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赋役制度专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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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4页 共14页中国古代赋役制度专题一、三代时期的赋役制度这一时期的赋役制度由于年代久远材料所限,只能知道大概。三代王朝采取的占有直接生产者的剩余劳动产品的方式为贡、税、役三种。商朝的贡纳关系据晁福林的研究,外服和内服的贡纳有较大差别。作为外服的候、甸、男、卫邦国,是以商为中心的诸方国或部落的首领。他们没有固定的数量和期限,可能只是一种表示友善的象征性贡纳。内服主要是在朝中任职的部落首领。贡大量的牲畜或动物,及卜甲、卜骨、弓、玉等等。可能没有具体的数量。西周的贡纳逐渐形成等级制度。一方面按公侯伯子男加以区分,级别高的,其贡纳相

2、对重些;一方面按服区远近排列,时间间隔逐渐渐疏。在今人看来,“助”法是采取力役形式的田税。是以实施有公田和私田之别的土地占有制为前提的。劳动者被集中在公田上进行劳动,公田所获就是这些劳动者集中劳动的剩余劳动的物化表现。二、春秋战国时期 战国时期,由于井田制崩溃,列国不得不先后对军赋实行改革,赋在兵役之外,由征收车马等军需品而逐渐演化成征收军费的专称。其征收办法由安地区征收,进而分配到户,按丁口征收。“作丘甲”就是以丘为单位征收军需品,是新赋制。其征收标准,据服虔引司马法云:“四邑为丘,有戎马一匹,牛三头。是曰匹马丘牛。” 随着税、赋的分离,在战国时期力役指正也成为独立的概念。确立了赋、税、力役

3、的“三征”结构,成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沿用的赋役体系。因此,即便是从赋役制度的沿革来看,把春秋战国时期看作是中国古代社会完成由奴隶制向封建着转化的历史阶段,也是比较有说服力的。三、秦汉时期1、秦汉时期的田赋秦朝课取田租的计税对象和税率形式:一种意见是“舍地而税人”,另一种意见是主张秦朝的田租 作为一种土地税,是据地出税的。从简化税务的现实需要出发,加上有传说已久的贡法这一历史经验,秦朝各地征收的田租实际上很可能制定了各自固定的税额(中国赋役制度史郑学檬主编)。至于秦朝田赋的税率,因支出浩繁,田赋负担是很重的。据记载,征收量是三分取二。(汉书食货志:至于始皇,遂并天下,内兴工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

4、赋,发闾左之戍。田租、口赋和盐铁专利二十倍于古)。汉代实行的是轻田租而重赋于民的政策。税率经历了一个变革的过程。西汉政权建立之后,田租之制如旧,只是税率有所降低而已。汉高祖“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这是对秦“收泰半之赋”的减轻。可是这样的减轻并没有持续多久。大概是因为战乱的原因。这从汉书惠帝纪中说,惠帝元年,“减田租,复十五税一。”邓展注:汉家初十五税一,俭于周十税一也。中间废之,今复之也。可见,既然说复,可见高祖时期是增加过的。在这之后,似乎终惠帝高后之世没有变过。到文帝时,依然实行十五税一的税制,但减免田税的事情屡见于史。如文帝二年,曾下令“赐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这次减田租之半

5、,已经将田租降到了三十税一。又有文帝十二年诏:“其赐农民今年租税之半”( 史记孝文本纪)。同书还说:“(十三年)六月诏曰:农,天下之本,务莫大焉。今勤身从事,而有租税之赋,是谓本末者,无以异也。其于劝农之道未备。其除田之租税。”对于这条记载的理解,学者有所争论。有人认为,自此至景帝二年凡十三年无田租。如钱剑夫就持这种观点。还有的学者如高敏就不同意这种观点,他认为:史记孝景本纪记载景帝元年“除田半租”,既未云复,可见之前是有田租的。景帝时期,是三十税一的田租率形成定制的时期。景帝元年,“除田半租”,而且不限于元年,可见三十税一的田租率始于此年。此后一直未变。旨在东汉光武帝初年,因为战争的需要,短

6、暂的恢复过十一之税的税率,光武建武六年就恢复了。汉代的这种轻田赋的政策具有双重的作用。一方面在经济恢复时期确实让自耕农获得了一些实惠,另一方面,从一开始就具有扶植以租佃经济为特点的地主经济的作用。汉代田租的征收办法,名义上是比例税,实际操作时却有定额化的倾向。各地税亩定额的确定当类似于孟子所说的“贡”法。取数年间的平均亩产量乘以三十分之一。由于各地的农业生产率不同,各地的田税亩额不一样。这其中也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比较重要的转折发生在东汉章帝建初三年(78AD)的秦彭改革,分田上中下三等,其重大意义在于:使实际存在的田税定额化事实具有了合法性质。并使各地的田税亩额各自统一成据地力差别而定的三

