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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借记卡章程第一条某银行借记卡是某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发行的,直接加入中国银联组织的银行借记卡。借记卡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和存取现金等功能。第二条借记卡按卡片介质分为磁条卡、磁条IC复合卡、IC卡。凡自愿遵守本章程的个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本行申请借记卡,无须提供担保。第三条个人申领借记卡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行营业网点填写申请表,领卡时须当场输入密码。银行卡帐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第四条持卡人可凭借记卡和密码在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单位消费。IC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非实名、不验密、不挂失、不计息,在消费时不需要提供密码,仅用于持卡人小额脱机消费,凡
2、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应承担因芯片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持卡人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执行监管机构相关规定为1000元(含)。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交易不可以撤销。电子现金账户退货资金退入主账户。持卡人可用现金或通过IC卡主账户向IC卡电子现金账户圈存资金,可在营业网点、ATM等渠道办理。圈存交易不可以撤销。第五条借记卡账户默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磁条借记卡为长期有效卡,磁条IC复合卡、IC卡有效期为十年。借记卡起存金额1元,帐户余额不得低于1元,如卡片到期、毁损丢失、磁条卡消磁或IC卡芯片不可读等
3、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任一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手续费收取标准以营业网点公示为准。IC卡到期或损坏需要换卡时,如果IC卡芯片未损坏,客户交回卡片换领新卡,电子现金账户资金转入主账户;如果IC卡芯片已损坏,客户交回卡片换领新卡,其原卡片电子现金账户资金30天后转入主账户中,在此期间已换领的新卡片不允许销户。电子现金账户暂不能使用。IC卡销户需通过圈提或预圈提交易将电子现金账户资金转入主账户,再办理主账户结清销户。第六条借记卡只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出借、抵押给他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密码,否则因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
4、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第七条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借记卡和密码,如有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办理正式挂失或口头挂失手续。正式挂失为书面挂失,持卡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卡号、户名、证件号码、余额、住址、开卡日期等信息,到我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持卡人本人提出书面挂失并申请补发新卡的,银行在严格核实持卡人身份后可立即办理补发新卡业务。代理人申请书面挂失的,需挂失7天后由持卡人本人到挂失网点办理补发新卡手续。持卡人也可在营业网点或通过电话、函电等渠道办理口头挂失,挂失时需提供卡号、户名、证件号码、余额、住址、开卡日期等信息供本行验证
5、。口头挂失5天内,须补办正式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将自动失效。持卡人遗忘卡密码,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向本行任一网点书面申请密码挂失,密码挂失后可立即办理密码重置手续。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遗失借记卡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第八条IC卡卡片过期后,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IC卡可以在柜面使用卡内资金,不允许代办;对签约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的IC借记卡在卡片过期后或者卡片毁损、磁条消磁或芯片不可读等原因换领新卡期间在上述渠道可以使用卡内资金。第九条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本行营业网点或通过自动柜员机办理转帐业务。自动柜员机每日每卡转帐
6、金额上限为50000元(含)。缴纳公共事业费及同一持卡人帐户之间转帐的除外。第十条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本行营业网点提取现金。持卡人也可凭卡和密码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单笔取款上限为3000元人民币,每卡每日取款累计金额上限不超过20000元人民币。第十一条持卡人凭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办理业务时,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造成自动柜员机吞卡的,可在吞卡后规定时限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吞卡凭条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人的材料到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办理领卡手续。被吞卡片我行保管时限为本行卡7天,他行卡3天(从吞卡次日算起),逾期未领的,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第十二条发卡行按照公告的收费项目、收费
