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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演变一、春秋时期【相地衰征制与初税亩制】始于战国的封建赋税征收制度的萌芽,我国古代按地亩征收土地税的开始。相地衰征制由齐国管仲创立,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承认私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初税亩在鲁国实行,规定将公田交给耕者,按亩收税,承认耕者对所耕土地的所有权。相地衰征与初税亩的实施前提在于铁农具的大量使用和牛耕的推广,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显著提高,大量私田出现以及社会生产关系的变化。其实质在于承认私田的合法性,从而标志着井田制开始瓦解,奴隶制社会土地国有制为封建土地私有制所代替。【初税亩】春秋时期鲁国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公元前594年,鲁国开始实行初税亩。其内容是:公田
2、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即不分公田、私田,一律按亩纳税,税率为亩产量的十分之一。初税亩的实行,实际上承认了土地私有制,加速了井田制的瓦解。二、西汉西汉初年的主要赋税有田租,算赋和口赋,更赋。(1)田租。又叫田税,是对土地所有者征收的土地税,对象是土地,征税的主要手段是实物,包括粮食和谷物。汉代田租的税率前后有变化。西汉建立至景帝元年(前151年)大体十五税一。(2)算赋和口赋。两者都是人口税。算赋是丁税,十五至五十六的男女,每人每年纳一百二十钱(一算)。口赋是儿童税,七至十四岁的儿童每人每年纳二十钱。(3)更赋。又叫代役税。西汉规定,男子二十三岁至五十六岁之间,要服兵役两年。此
3、外,每人每年在本郡服役一个月,叫做更卒或卒更。不服役的每月出钱二千,叫做践更。每人每年还要戍边三天,不服役的,出钱三百,叫做过更。【算缗与告缗】汉武帝打击商人势力的一项措施。为了打击富商大贾、高利贷者的经济势力,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汉武帝于元狩四年(前119年),颁布算缗令。算缗就是向大商人、高利贷者征收财产税。规定商人向官府自报资产价值,财产每2000钱,抽税一算(120钱),即征收百分之六的财产税;经营手工业者的财产,凡4000钱,抽一算;不是三老和北边骑士而有车者,每辆抽一算,商人的车则抽二算;船五丈以上者,每只船抽税一算。匿名不报,报而不实者,一经查出,制戍边一年,没收全部财产,算缗政
4、策打击了商人势力,增加了政府收入。元鼎三年(前114年)又实行告缗,即鼓励告发算缗不实。凡揭发属实,即没收被告发者全部财产,并罚戍边一年,告发者奖给被没收财产的一半。三、北魏【九品混通】北魏前期实行的赋税制度。当时,民户的赋税负担,正税为每户平均纳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此外,另有附加税,每户平均纳帛一匹二丈,“以供调外之费”。按照国家规定,在征收赋税时,不是这样平均分摊给各户,而是由县令和乡吏“计貲定课”,分为“三等九品”。九品是赋税高低的品级,三等是按不同等级将赋税送到不同的地方。即“上三品户入京师,中三品入他州要仓,下三品入本州”。此制流弊严重,后为户调制取代。【户调制】一种
5、定额租税制。即一夫一妇的家庭,纳户调帛一匹,粟二石。民十五岁以上未娶妻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能从事耕织的壮年奴婢,八口出一夫一妇之调。耕牛二十头,出一夫一妇之调。产麻之乡,以布代帛,数同。这一新的户调制度的实行,改变了过去赋税征收的混乱现象,对于自耕农来说,户调减轻了很多;对于大地主来说,由于户调征收到奴婢和耕牛,虽然比率较低,毕竟加重了他们的负担。四、隋朝【租调力役制】隋朝的赋税制度,包括租、调、力役三部分。开皇二年(582年)规定:十八岁以上为丁,要负担租调力役;六十岁为老,免除租调力役。租为田租,户为户调,力役即劳役。一夫一妻为一床,每年交租粟三石;受桑田者输调绢一匹(四丈)、绵三两,
6、受麻田者交调布一端(六丈)、麻三斤;无妻室的单丁及奴婢纳一半租调;丁男每年服力役一个月。开皇三年规定,成丁年龄由十八岁提高到二十一岁,受田年龄仍为十八岁,减轻租调力役,受田者前三年不纳租调不服力役,调绢由每年一匹减为二丈,力役由每年一个月减为二十天。开皇十年又规定,五十岁以上者,可免役输庸,即纳布帛以代替力役。此制贯彻了轻徭薄赋的原则。租调力役制和输庸代役制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提高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五、唐朝【租庸调制】唐前期在均田制基础上实行的赋税制度。租庸调按丁征收,每丁每年交纳粟二石,称为租。每年植桑区交纳绢二丈、绵三两,种麻区交纳布二丈五尺、麻三
