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县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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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县政府投资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实施细那么(征求意见稿)一、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程序,加强资 金管理,发挥投资效率,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工程投资管理 规定,制定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实施细那么。第二条 本实施细那么中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县本级财 政性资金、中央和省市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县本 级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 的工程建设工程。第三条 本实施细那么中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是指政府 投资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设计变更、概算调整和监 督等管理活动。第四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是建设工程管理程序的重 要环节,批复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是工程建设实

2、施和控制投资 的依据,招标控制价的审定应以批复概算为控制依据,单项 工程累计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已批复的工程概算。工程行政 主管部门、工程业主和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 建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总投资控制 在概算以内。第五条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严格按照可行 性研究批复方案执行。涉及建设地址、建设范围、建设规模、 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负责解释。建设内容、建设方案较原可行性研究方案发生变化的,工程 业主应先取得可研报告批复部门同意。初步设计及概算(含 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批复金额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 复估算投资的10 %。第六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编制须由具有相

3、应设计 资质的设计单位承当,假设为多家设计单位联合设计的,应由 总包设计单位负责汇总设计资料。第七条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政策、规划、建设标准、技术规范等,按照己批准的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进行编制。设计单位应当严格遵循估算 控制概算的原那么进行限额设计。第八条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必须满足住 建、水利等行业部门发布的各行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 度要求,并根据工程不同性质,按照国家各部委、行业主管 部门制定公布的行业规定执行。工程设计文件由设计说明 书、全专业设计图纸、工程概算书和有关附件组成。初步设 计文件应附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设计合同、代建合 同等

4、前期已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以及相关政府抄告单等依 据文件的复印件。第九条 工程概算是指导控制工程建设的最高控制额, 概算编制深度必须满足工程实施全过程控制投资要求。概算 组成包括:概算编制说明、取费依据、初步设计概算总表、 分局部项工程概算表以及主要设备材料表等。概算采用的编 制依据,如使用的概算定额、指标、价格、取费标准等应符 合现行概算计价依据规定。建设工程其他费,应按国家、省、 市现行政策规定并结合工程所在地实际编制,对实际将发生 但暂时无政策文件依据的各项费用,在征得政府投资工程初 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同意后,以暂 定标准或金额列入工程概算费用。第十条设计单位提交的

5、初步设计文件要齐全、完整, 概算要才准确。文字说明、图纸要准确清晰,并经设计、校 核、审核、审定各级签字、盖章后提交文件。第十一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工程总体设计方案和投资概 算情况,总概算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工程审批部门依法 依规办理,并在县政府常务会议通报;总概算在1000万 元(含)-1亿元的,工程审批部门应提请县政府常务会或专 题会研究决策,通过后由县政府向县委常委会通报;总概算 超过1亿元(含)的,经县政府常务会或专题会研究后报县 委常委会或专题会研究决策。第十二条县审批部门在收到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审 批申请,并确认文件资料基本完备后,委托已取得政府购买 服务资格,且具备相应行业评估

6、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 评审。第三方中介机构接受评审任务后,组织对工程初步设计 文件及工程概算书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准备组织专家评 审;否那么,向审批部门报告,由审批部门通知工程业主修改 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书,直至初审通过。初审通过后,第三 方机构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初步设计及概算专家评审 会,评审时邀请有关县直部门参加。申请评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申请文件;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3、相应资质 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工程概算书;4、规划部门批准 的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5、地质勘察报告;6、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三方机构须对以下内容进行评审:1、

7、设计依据是否 正确和充分;2、设计的范围、内容和深度是否符合国家和 地方现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规定,所涉及的建设规模、 使用功能、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是否在可研报告批准的范围 内,所确定的工程量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3、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现行相关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编制单 位是否,满足资质要求,工程相关负责人及设计人员是否签 名并加盖执业资格章;4、设计方案是否存在严重不合理问 题,是否经济可行,工艺流程及设施配套是否先进协调,技 术是否存在缺陷,是否进行了方案比选和优化设计;5、概 算编制依据是否正确和充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 要求;6、概算编制内容是否完整,编制方法是否正