7、级差额,趋于合理。这就为后来曹操正式颁布统一的田税亩定额奠定了基础。在两汉政府的这种轻田赋的政策下,农民的实际负担情况是怎么样的呢?根据史料,两汉农民的负担不但较秦初为重,生产量也锐减,大概又回到了战国的水平。最著名的史料是晁错的例子。当然这可能是由于西汉初年经济还没恢复。但是到了武帝时代最鼎盛的时候,淮南王刘安依然说:“夫民之为生也,一人摭耒而耕,不过十亩;中田之获,卒岁之取,不过亩四石。妻子老弱,仰而食之,时有涔旱灾害之患,无以给上之征赋、车马、兵革之费。由此观之,则人之生悯矣”(淮南子主术训)。这里很值得注意的是:经过几十年的休养生息,不但一人所耕不过十亩,比晁错所说的减少百分之九十。何

8、况中等天地的亩产也不过四石,比秦初每亩能收六石四斗的数额也大为减少。东汉时期则有两条重要的资料:一是“地力胜者,草木畅茂,一亩之收,当中田五亩之分。苗田人知出谷多者地力胜,不知出文多者才知茂,失事理之实矣”(论衡效力篇)。另一条是: “今通肥饶之率,即稼穑之入,令亩收三斛,斛取一斗,未为甚多。一岁之间,则有数年之储,虽行非法之役,恣奢侈之欲,广爱幸之赐,尤未能尽也”(后汉书仲长统传引昌言损益篇)。汉代对田税有灾免的规定。成帝建始元年(31bc)十二月诏曰:“郡国被灾十四以上,毋收田租。”这是迄今所能见到的最早的关于汉代灾免天足的量化标准的记载。到了鸿嘉四年(17BC),成帝又下诏:“被灾害十四

9、以上,民资不满三万,毋出租赋。”这就是灾免得两个标准。后来资产的标准提升至十万。秦汉时期对于田赋还有一套相对简单的管理制度。在中央为“治粟内史,秦官。掌谷货,有两丞。景帝后元元年,更名大司令;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大司农。属官有太仓、均输、平准、督纳、籍田五令、丞;斡官,铁市两长、丞。”汉书百官公卿表。东汉亦为“大司农卿一人,中二千石。掌诸钱谷,金帛诸货币。”此外,“太仓令一人,六百石。主授郡国转漕谷。平准令一人,六百石。掌知物价,主练染,做采色。导官令一人,六百石。”(续汉书百官志三)在地方的,则是“郡国诸仓、农监、都水六十五官长、丞皆属焉。”只有“搜粟都尉武帝军管,不常置。”(百官表)东汉的制

10、度,则是“郡国盐官、铁官本属司农,中兴皆属郡县。又有牺牲令,六百石。丈祭祀牺牲雁鹜之属。”(百官志三)至于郡县以下的,则由基层的三老、有秩、啬夫兼管。他们职权既重,所管的范围又广。实际上和古代的田畯是异名同实的,不但都是最重要的田官,而且还是为广大农民所崇拜的神。2、秦汉时期的刍稿秦汉时期,除了收田赋之外,还要征收刍稿。秦律中关于刍稿的纪录:入顷刍稿,以其授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刍,自黄黍以上皆受之。入刍稿,相输度,可也(田律)。大约这顷入刍三石,稿两石便是刍稿的征收标准。汉朝建立后,也继承了秦朝的刍稿制度。汉书肖何传曾记载:“何为民请曰:上林苑中多空地弃,愿令民得入田,毋收稿

11、为兽食”,颜师古注曰:“稿,禾秆也”。可见,西汉的刍稿是征收禾秆草料等以供兽食的。1973年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了5号、6号木牍,记载了江陵县的平里与稾上里征收刍、稾税的具体数量与作法,详见文物1974年第7期。由于这些简牍的年代上限为孝文帝晚年,下限为孝景帝四年,因知5、6号木牍所反映的刍、稾税制度为西汉文、景二帝时期之制。根据对此5、6号木牍内容的分析、考证,得知文、景时期的刍、稾税制度较之秦朝已发生了如下六大变化:一是刍税出现了“户刍”与“田刍”的分张;二是“户刍”重于“田刍”的格局已经制度化了;三是稾税出现了“田稾”的专称,而且稾税对刍税的比例下降了;四是出现了以刍折钱和以刍折稾的纳

12、税方式的变化;五是刍税缴纳物的质量优于稾税缴纳的质量的状况明朗化了;六是出现了缴纳刍、稾税时计量方式上的变化。而到了西汉末年,刍稿从征收禾秆草料等,逐渐变成了以钱币折纳。东观汉记就有光武初年收“刍稿钱若干万”的记载。3、秦汉时期的人口税秦朝的人口税称为口赋。又称户赋,也叫做头会箕敛。征收的办法不是很清楚,从头会箕敛的字面意思理解,应该是收口赋时是吏到其家,以户为单位进行的,收钱。税额未知。应不少于汉代的算赋,即120钱每人。 汉代的人头税记载就比较清楚了。建国之初因人口流动混乱,到高祖四年才恢复,史曰:“四年八月,初为算赋”就是说的这件事。由于起税的年龄不同,或因用途各异,汉代的赋名不少,税额

