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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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松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修订后的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省政府第 363 号令) (以下简称办法 ) ,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利用办法中规定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范围。第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为我县的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财政、审计、经济商务、国土、建设、环保、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卫计、教育、消防、国资管理、人防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办法中规定的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根

2、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编制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发展和改革局,重大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限上项目(指审批权限属上级机关的项目)报上级机关咨询论证。各有关部门同时建立各自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政府投资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制度。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于每年 8 月底前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编制次年的政府

3、投资年度建设建议计划,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及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对汇总项目按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条件、资金筹措情况等进行初审。按初审意见,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编制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建议计划,由县财政局编制次年度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预算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拟列入县重点建设项目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应先提交县人代会或常委会审议批准后下达投资计划。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建设计划的增补、调整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征求财政局、建设局、国土局等相关单位意见后审批,必要时提交县政府决策。属于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再列

4、入年度建设计划。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管理制度。总投资在 20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办法中规定的程序执行,即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编制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审批初步设计。总投资在 2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可按下列程序简化:(一)总投资 500 万元以下并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以下达的投资计划文件代替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作为开展下步前期工作的依据。直接编制施工图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投资概算;(二)总投资 500 万元以下但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无新增建设用地,并符合相关规划的,直接编制施工图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投资概算。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或虽有建设用地但不符合相关规划的,采

5、取二次审批: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编制施工图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投资概算;(三)总投资 500 万元(含)-2000 万元(不含)并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以下达的投资计划文件代替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作为开展下步前期工作的依据。采取一次审批,直接编制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四)总投资 500 万元(含)-2000 万元(不含)但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采取二次审批,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编制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五)上述项目中,限上项目(审批权限在上级机关的项目)和需上级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对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采用购置形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建筑物及设备),不论投资大小,仅编制和审批

6、项目建议书。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项目类别和建设规模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审查或由其委托专业部门审查,限上项目报上级机关审查和审批。投资概算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审查,其费用由县财政统一安排,其中总投资(不含征地拆迁等政策处理费用)在 200 万元以下的项目投资概算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同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上级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直接开展初步设计的项目在初步设计批准前,直接开展施工图设计的项目在投资概算审批前) ,县建设局应当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提出用地预审意见。在初步设计批准前,需要

7、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县科技局应当提出地震安全性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在施工许可证办理前(水利项目在施工备案前) ,县环境保护局应当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或者履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县水利局应当提出水土保持方案文件的审批意见或者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登记表备案手续,节能管理部门应当提出节能评价文件的审查意见或者履行节能评价登记表备案手续。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逐步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度。第十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逐步推行代理建设制度。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通过在线平台实行项目一口受理、网上

8、办理、规范透明、限时办结,并通过在线平台实行信息公开、协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设计文件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一)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二)项目实际投资与批准的概算投资不符,差额在 10%以上的;(三)项目实际投资与批准的概算投资不符,差额在 2000万元以上的,其中投资额 50 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差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必须根据松阳县政府

9、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松政办发2011154号)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第十四条 投资政府交工验收合格后可投入使用或试运行。投资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 3 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 2 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 6 个月。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消防、人防、安全生产、防雷、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行业要求依法组织验收。水土保持、环境影响等由项目责任单位自行验收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各专项验收应合并进行,复杂项目或其他特殊情况除外,合并专项验收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如果项目比较简单或规模较小,也可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第十六条

10、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组织竣工验收,限上项目报上级机关验收。概算投资在 3000 万元(含)以上项目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组织验收,概算投资 3000 万元(不含)以下的其他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规模较小或简单的项目也可进行书面验收,复杂项目或重大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可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预验收或阶段性验收。项目业主凭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移交固定资产。未经竣工验收的,相关部门一律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不得移交使用单位。上级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在 6 个月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中未涉及的事项均按办法中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从二一八年 月 日起实施。原印发的关于印发松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松政办发2014116 号) 、 关于调整关于调整阳县政府投资项目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合并审批投资额下限标准第六条合并审批投资额下限标准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中规定有冲突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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