8、确,编 制单件是否满是资质要求,工程相关负责人及设计人员是否 签名并加盖执业资格章;7、概算所反映的建设规模、建设 标准、建设内容是否与设计内容及可研报告批复相符;8、 设备规格、数量及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实际需要,建筑 安装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9、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各项 费用定额及取费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计算是否准确;10、 概算是否超规模、超标准,是否存在多列、重列、错算、漏 项预留缺口或高估冒算等现象,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取 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方中介机构按委托要求开展评审工作, 对未通过专家评审会的工程出具不予通过的评审报告;对专 家评审会原那么通过的工程,待工

9、程业主完善文本的修改内容 后出具予以通过的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可行性负责。第十四条 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取得工程通过的评审 报告后,审批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批复。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原那么上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内容一次性完成整体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工程复杂、实施 分期等特殊情况,审批部门也可根据工程业主申请,视工程 情况分次审批。第十六条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 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第十七条 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工程业主应严 格按照批复组织下一步施工图设计和工程建设,不得擅自增 加建设内容

10、、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 但因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工艺路线、关键设备、主体设施 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因水文、地质、文物保护、不可抗力 等原因导致初步设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向审批部门申请初 步设计变更。初步设计变更应按初步设计审批程序在变更工 程实施前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实施。第十八条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初步设计变更,或因人 工机械费增加、建筑材料上涨、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 向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为保证概算调整的科学合理,初 步设计变更引起的概算调整在初步设计变更阶段一并调整; 非设计变更引起的概算调整应当

11、在工程完成土建工作量的 70 %以上和主要设备业已订货后进行。工程概算原那么上在 工程建设期内只予调整一次。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根据工程不同情 况,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一)工程总概算超过原批复总概算10 %以内,如项 目初步设计未发生重大变化,由工程业主报行政主管部门同 意后,书面向审批部门报备;如工程初步设计发生重大变化, 由工程业主报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工程业主按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程序委托原第三方评审单 位评审并审批。(二)工程概算超过原批复总概算10 %及以上,或者 超概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将超 概原因、自行核查的超概金额上报

12、县政府,涉及招投标的还 应将导致的招投标变动等后果与解决方案上报县政府,待县 政府研究同意后,工程业主再报审批部门按初步设计及概算 审批程序委托原评审单位评审,并由审批部门报请县委常委 会审议通过。第二十条初步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应提交以下材:1、 初步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审批申请文件;2、原工程可研报 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文件;3、县政府同意工程设计变 更或调概的相关文件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工程设计变更或 调概的相关文件(视工程不同情况提供);4、可研报告审 批部门同意工程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意见函,或重新 批复的可研报告批准文件(不涉及可研报告内容变化的不需 提供);5、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

13、设计变更文本(包含设计 变更原因及依据、设计说明、新设计方案与原设计方案比照 材料、图纸等)(不涉及初步设计变更的概算调整不需提供);6、概算调整书(包含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比照材料,并 分类定量说明概算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7、与 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投标合同及其他合同、协议文件,包括变 更洽商局部;8、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 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初步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文本的编制,原那么上由工程原 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单位承当。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 目业主也可依法选择其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造价)单位承 担。五、有关职责第二十一条 工程业主在其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 下

14、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执行。概算核 定后,工程业主应当按季度向工程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进度和 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是否 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结果及合同是否控制在概算以 内,工程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以及是否 超概算等。第二十二条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 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 招标、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 控制检查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 准。因工程业主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改变设计方案,管 理不善、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 权限对

15、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 纪处分。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 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因设计错误、失误、漏项等 造成超概算的,工程业主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设 计单位追偿。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 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 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因过错造成超概 算的,工程业主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 位追偿。第二十五条 审批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确定的第三 方评审机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其出具的评审报告进行 认真核查。第二十六条 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工 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根据管 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六、附那么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那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那么由XXXX县政府投资工程初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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