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宴的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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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婚宴的规章制度关于进一步规范XX干部婚丧嫁娶等事宜暂行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干部包括地区范围内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 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地区、县(市)直属部门和国有企业、 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党组织属地管理的驻阿单位;乡(镇、街道)干 部及其工作人员。第二条干部要带头发扬中华民族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优良传 统,倡行文明健康的礼尚文化,对婚丧嫁娶等事宜新事新办、简事简 办,坚决与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等不良风气作斗争,XX干部 更要做好表率。第三条 干部原则上一律不得操办除本人、父母(包含配偶父母)、 子女以外的婚礼或葬礼(乃孜尔)。第四条 婚礼提倡喜庆节俭,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3

2、00人,车辆 不超过8辆。葬礼(乃孜尔7天、40天、一周年)提倡文明简朴,车 辆从严控制。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只宴请亲属,同事、同学及好友 可到场帮忙,不随礼。第五条 干部在新居落成、乔迁,子女满月、百天、害I礼、戴耳 环、升学、参军,老人过寿等喜庆事宜方面,只限在直系亲属范围内 宴请,不发请柬。第六条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禁止动用公车,禁止收受任何单位 的礼品、礼金(花圈、挽联除外),禁止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如实报告并严格遵守规定,做到真抓真管、真管 真严。第十一条XX干部要把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组织生 活会、述责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主动自觉接受监督。第十二条

3、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管理或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禁止个人以单位名义参加宴请和送礼, 严禁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个人礼品、礼金。第七条 干部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中,禁止搞有损社会公德的 装扮、打闹、游街等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第八条严禁宗教干涉干预婚礼、丧礼,干部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 中,婚礼严禁念尼卡,葬礼严禁跨区域、请多名宗教人士念经,XX 干部更要带头抵制宗教干涉干预。第九条 婚嫁事宜事前报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婚嫁事宜提前 10天填写婚嫁事宜报告单,向所在单位和纪检机关书面报告(包括宴 请时间、地点、人数、使用车辆等内容)。丧葬事宜事后

4、报告,丧葬 事宜发生后15天内,填写丧葬事宜报告单(包括宴请时间、地点、人 数、收取礼金、使用车辆等情况)。第十条报告申报管理权限。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 务)向地区纪委党风室申报;地直各单位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向主 管单位纪委(纪检组)申报。县(市)乡科级领导干部向县(市)纪委党风 室申报;县(市)科员及以下干部向主管单位纪委(纪检组)申报。乡(镇、 街道)、村(社区)干部向乡(镇、街道)纪委申报;企事业单位干部也要 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向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申报。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领导干部,一律先停职后处理,予以 公开曝光。凡单位干部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本年度不得兑现精神

5、文明 奖励,班子年度考核不得评优,个人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影响恶劣 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十二条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对婚丧嫁娶等事宜负领 导责任,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加强宣传教育,倡导移风易俗、婚丧 事宜从简;要加大对本部门(单位)干部的管理,对涉及婚丧嫁娶等事 宜的干部,提前打招呼提醒谈话,对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 制止和处理。第十三条地区通过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电话12388、组织系统举 报电话12380,以及信访等形式受理群众举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 组织部门在收到实名举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查核,对属实的 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地区纪检委、地委组织部

6、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中有关内容 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关于进一步规范xx干部婚丧嫁娶等事宜暂行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XX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制止大操大办、铺张 浪费和借机敛财,引导全社会形成移风易俗、勤俭节约、健康向上的 良好风气,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XX干部本人或者委托他 人操办的结婚、丧事礼仪和以生日、迁居、晋职、转任、升学、出国、 入伍、就业、开业等各种名义召集他人共同庆祝的事宜。第三条XX干部特别是XX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中央 和省市有关规定,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要移风易俗,摒

7、弃陈规陋习, 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其他喜庆事宜不办,自觉抵制讲排场、比 阔气、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第四条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任何 名义邀请和接待近亲属以外人员参加。第五条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100人,婚嫁双方同城同地 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提倡不办答谢宴,如举办宴请累计不得超过100人。第六条 婚丧喜庆事宜要从简用餐、操办、策划,不得明显超过 本地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平均消费标准,严禁铺张浪费。第七条xx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有下列行为:(一)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 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