7、标准、收费方式向持卡人收取服务费用。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发卡行可中止提供相应服务。第十三条持卡人可随时终止使用借记卡,持卡人终止使用借记卡时,应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手续,并将卡片退回发卡银行。持卡人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本行有权停止持卡人使用借记卡。第十四条发卡行应向持卡人提供查询、对账、挂失、咨询、投诉等服务。对有异议的帐务内容须在该笔交易的银行记帐之日起30天内提出查询和更正要求,发卡行将于30天内给予答复。如持卡人在该笔交易的银行记账日起30天内未提出异议,则视同持卡人认可全部交易。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的申请资料,持卡人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等资料变更
8、,应及时到本行办理变更手续。因持卡人未能及时向本行提供正确资料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本行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保密。第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或卡收费项目和标准发生调整,本行将在营业网点、网站发布公告起30日生效。公告期内持卡人有权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借记卡,持卡人因对章程修改或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调整有异议的,可向本行提出销卡申请,本行将为其办理销卡手续。公告期内,持卡人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同意章程的修改或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调整。第十七条本行与持卡人之间发生的有关业务争议均按照本章程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第十八条本行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本章程进行的修改,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本行持卡
9、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第十九条本章程由某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二十条本章程自二O一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本章程执行之日起原章程废止。某银行金鼎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行金融借记卡业务管理,规范开展借记卡业务,促进我行借记卡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联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和某银行借记卡章程、某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某银行发行的借记卡是直接加入中国银联组织在中国境内及境外国家或地区都可使用的带有银联标志的借记卡。借记卡具有消费结算、转帐汇款、存取现金等功能,具有交易帐户的
10、作用,可在商业银行、特约商户和银联成员机构等联网终端上使用。借记卡不能透支。第三条我行发行的借记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发卡初期采用复合式双界面介质发行(磁条和芯片两种介质),并带有接触式、非接触式读取功能,简称复合IC卡。第二章账户管理第四条借记卡账户默认为个人结算账户。第五条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理消费结算、取款、转帐等业务须凭密码进行。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我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交易的有效凭据。持卡人可根据需要通过我行营业网点或自助设备修改密码。持卡人一日内通过各种交
11、易渠道连续3次输入密码不正确,我行将自动锁定该借记卡账户,持卡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到我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密码解锁。若持卡人忘记密码,应按照规定办理密码挂失手续。第六条磁条借记卡无有效期,IC借记卡有效期最长为10年。带有IC芯片和电子现金功能的借记卡产品,是今后我行银行卡的发展重点。第七条IC卡过期后,其所包含的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第八条IC卡具有电子现金功能,仅有电子现金账户的卡片称为电子现金卡;同时带有借记账户及电子现金账户的卡片统称为带主账户的金融IC卡。我行发行的复合IC卡为带主账户的金融IC卡。第九条带主账户金融IC卡中的电子现金属于非实名、不验密、不挂失、不计息
