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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银行借记卡章程(2023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 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 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订本章程。持 有广州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持卡人”)和向广州银行申请借记 卡的客户(以下简称“申请人”)均应遵守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借记卡,是指广州银行向个人发行的具 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投资理财、消费缴费等全部或部分功能 的银行卡。借记卡不提供透支服务。但因交易模式、结算或收费等原因发生账户欠款时,广州银行有权向持卡人追偿欠款,直至持卡人 还清欠款。第三条借记卡按介质类型不同,分为磁条卡(已停
2、发)、磁 条芯片复合卡和纯芯片卡(以下磁条芯片复合卡和纯芯片卡统称“ic 卡磁条卡仅包含借记卡账户,IC卡包含借记卡账户和电子现金 账户。第二十六条广州银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政策调整,对持卡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或其他监管所要 求的账户采取核实身份,暂停账户业务、终止业务关系等措施, 而无须预先通知持卡人。若持卡人借记卡账户超过三年(含)未主动发起交易、无任何签约类业务,且余额不为零的,广州银行有权将其借记卡账户 转为睡眠账户;持卡人可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到广州银 行重新激活使用。若持卡人借记卡账户自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广州银行有权限制其借记卡账户非柜面业务,
3、持卡人可本人持有效 身份证件、借记卡到广州银行核实账户开户人身份后恢复其借记 卡账户非柜面业务。若持卡人借记卡账户超过三年(含)未主动发起交易、无任 何签约类业务且余额为零的,广州银行有权对其借记卡采取销卡 处理。第二十七条对境内外监管或执法部门确认为卡面与磁条信 息不符的借记卡,广州银行有权对该卡采取止付等措施;在紧急 情况下,广州银行可授权相关银行卡组织停止转接该类借记卡的 交易。第二十八条对不遵守广州银行章程规定的持卡人,广州银 行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可采取收回卡片或注销卡片使用功 能等处置手段。第四章其他重要事项第二十九条 广州银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 借记卡服务收费项
4、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广州银行服务价目表, 持卡人可通过营业网点、官方网站(.cn)查询。持卡人须按广州银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 用,同意采用现金、转账或广州银行扣收的方式从指定的借记卡 账户中收取相关费用。扣收账户默认为产生费用的借记卡账户, 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其中借记卡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由广州银 行从借记卡账户中自动扣收。若借记卡账户内活期存款余额不足 或系统原因扣款失败,广州银行有权追缴,直至欠款全部缴清。第三十条广州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系统升级等需要对 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进行调整,具体以广州银行最新公告为准。 持卡人因对调整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有异议,可向广州银行 提出
5、销卡申请。第三十一条 为满足广州银行向持卡人提供借记卡相关服务的需要,广州银行在依法合规且取得持卡人授权同意的前提下, 可自行或通过有关单位或个人查询、收集、留存并使用持卡人的授权信息,并根据最小必要原则将上述获得的个人信息提供至有 关单位或个人。有关单位包括广州银行、监管机构、司法机构、 仲裁机构、行政机构、银行卡组织、电信运营商、合作/外包机 构(如积分、促销活动等增值服务合作机构、联名合作机构等)。广州银行承诺仅为处理借记卡项下金融产品和服务相关事 务及履行法定义务之目的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获取或提供申请人、 持卡人信息,并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广州银行承诺妥善保管持卡人个人
6、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查询、使用持卡人信息。持卡人的授权信息包括本人姓名、性别、面部/指纹/声纹等生物特征、证件号码及证件有效期、联系地址、电话号码、电子 邮件地址、借记卡卡号、已上传照片等。持卡人授权的用途包括业务申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审 查审批、业务办理、制卡邮寄、风险监测与管理、客户服务与回 访、增值服务、异议核查和数据研究分析等业务需要。第三十二条 广州银行在获得持卡人明确同意的前提下,可将持卡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号码用于营销、 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等用途,广州银行可通过电话、短信、 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向持卡人发送产品和 服务、营销、用户
7、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等相关信息。第三十三条 基于持卡人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持卡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但不影响撤回前我行基于其同意已进行的信息处 理活动的效力。持卡人可通过广州银行客服热线、营业网点柜面、 电子渠道提出撤回授权同意。无论持卡人是否同意给予授权,不 影响广州银行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金融产品或服务(相关个人信息 属于提供产品或服务所必需的除外)。第三十四条 广州银行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 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监管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风险管理需要, 对持卡人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和功能限制。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如对广州银行提供的服务
8、有疑问或投诉等情况,可拨打广州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6699 (广东)或400-83-96699 (全国),或向广州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反馈。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广州银行和借记卡持卡人如发生争议,应协商 解决,或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 可向广州银行经办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广州银行以合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 或官方网站公告)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借记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公告 内容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广州银行最新发布的公告为准。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广州银行制定、修改和解释。广州银行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将通过广
