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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西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全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形成规那么统一、公开透明、 资源共享、高效便民、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方法(国家发改委第 3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 6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整合建立统一的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5 95号)、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那么(试
2、 行)(湘发改法规20161010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在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进行的工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 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疗器械采购 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第十五条 前条所列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具体范 围和规模标准,由州公管办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 定进行细化,形成具体交易目录,报州公管委批准后 公布实施。鼓励未列入管理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工程进入州 交易中心交易。第十六条 原那么上州内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必 须进入州交易中心交易;因技术、专家和保障条件受 限等特殊情况,确须在州外交易的,报州公管委批准 后,
3、可以在州外交易。第四章 交易规那么第十七条进入州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工程,根据不同交易类别与交易方式,一般应按规定的报名 受理、信息发布、交易响应、保证金收退、开标评标 (审)、交易结果公示(公告)、交易服务费收取、发放交易文书等程序实施。具体交易流程由州直行政 监督部门会同州交易中心分别拟定,统一发布实施。第十八条 州交易中心应当对入场的公共资源 交易工程进行受理登记。受理登记应按照公共资源交 易目录予以分类,并根据交易规那么规定的受理资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确保交易工程符合进场交易条件。 因资料不全等原因不能受理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理 由和补正程序。第十九条公共资源交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交
4、易:(一)权属关系不清的;(二)已实施抵押担保未经抵押人、抵押权人同 意的;(三)未解除查封、扣押等行政或司法强制措施的;(四)合同约定期限内不得交易,尚未超出期限的;(五)未依法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或 者备案的;(六)经州人民政府研究暂不宜交易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交易应当中止:(一)因交易系统故障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 交易不能进行的;(二)交易期间的公共资源权属存在异议,尚未依法确定权属的;(三)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情形的。第二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行为无效:(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交易程
5、 序的;(二)工程交易活动当事人不具备交易资格的;(三)交易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或故 意操纵交易价格的;(四)应进场交易而擅自在场外交易的;(五)交易工程业主以买方的身份或者委托他人 受让自己管理的公共资源的;(六)法律法规规定交易无效的其他情形的。第五章 信息管理第二十二条 州交易中心应当做好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系统的应用,按照有关规定交换共享信息,与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有关部门建立的电 子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市场主体信息、交易信息、行 政监管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同步共享。第二十三条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工程审批和 违法违规处分等信息,自
6、作出行政决定起7个工作日 内上网公开。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已经在公共资源交易系 统登记注册,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信 息共享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州交易中心不得 强制要求其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第二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工程的公告信息应 在交易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平台和在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平台及湘西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步发布,公告信 息内容应当一致。第二十六条 简化建设工程招标信息发布流程。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信息(含需报备的补充、变更信 息)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加盖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公章的公告文 本、公告电子文本;(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招标文件备案手续及 其附属资料(备案手续
7、可以是各级各行业监督部门的 备案表、文件、签章等形式);(三)公告电子文本及相关资料通过自助发布上 传;公告文本及相关材料可通过 或通过电子邮件 发送扫描件(电子邮件主题需标明公告名称);(四)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通过系统对应的招 标公告自助发布。信息提供者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 性、合法性负责,承当相应法律后果。第二十七条 实行招投标情况备案制,招标人 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程审批部门 和工程所属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情 况。第六章评审专家管理第二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工程依法需要评标、 评审的,应当从依法建立的综合评标、政府采购评审 等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8、,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条 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 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 义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保证评审专家的抽取、通 知、接送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第三十条 评标(审)前,发现以下情况之一 的,应重新或者补充抽取评标(审)专家:(一)评标(审)委员会成员中与交易工程单位 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二)参加评标(审)的专家主动提出回避的;(三)抽到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审)的;(四)评标(审)前发现专家名单泄露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第三十一条 专家评标(审)费(含交通费) 由交易工程单位或者代理机构负责承当,在评标(审) 结束时发放。严禁评
9、标(审)专家以修改评标(审)结果、不 出具评标(审)报告、强制流标等方式相威胁提出不 合理要求,索要不合理评标(审)费。第三十二条 建立评标(审)专家动态考评和 日常考评制度。动态考评由专家库管理机构会同有关 部门进行,负责对评标(审)专家进行培训考核、评 审、评价、违规违纪行为认定;日常考评由现场监管 的行政监管部门、州交易中心、交易工程单位及其代 理机构共同实施。具体考评实施细那么由专家库管理机 构制定。第七章 交易监督第三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综合管理、行 业监督、行政监察相结合的全方位、多层级监管机制。第三十四条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开标,评标(审)委员会成员(资格审查委员
10、会、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等)确实定方式,评标(审)专 家抽取,评标(评审、谈判、拍卖等)活动等关键环 节进行现场监督。第三十五条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实 现对工程登记、公告发布,开标评标或评审、竞价, 成交公示,交易结果确认,投诉举报,交易履约等交 易全过程监控。第三十六条 建立重大问题会商机制。州公管 办、监察室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会同有关行政监督 部门对重大问题进行集中会商,集体研究决定。第三十七条 各级监察部门强化对公共资源交 易活动的监督,受理涉及行政监察对象的有关投诉举 报,调查处理违法违规的行为。第三十八条州公管办、监察室和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 ,接受社会
11、监督。第八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九条州公管办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规定履行指导、协调职责,影响公共 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的;(二)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阻碍或插手干预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三)与招标人、投标人、中介机构等串通,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四)其他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十条监察室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由州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
