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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银行借记卡章程第一条 为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服务,规范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依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借记卡是指吉林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结算、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以人民币结算的金融支付工具,持卡人应当先存后支,不提供透支服务。联名(认同)借记卡是吉林银行与联名单位合作发行的借记卡,其中与盈利性联名单位合作发行的称为联名借记卡,与非盈利性联名单位合作发行的称为认同借记卡。第三条 借记卡按介质类型分为磁条卡、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以下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统称芯片卡
2、)。持卡人可在具备相应功能的设备上使用芯片卡进行交易。 第四条 借记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普通卡、钻石卡等;按实现功能不同分为储蓄卡、理财卡等。 第五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且符合发卡条件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境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等)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吉林银行申请借记卡。申请借记卡应填写申请表,并确认遵守吉林银行借记卡章程。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理业务,应当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吉林银行相关规定;使用联名(认同)借记卡,还应遵守联名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申请人申领借记卡时,应按吉林银行要求提
3、供有关申请资料并填写申请表。申请人本人或代理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知悉吉林银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吉林银行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原则上,个人一次性代理办理借记卡的数量不得超过3张。第七条 借记卡不设有效期。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有息(芯片卡电子现金除外),吉林银行将根据持卡人申领的卡片种类及功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第八条 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吉林银行的营业网点,特约商户,及具备存取款、转账、汇款、查询、缴费、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自动柜员机、自助终端和个人转账终端等设备(以下统
4、称自助设备)上使用,也可在相关银行卡组织的境内外自动柜员机和特约商户等受理点使用。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申请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持卡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同时遵守吉林银行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规定。第九条 申请借记卡应当设定密码。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理消费结算、取款、转账汇款等业务应凭密码进行(芯片卡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吉林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借记卡只限经吉林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的,应符合吉
5、林银行相关业务的代办规定。 第十条 持卡人可持具备电子现金功能的芯片卡办理电子现金业务。芯片卡电子现金业务是指吉林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现金或账户存款转至芯片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芯片内扣款的业务。芯片卡电子现金视同现金管理,不记名、不计息,不挂失、不止付、不设密码。芯片卡电子现金交易不设交易密码,凡使用芯片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因芯片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吉林银行不承担责任。第十一条 持卡人因卡片毁损或磁条消磁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旧卡到吉林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二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所持借记卡卡片,遗失借记卡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芯片卡电子现金除外,吉
6、林银行不受理芯片卡电子现金的挂失)。挂失分为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持卡人可在营业网点或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临时挂失,挂失时需提供卡号、户名、证件号码、余额、住址、开卡日期等信息供吉林银行验证。临时挂失5个自然日内(自挂失当日算起),应补办正式挂失手续,否则临时挂失将自动失效。正式挂失为书面挂失,持卡人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或代理人持有效证件,并提供卡号、户名、证件号码、余额、住址、开卡日期等信息,到吉林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持卡人在正式挂失后本人可在规定期限后办理补发新卡或销卡手续。持卡人撤销挂失,持卡人应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已挂失借记卡和原挂失手续向营业网点申请办理挂失撤销手续。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
7、生效,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遗失借记卡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借记卡时,应按吉林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或销户手续,并将卡片退回吉林银行。第十四条 若持卡人连续输错密码超过规定次数,吉林银行将对借记卡实施账户锁定。持卡人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到吉林银行营业网点申请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第十五条 持卡人凭卡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造成吞卡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人的材料到自助设备所属银行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的,自助设备所属银行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 持卡人可到吉林银行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ATM
8、)或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持卡人对交易提出疑问的,银行及时做出答复,不向持卡人寄送对账单。第十七条 借记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因持卡人卡片保管不善、将卡片转借他人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第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使用借记卡时,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监护人同意,且吉林银行有权认为此行为已事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在进行卡片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监护人代办。此类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监护人负责。第十九条 吉林银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9、制定借记卡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可在营业网点等渠道查询。持卡人应按吉林银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费方式缴纳相关费用。借记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吉林银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二十条 借记卡受理商户不得无故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借记卡。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银行支付交易款项。第二十一条 属于吉林银行所有的借记卡,吉林银行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客户的权利。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吉林银行在发现持卡人的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若发现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有不遵守
10、本章程及相关业务管理规定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吉林银行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借记卡。 第二十二条 吉林银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吉林银行将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银行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以保障持卡人及银行双方的权益均不受损失。第二十四条 吉林银行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
11、规章另有规定,或者持卡人与吉林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吉林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我行将通过网站等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借记卡,持卡人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借记卡的,可向吉林银行营业网点提出销卡申请,营业网点为其办理销卡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同意。吉林银行以合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或网站公告)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借记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