13、有加重的趋势。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算赋:上引“初为算赋”条注引如淳曰:“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置库兵车马。”有时还别有利用,如:惠帝六年:女子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这是写入汉律的规定。但在早期的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据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算赋之征收,首先要按以里为单位的人口数“定算”;定算之后,就按月多次征收,每次只征收一算的一部分,或为八钱、九钱,或为十钱、廿六钱、卅五钱和卅六钱,直到征够一算的定额为止。只是这中间的发展过程尚不清楚。 临时性的减赋:文帝时“民赋四十,三年而一事。”宣帝甘露二年:减民算三十。成帝建始二年:减天下赋钱,算四十。也有增赋:

14、武帝时财用不足, 不仅恢复了百二十钱的旧制,还增加许多名目。2)口赋:汉仪注:“民年七岁至十四岁出口赋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武帝加钱,以补车骑马。” 皇室的财政收入。起征年龄在武帝时候有过降低。汉书贡禹传:“武帝征伐四夷,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元帝时恢复旧制。东汉末年曾降至过一岁。3)更赋更赋是由更役的代役钱演变而来的一项正税,也是一种人头税。是由过更演变而成的正税,其税额为300钱/年。而所谓的“践更”是存在于役者与代役者之间的一种交易。雇人代每年一月的更役,价格是两千钱。其实对于所谓的“更三品”的理解,尤其是关于更税的税额,史家历来是有争论的。上面所说的是郑学檬在中国赋役

15、制度史中的理解,持这种观点的还有高敏。他在秦汉赋税制度考释一文中提出:卒更是更卒每年亲身服一个月的徭役,践更是更卒用两千钱直接雇人代服一月之役,过更是每人每年出钱三百给官府。以此言之,则所谓更赋,仅仅是指第三种服役方式而言。因为这三百钱是交给国家的,而两千钱是雇者与被雇者之间的一种交易,当然不能算作赋税。紧接着,他还举出卜式的例子作为证明:4、卜式传中记载:武帝曾“赐式外繇四百人”。外繇,据苏林的解释,就是戍边的意思。武帝以外繇四百人次给卜式,并不是说卜式家里有四百人要服徭役,关键在于,外繇是不需要人人都去的,而只需要每人交三百钱就可以。所以,武帝的赏赐实际上就是把这四百人所要交的外繇钱上给卜

16、式。除了上述的一种观点之外,还有另外的两种观点:一种是更税是农民不愿服役缴纳的免役钱,税额不是两千也不是三百,具体数额未知。如钱剑夫在秦汉赋役制度考略一文中提出的:践更为正在服行更卒徭役,过更为已经服过更卒徭役。而所谓的更赋,是指农民不愿去赋役而纳的代役钱。至于税额,本书作者认为既不是两千,也不是三百,而是要沉重的多。但具体数额作者认为未知。另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更卒的出钱免役,称为过更。正卒的出钱免役,当即更赋。至于更赋的赋额,也应当是像过更一样,是随缓急贵贱按平均缴纳的。具体的剥削额争论颇多,但更赋的剥削额一定是很大的这一点应该可以确定。(汉代的田租、口赋和徭役韩连琪著)4、秦汉时期的工商税

17、及杂税先说秦汉时期的关税。汉代关税具体的税率和征收办法尚不清楚,可以知道的是:第一、汉代的关税基本上是征收实物的,带什么出关就征收什么。第二、汉代关税的税率不尽相同,而且没过一关就要征税一次。类似于后世的厘金。第三、关置关督尉,后来改置都尉或属国都尉,以主官政。下摘录一段九章算术均输篇中的文献,比较清楚地说明了一二两点。“今有人持金二斤出关,关税之,十分而取一。今关取金二斤,偿钱五千;问:金一斤,值钱几何?今有人持米出三关,外关三而取一,中关五而取一,内关七而取一,余米五斗。问:本持米几何?”然后是两汉的工税。西汉的工税,目前还没有看到相关的材料。但是“工官”这个名称却屡见于史。如汉书周亚夫传

18、讲:居无何,亚夫子为父买工官尚方甲楯五百被,可以葬者,取庸苦之,不与钱。到东汉时既见工官也见工税了。续汉书百官志五里讲:有工多者,置工官,主工税物。只是工税的税额到底是多少,征收形式是怎样的,目前还没有相关资料。第三点讲秦汉的市租。秦朝的市租已经颇具规模。自“献公立七年初行为市”开始,秦征收市税。秦朝的市税的征收办法,书面文献记录极少,无法确知。但从已有的法律条文,如关市律来看,秦代的市租征课,必然有明确而详尽的法律规定。西汉商业较秦更为发达,它的市制也具有更大的规模。因此,自高祖六年“立大市”以来,长安和全国各地的市就大为发展。市租的征课,尤以城市收入为大宗。汉代市租的基层行政掌管于市令和市

