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 第8章 违约责任【第577-594条】逐条权威释义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典合同编 第8章 违约责任【第577-594条】逐条权威释义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docx(1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民法典合同编第8章违约责任【第577594条】逐条权威释义提示与声明1、本文档内容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中册)【黄薇主编,全国 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合同编通那么分编 条文释义” 的局部内容;2、本文档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第一分编 通那么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 定的,应当承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违约责任基本规那么的规定。【条文释义】一、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
2、事责任,也就是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当的责任。 本法将履行抗辩权规定在合同的履行之中,将解除规定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之中,将违约 责任单独作为一章予以规定,以表达违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较之债务不履行的其他 救济措施,所具有的特殊性。违约责任,首先要求合同义务的有效存在。不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所产生的民事责 任,不是违约责任,这使得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区分开,后两者都不是以合 同义务的存在为必要前提。其次,要求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这包括了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和不完全履行等,还包括瑕疵担保、违反附随义务和债权人受 领迟延等可能与合同不履行发生关
3、联的制度。合同义务的违反,可以从被违反的义务角度区分为违反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 义务和不真正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债的关系中所固有、必备,并以之决定债之类型的基 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是指补助主给付义务以确保债权人利益能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附随 义务,是指根据诚信原那么产生的顾及对方当事人法益和利益的义务。不真正义务,是指债权 人的受领义务或者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例如,通过网络交易购买一台空调, 卖方交付空调并转移空调所有权是主给付义务;卖方交付质保书、发票的义务是从给付义务; 卖方不得将其所获知的买方的个人信息泄露是附随义务。买方在空调出现问题而漏水时尽量 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4、扩大是不真正义务。本条按照违约行为的具体形态,将违约行为区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 合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即债务人不为当为之事,包括履行不能和履行拒绝。例如,履行 拒绝,即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义务却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拒绝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 示的。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债务人为不当为之事,也就是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 害人的特定情况。这两种计算方法的主要区别是是否将受害方的主观因素加以考虑,在计算 方法上以客观方法为主,有助于计算的便利,也防止当事人因赔偿数额而对交易的过分抑制, 但也要适当考虑主观方法。在客观计算时,首先可以考虑替代交易。其次可以考虑市场价格。当然,对
5、于计算的时 点究竟是订立合同时、违约时、裁判时还是一审口头辩论终结时,由司法和实践进一步开展。 再次,对于金钱债务的到期不履行,债权人有权要求支付自该笔债务到期时起至支付时止的 利息。最后,还可以考虑债权人因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而导致的债权人对其他第三人所承当 的违约赔偿数额。在主观计算时,如果合同的标的物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例如具有特殊意义的照片, 该标的物在普通的市场价格之外,还有精神因素和感情色彩因素,计算赔偿数额时可以予以 考虑。这也与本法第1183条第2款的规定精神相一致。对于以精神上满足为目的特殊类型 的合同,例如与婚礼、葬礼、旅游等事务相关的合同,精神损害具有可预见性,计算违约
6、赔 偿数额时,也可以对这些合同的特性予以考虑。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 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 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约定违约金的规定。【条文释义】一、一般界定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 数额的金钱,这是违反合同可以采用
7、的承当民事责任的方式,只适用于当事人有违约金约定或者 法律规定违反合同应支付违约金的情形。违约金的标的物通常是金钱,但是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 约金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依据产生的根据,可以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本条仅规定了约定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主要适用于合同之债,但法定之债也不妨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可能表现为不同的形式,可以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 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根据约定违约金的目的,可以区分为赔偿性的违约金、惩罚性的违约金和责任限制性违约金。 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一方面是为了事先确定违约后的赔偿数额,以降低法定损失的举证本钱,另 一方
8、面也可能是为了向对方施加履约压力、催促对方守约而约定高额的违约金,还可能是为了避 免责任过重而约定低额的违约金。当事人的这些意图可能兼而有之,因此,不同性质的违约金可 能在功能上有交叉和重合。本条规定的违约金以赔偿性的违约金为原那么,当事人无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时,推定为赔偿性的违约金。二、约定违约金的调整L司法酌增。本规定中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比照 合同法第114条中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更为明确了本规定确 立的是司法酌增规那么。本法并未采取原经济合同法第35条将违约金作为违约赔偿最低额的预定, 因此,如果违约金数额低于损失数额,
