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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更好的向持卡人提供服务,规范重庆三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 营造良好的用卡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 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107号)和中国人 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等有 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本行和持卡 人均需遵守本章程。本章程内容可通过本行营业网点或官方 网站()查询。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借记卡,是指由本行面向个人客户 发行的,符合中国银联发卡标准,先存款后使用及具备存取 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缴费、投资理财、账户管理等全部或 部分功能的银
2、行卡,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他指定国 家或地区使用的借记卡,借记卡不提供透支服务。持卡人在办理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缴费等业务时, 将可能使用银行卡组织、支付机构、收单机构及有关受理机 构网络和服务,持卡人须遵守本行及上述机构的相关规定。第三条按产品系列不同,借记卡分为财富人生卡、主 题借记卡、联名借记卡。财富人生卡指可面向全部客户发行 的借记卡。主题借记卡指面向特定客群发行,且具有一定主 题内涵的借记卡。联名借记卡指本行与联名单位合作发行的针对对借记卡存款、取款、挂失申请等业务,如5万元 以上(含)取款、挂失申请等,代理人提供本人和借记卡持 卡人双方身份证件即可代为办理。第三十一条 持
3、卡人所持主卡与附属卡中的一方挂失 后,另一方仍可正常使用;如主卡、附属卡均已遗失,应分 别进行挂失处理。第三十二条持卡人解除挂失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已挂失借记卡在本行营业网点申请办理解除挂失手续。持卡人挂失后需补办新卡或销卡,应凭正式挂失凭证、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行指定网点办理挂失补卡或销卡手 续;并按本行相关业务规定于约定日期领取新卡后,其借记 卡(包括卡内综合功能)方可继续使用。第三十三条 借记卡挂失有效期内发生的交易(约定扣 款、还款等交易除外),无需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对于挂 失失效后发生的卡内交易,不论是否具有持卡人亲笔签名, 均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挂失的正式生效或失效,均以本行系
4、 统的交易记录为准。第五章销卡第三十四条持卡人有权随时终止使用借记卡,终止使 用借记卡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在本行营业网 点或银行渠道提出销卡申请,并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解除 卡内所有签约关系、注销附属卡、将卡内账户全部销户或移出后办理销卡。附属卡持卡人可单独申请注销附属卡,注销附属卡后, 主卡仍可继续使用;主卡持卡人申请注销主卡时,必须同时 注销主卡项下所有附属卡。第六章账户管理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办理借记卡时,与本行签订重庆 三峡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同意并确认其所持 借记卡主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第三十六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I类户、II类户和III 类户。自2016
5、年12月1日起,个人客户在本行全部营业网 点内只能开立一个I类户。开立II类户、III类户的数量分别不 超过5个。第三十七条I类户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 财、缴费等全部或部分功能;II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 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 户转出资金业务。经营业网点核实身份后开立的II类户还可 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III类户可以办理限 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在营业网点柜面开立的I类、II类账户,可以配发实体借记卡。在满足账户数量、账户类型控制前提下,持卡人可申 请办理账户类型升降级。第三十八条持卡人承诺遵照支付结算办法、人
6、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 规、规章制度办理所有支付结算业务,及时与本行核对账务。第三十九条本行依法保障持卡人银行账户的资金安全,承诺为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准确、及时地 提供各类支付结算服务。第七章利息和费用第四十条 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 应存款利率、计息办法和本行关于个人存款的相关规定计付 利息,并由本行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如有b第四十一条本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公布或依据法规自行制定或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对持卡人开立 结算账户或使用某种服务等情况实施收费的,持卡人须按照 本行要求按时、足额付费,同意本行采用扣收的方式从持卡 人账户中收
7、取相关资费,若借记卡账户内活期存款余额不 足,本行有权追缴,直至欠款全部缴清。第四十二条对境外取现、境内异地取现和本行提供的其他服务,持卡人承诺按照本行当时公布的费率标准缴纳手 续费。手续费收取标准以本行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公告为 准。第四十三条 本行可变更本章程项下利息或费用的业 务种类、金额、费率或计算方法等,以本行官方网站或营业 网点公告为准。如不接受上述变更,持卡人须在变更生效前 申请销户;持卡人如在变更生效后继续保留或使用本行借记 卡,视同对变更的无条件接受。第八章账户记录和争议处理第四十四条 本行通过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 和发卡营业网点等渠道,向持卡人提供账务查询等对账服 务
