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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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茂县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实施细那么(送审稿)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为聚焦聚力抓工程促投资,规范有序推动重点工程 加快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 必须招标的工程工程规定阿坝州藏族羌族自治州重点工程管理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茂县实际,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 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工程的筹划评估、选择决策、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资金平安、 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第三条 茂县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适用本细那么,使用中央、省和州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性投资工程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本细那么所称的政府性投资工程是指全部或局部使用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

2、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工程;(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工程;(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工程;(四)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工程;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工程业主单位应当按 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等 法律法规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 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第十七条初步设计分别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审批。初步设计需组织专家审查并出具专家审查意见后报批,批复 后工程业主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必须经具 有审图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报建设工程主管部门 和行业主管部门

3、备案。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 使用。第十八条工程施工图完成后,工程业主单位委托具有资质 的预算编制单位进行预算编制,并报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 行预算评审,预算评审的结论作为工程招标最高限价的依据。第十九条 经发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 是控制政府投资工程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 出的投资估算10%的,工程业主单位应当按规定报原审批单位重 新审批。第二十条 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涉及建设规模、工艺流程、10 结构体系、使用功能等设计文件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应当由原 建设工程勘察、

4、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书面同意,业主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当 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业主 单位,业主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费一般可分三次拨付:勘察开工后预 付勘察费的30%;勘察文件完成后拨付勘察费的50%;工程竣工 验收后付清。设计费按设计进度分期拨付。设计合同生效后, 预付设计费的10%;初步设计完成后支付设计费的30%;施工图完 成后支付

5、设计费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后付清。第二十二条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文件周期拖延、返工,造成发包方经济损失的,应扣减费用或 赔偿损失。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 原那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11第五章工程招标投标第二十四条县发改局负责招投标限额以上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县住建、交通、水务、自然资 源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职能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对其行 业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县财政局负责采购限额以上政 府投资工程的采购指导和协调工作。工程招标预算控制价须经 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工程的

6、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 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到达必须招标规模的, 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 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工程招 标投标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执行。L必须招标范围(全部或者局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 家融资的工程):(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工程;(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 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2.必须招标范围内到达以下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2)重要设备、

7、 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12(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工程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 同估算价合计到达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第二十六条 工程工程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 算价未到达招标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 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 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有企业可以结合 实际,建立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工程采购制度。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的设备、材料等货物和服务采购 严格

8、按照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依法进行采购, 采购人应到县财政局备案,报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集中采购 目录以外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 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 工程,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方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工程工程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的复函规定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实施方式。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业主 单位按照内控制度选择确定方式:(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 币以上的施工,业主单位通过参照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确13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9、;(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施工、勘察、 设计和监理服务,业主单位可自行依法确定施工和服务单位。第二十八条在阿坝州境内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打 捆审批工程中单个工程总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具有通用 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无特殊要求的政府投资 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 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建议采用固定发包价抽签中标 法确定中标人(具体解释见阿坝州限额以下国家投资工程建 设工程随机确定中标人试行方法)。采用固定发包价抽签以外的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 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工程(不 含勘察、设

10、计、监理、设备或材料采购、建设管理及其他服务 工程),一般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宜采用经评审 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工程,一般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第二十九条严格招投标文件编制。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 币以下、打捆审批工程中单个工程总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工程采用固定发包价抽签的工程,严格依据阿坝州限额以下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工程随机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简称随机 中标标准招标文件编制。14采用固定发包价抽签以外的工程招标文件版本分别采用 阿坝州水利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阿坝州公路工程标准施工 招标文件阿坝州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阿坝 州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阿坝州房屋建筑和市政 工

11、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阿坝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材 料采购招标文件阿坝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监理招标 文件阿坝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勘察招标文件阿 坝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计招标文件阿坝州房屋建 筑和市政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四川省地质灾害治理 工程施工标准电子招标文件等。第三十条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工程,原那么上 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以投资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预 留必要的前期费用后,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工程总承包 工程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 的政府投资工程,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 总承包工程发包。第三十一条工程总承包一般

12、采用设计一采购一施工总承包 或者设计一施工总承包模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宜采用综合 评估法,综合评估因素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工程管理组15 织方案、设计技术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 计划、工程总承包工程业绩等。第三十二条 推行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房屋市政工程采用阿坝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企业投资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 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 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第六章施工阶段管理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 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