9、那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予以增加,而非允许当事人 在违约金之外另行请求法定的赔偿损失,增加违约金之后,债权人无权请求对方赔偿损失。司法酌增适用的前提是:(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此处并未如同下一分句中的司 法酌减规那么一样使用了“过分”一词,以表达对债权人或者守约方的更强保护,因此,至少酌增 的标准不应比酌减的标准更为严苛。(2)债权人提出申请,并应当对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予以 举证。此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增加,但并非应当增加,一般而言,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 不应超过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判断是否予以增加以及增加的幅度时, 可以综合斟酌考虑一些因素,例如当
10、事人是否具有明确的限制责任的意图、债权人是普通民事主 体还是商事主体、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同的履行情况、预期的利益等。2.司法酌减。本规定中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比照合同法第114条中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更为明确了本规 定确立的是司法酌减规那么。根据自愿原那么,当事人有权约定违约金,但是,如果任由当事人约定 过高的违约金,在有些情况下,无异于鼓励当事人获得不公平的暴利,也可能促使一方为取得高 额违约金而故意引诱对方违约。因此,本款规定了司法酌减规那么,以在意思自治、形式自由的基 础上协调实质正义、个案公平,平衡自愿原那么和公
11、平、诚信原那么之间的关系。司法酌减的前提是:(1)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约定的违约金必须“过分” 高于造成的损失。这意味着,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虽然高于造成的损失,但并未“过分”高于,就 不应当适用司法酌减。(2)债务人提出申请,并就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予以举证。此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但并非应当适当减少。在判断约定 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调低的幅度时,一般应当以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为基准。司法实践中对此掌 握的标准一般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 失”,但对此不应当机械主义,防止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此时,可以综合
12、考虑辩论终结前出现 的以下因素:(1)合同履行情况。如果局部履行对债权人意义甚微,那么应审慎酌减违约金。(2) 当事人过错程度。债务人主观过错程度较小或者债权人也有过错时,可以适当调整违约金的数额。 在违约方属于恶意违约的场合,卖方违约将货物卖给别人而不卖给原已签订合同的买方,违约金 的调整应当表达出对恶意违约的惩罚。在违约方违约但非违约方也有过失的场合,违约金的调整 就不应过多表达惩罚色彩。(3)预期利益。预期利益实现的可能性较大时,酌减违约金应当更为 审慎。此时,应考虑债权人的一切合法利益,而不仅仅是财产上的利益。(4)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如果债务人是商事主体,其对违约风险的预见和控制能力
13、更强。(5)其他因素。例如,债务人给 付约定违约金到达了可能严重影响债务人的生存的程度;债务人因违约而获利的,也可以予以考 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根据公平原那么和老实信用原那么,对上述因素予以综合权衡,防止 简单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机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平。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适用定金罚那么后也可能会出现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的情形,此时可以参照适用本款规定,从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 当减少。三、迟延履行违约金和继续履行之间的关系本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当事人可以就
14、迟延履行这种特定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如果当事人专门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除另有约定外,该种违约金仅针对违约方对其迟 延履行所承当的赔偿责任,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义务。但请求继续履行应当是针 对迟延后履行尚属可能且对债权人有意义的情形,如果继续履行因对债权人无意义而被拒绝,或 者在履行迟延后陷于履行不能,债权人可转而要求替代给付的赔偿,该替代给付的赔偿数额一般 大于迟延履行的赔偿数额,其作为继续履行的转化形态,可与迟延履行违约金并行主张。本款规定,违约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对此不应反面解释认为如果债 权人先主张继续履行或先行受领了继续履行,即不得请求迟延履行违约
15、金或者视为放弃迟延履行 违约金。债权人受领了债务人迟延后的继续履行,仍可并行主张迟延履行违约金,此并行主张不 以受领给付时作特别保存为必要。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 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局部不 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 额。【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违约定金的规定。【条文释义】所谓定金,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 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原担保法对定金作出了规定,考虑到
16、本法生效后,担保 法被废止,因此本法吸收了担保法有关定金的规定。定金是担保的一种,由于定金是预先交付的,定金惩罚的数额在事先也是明确的,因此 通过定金罚那么的运用可以催促双方自觉履行,起到担保作用。定金与预付款不同,定金具有 担保作用,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适用定金罚那么; 但预付款仅仅是在标的物正常交付或者服务正常提供的情况下预付的款项,如有缺乏,交付 预付款的一方再补交剩余的价款即可,在交付标的物或者提供服务的一方违约时,如果交付 预付款的一方解除合同,有权请求返还预付款。定金与押金也不同,一般而言,押金的数额 没有定金数额的限制,而且没有定金罚那么的适