9、州银行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等 渠道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公告。公告满30天后,修改后的章程 即生效,原章程废止。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 用借记卡,持卡人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借记 卡的,可向广州银行营业网点提出销卡申请,广州银行为持卡人 办理销卡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持卡 人同意接受修改后的章程条款。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 管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2023年7月30日起正式施行,原广州银行借记卡章程同时废止。磁条卡不设置有效期。IC卡遵守金融监管机构与相关银行卡组织的业务规定设置有效期。卡片到期时,持卡人如需继续使
10、用 借记卡,应及时到广州银行更换新卡。对已过期的借记卡,持卡 人使用借记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如持卡人因未及时更 换新卡而造成卡片无法使用,广州银行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 失。第二章借记卡申请第四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且符合广州银行发卡条件的个人 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广州银行申请借记卡,经广州银行审 核通过后为申请人开立借记卡。申领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委托 他人代理申领借记卡的,需同时出示本人及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 件及广州银行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第五条代理申领的借记卡,需持卡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和密码至广州银行营业网点或广州银行指定开放的渠道 激活启用(监护人代理开卡的除外)。
11、借记卡启用前,只支持存 现、转入等贷方交易,不支持取现、转出、消费、缴费、理财投 资等借方交易。第六条 同一申请人在广州银行开立的借记卡不得超过4张 (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军人保障卡、已销户的借记卡除外),且在广州银行仅能开立一个I类账户。原则上,同一代理人在广州银行代理开立借记卡的数量不得超过3张。第七条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求,申请开立广州银行发行的 联名卡,享受联名卡的优惠或增值服务。广州银行联名卡停止发 行后,对已发行的联名卡,申请人可继续使用,原卡片优惠及增 值服务以广州银行相关公示内容为准。第三章借记卡使用第八条 借记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仅限于个人持有的现金存入,或工资性款项、属于个
12、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转账 存入,以及其它合法交易资金的存入。借记卡外汇账户使用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个人外汇管理 的相关规章制度办理。借记卡境外交易遵照监管机构关于银行卡境外交易的相关规 定办理。第九条 借记卡账户内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存款 利率、计息办法和广州银行有关规定计付利息,电子现金账户不 计付利息。第十条 借记卡可在广州银行境内的营业网点、特约商户以 及具备存取款、转账汇款、查询、缴费、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 功能的自动柜员机、自助终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 上使用,也可在中国银联等相关银行卡组织的境内外自动柜员机 和特约商户等受理点使用。持卡人持IC卡在境内外
13、自助设备和特约商户使用时,仅可通 过芯片完成交易。第十一条持卡人可向广州银行申请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微信银行和电话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持卡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须同时遵守广州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规定。第十二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借记卡和密码,借记卡只限持 卡人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或出售他人使用。因持卡人保 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广州银行不承担责任。持卡人使用借记卡 办理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等业务须凭密码进行(IC卡电子 现金、银联卡小额免密免签业务,以及广州银行或银行卡组织规 定的其他可不使用密码的交易除外)。持卡人按规定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可按照约定凭借持卡 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
14、,静态验证码、动态验证码,借记卡卡 号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面部/ 指纹/声纹/虹膜/指静脉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 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使用密码或上述其他验证要素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 人所为并由持卡人承担交易款项。持卡人依据密码或上述其他验 证要素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视同该项交易的有 效凭据。第十三条IC卡电子现金不计息,不挂失。IC卡电子现金交易不设交易密码,凡使用IC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 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因IC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广州银行不 承担责任。第十四条广州银行发行的带有闪付功能的银联芯片借记
15、卡,持卡人可通过广州银行营业网点、手机银行等渠道申请开通或关 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后,持卡人在指定 商户进行一定限额内的交易时无需验证密码和签名。借记卡小额免密免签业务单笔交易限额及单日累计交易限 额均为1000元人民币。若超过该交易限额,持卡人可通过输入 账户密码完成交易。第十五条 借记卡具备相关网络支付功能。持卡人可将本人 借记卡(部分特殊卡种除外)绑定至支付账户。持卡人授权广州 银行直接根据支付机构的指令扣划本人借记卡账户资金。持卡人 同意绑卡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借记 卡卡号、手机号码等要素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借记卡卡 号与持卡人在支付机