19、长。大抵此职因皆征管现钱,必须殷实户来担任,所以王莽时多用富人。市令市长以下,则有市掾、啬夫,都是直接征收市租的小吏。所以东汉的制度,洛阳市长的部署既有啬夫十一人。凡在市中设店营业,初应缴纳市租外,其先必有市籍。也就是类似于近代的“营业执照”之类的东西。如史载:“宣帝时,何武兄弟五人,皆为郡吏。郡县敬惮之。武弟显,家有市籍,租常不入,县数负其课。”第四点讲秦汉的专卖收入。自商鞅变法之后,秦国即由国家统一管理山泽之利。同一中国后,盐铁征税大为加重(二十倍于古)。西汉自汉武帝之后实行盐铁官营,官制官销。东汉只在章帝元和年间,因财政困难,实行盐铁专卖。和帝继位后即行废止,改行征税。至于酒的专卖,东汉

20、因自然灾害粮食歉收,官府明令禁止卖酒,也不征税。最后讲一下秦汉时期的财产税。对商人征收的财产税叫做缗钱。起征于武帝时期。缗算的征收标的,如史料所言,“贮积诸物”“积货”等等,足证其征收对象完全是属于货物,也可以说是全部货物的价值。税率为每值两千钱的货物征钱二十钱,税率为1%。这是基本税率,行业不同还有差别。凡手工业者税率为0.5%,而轺车、商贾为2%,其余都是1%。从这种税率的差别可以看出,汉代的各种赋税的征收都和他的经济政策相适应的。缗算自行陈报,因而还有一项规定,即隐匿不报或陈报不实的,要罚戍边一年,并没收其全部财产。并且鼓励告密。结果就是“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武帝大发横财。也有的学者不

21、同意这种观点。认为缗钱不是对商人的全部财产征税,而只是对商人的“储钱”征税。另外还对商人的货物征收占税(高敏)。5、秦汉的徭役 秦朝的徭役分为徭、戍两类。所谓月为更卒,指秦朝男女每年要完成一个月的徭役。所谓正卒之役,是以一年为服役期限的,这在秦律之中多称为戍,且常与“X岁”并提。秦制,爵在“不更”以上的,可以免徭役。秦朝的力役很重。调发大批的劳动力去从事造宫室、建陵墓、修驰道等等工作。如修骊山陵,历时数十年,动用劳动力七十余万。除此之外,为官府运送粮草,也是一项繁重的徭役。据估计,秦王朝可统计的人口约有两千万,每年征发的徭役,粗略估算也有三百万人以上。 汉代的徭役分为更卒、正卒和戍卒。先说更卒

22、徭役。汉代人民从二十岁起即应登记载入征发徭役的名册,自行申报,然后开始服行更卒徭役。这种徭役每年的服役时间为一个月,服役地点在本郡县。论衡谢短篇中讲:“一业使民,居更一月,何据?”正是指的这一制度。另一方面,更卒徭役的服役期一共为三年,从二十岁到二十二岁。然后转入正卒徭役。 两汉对于更卒有相应的管理制度。东汉的制度是“尉曹,主卒徒转运事。”(续汉书百官志一)那么,更卒行政在中央就应该总于太尉,而以太尉府的尉曹为主管。所以“凡卒践更,辄从尉律”就是这个道理。据此推测,西汉的制度应该也是这样。至于地方也就是郡国,也有尉曹,主管更卒徭役或一切徭役;县道也是如此。如续汉书百官志五记载:郡国“皆置诸曹掾

23、史。诸曹略如公府曹,无东西曹。”县道则“诸曹略如郡员。”这些人“知民善恶,为役先后。”不过,更卒在服役期间还有另一套主管。汉朝二十等爵中,有左更,中更,右更三种爵位。师古注曰:“更,言主领更卒,部其役使也。”可见这是指在具体服役的过程中的一套管理制度。 再说正卒。所谓正卒是相对于更卒和戍卒来说的。服役的地点在内郡和京师,服役的时间和项目都较为固定。内容大致为: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以为卫士,一岁以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八月,太守、都尉、令、长、相、丞、尉会都试,课殿最。水家为楼船,亦习战射、行船。(孙星衍校集本汉官仪卷上)。下面再具体讲一下所谓的材官骑士等等。先说材官。材官即为弓弩手

24、,指勇健有力,能以脚踏强弩或手拉强弓而开张之的士卒,所以也叫“材官蹶张”。再说骑士。顾名思义,也就是骑兵。早见于春秋,到秦朝已是正卒,汉承秦制,所以汉朝的文献里常有“故秦骑士”的说法。亦列入正卒徭役,又称作轻车或车骑。最后说楼船。也是出现于春秋,最早兴盛于吴越地区,用现代的话来说就是水军。 最后说说卫士。所谓的卫士,也就是材官、骑士等服役满一年后,再行征调赴京师,服役与宫廷和其他中央各个官府的正卒。汉史中常说的“给中都官”,就是说的这种服役于京师各个官署的徭役。卫士的职责主要是保卫王宫,所以必须持戟立于宫门和殿前的两阶。秦朝设卫尉管理卫士,汉循而未改。职责重要并且非常的复杂。仅从官职上来看,就

