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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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招标采购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开展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维护学校合法 权益,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政府 采购法及其实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工作,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使用学校预算经费到达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 上,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采购工程适用 本方法。本方法所称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仪器 设备、家具用具、软件、图书(含电子数据库)、药品、耗 材等。本方法所称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 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撤除、修缮等。本方法所称服务,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它采购对 象。第三条学校招标采购应

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 信用等原那么。第四条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依规应招标采 购的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不得以 任何方式干预、影响招标采购过程,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2、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条件的工程;3、适用大学科研仪器设备等通用货物及服务采购补 充管理方法(试行)的工程;(四)省级集中采购目录规定应协议供货(定点采购) 的工程(含预算50-100万元的服务器、计算机、打印机、 防火墙、入侵检测设备、平安审计设备、公务用车、家具用 具、印刷服务、机动车维修、保养、保险服务,及预算50-200 万元的物业管理服务),由职能部门(单位)或委托招投标 中心公开组织

3、集体谈判。职能部门(单位)组织集体谈判的 应将采购纪要和合同交招投标中心备案。(五)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到达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 工程,按网上商城相关管理方法采购。(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到达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 工程,20万以下的由采购单位、职能部门(单位)按其规定 的校内分散采购限额分别组织集体谈判、直接采购,或者委 托招投标中心组织集体谈判采购;20万以上的由招投标中心 组织集体谈判采购。第一至四款的工程应遵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采 购,第五、六款的工程按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学校相关管理 制度采购。第十九条工程招标规模限额以上的工程采购工程(400 万元以上)、工程相关货物采购工程(200万

4、元以上)及工10 - 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采购工程(100万元以上)应在政 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采购。第二十条 选取食堂主副食品原材采料购工程成交供应 商可从省高校后勤协会高校伙食原材料联采等平台中标供 应商中二次比价优选。如果该方式无法满足需求的,预算金 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招投标中心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公司 组织采购,20万元以下的由后勤保障处组织集体谈判采购。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工程可根据工程需求采用公开招 标、邀请招标等招标方式,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 一来源、询价等非招标方式采购。公开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供应商投标。邀请招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 应

5、商投标。竞争性谈判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 购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 和最终报价,工程负责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候选供应商中确 定成交供应商。竞争性磋商指磋商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 购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 和最终报价,工程负责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出的候选供应商名 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单一来源采购指因特殊原因或客观条件限制,只能从特 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询价指采购组织者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 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工程负责人 从询价小组提出的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第二十二条 预算金

6、额到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 的货物、服务工程(工程相关的除外)应遵照政府采购法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需直接采用其它方式的,应经财政 厅批准。预算金额未到达公开招标数额的工程可选择公开招 标采购方式。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工程工程(含新建、 改建、扩建)、200万元以上的工程相关货物工程及100万 元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采购工程应遵照招标 投标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其他预算在分散采购限额 以上的工程及相关货物、服务工程遵照政府采购法采用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第二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可采用邀请招 标方式:(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

7、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采购工程总价值比例过大的。邀请潜在供应商名单应根据工程性质按照政府采购 法、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产生。第二十四条 省级集采目录内规定应协议供货(定点采12 - 购)的工程一般按学校集体谈判采购实施细那么(试行) 组织集体谈判,参与谈判的潜在供应商应为省级政府采购协 议供货商。第二十五条 省级集采目录内且未到达省级分散采购限 额标准的工程,应优先通过网上商城采购。省级集采目录之 外且未到达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工程,应优先通过网上 商城和学校竞价系统等网上途径采购。网上途径无法满足项 目需求的,经职能部门(单位)审批同意后,采用集体谈判 方式采购

8、。第二十六条因抢险救灾任务而进行的紧急采购工程经 学校职能部门(单位)认定后可不采用上述采购方式,由使 用单位直接选取供应商采购。涉密采购工程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具有军工涉密业务 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组织采购,也可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定后 不采用上述采购方式,由使用单位直接选取供应商。上述两类工程预算金额到达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 完成采购后应及时将采购纪要、合同等交招投标中心备案。第二十七条为应急处置突发事项,职能部门(单位) 可参照上述采购方式预先征集假设干家相关定点供应商。突发 事项发生时,直接从定点供应商处采购。处置费用支出到达 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工程,应事后及时将采购纪要、合 同等交招

9、投标中心备案。-13 -第五章招标方式采购程序第二十八条 采用招标方式的工程按照以下程序采购: 采购市场调研,制定、论证、审查采购需求,审定采购计划 和采购经费,委托招标采购专业机构,制作招标文件,发布 采购信息,组建评标小组,开标唱标,评标,确定中标供应 商,发布中标公告,发放中标通知书等。采用非招标方式的 工程无开标、唱标、评标程序,另按相关规定组件谈判(磋 商、询价)小组,执行谈判、磋商和评审程序,其余环节与 招标工程相同。第二十九条 采购工程需求由工程负责人在充分调研市 场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市场调研对象一般不少于3家,应具 有代表性。采购工程需求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 术、商务

10、条件,包括标的功能、质量要求。技术要求包括性 能、材料、结构、外观、平安,或服务内容和标准,工程方 案要求或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主材和设备清单,采购项 目验收要求和验收方案等。商务要求指取得标的的时间、地 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供货期、交货地点,包装和运输, 售后服务,保险等。需要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工程还应制定可 量化的评审因素及对应分值(即评审标准)。由职能部门(单位)对采购需求和评审标准进行可行性、 合理性审查,重点审查是否超标配置,是否存在倾向性、排 他性条款,是否有效降低或规避合同签约、履约和验收环节14 风险等,重大工程及社会关注度高的工程,一般应组织相关 专家参与论证。分散采购限