12、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规定履行监察、监督、调查、处置职 责,影响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的;(二)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阻碍或插手干预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三)与招标人、投标人、中介机构等串通,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四)其他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十一条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 员进行问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依法依规追究 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不依法审批、核准、审查、备案工程交易 方式及相关资料的;利用职务之便,违法违规设立审 批、核准、备案、登记等行政程序;直接或间接通
13、过 违规收费、审批等各种方式限制潜在响应人权利,影 响交易市场秩序的;(二)应进入交易平台交易而未催促其进场,或 者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工程进入平台交易的;(三)阻碍正常交易秩序,非法干预和操纵公共 资源交易活动的;向招标人推荐投标单位或者向中标 人推荐分包队伍,非法从事或指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 咨询单位的;与招标人、投标人、中介机构等串通,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四)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不 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交易活动当事人违 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五)其他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十二条 州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 情形之一
14、的,由监察室或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州 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情节严重或拒不 改正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分等行政 监督管理职能;(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 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工程进入平台交易;(四)干涉市场主体选择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 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五)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证照资料;(六)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 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 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 易市场;(七)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
15、场办理相关手 续;(A)制定或执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同意的交 易规那么、交易监管措施;(九)设立招标、拍卖、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机 构,以及其他形式对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入股、参与经 营、参与利益分配;本方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 众平安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第三条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 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那么,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 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别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第四条 整合州直各部门、县市区管理的公共 资源交易职能,建立和完善州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建立和完善开放共享的公共 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
16、 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 源交易综合服务。第五条 本方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单位 (以下简称交易工程单位)是指招标人、采购人、出 让人、转让人和出资人等部门或单位;公共资源交易 响应人(以下简称交易响应人)是指工程建设承包商、 政府采购供应商、土地(矿产)资源竞买人、产权交 易竞买人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列入目 录到达规定规模标准的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应当依法 依规采用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竞争性 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公开拍卖、 挂牌竞价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十)利用职务便利违法干涉交易活
17、动、影响评 标评审结果;(十一)违规收取费用,违规设立诚信担保金、 押金;(十二)自行建立评标评审专家库,违规允许指 定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评标或评审;(十三)设立市场准入性质的代理机构库、投标 企业库;(十四)在代收、代管法定交易保证金过程中挪 用、截留、拖延返还保证金;(十五)越权从事与平台性质定位或服务职能不 符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三条 交易工程单位工作人员有以下情 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或者拒不改正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 责,或依法依规追究交易工程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的责 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应当进入交易平台而未进入的,或者擅自 违反
18、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 方式规避招标的;(二)限制或者排斥潜在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的;(三)与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评标(审) 委员会成员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 他人合法权益的;(四)无正当理由,对应当确认的公共资源交易 信息不及时确认,造成不良后果的;(五)擅自中止交易的;(六)无正当理由不与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签 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违规 提出附加条件的;(七)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交易服务费的;(A)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四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有关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工程 参与资格,记入公共资源交
19、易竞争主体不良信用记录 档案,并依法予以处分;造成交易工程单位损失的, 依法承当赔偿责任。(一)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骗取工程参与资格的;(二)恶意串通或者通过利诱、行贿等违法手段 谋取交易的;(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 取交易材料的;(四)以恐吓、威胁等非法手段阻止竞争主体参 与报名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工程参与资格的;(六)无正当理由不签订交易合同的;(七)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履约保证金的;(A)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四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机构有关 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规处理; 情节严重的,禁止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造成损失 的
20、,依法承当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一)泄露应当保密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二)与交易工程单位、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 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的;(三)在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 当利益的;(四)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 假情况的;(五)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资料或者 伪造、变更交易文件的;(六)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四十六条 评标(审)委员会成员有以下行 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工程的评标(审);情 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一)按规定应
21、回避而未申请回避的;(二)到达现场后借故拒绝评审或评审过程中擅 离职守的;(三)不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评标(审)标准和 方法评标(审);(四)私下接触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的;(五)向交易工程单位征询确定公共资源交易竞 争主体的意向或者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 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其它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的 要求;(六)收受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财物或者其他 好处的;(七)其他影响客观、公正评标行为的。第四十七条 现场监督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由监察机关会同州公管办、行政监督部门、州交易中 心等部门予以调查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或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一