13、件订立书面 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 他协议。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的,取消 其中标资格。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在法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招 标人或中标单位需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行业 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延长期限需在投标有效期内。第三十四条合同双方必须按照招投标文件载明的承诺事项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有关违约清场条款。合16 同使用行业规范文本。招标人在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时,应明确中标单位入场的 工程管理机构人员在岗管理情况;应明确工程拨款进度,月度 施工计划、工程量变更程序和决算资料准备等内容。第三十五条 县域内承当建设任

14、务的所有企业,必须以所 承当单个建设工程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在 社保机构办理工伤保险。中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按 照合同价百分之五的比例,向县人社部门指定专门账户缴纳农 民工工资保证金,行业主管部门向业主单位发放施工许可证时 需审核人社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凭证。未落实农 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未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行业主 管部门禁止办理开工手续。第三十六条业主单位须完成报建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 并依法取得施工许可后方可施工,未办理相关手续,工程不得 开工。工程开工前需完成征地、拆迁和“三通一平”等工作。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需召开交底会,由县级分管领

15、导、行业主管部门、业主现场代表、施工单位主要工程管理人 员、监理单位总监和专监、勘察及设计主要技术人员五方责任 主体参加,主要就现场平安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技术质量要 求、施工方案,合同主要条款及风险、建设进度与工期等内容17进行交底并做出工作要求安排。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说明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意图,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勘察、设 计技术问题,参与工程验收。第三十八条严格执行压证施工制度。中标单位在中标后 或施工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工程经理、工程总监、主要技术负 责人及专职平安、施工、质检负责人等工程管理人员。确需变 更的,所更换人员必须是本投标单位的人员,其资格不得

16、低于 投标时承诺的条件,经业主单位审查同意,报行业主管部门批 准后方可变更(其中房建市政工程由住建部门在收到变更申请5 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其他人员变更由施工企业通过全省 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自行输入变更)。变更的人员数不得超 过投标承诺管理人员总数的50%。第三十九条业主单位假设发现非中标单位入场或者主要管 理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不一致的,不得准许开工,不得支付工 程款,并及时书面报告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责令中标单位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按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第四十条业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一)业主单位负责合同履约全面管理,重点检查施工单18 位主要管理

17、人员、机械设备是否按投标承诺、合同规定及工程 进度需要及时到位;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工程进度计划(网 络图、横道图)并予以落实;催促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健全施 工管理制度;检查施工、监理工程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二)行业主管部门要催促指导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按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施工;催促建 设单位、监理单位加强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的现 场监管并确认签证;加强对施工平安、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管理人员在岗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人员不在岗现象,第一次要求业主按照 合同约定进行处分并限期整改,第二次予以行政警告处分并限 期进行整改,

18、第三次将施工企业和相关人员计入不良行为记录。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投标文件、合同的相关条款,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积极配合业主单 位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监理单位应对 试验工程、重要隐蔽工程和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或返工会造 成较大损失的工程进行旁站,具体必须旁站工程按工程合同及 有关规范、规定执行。同时坚持工地巡视制度,总监对工地的 巡视频率不得低于每三天1次,其余监理人员每天对每道工序 的巡视应不少于1次。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19(五)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工程;(六)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工程;(七)县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投资工程。第

19、五条 政府性投资工程管理应遵循以下原那么:(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 城市总体规划,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有利于资源 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 协调、可持续开展。(二)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 那么,坚持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综合平衡,实行估算控制概算、 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工程法人制、资本金制、 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四)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职责,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第六条 县发改局是政府投资工程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编 制全县经济社会开展规划及工程规划,

20、建立茂县投资工程储藏 库;建立茂县抢险救灾工程工程工程队伍储藏库;负责政府投 资工程计划的转下达和计划执行情况监管。审批政府投资工程 的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指导和协 调招投标工作,核准招标范围和方式,对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过及时、可靠,施工记录必须与施工同步,不得追记补记,接受 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违约清场制度。施工单位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以下事项的,业主单位应及时进行清场处理,并向 行业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提请依法处理。(一)施工单位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二)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进度延误3个月及以上的;(三)因施工单位原因造

