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三章保险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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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保 险 合 同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含义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的种类保险合同的种类附和合同附和合同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有条件的双务合同有条件的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有偿合同保障合同保障合同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合同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种类保险合同的种类按照承担风险责按照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任的方式按照标的价值在订按照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立合同时是否确定按照合同性质分类按照合同性质分类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标的实际价值对比关系标的实际价值对比关系按照保险标的分类按照保险标的分类按照承保方式分类按照承保方式分类补偿性与给付性补偿性与给付

2、性定值与不定值定值与不定值单一风险、综合单一风险、综合风险、一切风险风险、一切风险足额、不足额、足额、不足额、超额超额财产和人身财产和人身原保险与再保险原保险与再保险第二节 保险合同要素保险合同要素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利益是客体保险利益是客体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标的是载体保险标的是载体保险条款及其分类保险条款及其分类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条款及其分类按照条款性质不同按照对当事人按照对当事人的约束程度的约束程度附加条款附加条款法定条款法定条款任意条款任意条款基

3、本条款基本条款保保险险条条款款及及其其分分类类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标的保险标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价值保险价值保险金赔付或给付办法保险金赔付或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保险金额保险金额订立合同的年、月、日订立合同的年、月、日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保保险险合合同同的的订订立立、生生效效与与履履行行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与构成保险合同的

4、效力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投保人提出要约投保人提出要约保险人承诺保险人承诺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保险人义务的履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投保人义务的履行投保人义务的履行投保人义务的履行1、缴纳保险费的义务。2、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等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不承担赔偿责任。即投保人虽然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些重大保险事故,保险人通过媒体

5、等途径可以很快得知事故的发生,并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关当事人未能及时通知保险人,也不应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投保人义务的履行3、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4、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5、防止或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额外赔付救助费不超过保险金额,不足额保险,救助费也是按比例赔付。6、提供单证。7、协助追偿。保险人义务的履行1、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赔偿或给付保险

6、金是保险人最基本的义务。保险实务中:在财产保险中表现为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损失的赔偿,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其他必要的合理费用,如仲裁、诉讼、查勘、检验、鉴定和估价等其他费用;人身保险中对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给付保险金。2、说明合同内容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3、及时签单的义务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4、保密的义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业务情况、财务情况、家庭情况和身体健康情况等负有保密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有效保险合同的有效是指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保险合同要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

7、法律后果,使合同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有效条件。按照保险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包括:1、合同主体必须具有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必须具有法律所规定的主体资格,否则会引起保险合同全部无效或部份无效。保险合同的有效2、主体合意。所谓主体合意主要是指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要合意,而且合意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主体资格基础上的合意,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合意。任何一方对他方的限制和强迫命令,都可使合同无效。3、客体合法。所谓客体合法是指投保人对于投保的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能够在法律上有所主张,

8、为法律所保护,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的有效4、合同内容合法。所谓内容合法是指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抵触,也不能滥用的授权性或任意性规定达到规避法律规范的目的。保险合同的无效保险合同的无效是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保护。保险合同无效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确认。原因有:一、保险合同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投保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越权经营或未取得业务许可;二、保险合同内容不合法,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内容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等,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

9、能力订立的以死亡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无效三、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保险合同,重大误解的保险合同,无效代理的保险合同等;四、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为非法利益提供保障的保险合同。另外,当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者欺骗投保人这两种情形出现时,保险合同也属无效。保险合同的无效注意事项:1、保险合同无效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全部无效如:无保险利益、违反国家利益等,部分无效如善意的超额投保;2、保险合同的无效不同于保险合同的失效,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即自始无效,是绝对无效;而保险合同失效是由于某种事由

10、的发生,使保险效力暂时中止,条件具备可恢复。3、对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方式依保险合同无效的影响程度不同而不同。保险合同的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但是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一定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保险合同的生效一般情况下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是,保险合同往往是附条件、附期限生效的合同,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所附条件或达到所附期限时,保险合同才生效。我国保险实践中普遍推行的“