12、的借记性质账户,仅支持圈存、消费、查询等功能。电子现金仅支持人民第四章币结算。闪付标识(Quickpass)可完成电子现金的非接触式脱机快速付款。第十条带有主账户的IC卡中的电子现金账户默认关联主账户。第十一条电子现金余额上限遵照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确定为1000元(含)人民币。余额的判断应以电子现金芯片余额为准。第三章申请办卡第十二条凡自愿遵守某银行借记卡章程的个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我行申请借记卡。申请借记卡须填写某银行借记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服务申请表,同意遵守某银行借记卡章程,知悉使用借记卡可能发生的风险,并签字确认。我行受理申请时,审核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与申请表所填内容一致后,为客户
13、开立借记卡并要求客户预留6位数字密码。代理人办理借记卡要填写代办理由,并按照账户管理的要求核实代理人身份,个人一次性代理办理借记卡不得超过3张,代办理由不填或不正当,不得为其办理借记卡。第十三条借记卡代发工资批量开卡,需代发单位与我行签订一式两份的某银行代发工资协议书,并提供代发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填写某银行代发工资开卡申请表,一并入档保管。其他批量开卡业务,需根据开卡需求签订协议书。批量开卡时,系统设置初始密码为六个0,并锁住开卡账户,不能办理取款业务;持卡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营业网点核对身份后,办理密码解锁、密码修改,帐户方可正常使用。批量开卡在自动柜员机上不能修改密码。第四章存
14、取款、转账、电子现金圈存、圈提、销户业务第十四条持卡人可凭卡在我行柜面或自动存取款机上办理存取款业务。持卡人在自动存取款机办理存取款业务仅限于纸币,并且为整百。第十五条持卡人凭卡办理大额取款业务,必须向我行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若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要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一次性提取现金超过大额取现限额的,取款人必须至少提前一天预约。受理取款时,应在取款凭证背面填写持卡人信息,并按照人民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及大额现金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我行柜面、自动取款机及其他银联成员行自动柜员机上支取人民币现金。持卡人也可在境外银联成员机构自动柜员机上提取外币现钞,每日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15、。第十七条持卡人在境内ATM取现,日累计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持卡人在境外银联成员机构ATM上提取外币现钞的,日取款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元人民币。持卡人在我行ATM单笔取款限额为3000元人民币。取款限额由总部根据业务需要统一进行调整。第十八条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我行柜面办理行内卡与折、卡与卡之间的转帐业务或自动柜员机办理卡与卡之间的转账业务。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办理转帐,单笔及当日累计转帐金额均不得超过5万元(含)。目前我行已开通ATM跨行转账业务。第十九条电子现金账户支持圈存交易。圈存是指向电子现金账户存入资金的交易。可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实现,必须联机办理,可在营业网点,ATM等电子渠道实
16、现。圈存交易不可撤销。(1)现金圈存现金圈存是指持卡人主动发起,将现金存入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2)转账圈存转账圈存是指持卡人主动发起,将借记卡账户中资金转入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在柜台、ATM等渠道办理转账圈存交易时必须输入转出账户密码。按照转出账户与电子现金账户关系的不同,分为指定账户圈存和非指定账户圈存。(3)指定账户圈存:带主账户的IC卡无需签约,可直接由默认关联的主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进行圈存。(4)非指定账户圈存:指持卡人将除指定账户外的其他借记卡账户(不含电子现金账户)中的资金转入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该交易需对转出卡读卡验密。第二十条电子现金账户支持消费交易。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只可
17、用于持卡人小额脱机消费,无需提交个人密码,读取方式支持接触和非接触。脱机消费时,按交易金额扣减芯片内余额并记录交易流水。待联机上送主机后,主机完成电子现金账户资金扣减和商户资金清算。电子现金消费交易不可撤销。第二十一条电子现金账户支持退货交易。带主账户的金融IC电子现金账户退货资金退入主账户。第二十二条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或通过金融IC卡芯片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电子现金消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属于该交易的有效凭据。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持卡人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第二十三条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
18、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应承担因芯片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持卡人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第二十四条带主账户的IC卡电子现金账户默认关联主账户,不能再绑定指定账户。第二十五条圈提是指将电子现金账户中的资金转入主账户或支取现金的交易。持卡人在柜面只能办理换卡、销户等情况下的圈提,在自助机具可以随时办理圈提业务。第二十六条预圈提是指当换卡、销户时无法通过读取金融IC卡芯片获得电子现金芯片余额时对电子现金账户的处理,将电子现金账户标记为预圈提状态,并在30天后将电子现金账户内资金转入主账户或支取现金的交易。第二十七条复合IC卡到期、丢失或损坏时按