21、成重(特)大质量平安事故的;(四)施工单位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发放工人工资造 成工人群体上访等事件的;(五)施工单位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同职责与义务的。施工单位发生上述行为之一,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业主单位 应当责成施工单位退出施工现场,及时组织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和工程造价清算,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原施工单位负责赔偿。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 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 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工程总投资原那么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20因国家政策调整、价

22、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 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工程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 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 部门核定。第四十五条规范设计变更管理,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原那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 更的,设计变更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的单位书面申请,经业主、 监理、施工、设计(勘察)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共同签章确认, 不涉及增(减)量的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涉及工程增(减)项增(减)量的工程,应按本细那么第四十八条报批。第四十六条因勘察、设计及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编制等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上述单位应该承当相应责任。业主

23、单位在与上述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载明此款内容。第四十七条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制度,应领先审批后实施,禁止未批先建。工程变更未事先报批的,业主单位一律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变更。未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的,一律视为计划外工程,不追加投资计划,不拨付工程资金,不 予以竣工验收,一切后果由业主单位自行负责,如出现违法违 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21第四十八条严格控制工程增量增项减量减项。工程增量减量应当经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审 查同意签章,业主确认后,按以下程序报批(附相关审批文件 和资料)。(一)工程增量累计增加额,未超过暂列金额的,由业主单位负责

24、按规定管理(由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和业主单位 共同签章确认),结算审核时按相关规定审定结算;(二)工程减量减项累计减少额,未超过工程控制价10% 的,由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和业主单位共同签章确认后, 报县级分管领导签字审核,结算审核时按相关规定审定结算;(三)工程增量累计增加额,1.超过暂列金额但未超过工程控制价10%的且累计增加额在200万元以下的;2.超过工程控 制价10%以上但累计增加额在60万元以下的,由施工、监理、 设计、勘察和业主单位共同签章确认后,由业主单位报县级分 管领导签字审核再报县财政局审核;(四)工程增量累计增加额,1 .超过暂列金额但未超过工程控制价10%的且累计增

25、加额在200万元以上的;2.超过工程控 制价10%以上且累计增加额在60万元以上的;3.工程减量减项 累计减少额,超过工程控制价10%的,由施工、监理、设计、勘 察和业主单位共同签章,经县级分管领导确认后报县人民政府22常务会议审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送财政局,由评审中 心对增量工程预算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业主单位办理工程 竣工结算审核的参考依据之一。工程增量累计增加额,突破原初步设计概算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审批。以上应当备案和审批事项,须在备案和审批后方可实施。第四十九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那么上应由原施工单位承当,如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当变更工程所需资质的,未到达招标规 模

26、的经工程业主同意,由原施工单位作为总承包单位予以分包 给具备资质的单位实施,原施工单位对分包工程负有连带责任; 到达招标规模的,工程业主应根据招投标相关规定确定施工单 位。工程变更行业内有其他规定的,按照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相 关规定执行。第五十条 工程业主须选派责任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为现 场施工管理人员,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对隐蔽工程和新增工 程按程序进行签证确认。第五十一条 工程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及签订合同时,应充分 考虑风险内容、风险范围以及风险幅度,并在招标文件和合同 中予以明确。23除招标文件明确约定的材料调价事项外,材料价格波动、 施工机械使用费变化等市场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风险和收益

27、由承包人自行承当。第五十二条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管理的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责任主体质量平安行为,加强工程质量 平安监督管理。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相关单 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平安质 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 3183号)规定,按各 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工程在推进过程中发生平安性事故的(不可抗力因素除 外),一般要求在15日内复工,原那么上不超过30日。第七章资金管理第五十三条 工程价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业主单位按照 合同约定支付到中标单位合同约定账户。工程价款分工程预付 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实行以下管理:(

28、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那么上预 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工程 预付款可实行分次预付的方法,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24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但凡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 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二)严格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由业主单位根据审核后 月付款报审表(由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单位审核、业主单 位认可),按不高于已完合格工程量的80%支付月进度款。工程 进度款支付到80%时,应扣回全部工程预付款。工程竣工结算审 核结束之前,工程价款拔付不超过中标价的80%。增量工程按经 评审并完成合格工程量的8

