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瓯海区梧田街道塘西村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瓯海区梧田街道塘西村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方案.docx(14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瓯海区梧田街道塘西村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做好瓯海区梧田街道塘西村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充分维护房 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现按照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办法(温政令第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温 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 2013) 101号),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 务院第590号令)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 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温州市区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7年3
2、月17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 号公布,2019年8月1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修正)温州市 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温政发(2012) 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梧田街道实际,特制 定本实施方案。一、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范围瓯海区梧田街道塘西路4号-162号,东垛西路1号TOO号, 后岸路7号-91号,后岸北路1号-17弄10号,水潭底东路1号 进行安置:第一种方式:其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的合法用地面积按每亩合 法用地调换300平方米办公用房,并互不计算差价;其他类型的 合法用地面积按照等价置换的原则折算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第二种方式:按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置换等值
3、的办公用房, 再根据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土地面积,按每亩200平方米给予增 购办公用房,其增购价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给 予30%的优惠。办公用房安置地块:由于塘西村范围内未规划办公安置房, 由街道统筹安置在朝霞商务区。(七)被征收工业用房内不可移动的设备、设施,因搬迁造 成无法恢复使用确需报废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折旧)经评 估机构评估后一次性给予补偿。可移动设备、设施的搬迁费、拆装费(含设备调试等费用), 被征收人可选择根据温州市区货物运输、设备安装市场价格经评 估机构评估确定;也可选择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折旧),经评 估机构评估后给予4%的补偿。存货、原材料等的搬迁费根据温州
4、市区货物运输市场价格经 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八)实行土地置换和功能置换的,周转用房由被征收人自 行解决,过渡期间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实行货币补偿的, 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临时安置费。1 .被征收合法工业用房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5元/月-nV。2 .选择土地置换的,过渡期限包括供地期和建设期两个阶段。 过渡期临时安置费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包 干使用:(1)供地期为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之日 起12个月,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计算。未按期供地的,自逾期 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应当按逾期当年标准的2倍计算;因被征收人 未及时完成手续申报导致无法按期供地的,超出时间不予
5、支付临 时安置费。(2)建设期(含相关手续审批时限)原则上为12个月,临 时安置费按12个月计算。3 .选择功能置换的,过渡期限根据置换的房屋类型确定,原 则上为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之日起36个月, 临时安置费按36个月计算,逾期未能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 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应当按逾期当年标准的2倍计算。4 .临时安置费按合法工业用房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合法工 业用房实际容积率低于1. 0的,可按容积率1. 0换算建筑面积计 算临时安置费。(九)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5 .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临时安置费或者 效益计算4个月,或者按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及生产设备设施补 偿总
6、额的3%或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的5%计算。6 .选择土地置换和功能置换的,其停产停业损失由被征收人 自行选择以下一种补偿方式:(1)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用地面积在3亩(含)以内 的,停产停业期限不超过6个月;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用地面积 在3亩以上的,停产停业期限不超过12个月。效益按照征收公 告前一年税务部门核准的每月税后平均利润标准或者临时安置 费标准确定。(2)根据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及生产设备设施补偿总额的 5%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被征收工业企业已停产的,不予计算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十、补助和奖励办法房屋所有权
7、人在规定时间内,与房屋征收机构签订房屋补偿 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可给予以下补助与奖励政策:(一)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在“并列第一” 期限前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可给予以下奖励:1 .房屋所有权人符合政策规定可按“一增三”方式安置的, “一增三”政策享受的增购面积可给予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 按被搬迁房屋比准价扣减“一增三”增购部分价格确定。2 .可按照被搬迁合法房屋价值(含装饰装修补偿,不含附属 物补偿和合法房屋基底增购面积补偿)的15%给予奖励。3 .房屋所有权人在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在瓯海 区范围内购买一手商品房(含政府安置多余上市公开销售房源)、 二手房、拍