16、构开立的指定支付账号建立签约关系。持卡人绑卡后可按照支付机构的交易验证方式进行支付,持 卡人已知晓并认可绑定支付账户为本人自主选择,持卡人已充分 知悉该网络支付业务持卡人身份识别方式、交易验证方式、交易规 则等足以影响持卡人决定是否使用该功能的内容,愿意承担由此带 来的资金风险。持卡人承诺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借记卡密码、支 付机构交易密码、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和其他验证信息以及 移动设备,因持卡人泄露相关信息、遗失移动设备等自身原因或 支付机构导致的交易争议由持卡人与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广 州银行可提供必要协助但不承担因此造成持卡人的直接或间接 损失。第十六条 若持卡人连续输错密码超过3次,
17、广州银行将对 借记卡实施账户锁定。持卡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到 广州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解除锁定或密码重置手续。第十七条持卡人的借记卡若遗失、被盗或持卡人遗忘借记卡密码,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时到广州银行营业网点 办理借记卡账户书面挂失。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出示持卡人 及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配发存折的借记卡挂失后,对应的活 期存折仍有效,持卡人应同时申请办理存折书面挂失。书面挂失后须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营业网点办理 解挂手续。持卡人若不能及时办理书面挂失,也可到广州银行营 业网点或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途径办理口头挂 失,但必须在5天内(自口头挂失当日起算)补办
18、书面挂失手续, 否则,口头挂失自行失效。挂失生效前以及挂失失效后,账户资金发生变动所造成的经 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广州银行不承担责任。借记卡挂失后 将不支持资金转出的交易,但不影响持卡人基于此账户已签订的 代缴费协议等产生的扣费交易。IC卡电子现金账户不予挂失,因遗失借记卡而造成的电子现金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第十八条 借记卡如有损坏,磁条卡升级IC卡或IC卡有效 期届满等原因,持卡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广州银行营业网 点申请更换新卡。若广州银行因与合作单位、银行卡组织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 无法更换为相同卡种的,经持卡人同意,广州银行可为其更换普 通借记卡或客户级别对应的贵宾借记卡。若持卡
19、人不同意更换卡 种,可向广州银行申请销卡。第十九条申请人/持卡人应向广州银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的个人资料(包括身份证件、联系地址、联系电 话、手机号码、职业、税收居民登记信息等)。如个人资料有变 更应及时通过广州银行营业网点或广州银行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修改,因未及时变更信息导致的结果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对于留存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未在合理期限内 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广州银行有权中止为持卡人办理业 务,直至持卡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为止。目 请人/持卡人应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借 记卡和借记卡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
20、依法合规开 立和使用本人借记卡和账户。第二十条 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理业务后,应及时对账,以 保障自身权利。如持卡人对账务有疑义,应自有疑义交易发生之 日起30天内向广州银行书面提出,否则视同持卡人认可全部交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广州银行自助设备上使用时,因机器 故障或操作失误造成吞卡的,磁条卡持卡人本人须于吞卡次日起 3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吞卡网点办理领卡手续;IC卡持 卡人本人须于吞卡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吞卡 网点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广州银行将按规定程序处理被吞 卡片。在相关银行卡组织的境内外自动柜员机发生吞卡,可按该自 动柜员机所属银行规定到指定网点办理领卡手续。逾
21、期未领,自 动柜员机所属银行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被吞卡片。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有权随时终止使用借记卡。在已明确持 卡人借记卡账户状态正常、账户余额可结转、账户在广州银行无其 他有效签约业务、无贷款和其他负债的前提下,持卡人可通过广州 银行营业网点或者广州银行指定的渠道办理销卡业务。委托他人办 理的,需同时出示持卡人、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二十三条 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持卡人账户风险和损失的,广州银行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 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 直接或间接损失。除银行过错外,持卡人在互联网上使用广州银 行借记卡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
22、行承担。持卡人不得 以与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向广州银行支付所欠款项。第二十四条 因持卡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或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的,广州银行 有权随时终止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因持卡人未按广州银行规定缴 纳相关费用,广州银行有权随时停止向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对 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给广州银行造成损失的,广州银行 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广州银行有权对伪造、盗用、冒领冒用借记卡进行诈骗以及利用借记卡在互联网或者线下进行非法活动的行 为进行起诉,并递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借记卡账户开户人确认其借记卡账户为他人冒名开立的,应 当向广州银行出具被冒用身份开户并同意销户的声明,广州银行 予以销户,账户资金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