19、规定为客户换领新卡,以及收回并剪毁旧卡片(包括芯片和磁条)。按电子现金芯片余额是否可读分别处理。电子现金芯片余额可读,将电子现金芯片余额圈提回主账户;电子现金芯片余额不可读,对电子现金账户资金做预圈提,30天后转入主账户,在此期间已换领的新卡片不允许销户,电子现金账户暂不能使用。第二十八条个人客户不需使用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以凭借记卡向营业机构办理销户手续,收回并剪毁旧卡片(包括芯片和磁条)。带主账户的金融IC卡通过圈提或预圈提交易将电子现金账户资金转入主账户,再办理主账户结清销户。电子现金账户芯片可读时,执行圈提交易;芯片不可读时,执行预圈提交易。第五章挂失解挂业务第二十九条金鼎卡分为卡片
20、挂失和密码挂失,卡片挂失分为口头挂失、书面挂失,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一)口头挂失。同城持卡人可在我行任一营业网点或通过电话办理口头挂失,挂失后需在5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自动失效。在异地可通过电话办理口头挂失;挂失时须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有效证件号码、地址、开卡日期等开卡时的预留信息,便于我行验证身份。委托他人代理挂失的,还须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口头挂失5日内需解挂的在任一网点均可办理。(二)书面挂失。同城持卡人可在我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持卡人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金鼎卡卡号、开卡日期、地址等预留信息,填写某银行借记卡挂失申请书以书面方式办理,受理挂失后核实挂失人身份信息
21、,如是持卡人本人的,可立即补卡;如是代理人挂失需挂失7天后由持卡人本人到挂失网点补卡。(三)密码挂失。持卡人遗忘借记卡密码,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向我行任一营业网点申请办理密码挂失手续,填写某银行借记卡挂失申请书,营业网点确认其身份后,可当天做密码解挂、密码重置;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密码挂失时,还应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即可由持卡人凭某银行借记卡挂失申请书客户留存联办理密码解挂、密码重置。第三十条银行在受理借记卡挂失业务时,须认真核查持卡人身份证件、挂失申请书填写内容,凡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银行还须对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查。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在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如存款已
22、被他人冒领或冒用,银行不承担责任。(挂失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银行留存备查;第二联交客户收执,凭此到银行办理补卡、密码重置或销卡;第三联随凭证装订)第三十一条持卡人解除挂失,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已挂失卡、挂失申请书客户留存联向原挂失网点申请办理解挂手续。第六章吞卡业务第三十二条银行卡在我行自动柜员机进行业务操作时,因机器故障或持卡人操作失误造成自动柜员机吞卡的,持卡人可在吞卡后规定时限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吞卡凭条到自动柜员机所属网点办理领卡手续。第三十三条吞没卡保管时限本行卡7日、他行卡3日(从吞卡次日算起)。各营业网点需在银行卡吞没卡登记、返还登记簿中进行登记,妥善保管被吞没银行卡,凡
23、在规定时限内卡片未领取的,将卡剪角或打洞、划坏芯片破坏其完整性,并登记作废重要单证(卡)登记簿年终按待销毁作废卡规定程序集中销毁。第三十四条我行受理持卡人索取被吞卡片时,应核查持卡人身份证件、吞卡凭条,并通过核验卡密码等方式对持卡人身份验证无误后,将卡退还持卡人。持卡人收到被吞卡片应在银行卡吞没卡登记、返还登记簿中进行签收登记。第三十五条我行持卡人在其他银联成员机构的自动柜员机进行操作造成吞卡的,持卡人可在吞卡后规定时限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吞卡凭条,到自动柜员机所属网点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的,其他银联成员机构自动柜员机所属网点将按其规定对被吞卡片进行作废、销毁处理。第七章其他业务第三十六
24、条我行通过柜面、自动柜员机等渠道向持卡人提供交易查询服务,并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帐务查询等服务。持卡人对交易帐务有疑义的,应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查询申请,发卡银行应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并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保密。第三十七条交易查询时限为:持卡人可在交易发生后30日内查询帐务,发卡银行应在持卡人提出查询申请30日内给予答复。第三十八条借记卡卡片损坏或消磁,持卡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并填写某银行借记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服务申请表,办理换卡业务。我行受理时,须对持卡人输入的卡密码进行验证。第三十九条持卡人终止使用借记卡,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在任一网点填写某银行借记卡个人
