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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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新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细化项目实施流程,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强化项目管理事前约束和事后问责机制,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年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通知(吉府办字202049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永新县境内使用政府财政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

2、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财政资金,是指县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县属国有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的融资建设资金;县本级财政承诺借贷或偿还债务的政府性融资建设资金。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县政府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

3、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县政府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县政府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五条县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县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分析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情况,牵头制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重大政策,督导相关部门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法定职责,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

4、题。县发改委是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县发改委负责编制全县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会同县财政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全县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对需招投标的项目进行招投标核准,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工程变更管理等工作。县政府投资评审部门负责全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工作。县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政府投资项目采购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审核、财务活动监管等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全县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有重点地对重大项目进行跟踪稽查、审计。县纪委

5、监委负责对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办理和落实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等相关事宜。负责项目实施和建设管理,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鼓励推行代建制。实行代建的项目应严格遵守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县发改委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

6、程序不变。第二章 项目确定和审批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确定:(一)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场、街)于每年9月20日之前向县发改委提出列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书面申请,县发改委对拟列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进行论证和综合比选,并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报县委、县政府审定。(二)符合全县当年情况发展需要,涉及到民生利益、群众强烈要求建设的,又未纳入第1类项目的项目。其中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估算投资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班子集体讨论确定,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估算投资10万元(含10万元

7、)以上的,经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政府,其中估算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的项目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常务副县长审定;100万元(含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项目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定;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县本级以下政府投资类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经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定(见附件1、2)。第八条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县发改委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建设规模,按照审批权限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进行审批。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8、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不得采用拆分的方式,申请或者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与财政预算相衔接。县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县财政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第九条县发改委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9、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县发改委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向项目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发改委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故意采用以大拆小的方式拆分项目申请立项,以达到简化项目报批程序,规避项目管理规定,规避公开招标的目的。县发改委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对此类拆分项目进行审批。第十条建设规模较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简单,估算总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

10、项目建议书可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但深度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报县发改委,权限内审批的由县发改委进行审批。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落实水、电、路、通讯等外部建设条件和项目建设资金,并分别向县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水利、发改等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环境评价、林地预审、水土保持、节能审查等各项审批手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明确工程招标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报县发改委,权限内审批的由县发改委委托中介机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咨询顾问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县发改

11、委进行审批。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除不涉及占用建设用地的地下供水、排污、电缆、绿化、亮化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需出具县自然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外,其他项目均须出具县自然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必须明确各单项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投资概算及主要材料和设备选型等,并达到规定的深度。项目初步设计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报县发改委,权限内审批

12、的由县发改委委托中介机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咨询顾问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县发改委进行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应当对项目投资概算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不得漏项、缺项、报小建大。第十三条项目审批事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等审批内容。(一)总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一道程序审批;(二)总投资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实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一道程序审批;(三)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初步

13、设计两道程序审批;(四)总投资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仅限于办理用地与选址、环评、林地等手续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不得作为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五)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损毁,为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项目建设单位可采取紧急措施,边实施边按规定报批。第十五条经县发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项目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或者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性质、建设地

14、点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单位批准。第十六条对全县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征询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规划、基础设施和城镇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资金,要启动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征询县人大、县政协意见,呈报县委决定。第十七条县发改委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以采取“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经项目建设单位自愿申请、书面承诺按照规定补齐,审批部门可以先行办理,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将所承诺事项补齐。法律、法规对项目审批事项另有规定,无法实行“容缺审批+承诺制”

15、办理模式的,从其规定。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负责的项目管理制度;应当遵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消防、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实行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和总承包管理制。县直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等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为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及法人代表。县发改委在项目批复文件中明确项目法人(委托人或出资人)和法人代表。第十九条为保证项目施工时勘察设计单位技术人员提供现场服务的质量,在项目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等的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费用的支付方式:项目提交设计施工图或者勘察和造价成果时,付款不

