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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的意义-第 5 页证据的意义证据的意义,是指证据在进行诉讼活动、完成诉讼任务中所起的重要作用。证据是诉讼的前提和基础。离开证据,不仅诉讼活动将无法进行,而且案件事实将无法认定,进而诉讼任务也将无法完成。具体地说,证据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证据是进行诉讼活动的前提或基础从一般意义上讲,无证据便无诉讼。例如,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立案、侦查、起诉或审判,还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各项诉讼程序的启动和各项诉讼活动的进行都离不开证据的运用。从刑事案件的立案开始,就需要根据证据确定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 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足够的证据,人民法院就不予受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有
2、犯罪事实,就不能逮捕犯罪嫌疑人。不具备确实充分的证据,就不能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更不能对其定罪判刑。又如,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无论是当事人起诉、应诉,申请回避、诉讼保全等,还是法院受理案件,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对妨碍诉讼活动的当事人进行拘留、罚款,都必须要有一定或充分的证据。同时,在某些情况下,由于证明不当,致使证据失实、虚假或不合法,就可能导致业已进行的诉讼活动归于无效或需要重新进行。因此,证据是进行诉讼活动的前提或基础。离开证据,不仅诉讼程序无法启动,就是已经进行的诉讼活动也不能正常进行。二、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人们确定事实的目的就是为了以它作为论证的证据:事实是一切理论、思想
3、、计划、方案得以产生的根据,也是鉴别一切理论、思想、计划、方案是否正确的可靠标准。事实之所以能作为证据, 是因为第一, 事实来源于证据载体, 不是人们主观想象的, 它具有真实可靠性、不可更改性、特殊性。第二, 从证据载体中截取出来的证据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着一种只有它才会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而其他任何事实都不会与其具有的惟一确定的关联性, 正是因为它们之间存在着这种惟一可靠的关联性, 所以用证据事实来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 其结论当然是可靠的。 因此, 只要确定了证据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的相关关系的性质, 就可以确定证据事实能否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前者对后者证明力的大小。 事实天
4、生就是为了作为证明的证据的,世界上不存在所谓 “ 纯粹的事实”。案件事实由证据事实和待证事实两个部分构成,证据事实是从证据载体中截取出来的, 是关于证据载体具有什么性质、证据载体与案件的其他构成要素之间具有何种关系 (如同一条件或因果等关系)的断定和陈述,是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存在的证据。待证事实是从证据事实推知的。凡案件都是已经发生过的,不可能重演的,但可以通过人们对事实的把握而 “ 重现”。“七 W 要素”所断定或陈述的内容 (证据载体所具有的性质或关系,即证据事实) 就是用来重现已经成为“历史”的、“存而不在”的案件事实的,证据事实和待证事实之和就是人们认识到的案件事实。人们是否能够客观、全
5、面地再现案件真实情况,一方面,要看搜集到的证据载体与案件是否关联,人们是否真实地感知了案件事实,记忆能力如何,是否愿意或是否能够客观地对案件情况做出描述等等。因为只有当证据载体是从案件本身分离出来的,人们才能由此做出正确的判断,才能从中截取真正可以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事实, 才能根据证据事实推导出与证据事实有着内在联系的待证事实,从而反映出案件的真实情况。 如果证据载体不是从案件本身分离出来的,证据载体与案件本身没有内在的关联,由此得出的判断就是虚假的。 拿一个不是以事实为内容的虚假判断作为证据,显然无法确定案件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要看证据载体及人们从中所截取的事实 (具有法律意义的事
6、实,否则即使是事实也是无用的事实)的数量是否充足,只有少数几个事实是不行的, 因为它们能为人们提供太多的答案,可以拼出许多图案,惟有足够数量的事实 (不一定需要许多证据载体, 因为有时一个证据载体就可供截取足够数量的事实)才能拼出惟一确定的图案,才能全面地再现案件的真实情况。物或事件之所以不能当做证据, 是因为它们完全独立于人的认识,人认识了它,它是存在的;人没有认识它,它也是客观存在的。在没有被认识之前,它对人来说是无用之物。 一把匕首虽然事实上是杀人的凶器,但是如果人们没有认识到它与凶手、 它与被害人之间的确定性联系, 它就只是一把匕首,而不是杀人凶器,不是证据。但事实一定是从特定的物或事
7、件中截取出来的,离开载体,事实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事实也就不成其为事实。 “以事实为根据” 这一法律原则从其命题形式来看, 是一个应然判断, 是立法者为法律适用者在适用法律过程时确立的司法理念, 它表明立法者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尽量地追求案件的事实。 这一法律规范的设定和确立有着正当而深刻的法理根据。 首先, 这一规范是基于这样一个价值判断, 即 “以事实为根据是好的”。因为, 只有以事实作为判决的根据, 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 才能做出一个公正、合理、为当事人乐于接受的判决结论。这正是人类 (包括立法者)的理性追求。其次, 既然如此, “以事实为根据”也是“应当的”。虽然并非一切“好的”
8、都是“应当的”, 但一切“应当的”都必须是“好的”。任何理性人都不会将一个负价值判断规定为一个“应当”型的规范判断。再次,“以事实为根据”这一法律原则在实践上虽然不是总能做到, 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可以做到的。 而且, 正因为法官并非总能认识到事实, 立法者要求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应当以事实为根据才有意义。 实际上, 任何行为规范的设定和确立, 都是既立足于现实, 同时又略高于现实 。只有这样,社会才能进步。案件事实都是发生在过去的事实,要对过去发生的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证据法学认定,就必须依靠证据,必须通过现存的材料去认识发生在过去的事件。而且,在业已发生的案件事实中,有的甚至因为时间久远而被
9、淡忘,有的因为客观条件的变化而改变,还有的则被人为地掩盖或歪曲。因此,办案人员查明案情的唯一途径,就是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通过考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的客观联系,进行正确的判断和推理,以达到准确再现案件真实情况的目的。可以说,证据是司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没有证据,要想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是根本不可能的。三、证据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司法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当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严格依法办案,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与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适当、合理的判决。一般认为,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而证据对于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实现均具有十
