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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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中村改造工程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 案为加快推进城市建设,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单位和个人 的合法权益,依据土地管理法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 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和关于调整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 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结合实际,制定 本方案。一、征收范围、对象城中村地块征迁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及建(构)筑物 (工程具体征迁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二、征收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职责分工榴城镇人民政府受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作为工程征 收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征迁红线范围内工程 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工作 职责,协调做好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四、签

2、约期限征收签约时间为30日,具体签约时间以正式公告为准。五、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一)征收集体农用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 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 一类区片综合地价47900元/亩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为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的60%o 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0%支付给被征土地所有权的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开展生产和公益事业,80%支付给被 征地承包土地的农民,用于生产生活。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及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全额直接补偿给被征地村(居)民。(二)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集体建设用地补偿 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一致

3、,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 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0.8的修正系数确定,征收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和地面有附属物的不支付青苗补偿费;征收企业或 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集体土地,按其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 用权本钱价予以补偿。(三)征收林地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及交通、能源等重点工程 征 地补偿,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五)失地农民保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六、住房征收补偿安置(一)征收补偿方式。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实行货 币化补偿、产权调换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二)征收补偿安置具体标准。1 .被拆迁的住房实行货币化补偿,补偿标准按照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4、根据不同房屋结构的重置价计算(标准见附 件4) o2 .安置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征 地拆迁户合法安置人口人均45 nf标准确定;按规划设计房 型就近靠档,差额局部在10后以下的(含10疔),按870 元/疔结算;1020 m2 (含20 m2)按1460元/nV结算;20 nV以上的按市场指导价结算,市场指导价根据实际拆迂安置 地块确定,由楼面地价、建安(含附属)中标价、开发税费 等局部组成。安置房屋市场指导价格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会同物价主管部门核定。(1)安置人口确定,是指征地公告公布时,被征土地 范围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当农业义务的在籍常 住人口,包括在籍子女

5、、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员以及户口未迁 出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婚出人 员。截止时间,以征收公告时间为准。应安置人员由所在居 委会组织审核后提出,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7天以后,由 所在镇政府会同公安审核确定。(2)在征地拆迁时,经本征迁区域的集体经济组织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 被拆迁的合法房屋可以按规定标准享受产权调换:本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整建制“农转非”时在册 成员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在校 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和士官(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 除外)、服刑劳教人员等;超计划生育的人口,按照政策规 定标

6、准足额缴纳社会抚育费的;户主的配偶及子女属于城镇 非农业人口,且未享受福利分房的。(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户可增加45平方米产权调 换面积:被征地拆迁户子女2016年1月1日前出生,并领 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或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双女户家庭;被征 地拆迁户为已绝育独生子女死亡的;被征地拆迁户持有“革 命烈士证书”的。(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已享受过有效人 口安置(含产权调换和货币安置)的;已享受安置政策又违 规审批建房的;集体土地上的生产企业或者单位用房;凡享 受住房公积金或福利分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 工作人员。(5)征收房屋面积及补偿标准。具有合法证件的,按 照合法证件标注

7、的面积据实认定;对没有合法产权证件的房 屋,能在征收规定时限内拆迁的,按以下情形处置:在2012 年航拍图上有标注或有批准建房手续的房屋按重置价给予 补偿;对2012年航拍图上未标注的房屋,在征收公告发布 时正在居住使用的房屋,按房屋结构重置价50%标准给予奖 励,在规定时限内未主动拆迁的,按违法建筑移交有权机关 处理。上述价格为安置房均价,实际结算价格需乘以所选楼层 系数,楼层系数按有关文件执行。(三)分户条件。农村集体土地上被征迁农户,有合法 的单独住宅或已领取结婚证且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单独确 认为1户。(四)安置位置及选房原那么。安置位置为五岔凤凰城安置区,选房原那么为先签先拆先 选。

8、七、生产、经营性用房补偿方法(一)企业生产用房补偿。1 .企业能提供合法证照,包括营业执照(注册的地址 必须和房产证一致)、税务登记证、房产证和土地证的,按 评估结果给予补偿。2 .证照不齐的,房屋在2012年航拍图上有标注,能积 极主动配合拆迁的,按房屋重置价给予奖补;在征收公告时 限内未签署征迁协议的,按违章建筑移送执法单位撤除。3 .对2012年航拍图上未标注的,在征收公告发布时正 在生产经营的房屋,按房屋结构重置价50%标准给予奖励, 在规定时限内未主动拆迁的,按违法建筑移交有权机关处理。(二)居民用于生产、经营性用房补偿。居民用于生产、经营用房除按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根据不同房屋

9、结构的重置价予以补偿外,同时给予一次性停 业、停产经营损失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房屋拆迁区域类别 确定。4 .生产、经营用房用房认定条件:具有合法的土地、 房屋证照或2012年航拍图有标注的;具有与被拆迁房屋座 落相符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征地拆迂公告发布时, 该房屋实际作为生产、商业、经营使用,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一年以上。生产、经营用房局部与住宅局部不得交叉和重复 补偿。5 .原农户住宅改成经营性用房的补偿标准为200300 元/疔。6 .一层商业经营房(门面房)认定除符合生产、经营性 用房条件外,还必须是第一自然间12米以内合法房屋。一 次性经营损失费补偿标准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建筑

10、结构、 建筑面积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补偿价格,原那么上不超过3500 元/近。八、过渡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标准。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应 不超过30个月,超过30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双倍结算; 经营房每平方米每月7元,一层商业经营房每平方米每月15 元;非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应不超过6个月。拆迁人应当在 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将被拆迁人安置完毕。对实行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住房,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和两次 性搬迂补助费。对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支付6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 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费补助标准:认定的被拆迁房屋住宅房每平方 米

11、每月6元,每户每月缺乏400元的按400元补偿;住房搬 迁补助费:一次9元/nV;经营房享受一次性搬迁费11元/ m2o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未按土地 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二)城镇居民未经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 他设施;(三)在征地公告后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抢栽的树 木;(四)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五)其它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在规定时限内未主动拆迁的,按违法建筑移交有权机关 处理。十、奖励政策(一)被拆迁人在征收公告发布签约时间20日内签约 搬迂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房屋或2012年航拍图上 有标注的房

12、屋400元/行给予奖励,每户奖励面积原那么不超 过220 nl2,超过220而按200元/以奖励;在2130日内签 约搬迁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房屋或2012年航拍图 上有标注的房屋200元/而给予奖励,每户奖励上限不超过 44000元;航拍图上没有标注的房屋不予奖励。超过征迁时 限的,不予奖励。(二)对于经营房被征迁户确有经营房需求的,一年内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等于或小于征迁面积购买商业开发商 业经营房的,在征迂第一阶段积极配合征迁的,可享受400 元/平方米奖励,在征迁第二阶段配合征迁的可享受300元/ 平方米奖励优惠政策。(三)地面仅有农作物或者露天蔬菜地的,能按时交付 净地的,奖励4000元/亩。但地面上有大棚、果树、花卉、 养殖等附属物的,不享受4000元/亩的净地奖励。十一、其他(一)本方案仅适用于城中村地块征迁补偿安置。征迁 红线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征收的,按照国有土地征收相关政 策执行。(二)本方案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 须报经县征迁安置工作指挥部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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