25、银行结算账户服务申请表,办理销卡业务。第四十条截获止付卡,要将该卡剪角或打洞、划坏芯片破坏其完整性后,登记作废重要单证(卡)登记簿,视同作废卡管理。第四十一条睡眠卡是指连续12个月以上无持卡人主动发起的消费、存取现、转账等交易,且余额在10元以下的卡片。(一)我行对睡眠卡每年进行集中清理,睡眠卡存款转营业外收益(视同长期不动户管理),单位卡应提供单位介绍信,转至其基本帐户(二)睡眠卡转收益后,持卡人需支取时,应持借记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卡网点填写某银行借记卡个人结算账户服务申请表,办理支取业务或重新开立银行卡账户。第四十二条持卡人可在宾馆、酒店、医院等类型的特约商户办理预授权业务,银行按
26、照预授权交易金额的115%进行资金冻结。在预授权交易有效期30日内,若未进行预授权确认或预授权取消,预授权交易将自动失效。第八章收费定价与收入管理第四十三条借记卡收费项目有:新(换、补)发卡工本费、卡(密码)挂失费、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500元以下)、本地ATM跨行存取款费、异地ATM跨行存取款费、境外交易费、境外ATM查询费等。第四十四条持卡人持卡在异地办理存款业务(柜面通业务),或持卡在异地支取现金(柜面通业务),须支付异地存取款手续费。第四十五条持卡人同时办理卡片挂失和密码挂失的,不再另收密码挂失手续费。客户申请解除挂失,银行不退还客户已缴纳的挂失手续费。第四十六条收费标准参照银联及其
27、他银行收费标准确定并浮动。借记卡业务收费标准按办卡当日我行各营业网点公示的收费标准执行。第四十七条借记卡业务收入主要包括:年费收入、小额管理费收入、新(换、补)发卡手续费收入、挂失手续费收入、本行POS消费回佣收入、跨行POS消费回佣收入、跨行他代本取款(转帐)手续费收入、跨行他代本查询手续费(境外)、ATM本代他取款手续费、ATM本代他查询手续费(境外)及其他收入。第九章制卡管理第四十八条借记卡卡片由总部统一负责购置。借记卡卡片实行卡片个人化外包,总部确定卡片供应商,由卡片供应商负责卡面设计、制作。第四十九条借记卡卡号编排、印刷标准和信息格式须符合银联标准。复合IC卡卡号分为19位。16位为
28、我行卡BIN(磁条卡卡BIN621239,芯片卡卡BIN623068),7位为银行卡卡类标识(目前已设置的0代表个人普通借记卡、1代表社保卡、2代表高中资助卡),818位为顺序号,第19位为校验位。某银行借记卡正面载有:某银行行标行名、卡片名称、芯片、闪付标识(Quickpass)、卡号、银行卡组织标志和特有的卡面设计。背面载有:统一的客户服务电话、磁条、签名栏、银行卡组织标志和发卡行简要说明。第十章计息、收费第五十条借记账户内的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我行挂牌活期存款利率及结息方法执行。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银行向持卡人收取相关费用的标准及收取方式按价格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因
29、IC卡业务变动涉及计息和收费标准变动的,以我行各营业网点和官方网站最新公告为准。第十一章科目设置第五十一条根据银行卡业务的核算要求,与计划财务部、会计管理部共同确认相关会计科目和核算内容。1、在211个人存款科目下,新增21105借记卡个人结算科目,用于核算借记磁条卡客户的活期存款金额,按挂牌活期存款利率;2、在211个人存款科目下,新增21106IC卡电子钱包存款科目,用于核算已结转的在途电子账户资金,按支行进行明细科目核算,不计息;3、在211个人存款科目下,新增21107IC卡个人结算科目,用于核算借记IC卡客户的活期存款金额,按挂牌活期存款利率.4、在262其他应付款科目下,新增262
30、11IC卡圈存待划转款项科目,用于核算未结转已圈存的在途电子资金,按支行进行明细科目核算,不计息;5、在139其他应收款项科目下,新增13911IC卡圈提待应收款项科目,用于核算未结转已圈提的在途电子资金,按支行进行明细科目核算,不计息。6、在511中间业务收入科目下,新增51114IC卡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用于核算IC卡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按支行进行明细科目核算。5111401借记IC卡发卡费收入5111402借记IC卡挂失费收入5111403借记IC卡年费收入5111404借记IC卡小额管理费收入5111405借记IC卡本地跨行交易费收入5111406借记IC卡异地跨行交易收入511140
31、7借记IC卡境外查询收入5111408借记IC卡银联手续费返还收入5111409借记IC卡柜面通手续费返还5111410借记IC卡POS手续费收入5111411借记IC卡电子现金跨行圈存收入7、在527手续费支出科目下,新增52711IC卡手续费支出科目,用于核算IC卡业务手续费支出,按支行进行明细科目核算。5271101柜面通手续费5271102银联手续费5271103POS手续费支出5271104电子现金圈存支出8、在414其他资金往来款项科目下,新增41404磁条卡银联清算过渡41406IC卡银联清算过渡科目,用于反映和核算IC卡、磁条卡业务与银联往来的应清算资金。9、在702重要空白凭
32、证科目下,新增二级科目70205个人借记卡70207金融IC卡、新增三级科目7020701复合卡、7020702IC卡。用于核算IC卡卡片凭证,按支行进行明细科目核算。第十二章清算及报表管理第五十二条电子银行部及各发卡网点根据银行卡业务的特点及业务管理要求,对银行卡的交易情况,资金变化、使用情况,收益情况等进行分析,并编制报表。第五十三条借记卡的报表包括:对外报送、内部保存两种。(一)对外报送报表是指我行开展银行卡业务产生的各项数据的汇总情况。(二)内部保存报表是指银联对账平台及跨行交易产生的各类报表。第五十四条跨行业务的资金通过人行大额支付系统进行清算,电子银行部设置清算岗位,每日将银联清算数据与资金清算中心报表进行核对,确保跨行交易数据的准确。第五十五条跨行业务中的差错业务,通过银联差错处理平台对差错进行处理。第十三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某银行负责解释、修改。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二O一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原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