10、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司法人员无论是办理刑事案件,还是办理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首先必须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才能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因此,如果没有证据,就难以实现实体公正。另一方面,证据制度是我国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有关证据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可以起到限制司法人员的权力、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进而实现程序公正的重要作用。例如,严禁司法人员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对于以非法方法获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未经质证,不能用作定案的依据;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必
11、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由此可见,无论是对于实体公正的实现,还是对于程序公正的维护,证据都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对人民法院来说,司法公正就是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正确地处理各类案件。司法公正作为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 它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核心, 是衡量审判工作质量的重要原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离开了司法公正,就背离了人民法院的性质。 确保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和灵魂, 也是党和人民对法院工作的基本要求。而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是正确处理各类案件的根据。由此可见,证据的运用与司法公正是紧紧相连、密不可分的。可以说, 正确
12、运用证据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而司法公正是正确运用证据的必然结果。首先,要保证司法公正,必须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首要前提是查明案件的事实,只有查明案件的事实,才能正确的运用法律,而案件的事实对于审判人员来说,不论是犯罪活动,还是民事纠纷,都是社会上已经发生过的事件。在通常情况下,对案件的真实情况,审判人员不可能亲眼目睹,只能在办案过程中,通过收集案件发生时遗留在现场的物品和痕迹或向知情人作调查,并经过一系列的证明活动,才能弄清案件的事实真相,除此之外,别无他途。古今中外,各种冤假错案的出现表明,除了其他原因外,往往是因为没有取得确实充分的
13、证据或者未能正确地审查判断证据,主观臆断,以致错误定案。因此,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是正确运用法律,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其次,证据是客观存在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真的、有伪的,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有原始的、也有传来的,如果运用不当,就会影响定案,影响司法公正。证据只能从一个侧面证明案件的一部分事实,不可能一个证据即证明全部的案件事实,而且证据本身不会自动去证明案件事实, 它必须经过审判人员进行审查、判断, 经过对各种证据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逻辑思维,确定与案件存在内部联系的有效证据并加以充分运用,做为定案的证据。 因此,审判工作做到了司法公正, 那么证据一定得
14、到了正确运用。四、证据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任何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均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请求法律救济。当事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必须依靠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当事人主张的权利就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有关国家机关也难以行使职权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证据对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主要表现在证据规则的确立与运用上。一方面,严密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能够有效地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收集证据、提供证据、审查证据和使用证据的权利,从而保护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另一方面,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够有效地防止
15、司法人员滥用职权或采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和使用证据,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与自由不受侵犯: 民事诉讼中禁止使用非法收集的证据则是为了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由此可见,证据和相应的证据规则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没有证据或缺乏相应的证据规则,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五、证据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生动材料在诉讼活动中,证据的宣传教育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诉讼当事人的宣传教育作用。例如,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分子为了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法律制裁,总是千方百计地隐匿、毁灭罪证,或者伪造证据,制造假
16、象;当罪行暴露后,又往往百般抵赖,负隅顽抗;只有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才不得不低头认罪,坦白交代。因此,全面收集和正确运用证据,可以起到促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接受审判、重新做人的作用。又如,在民事诉讼中,有的当事人可能滥用诉权,不当地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通过调查收集和审查核实证据,可以使其服判息讼,受到深刻的法制教育。二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作用。公安司法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以确实充分的证据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可以使人民群众深刻感受到犯罪造成的危害,同时也使人们认识到,无论犯罪分子多么狡猾,犯罪活动多么隐蔽,终究逃不脱恢恢法网,进而激发广大群众与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提高他们维护社会治安的自觉性。同时,以确实、充分的证据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还可以对社会上有可能犯罪的人起到教育威慑的作用,使他们不敢轻举妄动、以身试法,从而实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另外,通过举办罪证展览,也可以对广大干部和群众发挥宣传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