11、零时起保制”,就是指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在合同成立的次日零时或约定的未来某一日的零时。投保人提出要约要约即“订约提议”:一方当事人就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订约建议的明确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约人。保险合同的要约通常是投保人提出,但现实看起来是保险代理人在推销。保险人的承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投保申请作出同意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就是承诺,即同意承保。实践中由于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需求和供给的差异性,在磋商的过程中,要约人和受约人地位会来回互换。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保险合同大致可以分为四种书面形式:一、投保

12、单(application form)二、暂保单(binding slip)三、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四、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投保单(application form)又称要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法律之一,投保人按照表格所列项目逐一填写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和事实,这些信息对于保险人估计风险,进而决定是否接受投保是非常重要的。如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财务状况、职业与环境、习惯与嗜好等。暂保单(binding slip)二、暂保单(binding slip)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1、一般限于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而尚未向

13、保险人办妥保险单手续前,给被保险人开出的证明;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后,还未获得总公司批准前,先出立的保险证明;3、在洽订或续订保险合同时,订约双方虽已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还有一些条件需要商谈,在没有完全谈妥之前,先由保险人出立的保险证明;暂保单(binding slip)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一般与保险单完全相同,不过有效期较短,通常为三十天以内。保险单发出后,暂保单自动失效。暂保单也可在保险单发出之前中止效力,但保险人必须提前通知投保人。暂保单也常被保险双方所滥用。就被保险人而言,由于保险费可在出立保险单时支付,而暂保单又与保险单效力相同,这就等于享受了免费保险。而保险人为争取顾客

14、,亦不注意选择良好的投保人,而依赖暂保单可自动失效,往往因此产生纠纷。案例 一位刚刚购置零公里奔驰SLK跑车的车主亲赴天津提车,返京途中,在距京城23公里处发生交通事故,SLK跑车撞上前面的一辆大巴士后冲出了高速公路据说车主事后以“刹车失灵”为由要求销售商换车。而销售商则表示,只有检测结果证实车辆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才能考虑赔偿。一场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车主与销售商、奔驰厂家之间的纠纷由此而起。纠纷的关键在于车祸造成80万元的损失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如果车主在买车时办理了“暂保单”,那么,车主便不会有如此巨大的经济风险,也不必亲自为车祸原因而劳神费力,一切有保险公司做善后处理。记者:大爷,如果你有十亩地

15、,愿意把一半的收成献给dang吗?大爷:我愿意!记者:那如果是两栋别墅,你愿意献出其中一栋吗?大爷:愿意!记者:如果有两部车呢?大爷:愿意!记者:那中一百万元大奖呢?大爷:愿意!记者:有两头牛呢?大爷:不愿意!记者:为啥田、别墅、车和奖金都愿意,牛倒不愿意呢?大爷:我真的有两头牛!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又称小保单,指在保险凭证上不印保险条款,实际上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凡是保险凭证上没有列明的,均以同类的保险单为准。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简称为保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保险单必须完整地记载

16、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保险单记载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履行的依据,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最重要的凭证和依据。依据各类保险实务的特点,保险单的设计风格各有特色,但都要有声明事项、保险事项、除外事项和条件事项。保险单注意事项1、验收收到保单时应查验是否有下列文件:(1)保单正本;(2)保险条款;(3)保险费正式收据;(4)变更通知书/出险通知书;(5)现金价值表。如齐备保险人应在保单送达书上签字并填写保单号码及收单日期。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保保险险合合同同的的变变更更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中止的中止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终

17、止主体变更主体变更内容变更内容变更自然终止自然终止合同变更的程序合同变更的程序与形式与形式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止权而终止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或给付义务而终止因解除而终止因解除而终止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失而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事实。终止是保险合同发展的最终结果。自然终止 自然终止是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凡保险合同订明保险期限届满 时,无论在保险期限内是事发生过保

18、险事故以及是否得到过保险赔付,保险期限届满后,保险合同按时终止。保险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获得保险保障的,要重新签订保险合同,即续保。但是,这里所指的续保并不意味保险期限的延长或是原保险合同的继续,而是另一个新的保险合同的签订。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这一情况是指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即使保险期限尚未届满,合同也告终止。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这一情况是指合同主体在合同履行期间,遇有某种特定情况,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而使合同终止,而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财产保险中的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后