17、用。实践中定金的种类也非常多。最为常见的是违约定金,即在接受定金以后,一方当事人 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按照定金罚那么予以处理。 除了违约定金之外,常见的还有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解约定金。定金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那么,可以在合同的主文中 载明,也可以单独设立。但是,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自实际交 付定金时才成立,当然定金交付的时间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当事人订立定金合同后,不履行 交付定金的约定,不承当违约责任。同时,定金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应参照适用本法第682 条第1款和第566条第2款的规定。按
18、照本条第2款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在能够确定主合同标的额的前 提下,约定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那么超过的局部不产生定金的效 力,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按照约定抵作价款,但未超过的局部仍然产生定金效力。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那么】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 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 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违约定金效力的规定。【条文释义】按照本条规定,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
19、作价款或者收回。但如果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定金最为重要 的效力是定金罚那么,即定金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进行双倍返还定金或者扣收。适用定金罚那么的前提条件首先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当法律对定金有特别 规定时,应当适用特别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时,根据自愿原那么,应尊重当事人的特别约定。 在不存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中,适用定金罚那么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 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并且该违约行为要到达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即根本违约的程度。适用定金罚那么的效果是,给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
20、应当双倍 返还定金。第五百八十八条【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缺乏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定金与违约金、法定赔偿损失之间适用关系的规定。【条文释义】本条第1款规定了定金和违约金之间的适用关系,合同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 了定金,在当事人不存在明确的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 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对方当事人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 适用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当然,不能并用的前提是针对同一违
21、约行为,如果违约金 和定金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在这些违约行为都存在的前提下,仍然存在并用的可能性, 但无论如何不应超过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总额。本条第2款规定了定金和法定赔偿损失之间的适用关系。与违约金不同,定金的数额不 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但是,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可能会超过适用定金罚那么之后的数 额;并且,对于违约金,本法585条第2款规定了司法酌增的规那么,而对于定金并未明确规 定类似规那么。因此,本款规定,定金缺乏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 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据此,约定的定金缺乏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守约方既可以 请求定金,同时也可以就超过定金数额的局
22、部请求法定的赔偿损失,此时,定金和损失赔偿 的数额总和不会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这既有助于对守约方利益的充分保护,但又防止了 守约方获得超过其损失的利益。第五百八十九条 【拒绝受领和受领迟延】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条文释义】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是指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了债务或者提出了履行债务的请 求,债权人无理由地不予受领或者协助。立法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受领,会给债务人增加不利,应当对此明确规
23、定。经研究,为了保护债务人利益,参考比拟 立法例,增加了本条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构成的要件包括:(1)债务人按照 约定现实履行了债务,或者提出了履行债务的请求,即债务人已经现实提出或者言辞提出。 (2)债务内容的实现以债权人的受领给付或者其他协助为必要。(3)债权人拒绝受领,这 里的拒绝受领是广义的,即不受领,包括了迟延受领或者明确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拒绝受 领等情形。(4)债权人无正当理由。债权人拒绝的正当理由,例如,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存 在严重质量问题,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不影响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并不会使得债务人的给付义务 消灭。但是,债权人受领债务
24、人的履行,既是受领人的权利,但其无正当理由不受领,会导 致债务人的利益受损,因此其也是债权人的义务,但是该义务的违反一般不会导致债权人的 违约责任,而一般导致减轻债务人的负担或者责任,或者使得债权人负担增加的费用等相应 的不利后果,可被认为是不真正义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本条第1 款即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对于由此给债务人增加的费用,债务人可以请求 债权人赔偿。所谓给债务人增加的费用,包括:(1)债务人提出给付的费用,例如,货物往 返运送的费用、履行债务所支付的交通费用、通知费用等。(2)保管给付物的必要费用。(3) 其他费用,例如对不宜保存的标的物的处理费用。同