8、个人参加,或收受上述单位和人员的礼金、 红包、礼品等物质性利益;(二)要求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操办款物或报销 应当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三)使用公款或违规使用公物、公车和其他公共财产等; (四)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他人休息和破坏环境,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宴席棚等妨碍 社会管理秩序,或违反规定在市区街道、林区、景区等禁火区域焚烧 纸钱、燃放鞭炮等,造成不良影响;(五)举行有损XX干部形象的庸俗封建迷信活动;(六)委托他人或默许、纵容他人利用自己职务影响违规操办婚丧 喜庆事宜;(七)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第八条XX干部严禁参加违反规定的婚丧喜庆事宜

9、。第九条XX干部操办婚礼葬礼要进行“两报告一承诺”。事前要 书面报告,报告操办的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邀请 对象范围及人数、安排车辆数量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作出不大 操大办、不利用职务便利造成不良影响、不借机敛财、不动用公款公 物、带头文明节俭等“四不一带头”的承诺;事后要书面报告,事后 10天内报告具体操办情况、承诺履行情况、礼金收受等情况。XX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对操办丧葬事宜因特殊情况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可先口头报告,并在 事后5天内补办书面报告。xx干部应按时、如实报告情况,不得隐瞒不报。第十条xx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因各种原

10、因未能拒收的 违规礼金、红包、贵重物品等物质性利益,应于事后15日内退还, 确实无法退还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一个月内登记上交所在单位指定的 受理登记部门。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党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切 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加强对XX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防止违规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的发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执行本规 定情况的监督检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受理和查处违规 违纪行为。第十二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把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民主生 活会、述廉述责的重要内容,接受干部群众监督。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 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

11、送司法机关处理。违规收受的礼金、礼品,按规定责令退还或予以收缴,占用的公 私款物应责令退赔。第十四条 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XX干部违反本规定行为不制 止、不查处或制止、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相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的责任。第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中共XX和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 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 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黑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黑河市监

12、察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规范XX干部婚丧嫁娶等事宜暂行的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加强学校党 风廉政建设,规范XX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制止大操大办、铺张 浪费和借机敛财,倡导勤俭节约、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根据上级文 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XX干部是指学校全体XX和副科级及以上领 导干部(包括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导干部)。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婚丧喜庆事宜,是指XX干部为本人或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含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等操办 的,或者委托他人操办的婚丧嫁娶事宜,以及以生日、贺寿

13、、乔迁、 晋升、获奖、调动、出国、升学等各种名义召集他人共同庆祝的事宜。第三条学校XX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中央、省、市有关规 定,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要移风易俗,摒弃陈规陋俗,倡导婚事新 办、丧事简办,要切实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做勤俭节约、树文明 新风的表率。第四条XX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婚宴单方不超过10桌,男女双方合办不超过20桌,不得超 标准、超范围操办;(二)不得通过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等形式分批次、多地点办理。(三)不得借子女升学、生日满月、老人过寿、房屋乔迁、工作调 动、职务晋升等名义操办喜庆宴;(四)不得利用职务影响为教职工操办婚庆事宜;(五)未经组

14、织安排,不得为教职工操办丧事事宜;(六)严禁利用家庭婚丧嫁娶借机敛财,不得收受管理监督和服务 对象及有业务关系往来的单位、个人礼金礼品,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 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七)严禁利用家庭婚丧嫁娶以权谋私,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 违规使用公共资源、占用公务车辆,不得干扰、影响和妨碍正常的工 作、教学、生活秩序;(八)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第五条实行XX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告制度。(一)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标准和邀请(参 加)对象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二)操办婚庆嫁娶事宜,应提前7个工作日填报XX学院XX干 部婚事操办情况报告表;(三)操办丧葬事宜,应及时向分管领

15、导和校工会口头汇报,并在 事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及时填写填报xx学院xx干部丧事操办情况 报告表;(四)校级领导、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报纪委备案;(五)中层干部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纪委办公室备案,报告表 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六)XX、副科级干部和主任科员经所在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同意 后后,报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备案;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纪委应当调查核实:(一)应报告而未报告的;(二)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三)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在校内或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收到群众实名举报或媒体特别关注的;(五)上级部门要求核实、调查的。第七条对违反规定,在婚丧喜庆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 XX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严重违 纪违规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第八条 在操办婚丧事宜中,因各种原因当时未能拒收的违规礼 品、礼金,应于事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法退还的,在10个工作日 内上交校纪委办公室登记,由纪委办公室统一上交学校财务处。第九条xx干部委托或接受他人为本人、直系亲属操办婚丧喜庆 事宜的,视为xx干部本人操办。第十条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 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加强教育提醒和管理监督,督促xx干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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