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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及其特征 保险合同的分类 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 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能够了解和掌握保险合同的特性、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终止的过程亦即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并能够运用本章的基本原理来解释、分析、处理和解决实际生活中的案例。,第一节 保险合同及其特征,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是指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一种协议。 保险合同作为经济合同,条件是: 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和行为能力的规定)。 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表示
2、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必须合法。,二、保险合同的特征,双务性合同:单务:即只对一方发生权利,对另一方是义务。如赠与。 射幸性合同:以侥幸为目的,碰运气,个别不是等价交换。 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财险明显,寿险弱 单个保险合同存在射幸性,保险合同总体不存在射幸性 补偿性合同:对财险,仅限于损失的赔偿,不是改变被保险人的经济状况。,条件性合同:只有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合同的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如在规定的时间报案。如实告知等。 附合性合同:一方提出主要内容,另一方作出取舍,没有商量的余地。 个人性合同:属人,如财险承保财产所有人的损失。而不是财产本身,人的品质成为核保重
3、点。投保人在转让自己财产的同时,不能同时转让其保险合同,除非经过保险公司的同意。,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以保险标的为标准) 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为保险标的的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作为保险标的的合同; 二、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与定额保险合同(以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 定值保险合同: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额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 定额保险合同:针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三
4、、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合同(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 足额保险合同:指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超额保险合同: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保险合同。 四、单个保险、团体保险与综合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标的数量不同) 单个保险合同(单独保险合同):以一人或一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团体保险合同:集合多数性质相似的保险标的,而每一保险标的分别订有各自的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综合保险合同:指保险人对承保的多数保险标的仅确定一个总的保险金额,而不分别规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五、指定保险合同与一切险保险合同(根据保险人所承保风险
5、的状态不同) 指定险保险合同:指保险人承保一种或几种风险的保险合同。 一切险保险合同:指保险人承保除“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 六、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当事人的不同) 原保险合同:指投保人直接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契约。 再保险合同: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契约。,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承保人,收取保费,并按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损失和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 成立审批、设立新的险种等都要向保监会审批 保险法69条 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股份有限公司;(二)国有独资公司。 第72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
6、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2)投保人:签订合同,并负缴费义务的人,可为法人或自然人。 条件: 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8岁,有法人资格等。 对标的具有可保利益。例外,货物运输保险 缴纳保费。,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其财产、利益、生命、身体、健康受合同保障的人。 财险:财产的权利主体 寿险:是从合同中取得对其生命、身体、健康保障的人,同时也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 责任险:对他人损毁或人身伤亡负有法律责任,由保险人代为赔偿,由此对自己的利益进行保障的人。,确定方式: 在合同中明示:明确列出 (一个或几个如团体寿险)
7、变更保险合同条款方式,排序方式(增加一项变更被保险人的条款,约定条件成立,补充对象自动取得被保人地位。)通常用于财产的承租人或受托人等的场合。 多方适用(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法规定 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除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外,不得以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人不得为其投保,保险人也不得承保。,(2)保单所有人: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可以是个人或机构) 财险中投、被、受为一人,财险保单无现金价值,期限短,所以财险中保单所有人没有太大意义。 寿险中:合同具有储蓄性,一般被保险人就是保单所有人 拥有各种权利: 变更受益人 领退保金(保费由投保人缴) 领红利 抵押