19、,由于保险标的本身的状态及面临的风险已经有所变化,因而允许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行使保险合同终止权。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这一情况是指由于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的实际已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因疾病而死亡,就属于这种情况。因解除而终止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决解除。1、约定解除;2、协商解除;3、法定解除;4、裁决解除,纠纷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解除

20、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失效。在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的中止,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最常见。人寿保险合同大多期限较长,由数年至数十年不等,故其保险费的交付大都是分期交纳。如果投保人在约定的保险费交付时间内没有按时交纳,且在宽限期内(一般为60天)仍未交纳,则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中止 各国保险法均规定,被中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后的2年内申请复效。满足复效条件复效后的合同与原合同 具有同样的效力,可以继续履行。当然,被终止的保险合同也可能因投保人不提出复效申请,或保险人不能

21、接受已发生变化的保险标的(如被保险人在合同中止期间患有保险人不能按条件承保的疾病),或其他原因而被解除,而不再有效。合同变更的程序与形式无论是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还是主体变更,都要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采取一定的形式完成:1、保险合同变更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才可完成。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投保人及时提出变更保险合同事项的要求,保险人审核,并按规定增减保险费,最后签发书面单证,变更完成。2、保险合同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对原保单进行批注。对此一般要求出具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以注明保险单的变动事项。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主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

22、发生的变更,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及事项的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这说明投保人和保险人均有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权利。保险人变更保险合同内容主要是修订保险条款。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但是,由于保险合同的保障性和附合性的特征,在保险实践中,一般不允许保险人擅自对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 条款进行修订,因而其修订后的条款只能约束新签单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修订前的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具有约束力。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主要是由投保方原因引起的,这些原因包括:(1)保险标的的数量、价值增减而引起的

23、保险金额的增减。(2)保险标的的种类、存放地点、占用性质、航程和航期等的变更引起风险程度的变化,从而导致保险费率的调整。(3)保险期限的变更。(4)人寿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职业、居住地点的变化等。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种情况是投保人根据自己的普遍需要提出变更合同内容;另一种情况是投保人必须进行的变更,如风险程度增加的变更,否则,投保人会因违背合同义务 而承担法律后果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变更。保险人的变更,是指保险企业因破产、解散、合并、分立而发生的变更,经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批准,将其所承担的全部保险合同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或政

24、府有关基金承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在保险实践活动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变更最为常见,而且在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中情况各不相同:财产保险合同主体变更在财产保险中,由于保险财产的买卖、转让、继承等法律行为而引起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从而引起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由于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保险单,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又会涉及保险单的转让。对此,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一是允许保险单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 而自动转让,因而投保人、被 保险人也可随保险标的转让而自动变更,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财产保险合同主体变更二是保险单的转让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方为有效。对大

25、多数财产保险合同而言,由于保险单不是保险标的的附属物,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后,新的财产所有人是否符合保险人的承保条件,能否成为新的保险人,需要进行考察。在财产保险实务中,为了减少社会以成本,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也可以规定保险标的转让时财产保险合同效力承继和延续,但需要同时规定被 保险人的通知义务。人身保险合同主体变更在人身保险中,因被保险人本人的寿命或身体就是保险标的,所以被保险人变更属于保险标的变更,是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一部分,一般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用新的保险合同加以代替。特别是在个人人寿保险中,一般不允许变更被保险人。所以人身保险合同主体变更主要涉及投保人与受益人的变更:投保人的变更:只要新

26、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愿意并能够交付保险费,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必须告知保险人。但是,如果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本人书面同意,才能变更投保人。人身保险合同主体变更受益人的变更: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指定的,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由投保人指定的,其变更主要取决于被保险人的意志。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随时变更受益人,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但无论如何,受益人的变更,要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保保险险合合同同的的争争议议处处理理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条款的解释