8、。持卡人对交易账务有疑义的,应在交易发生日起60日 (以自然日计算)内提出查询申请,否则视为无异议。本行 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将在30天内给 予答复。第四十五条本行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章 程项下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 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监管或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风险管理需要,对持卡人所持借记卡账户 进行查询和功能限制。第四十六条持卡人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 本章程项下规定,本行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 单位收回其借记卡。第四十七条本行不对因供电缺失、通讯故障等非本行 原因引致借记卡全部或部分功能暂时失效等
9、极端事件承担 相关责任。第四十八条持卡人如对本行的银行卡相关服务不满, 可通过投诉受理渠道向本行进行投诉,受理渠道包括7*24 小时客户服务及投诉热线023-96968、重庆银行业消费者投 诉纠纷调解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咨询投诉 热线12363、银行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12378等。投诉处理流程为:持卡人投诉受理登记责任单位 调查核实形成处理方案回复持卡人。第九章信息采集、使用和披露第四十九条持卡人同意本行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为业务或管理需要收集、传递及使用持卡人的个人资料信息。为满足本行向持卡人提供借记卡相关服务的需要,持卡人同 意本行将其个人金融信息披露给提供服务所必须的第
10、三方。本行承诺仅为处理借记卡项下事务及履行法定义务之目的, 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获取或提供申请人、持卡人信息,并要求 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同时本行在处理持卡 人信息前,将根据业务情形取得持卡人授权。第五十条为满足本行向持卡人提供借记卡相关服务 的需要,持卡人授权同意本行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自行或 通过有关单位或个人处理(处理方式包括查询、收集、留存、 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本人的授权信息, 并根据最小必要原则将上述获得的个人信息提供至有关单 位或个人。有关单位包括重庆三峡银行营业网点、监管机构、 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机构、银行卡组织、电信运营商、 合作/外包机构(
11、如积分、保险、促销活动等增值服务合作机构等业务服务机构、技术服务机构、联名合作机构等b本 行承诺仅为处理借记卡项下事务及履行法定义务之目的向 相关单位或个人获取或提供申请人、持卡人信息,并要求相 关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持卡人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人姓名、性别、面部/指纹/声纹等生物特征、证件号码及证件有效期、联系地址、 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借记卡卡号、已上传照片等。持卡人授权的用途包括业务申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审查审批、业务办理、风险监测与管理、客户服务与回访、 增值服务、异议核查和数据研究分析等业务需要。第五十一条持卡人同意本行可将其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
12、查等用途,本行可通过电话、 短信、5G消息、智能服务、客户端、电子邮件、微信或其 他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向其发送产品和服务、营销、用户体 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等相关信息。持卡人如不同意上述授权,可拨打02396968客户服务热线或相应信息推送渠道指引的退订方式进行取消。无论持 卡人是否同意上述授权,本行将继续提供优质服务,并不会 影响向持卡人发送风险提示、服务状态通知、业务办理进度、 还款提示等提醒信息。第五十二条 持卡人在申领、使用、注销银行卡等过程中,持卡人同意本行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为业务或管理需 要收集、传递及使用持卡人的个人资料信息。本行按照档案 管理相关制度要求保存持卡人的个人信息相关
13、业务资料,其 中借记卡通过联网的各类终端交易的原始单据至少保留二 年备查。第十章反洗钱第五十三条持卡人应积极配合本行开展反洗钱、非居民金融账户等尽职调查。持卡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手机 号码等个人资料变更,应及时到发卡网点办理变更手续。因 持卡人未能及时向本行提供准确资料而导致的任何风险或 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对于未向本行提供真实、准确、 完整、合法、有效的资料,使得本行无法开展反洗钱、非居 民金融账户等尽职调查,本行保留拒绝发卡或借记卡功能限 制的权利。第十一章章程的变更第五十四条本行可基于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 章、行业协会自律规定、银行卡组织等第三方合作机构行业 规则、维护持卡人权
14、益、保障持卡人交易安全、提升服务质 量,以及自身业务发展、系统升级等需要变更或修订本章程。 本行将采取适当的方式提前公告,具体以本行官方网站或营 业网点公告为准。如不接受本行对章程内容的变更,持卡人有权在公告规定的合理期限内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借记卡及相关服务;持卡人在公告期结束后仍继续使用借记卡及相关服务,而未办理 销卡,视同对变更条款的无条件接受。第十二章其它第五十五条 持卡人申领、使用和注销银行卡时,须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各项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本行暂未行使、延迟行使或部分行使本章 程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被视为是对有关
15、权利的放弃或部分 放弃,本行可在本行认为适当时进一步行使有关权利。第五十七条重庆三峡银行个人金融部为借记卡业务 的主管部门,其他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开展借记卡相关工 作。本行及其营业网点和员工,未按本章程相关要求办理或 违规操作的,将按照本行违规行为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进行 处罚问责。第五十八条本章程项下的每一条款皆可分割。如本章程项下某项条款出现全部或部分失效、程项下某项条款出现全部或部分失效、违法或遇不可执行等情况,其余条款或该条款其它部分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 行性均不受影响。第五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监管要求 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执行。第六十条本章程由重庆三峡