25、有卫尉、南宫卫士令、北宫卫士令,左右督候等等,不一而足。卫尉和太常、光禄勋三卿都隶属于中央统管军事的最高长官太尉。所以,但反调赴京师的卫士,都是军事编制,这与材官骑士等是不同的。除了保卫皇宫以外,卫士还有其他的一些任务。如屯守园陵寝庙,守护皇太子和太上皇,服役于诸侯王国等等。四、三国两晋时期 西晋时期实行的是占田课田制。所谓占田,指西晋政权把屯田土地或无主荒田分配给农民耕种时,所允许每个人能占有土地数额的规定。当时规定:男子一人可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实际上是否占田足额,政府并不过问。主要是为了增加政府收入和抑制兼并。而所谓课田,是指官府按人征收固定的田租。西晋规定:每个丁男要交五十亩土地的

26、田租,丁女交二十亩。次丁男交二十五亩,次丁女免交。课田的田租使每五十亩叫四斛,大约和每亩八升。边远地区交义米,每户三斛,再远的交五斗。极远地区的每人交二十八文,称为“算钱”。田租之外还有户调。即按户缴纳绢帛。男丁为户主的,每年缴纳绢三匹,绵三斤。妇女或次丁男为户主的半之。边缘郡县只交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一。少数民族居民每户缴纳麻布一匹,再远的可减至一丈。这就是户调。上述规定,只是一个平均定额,实际操作时,按贫富分为九等,根据户等收税,这就是“九品相通”。西晋的课田和户调,同曹魏的租调制相比,制度上要严密,但负担要重,一般田租高出一倍,户调增加约三分之一。同时还有荫客制度。使官僚贵族的力量更加庞大。

27、东晋的田租。最早是晋成帝咸和五年,“度田收租制”。亩收十分之一,每亩税米三升。后因豪强地主的反对而逐渐减少。哀帝时减至两升。在后来就放弃了度田的办法,改王公以下每口税米三斛,后来又增至五石。农民的负担很重。 下面说一下这一时期的专卖制度。1)盐铁专卖:魏晋南北朝时期,禁止私人开采铁矿,统由官营。至于食盐,东汉献帝建安年间,曹操根据荀彧的建议,监卖食盐,即实行民制官卖政策。以盐的专卖利益购置犁、牛,恢复农业生产。三国时期,除了曹魏外,另两国也都设官来管理事业专卖事业。西晋禁止私煎。南朝的陈对盐实行征税,北朝北魏初实行专卖,后来时兴时废,没有定制。2)酒专卖:酒自三国的魏、晋及于齐,均征酒税。北周

28、实行酒专卖,隋初废行。魏晋时期,与商业有关的各种赋税大体上都保留,并有所发展。如关税、估税、市税等。先说关税市税,魏晋南北朝时期,政权更迭频繁,关税也是时征时废,时轻时重。至于市税,是指对行商征的入市税和对坐贾征的店铺税。行商贩卖货物进入市区,每人课一钱,坐贾则按其店铺分为五等课税。后来政权更迭,也是时兴时废。魏晋时期还征收估税。即商品交易税。分“输估”“散估”。对大型买卖,且立有文据的征税,叫做输估。税率是万钱征四百,买者纳三百,买者纳一百。对于小型的买卖,叫做散估。此项税收起于东晋,经南朝而未改。一方面是为了抑制商业,更重要的还是为了增加政府的收入。其他杂税:魏晋南北朝时,只要是国用不足,

29、杂税便随之而起。如东晋的浮桥通行税,南朝的牛埭税,银矿税,山泽税,北魏更是有十五种杂调,等等不一而足。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徭役也是很重的。东晋时,男子十六岁就要服全役,十三岁至十五岁,六十一岁至六十五岁还要服半役。到南朝时,丁男抽调已尽,还抽至丁女和老幼。最后说一下北魏的孝文帝改革。均田制之前,北魏是实行的户调制度。北魏初年,通过宗主督护制睐组织农民纳税和服徭役。当时的户调制度,是沿袭“九品相通”的“九品混通”制度,也是把农户按贫富分为九等,再把,根据平均定额所规定的租赋总额按品级分摊。皇兴三年(469),又使税品的运输负担有所轻重,上三等户租调送京城,中三品送别州重要仓库,下三品送本州。北魏太和

30、九年(485),根据李安世的建议,颁布均田令。主要有以下内容: 十五岁以上的男子受露田四十亩,妇人半之。露田基本上是无主荒地,因此要加倍或加两倍授予,已备休耕。 初授田的人,男子每人授给桑田二十亩,以为世业。不种桑的地方,男子给麻田十亩,女子半之。桑田可以买卖,但有数量的限制,损有余以补不足,反之不可。 新定居的人户可获得少量的宅田。 拥有奴婢和耕牛的人,可以额外获得土地。奴婢授田的办法和农民一样,人数不限。四岁以上的耕牛,每头授露田三十亩。 土地不足的地方,居民可以向空荒地迁移,但不允许因此逃避赋役。 均田令后两年,在整理户籍建立三长制的同时,颁布了新的租调制。规定一夫一妇每年出帛一匹,粟二