16、超过合同总价的60%。工程竣工验收前,付款不超过合同总价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后,如果存在因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监理单位等失误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相应适当扣除合同总价后支付。如果出现因上述单位失误造成工程造价突破限额造成损失的情况,除扣除约定合同价款外,还可另行要求进行经济赔偿。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并按规定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设备、主材料供应商、监理单位等,依法办理工程建设许可手续。不得擅自改变审定的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相应的已批准概算。凡施工图预算超过相应已批准概算的项目,不得进行政府投资评审,不得开展招投标

17、活动,不得开工建设。工程中标价不得超过施工图预算。凡国家、省、市专项资金和本级政府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在招标前,项目建设单位对咨询机构提出的预算造价应经过班子集体讨论初审,将初审意见行成书面材料和项目资金预算资料一并送县政府投资评审部门,由县政府投资评审部门实行政府投资评审。第二十一条依照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其他项目。第二十二条

18、前条所述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依照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未达到上述标准的项目,按照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简化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提高项目实施效率的通知(吉府办字2017216号)等文件执行。第二十三条县

19、发改委在行业监管部门对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投标企业资质、资格审查方式及评标办法等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审查招标方案核准书。对没有完成招投标核准的项目,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开展招投标工作。永新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方案申报表(见附件7)。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依法签订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书面合同,并按照县政府办关于发挥公证职能服务县域经济发展的通知(永府办字2020100号)要求办理公证。同时,须在合同文本中按县政府办关于规范永新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函告要求进行约定,并在一周内将合

20、同文本复印件向县发改委报备。中标单位应自书面合同签订后7日内进场施工。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二十五条工程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严格按图施工,确因结构安全技术性因素需工程变更的应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程序履行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进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及客观环境的变化或规划、功能、设计的调整,使工程的实施内容、范围、方式、建设规模及标准等方面发生变化,由此引起合同价款变化而发生的变更。第二十六条工程变更的会审和报批程序。(一)严格工程签证程序。1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项目招标清单内工程量的增加和

21、清单外工程的增加。2施工合同内的现场工程量签证由施工单位提交相关资料,报监理单位审核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派驻工程现场代表签证;属设计变更增加的,由施工单位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工程量增加的原因、图示以及拟增加的工程造价清单),监理单位根据重大设计变更批复(设计变更意见)、调整后的概(预)算和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按以下程序予以签证:单项工程造价增加额低于20万元(不含)的工程量签证由项目建设单位班子集体决策;增加造价20万元(含)以上的,经项目建设单位班子集体决策后报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批准。未按上述程序签证的工程量一律不予认可。凡涉及工程变

22、更(或增减)需要办理签证事项时,首先由施工单位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1填写永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见附件3),包括项目名称、基本情况、申请原因、需要签证的事项,即变更(或增减)的工程的具体内容及匡算的工程造价;2变更(或增减)的工程图纸(由施工、设计、测量、监理等相关专业人员签字或盖章);3现场实况影像图片等其他必要补充的资料。(二)根据施工单位提出的申请,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等专业人员进行初步审定,同时在永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中提出初审意见,并签字盖章。1项目中标价在400万元(不含)以内,变更(或增减)额度10万元(不含)以下的;中标价在4

23、00-500万元(不含)以内,变更(或增减)额度为中标价的5%以内且不超过20万元的;中标价在500-1000万元(不含)以内,变更(或增减)额度为中标价的4%以内且不超过30万元的;中标价在1000万元(含)以上、变更(或增减)额度为中标价的3%以内且不超过50万元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班子集体讨论确定,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同时向县财政局、县审计局报备。2变更(或增减)额度超过上述第1点范围的,经初审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并提交永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和相关附件资料。(三)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县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为确保实效,各职能部门派出人员必