27、解决保险合同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争议的方式合同解释原则合同解释原则合同解释效力合同解释效力调解调解诉讼诉讼仲裁仲裁协商协商协商 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谅、实事求是的基础之上,对出现争议直接沟通,友好磋商,消除纠纷,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办法。协商解决争议不公可以节约时间、节约费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协商过程中,增进彼此了解,强化双方互相信任,有利于圆满解决纠纷,并继续执行合同。调解 当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客户可以书面方式向“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合同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调解所要求的其它材料。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争

28、议具体情况将启动相关程序,在自愿、平等、公正的原则和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仲裁 仲裁是指由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执、纠纷进行居中调解,并作出裁决。仲裁作出的裁决,由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制作仲裁决定书。申请仲裁必须以双方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仲裁协议可以是订立保险合同时列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时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它是独立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民间团体,而且不被告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协议选定,不受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即

29、裁决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得向同一仲裁委员会或其也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也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也不予受理,除非申请撤销原仲裁裁决。诉讼 诉讼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按法律程序,通过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益主张,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决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这是解决争议最激烈的方式。诉讼 在我国,保险合同纠纷案属民事诉讼法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

30、的意见中规定:“因保险合同 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能选择有权受理的法院起诉。诉讼 我国现行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与其他诉讼案一样被告的是两审终审制,即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高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申请再审。第二审判决为最终判决。一经终审判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否则,法院有权强制执行。当事人对二审判决还不服的,只能通过申诉和抗诉程序。合同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的解释,是保险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时,由法院和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的内容予

31、以确定和说明。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因保险具有专业性、社会互助性以及保险合同条款的标准化,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方法不同于一般合同解释,在保险活动或司法实践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文义解释原则 文义解释是按保险条款文字的通常含义解释,即保险合同中用词应按通用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保险合同中的专业术语应按该行业通用的文字含义解释,同一合同出现的同一词其含义应该一致。当合同的某些内容产生争议而条款文字表达又很明确时,首先应按照条款文义进行解释,切不能主观臆

32、测、牵强附会。文义解释原则案例 如人保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承保危险之一“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而有的被保险人把平时用熨斗烫衣被造成焦糊变质损失也列为火灾事故要求赔偿。显然,按文义解释原则,就可以作出明确的判断。意图解释原则 意图解释原则指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这一原则一般只能适用于文义不清,条款用词不准确、混乱模糊的情形,解释时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推定。如果文字准确,意义毫

33、不含糊,就应照字面意义解释。在实际工作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意图解释,以防止意图解释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主观性和片面性。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 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以示公平。只有当保险合同条款模棱两可、语义含混不清或一词多义,而当事人的意图又无法判明时,才能采用该解释原则。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批注优于正文 保险合同是标准化文

34、本,条款统一,但在具体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就各种条件变化进一步磋商,对此大多采用批注、附加条款、加贴批单等形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正。当修改与原合同条款相矛盾时,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补充解释原则 补充解释原则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合同解释效力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依据解释者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1、有权解释:这是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其解释可以作为处理地保险合同条款争议的依据。对保险条款有权解释

35、 的机关要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工作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仲裁解释。合同解释效力2、无权解释:这是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除有权解释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均为无权解释。保险合同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均可对保险条款作出自己的理解和解释。对于这些解释,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参考,但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一般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均可对保险条款提出自己的理解和解释。对于这部分的解释,一般称为学理解释。学理解释同样只能作为仲裁、审判过程中的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定条款是指法律规定必须明确规定的条款。法定条款的内容包括: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

36、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任意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条款。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做出约定。通常,任意条款也由保险人根据实际需要订入保险单条款,如人身保险中对保险金额加以限制等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这是关于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基本情况的条款,其名称和住所必须在保险合同中详细记载,以便保险合同订立后,能有效履行义务。在保险合同订