22、)不纠正、制止现场违规违纪行为的;(二)泄露交易过程中的保密信息的;(三)干涉、阻碍交易工程单位、现场工作人员、中介机构人员、评审专家抽取人员等正常履行职责的;(四)擅自进入评标(审)区等特定区域的;(五)私自接触评审专家,或发表不当言论,以暗示、许诺、贿赂或威胁等手段影响独立评审的;(六)不主动封存通讯工具的;(七)不服从州交易中心(县市交易场所)现场 秩序管理的;(八)接受利害关系人贿赂的;(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九章 附 那么第四十八条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关政策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九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方法不一致的,按本方法执行。第二章
23、 机构与职责第七条 按照“管办别离、全州合一、依法监 督”的原那么和“两委一办一中心”的管理模式,成立 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公管委”)、 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州监督委”)、 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公 管办”),建立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州 交易中心”)O第八条 州公管委是全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 领导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 及方针政策;(二)统筹和协调推进全州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 革;(三)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划、建设、管理 和监督工作;(四)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措施、监管制 度和交易目
24、录;(五)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六)催促落实公共资源交易守信激励及失信惩 戒机制。第九条 州监督委是全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的 领导和协调机构,由州政府办、州监察局、州发改委、 州审计局、州预防腐败局等单位和部门组成,其主要 职责:(一)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州人民政府 相关文件规定;(二)参与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规那么、措施办 法、监管制度和交易程序;(三)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重大违规违 纪行为进行协调和处理。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 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理职责;(四)建立例会制度,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事 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的重大问题。州监督委在州
25、交易中心设立监察室,负责驻场对 全州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第十条 州公管办是全州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指 导、协调工作机构,承当州公管委日常工作。主要履 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 方针政策和州公管委各项决策部署;(二)牵头拟订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 理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开展;(三)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并 依据情况进行调整;(四)催促有关部门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流程 和现场监管方法;(五)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公开制度, 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六)催促协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公共资源 交易活动事前、事中、事后监
26、督,依法查处交易活动 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 审计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七)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评价机制;(A)承当州公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州公管办设在州发改委,在州交易中心派驻现场 管理人员。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区域公 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第十一条 州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 服务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 方针政策和州各项决策部署;(二)提供交易活动所必需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组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三)参与制定并执行各类交易流程、操作规程 和现场管理制度,维持现场交易秩序;(四)建立和维护公
27、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为有关部门核验公共资 源交易主体、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以及交易工程提 供服务;(五)负责收集、存储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 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记录、整理、 保存交易过程相关资料,汇总分析、综合利用交易数 据,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开展交易风险监测预警并 提出意见和建议;(六)为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提供必要条件和 平台服务,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 工作,及时向行政监管部门报告发现的违反交易规那么 和管理制度的行为;(七)按规定使用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湖南 省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终端,提供专家抽取服务;参 与评标(评审)
28、专家的日常考评,对专家的考勤、遵 守现场管理秩序等情况进行记录和考评;(A)提供交易活动见证服务;(九)按照规定收取有关费用;代收、代退法定 交易保证金;(十)完成州人民政府、州公管委、州监督委交 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 发改、财政、住建、国土资源、交 通运输、水利、国资、卫计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分 工,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 执法。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 方针政策和州各项决策部署;(二)拟订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交易流程、 监管流程,委派专人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工程进行 全程监管,及时处理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三)催促本行业
29、公共资源活动进入规范公共资 源交易场所,指导、监督州交易中心依法依规开展工 作;受理本行业投诉和举报,依法依规及时处理;(四)依法审核审查交易前各类交易文件的合法 合规性;(五)审核审查委托代理机构资质情况,加强对 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六)参与评标(评审)专家的动态考评和日常 考评,负责对专家的评标(审)能力、水平、评标道德、遵守纪律,以及是否依法履职和评标(审)的情 况进行考评;(七)做好交易数据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 预警工作;(A)监督检查成交合同履约情况;(九)监督市场主体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事前信用 承诺制度,做好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记录公告,实 施守信激励及失信惩戒制度;(十)完成
30、州人民政府、州公管委、州监督委交 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 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实施公 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及时发现和处 理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单 位和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履行管理、监督、服 务等职责情况。第三章 交易范围与目录第十四条 本州范围内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不得在场外交 易:(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工程(包 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场 地平整、装修、撤除、修缮等)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二)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货物、服务、工 程工程;(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权 限内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四)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和资产租赁招标,全 部或局部使用的国有资产拍卖;(五)公办医院及其他非赢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 器械(包括设备和低值耗材)采购;(六)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环保、市政工程 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工程确实定;(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工程的选定;(八)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制单位的招标选定;(九)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所认定的限额以 上罚没财物拍卖处置;(十)排污权有偿使用;(十一)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 交易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