31、石。并规定十五岁以上的未婚男女四人,从事耕织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头,那相当于一床的租调。 新的租调制以一夫一妇为单位,代替了以漫无边际的大户为征收单位的旧租调制,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往畸重的租调负担,限制了宗主的贪污中饱。五、隋唐时期:1、隋唐的租调制隋朝的租调制改革。先说土地分配。文帝时规定,丁男和中男(18岁为界)都分永业田和露田,露田为八十亩,丁女半之。永业田树桑麻。另外奴婢也授田。官员还有职分田,以及公廨田。课征的对象主要是十八岁到六十岁的男女,开皇三年改为二十一岁,隋炀帝时改为二十二,并免除妇人及奴婢部曲之课。赋役负担见下表:租(一床) 调 蚕桑地区 产麻地区 丁 粟三石 绢或丝一匹,

32、绵三两 布一端,麻三斤 单丁及仆隶 依丁男所课之额减半 未授地者 不征租调 有品爵者 免征 魏晋南北朝的田租制度经历了许多变化,总的趋势是计亩输租-计户输租-计丁输租。到隋炀帝取消了所谓的丁女之后,计租的基准单位才最终由计床而变为计丁。隋炀帝除妇人及奴婢部曲之客,是我国古代赋役制度史上的一大变革。对于无丁男的贫弱女户,这一变化显然很有利,将奴婢、部曲改为非应授田户并除其课,显然有利于拥有奴婢部曲的贵族、官僚和地主。唐承隋制,中期以前主要实行租调制度,并较之隋朝进行了一些沿革。公元618年,唐朝建立。第二年二月,“初定租庸调之法。”规定“每一丁租二石。”武德七年,规定岭南等地以轻税代替租庸调。同

33、年(624A.D.)唐令赋役令规定:“若岭南诸州则税米,上户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若夷獠之户,皆从半输(下户之半)。番胡内附者,上户丁税钱十文,中户五文,下户免之。附经二年者,上户丁输羊二口,次户一口,下户三户共一口。” 与一般民户相关的还有各项附加税,如脚钱营窖加耗等。 唐武德二年诏令:“每丁租两石,绢二丈,绵三两,自兹以外,不得横有调敛。”或者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开元年间又作了新规定:布帛要求一尺八寸宽,四丈长才算一匹;布五丈算一端;绵六两为屯,丝五两为绚,麻三斤为戾,如一户所纳不满匹、端、屯、绚等,要就近凑成整数2、隋唐的徭役:隋初的徭役制度规定,丁男每人每年服役三十天,并规定

34、民年五十以上,可以纳庸代役。工匠每人每年服役六十天。开皇三年,一般劳役改为二十天,起役年龄升至二十一岁。负担不算太重。武德七年四月一日诏令:“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三尺。”并无年龄或役种的限制。至迟至开元,天宝年间,就全国范围而言,征庸代役已成为普遍的情况,庸绢布成为政府绢布形态的财政收入的大宗。但就局部地区而言,作为正役的力役依然存在。在通常的情况下,庸和役并不并征。庸和调是可折纳的,主要是折纳米粟,安史之乱后的一段时间,江淮荆楚一代的庸调折钱,乃是特殊情况造成的。3、隋唐的其他赋税。隋与唐开元之前并未见关市之税。无酒禁,盐也不禁。唯有政府控制的一些盐池,盐井需课盐供京师或供

35、军。隋至唐前期的商人也有课税。但其负担同于一般民户。到天宝年间,始开征市肆之税。但总体而言,安史之乱之前,唐朝对于工商业与关津都是重在管理,对工商业并不在意。安史之乱后,政府财政极端困难,于是“关卡林立,所在商税。”流通税、营业税、掠夺等等。由于一般商税仍然无法解决财政危机,唐政府开始榷盐、榷酒。第五琦改革,“就山海井灶收榷其盐。”后置官吏专卖之。后又有刘晏的改革,将官运管销改为商运商销。“大历末,通计一岁征赋所入,总一千二百万贯,而盐利且过半。”旧唐书刘晏传除此之外,唐朝在征收租庸调的同时,还征收户税以及义仓税。户税,在唐朝前期称为“税钱”,偶尔也称为“税户”或者叫户税。它是唐朝前期的杂税的

36、一种。但因为不是正税,所以不载于赋役令。唐朝的”税钱”,无论是“天下税钱”的总额,还是平均每户应纳的税额,都明显的呈上升的趋势。唐前期,税钱在朝廷的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不大,其财政意义也不及义仓税。但若仅就货币形态的财政收入而言,税钱得财政意义就很大,因为税钱的收入为当时货币形态的财政收入的最大宗。再说义仓税。其实义仓在开始的时候并不是一种税,这其中有一个发展的过程。最早的义仓是官督民办。也就是在政府的督促管理下,由民间定期出一定的粮食储藏起来,以备灾荒。后来,义仓的性质发生了变化,有官督民办变为官办,且极易转化为税。开皇十六年,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所有义仓都按统一的标准据户纳粮后,义仓就已经接近于