25、时,本条第2款规定,在债权人受领迟 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第五百九十条 【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 响,局部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 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不可抗力后果的规定。【条文释义】不可抗力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不受当事人意志所支配的现象,是人力所不可抗拒的 力量。行为人完全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如果让行为人对自己无法控制的情形承当责 任,对行为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很多国
26、家和地区、国际性合同文件都将不可抗力作为 免除行为人违约责任的事由予以规定。据此,本条第1款首先规定了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 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局部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与本法第180条第1款的规定是相同的。据此,存在以下要求:(1)发生了不可抗力的事件。(2)债务人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不能履行合同。在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上,要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局部或者全部 免除债务人的责任。首先要注意的是,应当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具体影响,判断免责 的范围和程度。在有些情况下,不可抗力会导致债务根本无法履行;但有时,不可抗力仅仅 会导致迟延履行
27、。最后,要注意法律的特别规定。通常情况下,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合同的,根据不 可抗力的影响,局部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也要承当责 任的,那么需要依法承当责任。故本条第1款规定了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什么 情况下应承当民事责任、承当责任的程度等要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例如,邮政法第48条 和民用航空法第124条对此设有明文规定。本条第1款第2句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 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这意味着,根据诚信原那么,债务人有义 务在合理的期间内就不可抗力的发生以及对债务履行的影响,通知债权人,以使
28、得债权人能 够采取措施减轻债权人可能遭受的损失。本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如果债务人 没有迟延履行,那么不可抗力的发生就不会导致债务的不能履行进而发生损害,因此债务人的 迟延履行与债权人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债务人应当就不可抗力负责。但是,如果债务 人能够证明,即使其不迟延履行,仍不免发生债务的不能履行进而发生损害的,那么债务人应 当能够免责,此时债务人的迟延履行和债务的不能履行进而发生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第五百九十一条【减损规那么】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
29、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债权人防止损失扩大的减损义务的规定。【条文释义】债务人违约的,债权人不能无动于衷,任凭损失的扩大,而应当积极采取适当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这样有助于激励债权人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有助于增进整体效益。据此, 本条第1款对此予以明确规定。但是,债权人负有的减损义务是一种强度较低的义务,学说 上称之为不真正义务,债权人违反减损义务的,债务人不得请求债权人承当责任,而仅仅发 生债权人利益的减损,即其不得就因违反减损义务而扩大的损失请求债务人赔偿。本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 偿。适用
30、的前提包括:(1)债务人违反义务导致损失的发生;(2)债权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 以限制损失的程度或者防止损失的增加I;(3)发生的损失扩大;(4)债权人未采取适当措施 与损失的扩大具有因果关系。关键就是债权人是否采取了防止损失扩大的适当措施。措施是 否适当,主要考虑债权人是否按照诚信原那么的要求尽自己的努力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 果采取的措施将严重损害债权人自身的利益,或者有悖于商业道德,或者所支付的代价过高, 不应认为债权人未采取适当的措施。措施适当还要考虑采取措施的期限是否合理。债权人所 采取的适当措施根据具体的情形可能有不同的措施,例如:(1)债权人停止进一步履行。(2) 合理的替代交
31、易。(3)接受债务人变更合同的合理要约。本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需要注意 的是,违约方负担该费用的前提是,该费用是债权人因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并且根据 当时情况是合理的。第五百九十二条 【双方违约和与有过失】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责 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 偿额。【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双方违约和与有过错的规定。【条文释义】本条第1款规定了双方违约。违约可以区分为单方违约和双方违约。仅当事人一方违约 的,称为单方违约;双方当事人都违约的,称为双方违约。在双务合同中,有些合同义务
32、是 彼此独立的,不具有牵连性和对价性,因此,双方违反这些相互独立的合同义务是可能的, 并且不成立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在双方各自违反了相互独立的合同义务时,实际上是两 个独立的违约行为,因此各自都要向对方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本条第1款规定,当 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本条第2款规定了与有过错。与有过错,又称为过错相抵、混合过错,指受损害一方对 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在计算损失赔偿额时应当予以相应减少。例如,甲从乙那里 购买了一辆汽车,之后甲驾驶汽车运载超重货物,由于钢圈破碎导致翻车。交通事故处理部 分认定汽车质量不合格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但甲超重行驶也是造成事故
33、的原因之一。此 时,根据本款,就可以减少乙对甲的损失赔偿数额。有观点认为,我国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归责原那么,规定与有过错将与无过错的归责原那么 相矛盾。经研究认为,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归责原那么,仅仅是不依据违约方是否具有过错使 得违约方承当违约责任,但与有过错解决的是对方的过错导致损失发生时,是否能够减少违 约方的损失赔偿额,与无过错归责原那么之间并不矛盾。与有过错与双方违约不同,与有过错中,仅发生一个损害,只是对该损害的发生,债权 人也有过错;而在双方违约的情形,双方都违反了相互独立的合同义务,故存在两个违约行 为,由此发生两个损害。与有过错与本法第591条规定的减损义务也有不同。理论中,有