8、卖房的(包括住宅、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可给予 购房补助。新购房屋金额高于被搬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奖励)的, 按货币补偿金额的10%给予补助;新购房屋金额低于被征收房屋 货币补偿金额(含奖励)的,按新购房屋价值的10%给予补助。(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在“并列第 一”期限前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可给予以下奖励:1 .其合法房屋与安置用房等面积部分按2850元/rrf与旧房 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重置价标准:钢混(框架)结构1500 元/rrf,砖混结构1200元/rrf,砖木结构1000元/rtf。2 .在提前腾空奖励期限内腾空搬迁的合法住宅房屋,给予奖 励 100 元
9、 / nf。3 .被搬迁合法住宅房屋在评估奖励日前由房地产价格评估 机构评估,并经房屋所有权人确认的,每户可给予100元/行的 奖励。(三)在提前腾空奖励期限内腾空搬迁的合法商业用房,每 户给予奖励3000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合法营业用房 价值的10%给予奖励。(四)工业用房补助和奖励政策房屋所有权人在“并列第一”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 订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可给予以下奖励:1 .实行货币补偿的,可按照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及生产设备 设施补偿的10%给予奖励。2 .实行土地置换的,可按照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及生产设备 设施补偿总额的2%给予搬迁奖励。3 .选择功能置换第一种方式的
10、,其每亩合法用地可再奖励 20平方米办公用房,并互不计算差价。十一、安置用房认购原则(一)房屋征收机构对在房屋补偿方案公告的“并列第一” 截止日前搬迁腾空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发给“并列第一”搬迁腾 空顺序号,对在房屋补偿方案公告的“并列第一”截止日后搬迁 腾空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按照实际搬迁腾空先后时间发给搬迁 腾空顺序号。(二)安置房认购时,先由持有“并列第一”搬迂腾空顺序 号的房屋所有权人抽签产生顺序号并认购安置房,然后由在房屋 补偿方案公告的“并列第一”截止日后搬迁腾空房屋的房屋所有 权人按实际搬迁腾空顺序号在剩余的安置房源中认购。十二、本实施方案未详之处,按照国务院、省、市、区有关 规定执
11、行。抄送:瓯海区政府房屋土地征收服务中心,瓯海区梧田街道办事处。-55号,水潭底南路2号-160弄18号,殿后路4号-232号,月 乐西街69号-210号。以上门牌号包括弄内、分号等。具体以梧田街道塘西村城中村改造土地征收勘测定界图(温 州市瓯越土地勘测有限公司:NZ-2013-140-1. NZ-2013-096)为 准。国有土地上房屋除外。二、房屋征收机构和实施单位(一)房屋征收机构: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房屋土地征收服务 中心。(二)实施单位:梧田街道办事处。三、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时间及安置地块签约期限、评估奖励日、提前腾空奖励日、“并列第一”截 止日以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公布的时间为准。安
12、置地块:住宅安置地块为梧田东单元C-1K CT3、D-02、 D-10地块;营业房安置地块为梧田东单元C-11、CT3、D-02、 D-10地块。四、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原则(一)房屋面积与用途的认定L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 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2 .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参照关于规范瓯海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瓯政发(2020) 91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经查证认定为合法的,以实地测量的建筑 面积为准。3 .被搬迁房屋用途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登记的用途为准。认定房屋用途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的合 法有效文件作为依据。(二)房屋
13、所有权人可以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三)被搬迁房屋补偿包括合法房屋(含经查证认定为合法的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及停产停业损失 的补偿等。(四)房屋征收机构与房屋所有权人依照就补偿方式、补偿 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 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订立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五、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补助费(一)合法产权建筑或经认定为合法的建筑,房屋所有权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其临时安置费按该项目征地补偿范围临时 安置费标准给予补偿。(二)房屋所有权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机构从 其搬迁之月起到安置房交付使用的期
14、间支付房屋所有权人临时 安置费。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费标准:15元/月-rrf,营业用房临 时安置费标准:40元/月肝。(三)房屋所有权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其中建设多层建 筑作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屋征收机构应当自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 日起24个月内将房屋所有权人安置完毕;建设高层建筑作产权 调换房屋的,房屋征收机构应当自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起36 个月内将房屋所有权人安置完毕。房屋征收机构超过房屋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 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逾期当年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 安置费。安置房交付后房屋征收机构再按当年标准支付房屋所有 权人6个月临时安置费。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
15、机构按规定一次性 支付房屋所有权人6个月临时安置费。(四)房屋征收机构应支付房屋所有权人搬迁费。住宅用房、 营业用房搬迂费根据房屋合法(含视同合法)建筑面积按15元/ 行标准按户支付。征收住宅用房的搬迂费每户不低于1000元。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交付时按上述标准再次支付搬 迁费。(五)其他补偿标准1 .水、电总表(分表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拆除)统一由水务 部门和电业部门拆除注销,对房屋所有权人独立报装的水表、电 表、有线电视、电话等,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偿:(1)电表单相为210元/只,三相为700元/只。(2)电话(凭报停或移机证明)108元/台。(3)有线电视(凭有线电视站证明)300元/
16、户。(4)独立报装的水表补偿780元/只。(5)管道燃气的补偿标准为2400元/户。原水费、电费、煤气费等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在领取搬迁腾 空顺序号时一次性缴清。新安置房交付时,由实施单位报装水、 电表,其报装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承担。2 .房屋附属物(绿地含园林设施、围墙、室外水泥地坪、 水井、化粪池等)根据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六、评估有关规定(一)对被搬迁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 补偿),不得低于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被搬迁房屋类似房地产 的市场价格。被搬迁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 评估机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搬迁房屋价值有