24、须是政府组建的会审专业人员库内的人员,会审专业人员库实行动态管理),以及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方、监理、设计等专业人员参与,认真察看、核实、确认所需变更(或增减)的工程量,实行现场会审签证制。然后在此基础上再以永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现场签证事项审签表(见附件4)形式进行联合会审。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工程变更签证等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每次工程变更签证审核结果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备县纪委监委,以备县纪委监委随机监督。县纪委监委不参与现场会审签证。(四)工程变更经项目建设单位初审、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现场会审签证后,根据变更(或增减)引起的费用大小,履行审批程序。1变更(或增减)额度在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2点范

25、围内且变更(或增减)额度在1050(不含)万元的,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2变更(或增减)额度在50100(不含)万元的,经县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3变更(或增减)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须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常务副县长签署意见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五)交通、水利项目工程变更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工程变更会审的主要内容是审查工程变更是否成立,以及工程变更的科学性、必要性和现场情况的真实性等,不代替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具体量和价进行审查。定价原则按照项目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及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对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原因引

26、起工程量清单的差异或误差,或政策性文件调价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化,因征迁政策调整,且不涉及设计方案变更而引起征迁量、补偿额变更的,均不列入工程变更审批管理。第二十九条项目施工过程中,遇需要紧急抢险、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时,为保证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项目建设单位可要求施工单位采取紧急措施,边实施边按规定报批。施工单位应在该项目变更施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计算清单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工程变更程序履行变更报批程序。隐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变更的,施工单位在实施隐蔽工程变更前,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履行变更程序,对未履行变更程序自行封闭的工程不予结算。第三十

27、条附属和配套工程必须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进行建设的附属和配套工程,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工程款。(一)附属工程一律和主体工程同时招投标,不得肢解。无结构安全技术性因素等不予工程变更。(二)供电、供水、燃气等有专业资质特殊要求的配套工程,工程造价达到招标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第三十一条工程变更的相关要求。(一)未经审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工程变更的项目一律不予认可。会审通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再次变更;会审未通过的项目,不得提出复议或以其他理由再次提出。严禁将工程变更内容进行拆分申请或审批。项目未经审批、应招标而没有招标的

28、项目,工程变更申请一律不予受理。(二)因招标清单不准确(漏项、错项)造成工程费用增减的,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个月内,由施工单位向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项目建设单位核实后书面向县发改委提出申请,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招标文件、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及县政府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填写永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清单漏项、错项事项审签表(见附件5) 予以确认,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会审。(三)变更工程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实施变更工程资质等级,或工程量较大具备独立进行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

29、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概算按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可抗力因素和人为因素对概算调整和原因进行审查。对由于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概算调整,经核定后予以调整。对由于项目建设单位管理不善、延误工期、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造成超过原批复概算的,不予调整。第三十三条严格初步设计变更和投资概

30、算调整审批程序。(一)涉及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方案的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书,经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由原审批单位审批,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实施。涉及项目安全、质量以及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书,经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原审批单位审批,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实施。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和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

31、目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二)因城市规划的调整或县委、县政府的决定需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应提供规划意见或县委、县政府的批准文件(会议纪要);因其他因素需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应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三)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的设计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技术标准的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应包括:1项目概况,设计变更的缘由,设计变更的依据,设计变更的项目和内容,设计变更方案及技术经济比较,设计变更对工程规模、工程安全、工期、生态环境、工程投资和效益等方面的影响分析,与设计变更相关的基础及试验资料,项目原批复文件;2设计变更的

32、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3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算文件。(四)经批准同意的重大设计变更,单项工程预算增加超过100万元(含)的,应报县政府投资评审部门进行政府投资评审。(五)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形成设计变更意见,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并编制预算,按以下程序审批:单项工程预算价增加额低于20万元(不含)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班子集体决策;单项工程预算价增加额超过20万元(含)的,经项目建设单位班子集体决策后报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批准,超过100万元(含)以上的还应报县政府投资评审部门进行政府投资评审。(六)因工程变

33、更(一般设计变更、人工和材料价格上涨,以及工程量签证等)导致工程造价累计增加额超过原批复概算10%的,在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第四章 项目审计、资金拨付和竣工验收第三十四条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出具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结算不实等问题,作出审计决定,责令项目建设单位整改,并将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三十五条严格工程资金支付程序。(一)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提供项目概算、预算控制价、合同清单(含补充合同)、工程计量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三方签证、第三方机构造价审核