34、的 将减损义务作为与有过错的一种,有的将两者分开。本法分别规定了与有过错和减损义务, 其区分是根据时间阶段,与有过错解决的是损失发生的阶段,而减损规那么解决的是损失扩大 的阶段,因此两者发挥作用的场合是不同的。与有过错适用的前提是:(1)债权人因债务人违约遭受损失。(2)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导 致了损失的发生,但是,债权人的过错也是导致损失发生的原因。(3)债权人具有过错。此 处的并非固有意义上的过错,而是属于“自己对自己的过错”,这可能是因债权人自身的行 为局部导致了损害的发生。与有过错适用的法律后果是,扣减债务人相应的损失赔偿额。具 体扣减的数额要结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原因力的强弱等因素。
35、第五百九十三条 【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违约责任承当】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 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当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 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规定。【条文释义】违约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即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例如第三人迟延交货造成一方当 事人迟延履行。但是,本法对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那么,如果只要是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 成违约的,不管第三人原因的具体情况,都应当向对方承当违约责任,那么由于实践中当事人 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情况较为复杂,一概要求当事人一方承当违约责任,可能对其 过于严苛。例如,演员
36、甲按照约定赶赴剧场演出途中,被第三人驾车撞成重伤而无法演出, 经事故认定,该第三人负全责,此时让甲承当责任似乎是不妥当的。因此,在合同法规那么的 基础上,本法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所应承当的违约责任作了适当限缩,给司法实践留下 空间,将合同法第121条中“应当向对方承当违约责任”修改为“应当依法向对方承当违约 责任”。所谓“依法”,是指依据本法第577条的规定。据此,债务人因第三人的原因违约而向 债权人承当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债务人因第三人的原因违反了合同义务而构成违约。一般而言,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债务人违约而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当违约责任的,主要包括但并不 限于以下第三人:(1)履行辅助人。
37、履行辅助人,即法定代理人和根据债务人的意思事实上 从事债务履行的使用人。使用人包括委托代理人或者意定代理人,以及债务人为履行债务而 与之订立合同的第三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并非履行辅助人,他的行为就是债务人自身的 行为。(2)与债务人有其他合同关系的第三人。该类第三人主要包括原材料供应人、配件供 应人、产品制造人、产品上游供应商、次承租人等。(3)债务人一方的上级机关。民法通那么 第11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虽 然民法通那么随着本法的生效而被废止,但这一规那么背
38、后的考量也可以纳入本条的适用之中。依据本条,债务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时,债务人应当依法向债权人承当违约责任。 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第三人也应对债权人承当责任的,或者特别规定债务人不承当责任的,依 照该特别规定。例如,本法第791条第2款、第834条,旅游法第71条第2款,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等。还应当指出的是,本条与本法第1198条第2款关于平安保障义务的规定之间,应当在 适用时予以协调。一般而言,这两个规定中的“第三人”有所不同。本条规定的“第三人” 主要如上述,而平安保障义务之中的第三人那么主要指与平安保障义务人并无关系的第三人。第五百九十四条【国际贸易合同诉讼时效和仲裁
39、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时效期间的规定。【条文释义】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的争议一般都比拟复杂、涉及的标的额也 较大、主张权利也更为困难,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法对这类合同发生争 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规定为4年,相比国内同类案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的期间要长。本条规定的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4年时效期间,只适用于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的争议。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不适用本条规 定。本条仅规定了特别的时
40、效期间,关于时效期间的起算、届满后的效力、时效的中止、时 效的中断等,在法律无其他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本法第188条关于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其履行不符合约定,包括一般的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本条以不区分债务不履行的各种类型为起点,统一采取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 务不符合约定这种合同义务违反的救济进路予以规定,在本条之后的条文中,对合同义务违 反的不同效果,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予以分别规定,而仅在具体规定 中再区分债务不履行的上述各种类型。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那么所谓归责,就是将责任归属于某人;所谓归责原那么,就是将责任归属于某人的正当理由。 如果将责任归属于某人的正当理
41、由是该人具有过错,需要证明该人具有过错,这就是过错归 责原那么。如果将责任归属某人无须证明该人具有过错,但该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 免责,这就是过错推定。如果将责任归属于某人不以该人具有过错为前提,即使该人证明自 己没有过错仍然要承当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自己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这就是无过错归责 原那么。可以看出,过错、过错推定和无过错,对于受害人越来越有利,对于行为人越来越不 利。本条借鉴了国际上的这种开展趋势,在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中不考虑过错,非违约方只 需要证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即可,不因为违约方的无过错而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这有利 于减轻非违约方举证负担,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方便裁