8、借款 在保单现金价值内申请贷款 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多项权利 指定新的所有人等,(3)受益人(保险金受领人):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寿险中,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自然人、法人、合法经济组织 要件: 享有赔偿请求权 ,但不负缴费义务,被保险人死亡时发生 由保单所有人明确规定,且不必具有可保利益。分为可撤销和不可撤销,可撤销的则有权更换。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可规定指定受益人,则为法定继承人, 不列为死者遗产,不得用来偿还死者生前债务。(受益权原始取得,另一个是继承取得),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
9、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某妻儿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案例分析: 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
10、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案例分析: 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剥夺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同时,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低偿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在本案例中,张妻是受益人,应该领取全额保险金,即不用偿还老张生前欠企业的借款,也不和老张父母分享保险金。所以企业的处理方式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等死人”公司艾滋病带来的新行业艾滋病肆虐美国,为一些唯利是图的人带来发财机会,一种专门以艾滋病患者为对象,折价买卖人保险单的行业应运而生。1986年,美国一位36岁的年轻人身患绝症,医生断言他最多还能活6个月,此人独身一人无亲无眷
11、,在发病前已购买了保险金额10万美元的人寿保险。为了能在生前用到这笔钱,他向保险公司及开户银行提出,以5万美元折价变买他的那份人寿险保单,但均遭到拒绝。这则消息作为社会新闻在广播电台播出后,很多听众动了测隐之心,为之悲伤,但一个名叫罗布沃雷尔的人却灵机一动,认为赚钱的机会来了,就与其父老沃雷尔合作,开办了一家名叫阿尔布克尔克的公司,专营折价向濒临死亡的人6个月,便收购了20余名危在旦夕的艾滋病患者的寿险保单。,老沃雷尔说,他们的业务特别适合那些特别持有高额人寿保单者和一些急需支付医疗费者及还债者。一般的保险公司是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一次付给其受益人保险金,虽然也有向某些绝症患者以6075%的折扣回
12、收其保单,但此做法不普遍,而且手续十分复杂。经过一段时间的营业,阿尔布克尔克的公司生意兴隆,只要能证明患者存活不超过两年,公司就可先向其支付寿险保单面额一定比例的现金,同时这张保单的受益人将改为公司。一名经医师证明存活不超过18个月的艾滋病患者,将他的28万美元的寿险保单以15.1万美元卖给公司,而公司为了避免将来可能产生的纠纷,要求该病人的所有直系亲属均立下契约。该公司已先后买下71份艾滋病人的人寿保险单,总价值达850万美元,还有很多艾滋病人还在排队申请,等到他们的病情恶化了,他们的申请也就会得到批准。在这一交易中,病人还能活多久是最主要的给付标准。,这一行当受到社会舆论的抨击,许多人批评
13、这种“等人死”公司的行为是趁火打劫,新墨西哥州代理保险公司专员特德克奈特说:“我刚听到的时候,心里就很抵触,怪不得有人遗责他们是发不义之财的暴发户。”印第安纳大学的一位教授呼吁不应再有第二个这样的公司,指出这简直是剥削绝症患者。但一些参加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却认为这是两厢情愿的事情,至少给人有个选择的机会,给走投无路的艾滋病患者打开了有钱尽情享用的方便之门。有位42岁的艾滋病患者说:“我们12.1万美元的保险单换取7.2万美元的支票,我想生前过得愉快,布置房间、种花、读书总之,有利有弊。”由于市场看好,一些保险公司准备跟进,推出类似的服务,但又心存顾虑,洛杉矶一家人寿保险公司的副总经理道格克罗斯
14、说,他们也想这么干,但又怕损害公司的形象。,(4)代理人:根据代理合同,代理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佣金,财险和责任险通过出立暂保单有立即约束保险人的权利,寿险较少。 (5)经纪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一般向保险人收费。经纪公司,二、保险合同的客体,可保利益:投保人对用作的保险标的必须具有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保险标的:合同中载明的投保对象,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保险利益的载体。即财产及身体或生命。 订立合同并非保障保险标的本身,也就是说,并不能保障标的本身不损失,而是损失后从经济上得到补偿。所以是保障被保险人对标的所具有的利益。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可保利益,而不是保险标的。,1982年,英国
15、伦敦有一名叫马丁鲁滨逊的出版商,正在准备出版一本名为安德罗波夫在台上的书,如果苏共总书记安德波罗夫在政治舞台上提前隐退,就会影响到该书发行的商业利益,于是鲁滨逊向伦敦劳合社保险组织交了4700英镑的保险费,投保了时任苏共总书记的安德波罗夫的生命和任期保险。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如果安德波罗夫在1984年6月以前死亡、辞职或被驱赶下台,则保险人向鲁滨逊支付22500英镑的赔偿。1984年2月9日,安氏逝世,鲁滨逊获赔。,案例分析: 如果安氏的生命和任期与鲁滨逊无关,那么鲁滨逊就无权投保安氏的生命或任期。在此保险案例中,安氏的生命和任期是保险标的,鲁滨逊的保险利益就是因安氏在1984年6月以前死亡、
16、辞职或驱赶下台而产生的,可以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赔偿的积极损失。,三、保险合同的内容(权利与义务),1、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规定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条文。 根据内容不同分为: 基本条款:统一条款,事先印制,无选择余地 附加条款:对基本条款修正,根据需要附加。 根据合同约束力分为: 法定条款,必须列入保单 任选条款,根据需要,可供选择。,一般包括: 当事人及关系人姓名、住所 保险标的(不限于单一保险标的) 保险金额: 合同双方确定的最高赔偿金额或给付金额(保险人的责任限额,计算保费的依据) 订立原则: 不超过保险价值。(财险:多则失效, 少则不得获得保障;寿险:人身保费则只与缴费能力有关) 严格遵循可保
17、利益。(全部或部分) 保险费: 保险金额费率,期限: 按时间计算:一年 起保日零时到满期日的24时止 按航程 :起运地到目的地,扩张为仓至仓条款 按工程 :建筑、安装工程保险, 从施工到竣工。,2、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 投保单: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如填写存款单一样,更复杂,写姓名、职业、身体状况、投保金额、险种等。如实告知,暂保单:不是必经程序(临时合同), 代理人未向保险人正式办妥手续 分支机构还未取得总公司批准 保险合同双方还未完全谈妥条件 微机尚未处理好之前签发 与正式保单法律效率完全相同,有效期30天。 寿险收到第一期保费后出立暂保单。
