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历程和意义(共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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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历程和意义作者:郭毅兰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10期【摘 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国际通行的刑事司法准则对规范侦查权、保障人权具有重大意义,本文通过对我国关于对此规则的四次修改完善,阐述了该规则对我国司法实践的意义。【关键词】非法证据;侦查;刑讯逼供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在第四十三条对这一规定又予以确认。虽然这体现了立法者对非法取证行为所持的一贯否定态度,但如果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以非法方法收集

2、的证据还是否具有效力?法律没有明确作出规定。也就是说,即使侦查机关实施了违法取证行为,也无相应的实体性制裁后果。“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现行刑事诉讼法尽管宣示了很多有益的原则和理念,由于立法技术的限制,造成很多制度和规则不具可操作性,而流于一种口号式的宣示。究其原因,对于那些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没有确立宣告无效的的程序后果,使得当事人无法对那些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这应该属于一个突出的法律问题。”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其在第六十一条明文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

3、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应该说以上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弥补了刑事诉讼法规定之不足,但因规定的内容较为原则,且未涉及非法实物证据排除问题,特别是未制定特别化和具体化的操作程序,很难发挥法律规范应有的功能。从司法实践看,很少有根据司法解释认定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的情形,刑讯逼供现象难以遏制,因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而导致的冤假错案时有发生。20

4、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两个证据规定”,尤其是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实体性规则,旨在对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二是程序性规则,旨在将非法取证的问题纳入诉讼程序裁判的范畴予以解决。与原来的司法解释相比,这一规定不仅扩大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而且建立了非法证据的程序和举证责任规则,是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大量科学考察与论证研究的成果。至此,我国全面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由于其法律等级低,证明标准过严等问题而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被虚置或有意规避。以刑事

5、诉讼法的再修改为契机,为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以其他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国家立法机关在2012年刑诉法的修改中增加了五条八款内容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些新增加的内容是在对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继承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丰富的成果。刑诉的九个条文分别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规范了我国现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在实体方面,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绝对排除和非法实物证据的相对排除;在程序方面,有三个方面的显著发展,一是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阶段上,由“两个规定”中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了侦查阶段,这无疑起到了从源头上将非法证据排

6、除的作用;二是在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方式上由“两个规定”的辩护方依申请扩大到依申请和依法官的职权两种启动方式,这样加大了对非法取证行为的打击力度,拓宽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和最基本人权保障的渠道;三是将“两个证据规定”中被控诉一方承担初步证明责任的标准从提供“线索或证据”修改为提供“线索或材料”,这一修改大大降低了被控诉一方初步责任证明的难度,使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的被控诉方充分保障自己的人权。2012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规定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如对“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进行进一步明确、庭前会议阶段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以及告知被告人、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7、的时间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国际通行的刑事司法准则,主要功能在于规范证据能力,它在一国的确立标志着该国刑事司法文明的程度。它对于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1、体现证据裁判原则,正确认定案件事实,防止事实误认导致冤假错案近年来,由于刑讯逼供的非法取证行为导致的冤假错案频频曝光,如云南的杜培武案、河南的赵作海案、近期被网络等各大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江苏张辉、张高平叔侄案,诸如此类的错案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高度关注,这些错案不仅损害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破坏了法律的权威。从这些现实发生的冤假错案来看,都是在证据和事实的认定上发

8、生了错误甚至大都由于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并不具备证据资格,从而违背了证据裁判原则。而证据裁判原则要求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据有关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因此上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证据裁判原则的体现,对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防止事实误认而导致冤假错案具有重要作用。2、限制侦查权的滥用,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威廉姆道格拉斯指出:“权利法案绝大部分条款都与程序有关,这并不是没有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任意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的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享有正义的主要保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种程序性制裁方式就是

9、为了限制侦查机关滥用侦查权采用刑讯逼供、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方法获取证据,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正如在一场体育竞技比赛中,某位运动员相对于其他参赛者有绝对的夺冠实力,但其只要违背了比赛规则,不论其实力如何强劲,都难逃比赛结果无效之后果。如此看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恰恰体现的就是这种程序的力量,它是程序正义理念、程序独立性价值的的最好诠释,同时也是对我国司法传统重实体、轻程序的一种纠正,意义深远。为了使宪法规定的“依法治国”、“保障人权”等理念从宏观指导走向具体操作,本次刑诉的修改添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则是具体体现之一。以排除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被告人口供为例,刑讯逼供之所以必须加以摈弃的合理依据并不是在于他对案件的调查不能提供帮助,而在于非法取证的方法侵犯了公民最基本的人权,破坏了民主制度下侦查权力行使的合法基础,破坏了法制的尊严和司法公信力。参考文献:1陈瑞华.“刑事司法改革的重大突破”,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6月6日第二版2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载社会中国科学1993年第1期。3张军.新刑事诉讼法法官培训教材,2012年法律出版社4人大法工委.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的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2012年法律出版社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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