37、立后,凡有对保险费的请求支付、风险增加的告知、风险发生原因的调查、保险金的给付等,都会涉及到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姓名及其住所事项,同时也涉及到发生争议时的诉讼管辖和涉外争议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对于保险标的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般都在保险条款中予以列举。责任免除是对保险人承担责任的限制,即保险人不负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范围,主要包括法定的和约定的责任免除条件:1、不承保的风险,如现行企业财产基本险中的地震;2、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即损失免除,如正常维修、保养引起的费用及间接损失;3、不承保的标的,如土地、矿藏和

38、可特约承保的标的,如:金银、珠宝;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责任免除。基本条款基本条款是指保险人事先拟定并印就在保险单上的有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基本事项。基本条款构成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依据,不能随投保人的意愿而更改。在保险实务中,一般把基本条款规定的保险人承担的责任称基本险。附加条款附加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另行约定或附加的、用以扩大或限制基本条款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补充条款。附加条款通常也由保险人事先印就一定的格式,待保险人与投保人特别约定填好后附贴在保险单上,故又称附贴条款。在保险实务中,一般把附加

39、条款规定的保险人承担的责任称附加险。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必须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投保附加险。保险利益是客体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履行权利和义务关系共同的指向。客体在一般合同中称为标的,即物、行为、智力成果等。保险合同虽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但它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之一,如果缺少了这一要素,保险合同就不能成立。保险标的是载体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是确定保险合同和保险责任的

40、依据。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范围都有明确规定,即哪些可以承保,哪些不予承保,哪些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特约承保等。不同的保险标的能体现不同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保险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关心的也是基于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 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各国法律一般要求保险人具有法人资格,但并非任何法人均可从事保险业。只有依法定程序申请批准,取得经营资格才可经营;此外,还必须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如果保险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所订的保险合同无效。如属超越经营范围,

41、合同效力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2.投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自然人必须年满18岁或16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法人必须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一,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二,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第二,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第三,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第三,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

42、同保障的人,也就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期满时,有权按照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人。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确定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被保险人的名字;(2)以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确认被保险人;(3)采取订立多方面适用的保险条款确认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2.保单所有人 在保单签发之后,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被称作保单所有人。保单所有人的称谓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的场合。其拥有的权利通常包括以下各种:(1)变更受益人;(2)领取退保金;(3)领取保单红利;(4)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5)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6)

43、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7)指定新的所有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3、受益人一般见于人寿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规定领取保险金的人。受益人应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更换受益人。在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就是受益人。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列为死者遗产,不得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1)受益人的构成要件 第一,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第二,受益人是由保单所有人所指定的人。(2)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 两者性质不同: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

44、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但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保险合同的辅助人1、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通常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专业代理人专业保险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兼业代理人兼业保险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用设备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主要有行业兼业代理、企业兼业代理和金融机构兼业代理、群众团体兼业代理等形式。个人代理人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

45、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个人。个人保险代理人又分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和保险营销员。2、保险经纪人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保险经纪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保险专业知识和技能,通晓保险市场规则、构成和行情,为投保人设计保险方案,代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议达成保险协议。保险经纪人不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给付赔款和退费也不负法律责任,对保险公司则负有交付保费的责任。因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但经纪人的活动客观上为

46、保险公司招揽了业务,故其佣金由保险公司按保费的一定比例保险经纪人支付。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的区别:(1)代表的利益不同。保险经纪人接受客户委托,代表的是客户的利益;而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代表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2)提供的服务不同。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保险安排、协助索赔与追偿等全过程服务;而保险代理人一般只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代为收取保险费。(3)服务的对象不同。保险经纪人的主要客户主要是收入相对稳定的中高端消费人群及大中型企业和项目,保险代理人的客户主要是个人。(4)法律上承担的责任不同。客户与保险经纪人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如果因为保险经纪人的过错造成客户的损失,保

47、险经纪人对客户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而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代理被代理关系,被代理保险公司仅对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后果负责。3、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保险合同的定义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

48、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照合同性质分类1、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合同的疾病津贴和医疗费用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2、给付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按照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1、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如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只对冰雹造成的农作物损失赔偿。2、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这种保险合同必须保承保的风险责任一一列举。3、一切风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之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标的实际价值对比关系1、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十足赔偿。2、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3、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超额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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