18、财险中代理人争夺业务,实践中滥用,有时往往等正式保单出立后才缴费,享受了免费保险,因此应十分谨慎。,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详细列明全部内容。投保单和暂保单是订立保险单的书面证明,但上述两种只要保险人一经承诺,也产生了法律效力。 保险凭证:小保险。机动车辆,团体保险,深圳的陈先生花10多万元买了辆新面包车,交车款时为新车投了全车盗抢险、车辆碰撞险、第三者责任险等7项“全保”保险,并当即向某保险公司交清了7180元的保险费,办妥了投保手续。但不到一个月,在车牌尚未办好之际。新车却丢失了。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这公司向车主发出“拒赔通知”,理由是:该车被盗时尚未领
19、取车牌,根据保险单特别约定:“本保单项下全车盗抢责任险责任自车辆上牌之日起生效”之约定,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而车主则认为,一是7种保险一次交费,自然保险公司承诺“自收到保险费之日起开始生效”,为什么又暗藏了一个“特别约定”?二是如果上车牌之后全车盗抢险才生效,那么上牌之前收取的盗抢险保险费又是什么意思?,案例分析: 双方未能达成共识,车主上诉至法院。法院最后裁决:保险公司胜诉。保险公司因保单上明确写有“本保单项下全车盗抢险责任自车辆上牌之日起生效”,且投保人在保单“投保人声明”一栏签章,确认了保单及特别约定的有效,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20、 订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作出的法律行为。 二个阶段: 要约: 愿望、主要内容、有效期内对要约人有约束力 承诺:受约人或其合法代理人作出、须在有效期内作出 代理人的推销,要约还是由投保人提出,注意条款。,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立即生效,财险 等待期,寿险等待一段时间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某企业于1998年11月1日下午投保,起保日为11月3日零时,为期一年,保险公司允许投保人在起保日以后15天内交付保费。11月6日该企业发生保险事故。,因为保险双方已约定交付保险费
21、的期限是11月18日。企业于11月6日发生保险事故,而且保险合同已生效。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三、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法第13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的义务: (1)缴纳保费的义务: 财险,一次性,可在合同生效前或后,产生了免费保险 寿险,趸缴,分期缴,后果: 1)在约定缴纳保费为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时,不缴费,不生效。 2)财险,可请求投保人缴纳保费及延迟利息,或终止合同。 3)寿险,有宽限期,未交费可催告,之后终止合同。,(2)通知义务:包括保险事故“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和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危险增加,通
22、知义务 内因:如居住房变餐饮房 外因:非本人所致 保险人接到“危险增加”的通知,或虽未接到通知但已经知晓的情况下,应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默认,以后不得再主张提高费率或解除合同。,自动弃权和禁止反言(多适用于被保险人与代理人之间) 自动弃权:合同一方自愿放弃一项合同权利,以后不能以这项合同权利被违背为理由拒绝被保险人的索赔。(如火灾发生后,投保人电话通知代理人,之后保险人不能以被保险人未书面通知保险人为由而拒绝赔偿) 禁止反言:合同一方既然自动放弃一项合同权利,将来就不能反悔,重新主张这项权利。(如代理人答应给被保险人10天的缴费宽限期,而保险公司实际无此项规
23、定,若宽限期内车祸,则须赔付),事故发生,通知义务 可及时采取措施,确定责任。 未通知的后果:投保人赔偿损失;免除合同责任。 (3)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必要合理费用有保险人承担,否则由被保险人承担。,2、保险人的义务 (1)确定赔偿责任: 基本,附加,除外(除外地点、风险(地震)、除外财产、除外损失) (2)履行赔偿义务: 内容: 赔偿或给付金额; 施救费; 其它(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 支付方式:现金为主。,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其主体、内容及效力的改变。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即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保险人变更主要是指因保
24、险企业破产、解散、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较为常见(保单转移),财产保险的情形 (1)在一般险种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得到保险人同意,并出具批改手续,才可变更,保险合同才可继续有效,否则,保险合同终止。 (2)在特殊险种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可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变更,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货物运输保险。,人身保险的情形 (1)投保人的变更 只要新的投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保险利益,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须告知保险人。 如果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2)受益人的变更 只要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变更,无须经保险人同意
25、,但应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 如果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3)被保险人的变更 一般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用新的保险合同加以替代。,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是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享受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发生的变更,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事项发生的变更。 保险合同变更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批单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三、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1)合同无效:虽订定但不具有法律上的任何效力。 根据不同原因分为: 约定无效:约定事由出现则无效 法定无效: 恶意重复投保; 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 代理他人签订合同而不作申明; 真实年龄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年龄限额。6
