普遍性并不意味着某国的法律完全不可能在域外发生效力D.法律的普遍性意味着任何一部法律的效力都是及于一国的全部范围答案:D解析:法律的普遍性的含义包括:
37、(1)法律效力对象的广泛性,并非针对某个具体的个人;(2)法律不因一次适用而失效,具备反复适用性;(3)法律的普遍性蕴含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涵,即相同事项和相同主体适用相同的法律。因此A项、B项正确。法律的普遍性虽然和一国管辖范围密切相关,但在某些特殊的场合,法律可能会因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原则而具备一定程度的域外效力。因此C项正确。同时,法的普遍性在具体的法的效力问题上,因立法主体的不同其效力范围有所差别,某些法律只能在特定地方,而非全国范围内有效。因此D项错误。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试题7卷 第4卷下列情形中属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 有:( )A.侵权纠纷案件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8、B.被告所在单位拒绝协助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C.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D.有关单位拒绝当事人的律师调查取证答案:B,C解析:。只有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庭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到庭的被告包括: 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的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 案情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 的法定代理人。下列有关宪法的指引作用的表述中,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宪法指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B.宪法指引的范围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C.宪法指引的效力具有最高性 D.宪法的指引贯穿着民主的基本精神答案:A,B,C,D
39、解析:。宪法的地位和内容决定了宪法的指引作用具有自身的特点:第一,指引的主体既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也包括公民个人;第二,指引的范围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第三,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其指引的效力具有最高性;第四,宪法是民主的法律化,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其指引贯穿着民主的基本精神。某甲,1996年1月20日出生,因涉嫌盗窃而被公安机关于2022年4月6日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讯问某甲时,下述做法正确的是:( )A.可以通知其父母到场B.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C.若是其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也可以通知其弟弟到场D.若是其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应
40、当通知居民委员会代表到场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 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可见,只有B正确。工伤保险指,劳动者因患病和工作期间意外伤害而就医诊治,由医保支付其医疗费用的制度。()答案:错解析:工伤保险,指劳动者在职业工作中或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遇意外伤害或职
41、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的,劳动者或者其遗属能够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下列各项情形中,需要经证监会核准的有()。A.非公众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B.非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发行后股东超过200人的发行C.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向发行D.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答案:B,C,D解析:非公众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发行后发行人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发行方式也没有采用公开发行方式的股票发行;此种股票发行不需报经证监会的核准。下列关于保全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A.涉外民事诉讼中在诉讼开始之前,当事人不能申请财产保全B.无论是国内还是涉外民事诉讼,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
42、保全后都应当在30天内依法提起诉讼C.争议双方约定了仲裁协议的,一方可以在申请仲裁前向仲裁机构所在地法院申请对另一方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D.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决定解除担保答案:B解析:国内和涉外民诉中关于保全的制度巳经统一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中,因此选项A错误,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选项C错误。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担保,不是决定解除担保,选项D错误。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试题7卷 第5卷甲乙是
43、夫妻,甲在婚前发表小说昨天,婚后获得稿费。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发表了小说今天,离婚后第二天获得稿费。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创作小说明天,离婚后发表并获得稿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昨天的稿费属于甲婚前个人财产B:今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C:明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D:昨天、今天和明天的稿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答案:B解析:婚姻法中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依此分析,本题中昨天的稿费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A项排除;明天的稿费在离婚之时是否取得尚不确定,属于甲个人财产,C、D项排除;今天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发表,离婚后立刻取得稿费,属于“婚姻关系
44、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项正确。 田某被公安机关认为有盗窃和抢劫的重大嫌疑而被公安机关拘留,并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且以抢劫罪和盗窃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田某抢劫罪和盗窃罪均成立,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田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田某抢劫罪不成立,盗窃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2年。田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田某应当自被释放之日起3个月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B. 一审法院和检察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C. 一审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D.如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田某可以向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的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议
45、答案:C解析:。国家赔偿法第21、24、39条。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B.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处分原则的体现C.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是同等原则的体现D.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要自愿,内容也不得违法,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体现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体现的是处分原则,故A选项错误。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指双方当事人都平等地享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这体现的是平等原
46、则,故B选项错误。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体现的是平等原则;而同等原则,适用于外国人和本国人之间,故C选项错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故D选项正确。 甲某因犯罪被司法机关剥夺了政治权利,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哪些?()A.甲某不再享有科学研究的自由B.甲某不再享有艺术创作的自由C.甲某不再享有出版著作的自由D.甲某不再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答案:A,B,D解析:。出版著作的自由属于政治自由,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依法不再享有。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2022年)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
47、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因果关系的判断。 A项,甲的开枪行为直接导致丙中弹身亡,根据条件说,“没有前行为,就没有后结果时,前行为就是后结果的原因”,甲的开枪行为当然是丙死亡的原因。故A项错误。 B项,只有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才可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甲
48、追赶小偷乙的行为,是得到法律和社会允许的正当防卫,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的结果,不可以归责于甲的行为。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B项错误。 C项,二重的因果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在数个行为共同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条件。因此,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C项错误。 D项,因果关系的断绝,指条件关系本身被切断,即前条件对某一结果还没有起作用时,与此无关的后条件导致了该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前
49、条件不是结果的原因。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所以没有因果关系。故D项正确。1999年10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1999年1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按约加工制作门窗。2000年2月28日,B公司将制作完成的6000件门窗交付A公司,A公司按报酬总额的60予以结算经查明: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仅有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而无A公司的签章。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答案:解析: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