7、斤,称为调。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闰月加二日。如果不服徭役,每天折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称为庸,也叫“输庸代役”。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十五天免调,三十天租调全免。额外加役最多不能超过三十天。隋朝规定五十岁以上的人才能以庸代役,而唐朝将此加以推广并制度化,并规定了役期的最高天数。这些都使农民有较多的时间从事农业生产,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两税法】唐代后期德宗推行的用以代替租庸调制的赋税制度。780年,德宗采纳宰相杨炎建议,颁行“两税法”。由于分夏秋两季征收,故名。主要内容是: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徭、杂税,但保留丁额;不分主户、客户,一律以当时居住地为准登入户籍,交纳赋税;不再按丁征税,改
8、为按资产和田亩征税(根据资产定出户等,按户等征收户税,定税计钱,折钱纳物,即以钱计算税额,折合成实物交纳;根据田亩数量征收地税,地税以大历十四年即779年的垦田数字为准,交纳谷物);没有固定住处的行商也要纳税,税额为其收入的三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在六月完成,秋税在十一月完成;“量出制入”,中央根据财政支出的需要先做预算,定出总税额,分配到各地征收,全国没有统一的税制。两税法由主要按丁口征税转向主要按土地和资产征税,是税制的一个重要改革,也是税制的一大进步。进步意义(1)此法将租庸调与各种杂徭、杂税合并,建立了统一的税制,在一定时期内既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使人民的
9、负担有所减轻。(2)此法规定了官僚、贵族、客户、不定居的行商都要纳税,这就扩大了税源。又此法规定按土地资产的多少征税,比租庸调不管居民有多少土地资产,一律按丁征税合理。这样的一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税集中在贫苦农民身上的不合理状况。(3)此法关于定税计钱、折钱纳税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两税法存在的弊端实行两税法后,土地兼并由于不再受任何限制而发展得越发严重。量出制入,致使税额不断增加,而且后来两税之外又增加了许多苛捐杂税。两税法规定户税钱要折合成布帛交纳,后来由于货币不足,出现了“钱重物轻”的现象,即货币增值,物价下跌,致使纳税者的实际负担增加。六、北宋北宋的赋税主要
10、有二税(田税,分夏秋两季征收)、丁口之赋(丁口税,总称身丁钱米)、杂变之赋(杂税),在纳税时,又有支移、折变、加耗、义仓税等额外盘剥。北宋农业税,沿用唐朝后期以来的两税法分夏秋两季征收。宋初,一般是按每亩年输一斗的定额课取谷物;有的地区仍采用十国时的旧制,每亩每年纳税三斗。在交纳田赋时,北宋政府还沿用了前代的“支移”、“杂变”来盘剥农民。所谓:“支移”就是官府借口军事紧急,强迫北方农民把秋税谷物送到沿边城镇去交纳,人畜盘费全需自备。在没有支移任务的地区,农民也要按照田赋数量每斗加“道脚里费”。所谓“折变”就是官府借口需要,命令农民改纳指定的物资或纳现钱。两税之外,又有丁口之赋和杂变之赋。宋初把
11、唐末五代的杂税大部分继承下来,凡是以身丁为对象而征收的,则总名之为“丁口之赋”;凡是以牛皮、盐、曲之类为对象而征收的,则总名之为“杂变之赋”。这两种都必须随同两税输纳。丁口之赋,不管有无土地,全须交纳。赋税之外,还有徭役、差役负担,差役也叫职役,是主户轮流到政府部门服劳役,其名目繁多。因为官户有免役特权,一般地主也常常设法逃避当差,所以应役者主要是自耕农、半自耕农。徭役则部分主户、客户,一律承担。由于赋役的苛重和不均,一般地主和形势户,为了减轻赋税,便把自家的土地和人丁分散成许多户头,这叫“诡名子户”。有的人家把土地假称献纳给僧寺、道观,叫做“诡名寄产”。这样,他们对国家的负担便被大量转嫁到广
12、大下等主户的头上。【方田均税法】北宋王安石变法内容之一。1072年推行的改革田赋制度的措施。目的在于改变过去豪强地主有产无税、农民产去税存、赋税负担不合理、严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的现象。主要内容是:对所有已经垦种的土地进行清查丈量,清查后,将田地的亩数、主人姓名、土地好坏一一登记在册,并按土地好坏分为五等,作为征税的依据。此法既可解决瞒田逃税、增加税源,又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但因丈量土地工作繁难,耗时较多,特别是豪强地主极力反对,因而只在少数地区得到实施。到元丰八年(1085年)基本废止。七、元朝元代的赋税制度比较混乱,北方、南方的税制亦不相同。北方的赋税主要有税粮和科差。税粮分为丁税