34、报告及资料等依据,支付比例不超过70%,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凭正式发票支付工程款。超出合同清单且无变更调整批准手续的,不予支付。(二)项目完工后,应由项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及时完成竣工验收,并按规定报县政府投资评审部门进行结算评审。凡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超合同且无变更调整批准手续的工程结算,县政府投资评审部门不予受理结算评审。(三)项目完工结算时,属于批准建设内容、概算及合同清单(含变更调整)之内的,经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结算造价可支付资金比例为75%80%,经县政府投资评审部门结算评审审定的可支付资金比例不超过85%。未按本细则要求办理工程变更调整的超规模、超标准

35、、超概算、超合同的工程结算,不予支付。(四)项目经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并办理了竣工财务决算的,可按规定保留质保金后结算支付工程款项。(五)对没有完成审批手续、应招标而没有招标的项目,县财政局不得拨付建设资金。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初步验收30日之内编报竣工预决算资料,并对竣工决算资料初审后报送县审计部门,县审计局自收到完整的送审材料之日起应当90日内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报告,并将决算审计报告抄送县财政局。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竣工决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工程审计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财务决算,并报送县财政局备案。第三十七条自项目完工之日起30日

36、内,项目建设单位向相关部门申请单项验收。有关部门必须在15日内完成验收,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第三十八条项目专项验收合格后,由县发改委审批且含有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发改委提出综合验收申请,附具相关验收资料。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竣工验收报告,县发改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财政、市监、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综合验收。其他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县发改委备案。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工程结算时,预留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37、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第四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评估、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评审、项目资金预算评审、项目完工审计等工作经费由县财政预算安排。第五章 项目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四十一条县发改委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第四十二

38、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县发改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第四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纪委监委对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未完成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二)不按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的;(四)未经批准超过项目投资概算的;(五

39、)未依法组织招标的;(六)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七)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工的;(八)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九)项目建成后擅自改变用途的;(十)逾期不报送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的;(十一)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四十四条县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纪委监委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县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在施工过程中,对假借资质、违法转包分包等行为放任自流,或对行业主管部门整改意见落实不力、屡教不改的;(二)工程监管中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人员到岗情况监督不力,施工程序和质量把关不严,造成质量问题和经济损失的;(三

40、)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和工程变更审查时,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四)对未完成审批手续的项目拨付建设资金的;(五)对未完成招投标核准的项目开展招标的;(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四十五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得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将其列入诚信系统黑名单,并报备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一)咨询、会计、工程造价等中介机构在咨询评估(评审)、财务审计、造价审核等方面弄虚作假,或者评估(评审)、财务审计、造价审核等结论严重失实的;(二)设

41、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设计不当造成损失的;不按规定编制项目投资概算,造成项目投资概算误差10%以上的;(三)勘察设计单位勘察不到位造成设计漏项,造成项目投资概算误差10%以上的;(四)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五)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签证不实、补办签证等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质量问题的;(六)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七)建设管理代理机构违背国家和县政府有关建设管理代理规定的。第四十六条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等中介机构履职不当,出现重大错误造成工程造价

42、增加的,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一)因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设计漏项超过初步设计概算3的,扣除设计单位10的设计费;施工图预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10的,扣除设计单位10的设计费;累计变更量超过施工合同价10的,扣除设计单位20的设计费。(二)因施工单位擅自变更工程设计造成工程费用增加的,项目建设单位不予认可,由施工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本细则由县发改委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府以前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本细则施行之日起,新开工政府投资项目及在建的政府投资项目中新发生的建设行为,均适用本细则。附件:1.永新县县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确认表2.永新县县本级以下政府类投资建设项目确认表 3.永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 4.永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现场签证事项审签表 5.永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清单漏项、错项事项 审签表 6.永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会审专业人员库 7.永新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方案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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