42、判,增强当事人的守约意识。但是,为了妥当地平衡行为人的行为自由和受害人的法益,保护这两个价值,防止有违 约方绝对承当违约责任所导致的风险不合理分配,本法规定了一些相关的规那么:L违约责任的免除和减轻。比方,本法第590条第1款、第591条第1款、第592条的 规定。同时,本法在具体的典型合同中也规定了免责或者减责事由。比方第823条第1款、 第832条、第893条的规定等。2 .具体合同类型中的特殊归责和免责事由。本法在具体的一些典型合同中规定了特殊的 归责事由。比方,第662条第2款、第824条第1款、第841条、第897条、第917条、 第929条第1款、第930条的规定等。3 .允许当事
43、人约定免责或限制责任。根据自愿原那么,本法成认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一致 的免责或者限责条款的效力,仅在特殊情况下限制这些条款的效力。比方,本法第506条规 定和第618条设有明文规定。三、违约责任的形式本条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具体而言, 包括了:(1)继续履行;(2)修理、重作、更换;(3)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包括退货、减少 价款或者报酬等;(4)赔偿损失,包括法定的赔偿损失和违约金、定金等约定的赔偿损失。 本章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本法第179条第2款、第3款规定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 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当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
44、并适用J第五百七十八条 【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 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当违约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预期违约责任的规定。【条文释义】按照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期限 届满之前的,为预期违约,又称为先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 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合同债务,当然要求其不享有履行抗辩权等正当理由的,才构成 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包括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应当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预期违 约的违约责任,不同于本法第563条第1款第2项所规定的预期违约的解除,在预期违约
45、的 解除中,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说明其不履行的是主要债务,一般只有主要债 务的不履行才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当事人才有法定解除权。但是,本条规定的预 期违约包括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说明其不履行合同义务,无论该合同义务是 否是主要义务,即使是从给付义务或者附随义务等,对方都有权请求其承当违约责任。应当注意的是,该规定与不安抗辩权的相互衔接。本法第528条规定了以自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特殊情形。预期违约降低了另一方享有的合同权利的价值,构成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和对合同关系 的破坏,必将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如果在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另一方 当
46、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才能请求违约责任,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因此,当事人一方明确 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即使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对方也可以请求其 承当违约责任,而无须等到履行期限届满后,这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第五百七十九条 【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 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金钱债务继续履行的规定。【条文释义】所谓金钱债务,是指以债务人给付一定货币作为内容的债务,包括以支付价款、报酬、 租金、利息,或者以履行其他金钱债务为内容的债务。当然,这里所说的报酬指的是金钱报 酬,而不包括其他形式的
47、报酬。本条在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适用前提是金钱债务, 以与下一条相对应。当事人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履行。货币具有高度流通 性和可替代性,一般不会出现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或者不适于强制履行、履行费用 过高的情形,一般也不会出现因为不可抗力而完全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因此违约方应当继 续履行,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条要求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这有利于强化诚信观念,防 止交易当事人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拒绝继续履行金钱债务。第五百八十条 【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 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
48、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当。【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非金钱债务继续履行的规定。【条文释义】继续履行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具有国家强制性,不是单纯的合同义务的履行。继续 履行能够使得债权人尽可能实现其利益,防止了赔偿损失计算的困难,强调了合同的法律约 束力。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且非金钱债务能够 继续履行,守约方可以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除此之外,还可以请求违约方承当赔偿损失等 其他民事责任。继续履行和其他责任形式之间的关系,在不同的立法例中是不同的,英美法 系以赔偿损失为原那么,继续履行为例外;大陆法系那么以继续履行为原那么,赔偿损失为例外。 本法未对继续履行进行严格限制,只要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一般就可请求继续履行。因此, 在当事人一方违约时,一般情况下,守约方可以选择请求继续履行,同时请求赔偿损失;也 可以选择不请求继续履行,而仅请求赔偿损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守约方的选择予 以裁判或者裁决,除非存在本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债权人请求继续履行,必须以非金钱债务能够继续履行为前提,如果非金钱债务不能继 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