16、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本 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重庆三峡银行财富人生借 记卡章程(2011年版同时废止。借记卡。按卡片介质类型不同,分为磁条卡(已停发)、纯芯片 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以下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统 称“芯片卡” b按客户类别、所符合申领条件等不同,分为普通卡、金卡等;按照配发卡片等实体介质情况分为实体卡、数字卡。按照卡片介质从属关系,借记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附 属卡是指借记卡主卡持卡人为本人申请的、与主卡共用结算 账户,并具有特定用途的介质。第四条本行发行的借记卡,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 标准,卡面应当载有以下要素:本行一级法人名称、统一品 牌名称、品牌标识(专用卡除外卡
17、号(纯芯片卡除外1 持卡人使用注意事项、客户服务电话、持卡人签名条(纯芯 片卡除外)等。第二章申领第五条 借记卡申请人承诺以实名制向本行提供真实、 合法、完整、有效、准确的资料信息,知悉并同意无论是否 核准发卡或终止用卡,本行概不退还有关申请资料。持卡人 领取借记卡后,应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名,并在用卡时按规 定使用此签名,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本行营业网点应当向借记卡申请人提供有关银行卡的 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现有持卡人亦可索取上述资料。第六条凡自愿遵守本章程且满足监管要求的个人,均可凭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 本行申领借记卡。经本
18、行营业网点审查合格后,即可对符合 申领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现场开卡或通知申请人前往指定营 业网点办理领卡手续。持卡人办理开卡手续逾6个月(含) 仍未领取卡片,本行可视同申领人放弃该项权利并同意本行 销毁卡片。本行营业网点在发放新的银行卡时,应当向持卡人发放 专门的安全用卡须知,提醒持卡人安全使用银行卡。第七条 委托单位批量申请或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借记 卡的,申请人应持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本行营业网点或 智能柜台等渠道办理卡片激活方可正常使用。第八条 本行将根据主卡持卡人申请为其指定人员开 立或注销附属卡。主卡持卡人授权附属卡使用其借记卡结算 账户内的资金,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交易及 债
19、务负清偿责任。第九条 同一个客户在本行全部营业网点开立的借记 卡张数(含附属卡)达到4张及以上的,不可再申请开立借 记卡,但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军人保障卡、已销卡除 外。第三章使用第十条 持卡人领取并启用借记卡必须设定查询密码 和/或交易密码,使用借记卡办理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 等业务须凭密码进行(芯片卡电子现金、银联卡小额免密免 签业务,以及本行或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等银行卡组织规 定的其他可不使用密码的交易除外卜密码用途及设置方法 以本行有关业务规则为准。持卡人也可在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等银行卡组织、本行规定范围内,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 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
20、脱机消费以及通过移动设备、 短信、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可按照约定凭借持卡人 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静态验证码、动态验证码,借记卡 卡号、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 信息以及面部/指纹/声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 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第H-一条持卡人须在借记卡项下结算账户中存入足额款项后,方可进行消费、支付等交易,本行另有规定的除 外。第十二条借记卡可在本行营业网点、特约商户以及具 备存取款、转账汇款、查询、缴费、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 功能的自动柜员机、自助终端(以下简称自助设备卜网上 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上使用,也可在中国银联股份
21、有 限公司等银行卡组织的境内外自动柜员机和特约商户等受 理点使用。持卡人可向本行申请开通电子银行服务。持卡人办理电 子银行业务须同时遵守监管部门及本行关于电子银行业务 的相关规定。第十三条持卡人可根据本人交易习惯,开通或关闭借 记卡在自助设备和特约商户等渠道的消费、取现、转账等服 务,并可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地区、时间、渠道等维度设置 交易限额。第十四条芯片卡具有电子现金功能。电子现金视同现金,但不计息,不挂失。电子现金支持小额脱机消费、圈存、圈提和查询等功能。电子现金交易不设交易密码,凡使用芯片卡电子现金进行的 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因芯片卡保管不善造成 的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电子
22、现金账户留存余额不得超过 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高限额。第十五条为便于持卡人小额交易,带有闪付功能的银联芯片借记卡支持开通小颤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 户进行一定限额内的交易时无需验证密码和签名。小额免密 免签功能的限额以本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 调整。持卡人可通过本行公布的渠道开通、关闭小额免密免 签功能,或调整小颤免密交易限额及限次。第十六条 持卡人可将本人借记卡(部分特殊卡种除 外)绑定至支付账户。持卡人授权本行直接根据支付机构的 指令扣划本人借记卡资金。持卡人同意绑卡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借记卡卡号、手 机号码等要素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借记卡