29、0%拨付工程进度款。(三)工程结算款在竣工结算价款审定后,业主单位在扣 除质量保证(保修)金后,结算支付余款。工程质量保证金按 照审定的结算价款的3%预留,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 清算。第八章 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及财务决算管理第五十四条竣工验收。政府投资工程完工后,业主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工程方能交付使 用。第五十五条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25 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业主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 整的结算资料,业主单位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应及时整理、审 核工程相关资料,并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 审查意见。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审查时间

30、:500万元以下从接 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500万元 -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30天;2000万元一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 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 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建设工程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 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业主单位后30 天内审查完成。按照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 府投资建设工程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茂府办发2020) 37号)文件要求可以由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通过内部审计或购 买社会服务办理结算,县审计局依法对履职情况

31、和相关结果进 行审计监督。第五十六条 竣工财务决算是全面反映工程建设全过程财 务状况,正确核定新增资产价值,总结竣工工程建设成果的文 件,是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包括竣工财务决算说明 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基本建设工程完工 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26决算编报,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工程不得超过2个月, 大型工程不得超过6个月。竣工财务决算由工程业主单位报县 财政局进行审批,并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结余资金 缴回财政,县审计局依法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五十七条 档案管理。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要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基本建设

32、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的要求,建立健全有关档案,从工程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 个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第九章工作机制第五十八条 完善工程调度机制。成立领导小组,下设办 公室在县发改局,负责收集、协调、解决工程推进中存在的问 题,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政府投资工程进度实行月报制, 业主单位应在每月25日通过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库平台报送工程 实施情况(SZ工程通过纸质报送),逾期未报将进行督察通报 并纳入年底目标考核。第五十九条完善要素保障机制。成立领导小组,下设办 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收集、协调、解决工程要素保障中 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研究推动。27第

33、六十条 完善县级领导牵头联系投资工程推进工作机 制,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催促加快工程实施。县级领导对联系 重点工程每月赴实地催促指导不低于1次,并视工程具体推进 情况相应增加实地催促指导频次。第六十一条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于单位和个人在推进 重点工程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未达 到预期效果、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探索性失误,按照有关规 定予以容错。可及时进行纠正的,依法依规整改到位。第十章附那么第六十二条 本方法所述投资、工程增加额等额度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六十三条国家、省、州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工程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四条本实施细那么由茂县开展

34、和改革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本细那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8 程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工程节能审查以及工程调度、协调监督 等综合性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性投资工程资金进行监管,对政府投资 工程的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进行评审,包括对经县人民政 府批准同意的工程增量累计增加额超过暂列金局部的设计变 更、新增工程价款进行评审;审批基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负 责政府投资工程资金安排;负责对涉及政府采购的建设工程按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监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建设工程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用地预审审核工作以 及初步设计的审查。县经信局负责审批技术改造类工程的

35、工程建议书、可行性研 究报告,下达投资计划,并组织对技改工程的验收及后评估。县住建局负责全县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县审计局负责对工程工程建设程序、工程工程建设财务、建 设用地和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招标投标、物资采 购、工程结算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对投资政策落实、重大决 策、投资绩效、资金使用、工程管理和合同执行、工程质量管 理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尽责等方面进行重点 监督;组织开展政府重大投资建设工程的稽察。按照茂县人 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审计监督工作 的实施意见(茂府方法2020) 37号)文件要求依法对政府 投资建设工程进行审计监督。县纪委监委负责

36、对政府投资工程相关主管部门履职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跟踪问效,查处相关违法违 纪案件。县人社局负责对建设工程规范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 督检查,受理并查处非法用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举报, 依法受理并查处职权范围内和符合立案条件的农民工工资拖欠 案件。发改、住建、交通、生态、林草、自然资源、科农、水务 经信等单位按照本单位职能职责分别负责政府性投资工程的项 目审批、施工图审查、工程造价审核、报建报监审批、质量安 全检查、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主动服务, 办理要件,加强履约管理,依法受理投诉。对建设工程的施工、 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工程组成人员到岗及其履职等情况进

37、行监 督检查;依法查处围标、串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允许他人以 自己名义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转包、分包和不 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违法违规行为; 依照规定做好不良行为的记录和处理工作。工程业主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工程资金管理和工程实施全 过程管理,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合同;严格执行压证施工制度; 加强对施工现场和合同履行情况的日常检查;催促中标人按规 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社会保险费;加强工程工程档案资 料的收集管理,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严格履行工 程变更审批手续;施工单位资金拨付资料完善后,按规定支付 工程建设工程资金;负责工程竣工结算、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