26、5岁,根据不同范围分为: 全部:以上情况 部分:善意重复投保;年龄未超过限制。 根据时间分为: 自始无效: 失效:如:可保利益无,或未交保费。,无效保险合同的确认: 保险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进行确认。 无效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 返还 保险人返还给投保人已收取的保险费; 如保险人已支付赔款,被保险人应如数返还给保险人。 赔偿 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追缴 保险合同因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被确认无效的, 如双方均系故意行为,应将双方已经取得的财产进行追缴并收归国库。 如系一方故意,该方应将依无效合同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对方,非故意一方依无效合同从故意方取得的财产也应被追
27、缴,收归国库。,(2)合同的解除:基于合同成立后,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方面行为,使合同的一切效果恢复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有时效问题,可因时效而丧失解除权。 当事人一方行使的解除权是法律赋予或合同中约定的。,(3)复效:合同中止后,又重新开始。 寿险中投保人在保单停效后一段时间(2年)有权申请恢复保单效力,复效后不改变原合同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只是对原合同的恢复,停效期间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期间的起止仍以以前为准,不延长停效期间的时间。 已恢复效力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条件:(防止逆选择) 有时间限制2年 复效时,仍负有告知义务 补交停效期间的保费连同利息 如原保单有贷款,必须先
28、归还贷款,无力归还必须办理新的借款手续。,(4)保险合同的终止,定义: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而不复存在。 1.自然终止:届满终止 2.解除终止: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任意解除,如保险公司有权在任何时候发出注销战争险的通知,发出通知14天期满后终止战争险责任。 3.因违约失效而终止:未缴费,未如实告知。 4.因履行而终止:,王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他在保险期内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事故:第一次事故中,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第二次事故中,他折断一指,保险公司又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1万元;第三次事故中,他丧失左腿,则保险人应如何履行给
29、付责任?,案例分析: 被保险人王某在第三次事故中丧失左腿。如无前面两次事故则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5万元。但在本案例中,保险人总共已支付保险金6万元,而保险金额为10万元。根据“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的原则,保险人在第三次事故发生后只要支付保险金4万元,保险合同就终止。因此,保险人只给付4万元保险金,而且保险合同终止。,某车主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额为40万元。在保险期限内先后发生数次保险事故,第一次车辆受损15万元,第二次受损20万元,第三次受损8万元,第四次受损45万元,第五次受
30、损6万元。问保险人应如何赔偿?,案例分析: 因为机动车辆保险的历次赔偿金额不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在本案中,保险人第一次事故后赔偿15万元,在第二次事故后赔偿20万元。这两次的赔偿金额均未达到保险金额而且不进行累加,所以在第三次事故后赔偿8万元。但在第四次保险事故损失45万元,超出了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40万元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对第五次事故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保险合同争议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合同主体就合同履行时的具体做法产生的意见分歧或纠纷。 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当保险当事人由于对合同内容的用语理解不同发生
31、争议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约定俗成的方式,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或文字的含义予以确定或说明。,1、文字解释原则:按通常含义,专业术语,要行业通用;结合上下文解释;多次出现时,应只有一种解释; 2、意图解释原则:尊重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图 3、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法院,仲裁机关要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释。由于是附和性合同。 4、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手写优于打印,加贴优于正文。 5、补充解释原则。援引商业习惯,国际惯例。,二、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1、协商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政策的规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求大同、存小异来解决纠纷。 2、调解 在合同管理机关或法院的参与下,通过说服教育,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平息争端。 3、仲裁 国内:有关仲裁机构 涉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海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4、诉讼 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它是解决争议时最激烈的一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6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通常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