37、一种税了。到唐贞观二年建立义仓时,便已经正式成为一种税。4、隋至唐前期的兵役制度府兵制。 隋朝开皇十年,府兵制改革。改革的要点就是将军户编入民籍,改属州县管辖。以即改军户为民户。府兵及其家属即入民籍,也就可以与编户齐民一样授田。户籍户口制度也就“一与民同”。唐朝沿用了这种制度。 军府州的丁男并非全数被简点为府兵,但比例是相当高的。如沙洲,该地区有三个军府,大约每四户就要出三个府兵。府兵经常要接受军事训练。职责有三:宿卫、防戍、征行。在镇戍期间还要服各种与军事相关的役。如“捉道”“屯”“望子”等。这些差役都应该视为兵役的组成部分。唐前期的府兵为“见课不输”,就是免租调。其代价是服兵役与自备衣粮和

38、部分装备。唐初,奖励竣工的办法比较优厚。“并蒙敕使吊祭,追赠官职,亦有回亡者官爵与其子弟。”(旧唐书刘仁轨传),所以颇有吸引力。特别是勋阶,还比较易得。后来逐渐松动了,终于至天宝间崩溃。 之外当时还有征兵制和募兵制,多为临时性的,但数量也不少。六、唐后期到五代1、田赋和丁税。 这一时期最重要的变化莫过于两税法的改革。两税法的主要内容大致包括:就征税对象而言,两税法规定不分主户、客户,一律征收两税,所谓“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其次,两税法规定:“行商者,在郡县税三十之一。”这也是扩大纳税对象的一项措施。两税法的征税原则是“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与租庸调法的征收原则迥异。租庸调是以人丁为本,丁

39、中之别是很重要的。但两税法的征收则无须有丁中之别,因为两税法是以资产为宗。所征物品分钱、谷两类。谷物为原来的丁税,地租。两税钱主要是原来的户税钱和青苗钱。而所谓的计资,主要依据包括土地、桑、居宅、牲畜和钱财等等。两税法的征收份夏秋两季。并规定:“余征赋悉罢,而丁额不废。”“先度其数以赋予人,量出以制入。” 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因为当时的货币供应量不足,折纳的现象是比较普遍的。所以,从唐建中元年到五代,调绢从正税之中消失了,但绵帛之征又从两税钱和田亩税的折纳中复活,从而构成了两税的斛斗(谷物)、钱、绢的三大色,分夏秋两季缴纳。2、工商杂税:1)工商户的资产税,大历四年(789A.D)“百姓有邸店

40、,行铺及炉冶,应准式合加本户二等税者,应此税数勘责征纳。”2)过税:州县设卡征收盐商的通行税。后来茶商也要征税。关卡已设,一般商户也难以幸免。、3)住税:即交易税,营业税。税率高于过税。两税法定于三十分之一。后来军费、官俸激增,缕有勒索。4)农副畜产品税:朝廷往往是明令禁止的。但地方私收很普遍。3、力役 代的力役,从若干资料的记载来看,一方面征调丁夫从役,如奉天筑城之类。另一方面和雇的方式进一步推广,部分的代替了丁夫从役。虽为应缘驱役,皆给钱和雇即是两税法后力役之征形式的变化,也是役法的变化。唐后期的差役包括杂役。杂役原指正役以外的徭役,又称夫役。除中男义务充夫十天外,丁男也可以充夫折免正役与

41、租调。七、两宋时期: 总的来说两宋时期的财政收入有明显的增加。宋代财政收入涉及的门类相当广。正因为如此,财政收入的规模也扩大了,表现为岁入的增加。据史籍记载,如图:如果说,实物收入难于做出精确的统计的话,货币收入的数额也很说明问题。如图: 至于南宋,虽然偏安一隅,但江南本是富饶之地。所以疆域虽不如北宋,但每年的财政收入却比北宋多。高宗初年(1127-1162),岁入不到一千余万缗,至孝宗淳熙末年(1189)即达到六千五百三十余万缗,这里面除了原有的四千四百九十余万缗的茶、盐、酒算等岁入外,其余均为南宋新增之税。1、两宋的田赋: 自唐两税法改革后,封建王朝总的来说是不立田制,不以兼并的。但土地兼

42、并毕竟对王朝不利,所以两宋时期,宋政府还是进行了这方面的努力,比如北宋的方田均税法,南宋立椿年的经界法等等。虽然最后都失败了,但毕竟还是有一定的意义。总的来说,宋代的田赋有五类,分别是:公田之赋,民田之赋,城郭致富,杂变之赋和丁口之赋。除此之外,还有沉重的田赋附加。见于史籍的主要有:农器税,亩一文五分;牛革筋角税,每租二十石,牛革一,准折钱千文;进际税;折变;支移;头子钱等等。从方田均税法的主要条文看:北宋定税的主要依据是土地,即以耕地的优劣定位五等定税,这和唐后期以资产多少定等并以此而定两税的做法有很大不同。北宋的两税明确的是田亩税,与唐代的两税仅指斛斗一色不同,且一律以耕地的优劣定税,并有