38、移交等工作。第二章工程储藏第七条 坚持工程建设规划先行的原那么,围绕国家产业政策 和投资方向,根据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 计划,制定茂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工程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 计划。第八条县发改局负责全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工程中长期 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负 责本行业及地方工程规划的编制工作。工程规划报县政府审定 通过后录入茂县投资工程储藏库。同时,相关单位对口上报上 级主管部门,争取更多的工程纳入中央、省和州规划。工程业主单位需制定工程前期工作开展计划(主要包括明 确工程概况、开展可研编制、勘察、设计、立项、财评等工作 的时间节点及人员安排)。第

39、九条 工程前期涉及的可研编制、勘察、设计单位原那么 上由业主单位按程序确定工程前期工作咨询公司。第十条 工程业主单位向县发改局书面申请需开展的工程 前期内容及经费需求,由县发改局汇总上报县政府审定,待政 府同意后,由县发改局统一函告县财政局安排前期经费。工程资金到位后,县发改局与县财政局清算,并催促业主单位将项 目前期经费归还县财政第十一条 县发改局负责茂县投资工程储藏库的日常管 理。茂县投资工程储藏库实行动态管理。对论证不合理、或者2 年内未完成前期工作并不再实施的工程,由行业主管部门及责 任单位提出出库申请,并报县发改局及时对储藏库进行滚动调 整。第十二条 政府年度计划实施的工程,应当优先

40、从茂县投 资工程储藏库中选取。第十三条 凡需县财政解决资金的建设工程,必须由工程业 主单位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发改局方可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凡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原那么上县发改局不得审批立项,县财 政局不得安排资金,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业主单位不 得开工建设。第三章工程审批第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工程实行审批制度,基本建设工程应当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工程建设程序审批。已纳入年度计划 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 理的相关规定,做好工程前期工作。有关部门不得违规审批、越权审批,未按规定履行工程立 项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工程,不得进入勘察设计、预 算评审、招投标等

41、后续程序。第十五条 工程立项报批程序及审批要件一、估算总投资30万元以下投资工程县发改局不予立项审批,由工程业主单位通过集体决策确 定。二、估算总投资在30万以上至400万元以下的投资工程审批工程实施方案,工程实施方案必须到达初步设计深度。 实施方案可以由工程单位自行编写,也可由工程业主单位自主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咨询单位编写。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完成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或专家审查并出具意见。审批要件:(一)工程实施方案的请示文件,内容包括工程建设的背 景和必要性、工程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工程总投资及资金 来源、实施方式、建设工期、建设地址等。(二)工程实施方案。(三)工程资金落实证明。县

42、级政府投资工程,资金未落 实的需要实施的,需提供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四)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且年电 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需提供节 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的,且年电 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提交能耗统 计表一份(纸质档及电子档)。(五)业主单位对申请材料及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诺函。(六)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工程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文 件。(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实施方案由工程业主或资质符合条件的咨询单位编制,内 容应包括:(1)建设工程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2)拟建规模、 建设方

43、案;(3)建设的主要内容;(4)建设地点、资源情况、 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等的分析;(5)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及还贷方 案;(6)工程进度安排;(7)招投标方案;(8)生态效益、经济 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9)环境影响的初步评价;(10)节能 专章(按川发改环资(2017)170号第九条规定进行编写)、安 全专章;(11)结论等。内容可根据行业要求增减。三、估算总投资400万元以上的投资工程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 的程序,可研经专家评审后报州县发改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 批。审批要件:(一)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请示文件,内容包括工程建设 背景及必要性、工程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

44、、工程总投资及资 金来源、招标方式、建设工期、建设地址、方案设计等。(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委托相应资质的咨询公司编 制。对工程技术经济可行性、节能、平安、社会效益、资源综 合利用以及资金筹措方案等事项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出具专 家审查意见。(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且年电 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需提供节 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的,且年电 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提交能耗统 计表一份(纸质档及电子档)。(四)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工程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文 件。(五)工程资金落实证明。县级政府投资工程,资金未落 实的需要实施的,需提供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列入省州重点工程及涉及民生、 民族宗教影响、征地拆迁等工程)。(七)业主单位对申请材料及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诺函。(A)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四章工程的勘察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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