13、和地税,丁税每丁粟二石,地税每亩粟 三升。丁税和地税并非由民户同时负担,一般情况是,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科差又分丝料、包银、俸钞三项,都是以户为单位征收的。南方的赋税制度沿用南宋的两税法,按照地亩征税,分为夏秋两季征收。秋税征粮,夏税征木棉、布、绢、丝、绵等物。元朝政府又有繁重的徭役和差役,把所属人口划分为民户、站户、匠户、冶金户、打捕户、盐户、窑户等,称作“诸色户计”,使之各当其役。一般民户要负担开河、筑堤、运输、修城等徭役。八、明朝【本色与折色】明初赋税所征之物。明初赋税主要是征米麦,称为本色,其他所征之物称为折色。从正统元年(1436年)开始,明政府把江南的赋
14、税一概折银征收,规定米麦一石折银二钱五分,四石折银一两,共四百余万石折成百余万两,称之为金花银。从征物到折银的演变,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金花银】明中后期对江南诸省征收赋税折成后的银两。正统元年,明政府规定江南诸省的赋税一概折银征收,规定米麦四石折银一两,共四百余万石,折成百余万两,称之为金花银。后政府提高银米准折率,规定每粮一石征银一两。客观上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一条鞭法】万历九年(1581年)张居正实行的赋役制度改革。明中叶以后的社会经济情况有所变化,一是土地兼并在猛烈的发展,一是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在这样的情况下,旧的赋税制度不能不改变,嘉靖十年(1531年)一条鞭法应运而生,当时
15、只在局部地区推行。万历九年,张居正将此作为全国通行的制度,大力推广。主要内容是:“总括一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第一,一概征银,田赋和力役都折银征收。这样就取消了力役,由政府雇人充役。第二,把一部分力役摊入田赋征收。把过去按户按丁征收的力役改为折银征收,称为户丁银。第三,归并和简化征收项目,统一编派。把过去对各州县征收的夏税、秋粮、里甲、均徭、杂役以及加派的贡纳等项统统折成银两,合并为一个总数,一部分按丁征派,一部分按田赋摊派。第四,赋役的征收解运,由过去的民收民解(即由里甲办理),改为官收官解(即由当地政府办理)。张居正清查土地和改革赋役制度的直接结果,使明朝的财
16、政状况有了一定的改善和好转。由于赋、徭折银特别是徭役折银的实现,使赋、役合并征收成为可能。这样,赋税的征收就减少了环节,简化了手续。徭役在各地不同比例地由田亩承担,减轻了人丁的负担。改革既是对当时人口流动相对自由和商品货币经济有了一定发展的现实的认可,同时为改革后人们离开土地到处流动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农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松弛,为城镇手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资源。由于赋、役征银,对农产品的商品化趋势和小农与市场联系的加强,以及货币地租的产生,起到了强劲的推动作用,极有利于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和中国资本主义萌芽。九、清朝【摊丁入亩】清政府实行的将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赋税制度。源于康
17、熙,雍正、乾隆年间普遍实行。主要内容是废除人头税,即不再以人为对象征收丁税,而把固定下来的丁税摊到地亩上。具体办法是,把各省丁税原额分摊到各州县的土地上,地税一两分摊若干丁银。地银与丁银合一,叫做地丁银。该制度的实行,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详解:清代将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赋税制度,又称地丁合一,丁随地起。清朝建立后沿用明朝的一条鞭法,长期的战乱加上官吏和地主勾结,营私舞弊,将贵族、官吏和地主负担的赋税徭役转嫁到贫苦劳动者身上,政府面临“丁额无定,丁银难收”境地。康熙为巩固统治、缓和社会矛盾、减轻农民负担,于康熙五十一年(1711年)规定:以康熙五十年全国的人丁数为准,固定税额,以后额
18、外添丁,不再多征,叫做“盛世滋丁,永不加赋”。人丁数虽未固定数额,但仍不能解决赋役不均问题,很多大地主勾结官吏,躲避差役,丁银由无地少地的贫民负担。为解决这一问题,雍正元年(1723年)七月,诏令在全国(除山西及西北、西南边区)逐步推行“摊丁入亩”,即将康熙五十年的丁银数额全部摊入田亩,与田赋银一并征收。经过半个世纪的推行,至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全国除奉天省外基本上实行了摊丁入亩。这是我国赋税制度的重大改革,从此人丁税彻底废除。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削弱,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役不均现象,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负担;另一方面,也使占有大量土地的富豪无法规避赋役,有助于封建统治秩序和税收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