43、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宋代两税的夏钱秋米制度,是在特定地区实行的。其他地区并不如此。征钱一般只在南方,北方一般并不如此。2、两宋的丁口之赋:“丁口之赋”就是以丁为单位征收的人头税。原产生于五代小国,北宋沿用。并采取了一些改革。如只征及丁而不征及其他人口。3、两宋的工商税北宋初,太祖曾颁布商税则例。是北宋从一开始就有商税的法规,有利于商业的流通。所谓商税。实际上指过税和住税。税率为2%和3%,这是有明文规定的。两宋管理对外贸易的机构是市舶司。市舶司对进口商品课以关税。名为抽解。征收一部分商品,送榷货务交易。4、两宋的徭役制度。 唐定建中两税法,力役等等理应不复存在。但实际上,整个宋代,力役仍市有征发

44、,称之为“夫役”。分春夫和急夫两类。服役的项目很杂。多为修城筑路,治河等等。 北宋前期行差役法。职役繁多。有所谓的充军吏的衙前,有以督课为职役的里正,户长,乡书手,还有供官府驱使的承符,人力,手力,散从等。后来王安石变法改为募役法,核心是出钱免役。变差役为雇役。免疫钱和助役钱随夏秋二税缴纳,实际上开始了摊役入地的变革。这是一种正在酝酿中的历史进步。八、元朝的赋役元朝的赋役制度的特点是:复杂程度超过前代。各种课役既有地区的区别,又有因户籍种类不同而存在的差别;其发展的方向违背了人身依附逐渐减弱的趋势,使两宋以来大为松弛的超经济强制重新强化,如人头税的广泛推行和徭役的加重。随着对汉人居住地区征服的

45、扩大,窝阔台初年蒙古贵族的剥削分为“草地差发”和“汉地差发”两种。窝阔台丙申年(1236)在华北确立丁税、地税、丝料税、商税等税目。后又增包银一项。上述诸项科赋以后经常统称差发。丙申税制奠定了元代北方的赋税体制。而南方基本上保留了南宋的税制。1、元朝的田赋制度元朝北方赋税主要有两项:即税粮和科差。税粮分丁税和地税两种。“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元史食货志一)乃是其纳税原则。具体说来,就是除具有特殊户籍的人户按田亩纳地税外,其余民户均按成丁人数纳丁税。根据元世祖十七年修订的赋税制度,具体的规定如下:全科户:丁税,每丁纳粟三石;驱丁粟一石。滴水,每亩纳粟三升。减半科户:丁

46、税,每丁纳粟一石,不纳地税。新收交参户:第一年缴纳丁粟五斗,第二年一石,第三年一石二斗五升,第四年一石五斗,第五年一石七斗五升,第六年升入正式户等,缴纳丁税和全科户相同。协济户:丁税,每丁纳粟一石,地税每亩三升。规定近仓输粟,远仓折纳钞;富户输远仓,下户输近仓。交纳期限,分为三限:初限十月,中限十一月,下限十二月。此外,还有附加税。每石粮要纳“鼠耗”三升,份例三升。江南地区:基本沿用了宋代的两税法,分夏秋两季。秋粮征收粟米,夏税征收木棉、布绢等。2、元朝的丁税 丁税的税额:蒙古政权先以户定税,每户税粮开始为二石,不久增为四石。太宗丙申年起改为以丁定税,税额为每丁粟两石,驱丁、新户一半。地税方面

47、,丙申年规定,旱地上中下三等田每亩分别为三升半、三升、二升;水田每亩五升。至元十七年(1280年)规定地税一律为每亩三升。3、元朝的专卖制度和工商杂税 食盐:元初,采取对盐征税的办法。后来改行专卖,规定每盐一引,重四百斤,价银十两。在后来改行钞法。除此之外,还实行过计口授盐法,入粟中盐法等,皆根据统治者的需要而定。茶:元灭宋之后,对茶实行长引和短引制度。长引:每引计茶一百二十斤,收钞五钱四分二厘八毫。短引为九十斤,收钞四钱二分八毫。元代的茶利,至元十三年为一千二百余锭,天历二年为二十八万九千余锭,较元初增长了二百四十余倍。酒:元初设酒醋务坊官场,禁止私酿。后来感觉不便,又罢专卖,改行征税制。每石输纱五两。元初,对商旅之征未有定制。太宗时,始定内地关税,置十一路征收课税使,于各地设立收税机构,征收商税。而元代的国境关税,则大都沿袭宋制。设立市舶司。4、元朝的徭役 元朝的徭役制度有两大特点:一是不仅和雇的成分有所减少,而且应役面有所扩大,这和唐宋以来力役之征趋于缓和减少的发展方向相违背;二是北宋以来名目繁杂的各种职役,到元朝时已经出现了分化。司吏、公使人等逐步发展为一种职业,和衙门里的官吏一样。里正、主首等虽然仍作为封建基层政权的职事人员,但受的压迫剥削越来越重。九、明朝前期的两税法1、明朝前期的两册制度 先说黄册制度:详细登记了各户的籍贯、丁口、名、岁、事产情况,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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