23、卡号与持 卡人在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支付账号建立签约关系。持卡人 绑卡后可按照支付机构的交易验证方式进行支付,持卡人知 晓并认可绑定支付账户为本人自主选择,愿意承担由此带来 的盗刷交易风险及资金风险。持卡人承诺妥善保管个人信 息、借记卡密码、支付机构交易密码、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 信息和其他验证信息以及移动设备,因持卡人泄露相关信遗失移动设备等自身原因或支付机构导致的交易争议由持卡人与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本行提供必要协助。第十七条经密码或其他交易验证方式完成的交易,即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并由持卡人承担交易款项。基于持卡人 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等产生的信 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
24、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第十八条 持卡人须在安全的互联网、通讯环境和商户实体受理环境下使用借记卡,对于非本行原因所导致的交易 风险和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持卡人应采取合理谨慎措施 妥善保管借记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 并不得将借记卡出租、出售或转借他人。因借记卡、密码以 及验证要素保管或使用不当,以及出租、出售或转借产生的 后果或损失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第十九条 持卡人通过相同或不同渠道当日连续三次输错查询密码/交易密码(以本行系统时间为准,电子现金除外),卡片查询密码/交易密码即被锁定。若持卡人仍记得密 码,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密 码解锁,本行验证密
25、码无误后解除锁定。卡片交易密码锁定 仅限制凭密交易,不影响持卡人基于此账户与本行签订的电 子银行、第三方支付或个人贷款等协议发生的交易。若持卡 人遗忘密码,持卡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到本行 营业网点,办理重置密码。第二十条持卡人同意本行在知悉或怀疑借记卡遗失、被盗或被仿冒时,可不通知持卡人立即进行止付处理。第二十一条 借记卡须在有效期内使用。磁条卡、未配 发实体卡片的电子卡,其使用期限通常为长期有效;芯片卡 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0年,以卡面印制的使用限期为准昔 记卡如未配发实体卡片或卡面未印制有效期的,以本行系统 记录的有效期为准。有效使用期届满前,持卡人应及时办理 相应的换领手续。借记
26、卡有效期到期后,持卡人不能在境内 外自助存/取款机、商户POS机使用卡片,也不能使用其项 下的电子现金账户办理圈存、消费(仅可办理销户圈提), 但卡项下关联账户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第二十二条持卡人因卡片损坏(包括但不限于卡号模糊不清、磁道损坏、芯片损坏等),磁条卡升级芯片卡或芯 片卡有效期届满等原因换领新卡的,持卡人可持有效身份证 件,到本行营业网点申请更换新卡。持卡人在本章程项下的 责任和义务不因换卡发生变化,部分签约功能可自动转移至 新卡内;对于不能自动转移的签约功能,本行将提示告知, 持卡人应及时办理签约变更手续。如芯片卡芯片损坏无法读 取,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将以45天后脱机交易
27、流水到账的结 果为准。如持卡人自换卡之日起6个月内未到指定网点领卡, 为保障卡内资金安全,本行有权将新卡作废。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凭卡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遇吞卡时,可按该自助设备所属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领回手续。逾期未领的,持卡人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本行营业网点 办理挂失补卡手续,自助设备所属机构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 被吞卡片O第二十四条持卡人同意若借记卡一年以上未主动发 起交易,且账户余颤小于10元(含),本行有权采取账户止 付、销卡等措施,但应在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以公告等方式 提前通知持卡人。第二十五条本行不对持卡人使用借记卡所购商品或 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负责。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 纠
28、纷,均应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 向本行支付交易款项。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同意本行为控制交易风险有权拒绝交易请求,或自行设定、变更允许持卡人在一定时期内进 行特定交易的次数或金额限制。借记卡现金存取、转账结算 及消费等交易实施的限额管理标准以本行对外公布的为准。第二十七条 借记卡使用过程中,由于设备故障、通讯失灵、卡片损坏、战争灾难、不可抗力或本行及本行的服务 机构或代理人无法控制的其它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卡片不 能正常使用或本行不能履行在本章程项下的其它义务,本行 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第四章挂失与解挂第二十八条密码遗忘
29、或泄露后,持卡人应及时持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到本行办理密码重置,设置新的交 易密码或查询密码。交易密码和查询密码可单独或同时重 置,单独重置时,未重置的密码仍然有效。第二十九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借记卡,防止借记卡遗失、被盗或仿冒。第三十条 借记卡如不慎遗失或被盗,应及时致电本行 7*24小时客服热线办理口头挂失;或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 往本行指定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挂失相关手续办妥后立即生 效,持卡人不承担挂失有效期内该卡被冒用所造成的资金损 失(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挂失时间及金额以本行系统记 录为准。口头挂失6个自然日内(自挂失当日算起),须补 办正式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将自动失效;正式挂失办理 后长期有效,直至解除挂失或销卡为止。芯片卡电子现金账 户(补登余额除外)不提供挂失服务,因不能挂失所产生的 资金损失风险由持卡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