17、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 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 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协商选定; 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机构从报名的具备相应资 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随机确定。参加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房屋征 收机构应当提前三日在该项目征地补偿范围内公告房地产价格 评估机构随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随机确定时可邀请房屋所有权 人代表、被搬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村委会代表等 参加或者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 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
18、地开展房屋评估、鉴定 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 预房屋评估、鉴定活动。与征地涉及房屋补偿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七、住宅用房补偿有关规定(一)合法建筑或未经登记的建筑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 所有权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其旧房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 机构进行评估后补偿。(二)房屋所有权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合法面积(包 括未经登记的建筑经查证认定为合法的)均以1:1.25 (0. 25为 公摊部分的换算系数)确定安置建筑面积。被搬迁房屋与住宅安 置房合法面积部分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补 偿方案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
19、定, 并计算、结清差价。0. 25系数换算的部分,按3800元/后结算。1 .房屋所有权人系本村在册常住农业户口,且宅基地(房屋) 属原始取得的,可按其房屋的合法宅基地建筑基底面积不大于三 倍标准,确定安置建筑面积(简称“一增三”)。超出合法面积 的增购部分价格按5130元/irf结算。2 .房屋所有权人系本村在册常住农业户口的,可按在册常住 农业户口人均建筑面积30 rrf确定安置的建筑面积(简称“人均 面积”),房屋所有权人系非农业户口的,可按人均建筑面积20 rrf确定安置建筑面积,另有房屋应合并计算。超出合法面积的增 购部分价格按5130元/nV结算。人口认定按照瓯海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
20、、城中村改造、农 房改造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瓯委办发201347号)有 关规定执行。(三)1990年3月31日前建造的未取得土地手续的未登记 房屋,及1990年3月31日前建造的其他附属用房(高度需达到 2. 2米,且现状为居住房屋),可给予等面积确定安置建筑面积, 价格按3000元/nV结算。(四)因安置房套型设计原因,高层安置房套型面积超出协 议安置面积10 rrf以内(含)的,多层安置房套型面积超出协议 安置面积5 1rf以内(含)的,按3800元/rrf结算,其余超出部分 建筑面积均按实际安置当年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五)房屋所有权人要求分套安置的,在房源许可情况下, 经实施单位审
21、核同意后可办理分套手续,分套后每套住宅建筑面 积不得小于80 m2o八、营业房补偿有关规定(一)营业用房的认定房屋的用途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 用途为准。营业用房的认定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的合法有 效文件作为依据。(二)住宅变更营业房的认定参照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三)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营业用房的货币补偿 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四)房屋所有权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机构应 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营业安置房,安置房建筑面积不小于被搬 迁合法及可视为合法营业用房的建筑面积,但房屋所有权人要求 小于被搬迁房屋面积的除外,并与房屋
22、所有权人计算、结清被搬 迁房屋价值与营业安置房价值的差价。九、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规定(一)工业用房是指征收范围内已取得合法手续的生产用房 及其附属、配套用房,包括经依法认定后可视为合法的生产用房 及其附属、配套用房。具体认定办法按照关于规范瓯海区征收 改造范围内未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瓯政发 2020) 91 号)执行。工业用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记载的面积为准;经依法认定后可视为合法的以实地测量的面积 为准。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用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 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土地使用凭证记载的面积为准。(二)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根据其合法用地面积结合建筑面 积、建
23、筑结构、生产规模等因素,实行货币补偿、土地置换和功 能置换等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人可按本方案规定自行选择具体 补偿形式。(三)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的补偿 (包括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因征收工业 用房造成的生产设备设施重置、搬迁、拆装的补偿,以及存货、 原材料等搬迂的补偿;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四)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相 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应地段的市场评估价,结合土地 使用权类型和使用年限以及房屋建设、装修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等 因素确定。房屋重置价标准为:钢混(框架)结构1500元/行,砖混结 构1200元/后,砖木结构1000元/面。(五)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或 合法用地面积在3亩以上,且企业产业必须符合郭溪小微企业园 相关要求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土地置换,置换面积原则上不超 过被征收工业用房原用地面积的1. 2倍,并计算置换土地与被征 收工业用房原土地的差价,供地时结清土地差价款。新建工业安置用房的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土地置换的安置 地块:郭溪小微企业园。(六)被征收人选择功能置换的,可自行选择以下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