11、额以上工程的采购需求由招投标中心按省 级主管部门规定在省级政府采购平台发布需求公告。第三十条 除单位、部门可自行组织采购的工程外,其 它采购工程在采购品目对应的职能部门完成全部立项工作 后,应向招投标中心提交工程委托书(包括预算金额、经费 科目、采购计划号、是否可采购进口商品、采购工程负责人 姓名和联系方式),供应商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条件, 以及采购工程需求、评审标准等。第三十一条 采购工程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要求、 商务要求等应与实际需要以及工程具体特点相适应,与合同 履行相关。由招投标中心对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审标准进行合 法、合规性审查,重点审查技术指标参数、商务条件和评审 标

12、准要求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款,是否存 在倾向性、排他性条款,是否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具体如 下:1、技术、服务等要求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特定品牌?2、是否存在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 项等作为资格条件或者加分条件?3、是否将将投标(响应)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 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 格要求或评审因素?4、是否将除进口货物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 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第三十二条 招标文件(采购邀请书)由采购组织者根 据工程负责人提供的材料起草,并应经职能部门(单位)和 工程负责人书面确认。招标文件(采购邀请书)的主要内

13、容有工程名称,数量, 预算金额,技术指标、配置及要求,供货期,交货地点,报 价、付款方式,质保期要求,投标(响应)供货商资格条件 及应提供的材料及要求,无效投标(响应)条件,评标(评 审)方法和定标原那么,投标(响应)文件接收和开标的时间 和地点,中标(成交)公告和质疑事宜,采购人信息,联系 人及联系方式等。第三十三条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 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工程,可采用最低 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应与工程采购需求及商务条件 相对应。采购需求和商务条件有区间的,评审因素应细化到 相应区间,并设置对应的分值。招标文件(采购邀请书)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1

14、6 - 为评审的依据。赠品价值不计入报价中。第三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及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 其采购公告由采购组织者依照政府相关规章在政府法定媒 体(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苏政府采购网等)上发布,并在学 校网页上发布。采用邀请招标的工程,其采购邀请书由采购组织者向符 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招标公告(采购邀请书)发出后,其补充、更正、延期 和终止的公告均应在发布采购公告的媒体上向所有潜在投 标供应商公布。第三十五条 招标公告(采购邀请书)发布期和截标期 应到达法定时长: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需至少20个日历日; 竞争性磋商需至少10个日历日,单一来源采购需至少5个 工作日,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需至少3个工

15、作日。第三十六条招标公告(采购邀请书)发布期间应安排 专人回答潜在供应商的询问。对采购组织事项的询问由采购 组织者负责回答,对采购需求、技术条件和商务条件的询问 由工程负责人负责回答。招标公告(采购邀请书)中规定需踏勘现场的,由工程 负责人、职能部门(单位)组织进行。踏勘现场不得作为中 标、成交条件。第三十七条 招标采购工程开标前应成立评标小组。评17 - 标小组成员由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和工程负责 人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 三分之二。评标(评审)专家应从江苏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或学校 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选取,选取时间不得早于开标日期2 个工作日。评标小组

16、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予保密。第三十八条 投标供应商应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 性承当法律责任,并在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 及相关证明材料、样品等按招标文件要求盖章、密封送至指 定地点。第三十九条采购组织者应签收保存所接收的投标文 件,开标前不得开启。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不得受理新 增的投标材料。第四十条 开标由采购组织者主持,投标供应商可参加。 投标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确认 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 和招标文件(采购邀请书)规定需要宣布的其它内容。开标过程应全程录音录像,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第四十一条 资格性审查由工程负责人、职

17、能部门(单 位)代表负责,采购组织者予以协助。必要时可对投标供应 商进行信用、业绩情况调查。第四十二条 评标由评标小组成员现场推选的组长主-18 - 持。工程负责人及其授权人不得担任组长。评审专家应遵守评审工作纪律,独立评审,不得泄漏所 评审的文件内容、评审中获悉的技术、商业秘密和评审过程 情况。评标小组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那么,根据招标文件 (采购邀请书)公布的评标原那么和评标方法评标,集体推荐 唯一或者假设干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采用综合评分法的, 评标结果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序。评标结果由评标小组全 体人员签字认可。评标小组成员

18、对评标报告有异议的,按照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确定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成员应在报告 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拒绝签字又不说明其不同意见 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工程负责人应当场书面确认唯一或排名第一的中标候 选人为中标人。招标工程的评标过程应全程录音录像。评标报告与招标 文件、投标文件等一并纳入档案管理。第四十三条 评标结果应告知所有未中标供应商,并在 发布采购公告(邀请书)的同一媒体上公告。第四十四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投标供应商缺乏3家;(二)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缺乏3家;受中标(成交)结果。第五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职能部门(单位)已完成采购立

19、项(采购预算经 费已纳入预算管理,采购计划已获批);(二)采购申请单位已明确采购工程负责人(以下简称 工程负责人);(三)采购对象为进口货物的,已办理完成审批、备案 手续。第六条 科研仪器设备等货物及服务的采购按大学科 研仪器设备等通用货物及服务采购补充管理方法(试行) 执行。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 标采购工作。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 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后勤保障、基本 建设、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为:(一)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全面领导学校政府采购和招标工

20、作,研究审 定学校招标采购规章制度;(二)研究确定学校委托代理限额;(三)审定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及相关 服务直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等重要事项;(三)出现影响招标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四)投标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或成交价可能 超出预算,且预计不能支付;(五)评标(评审)小组认定采购需求或招标文件(采 购邀请书)存在重大缺陷且可能导致不良后果;(六)因不可抗力等重大变故导致采购任务取消。采购组织者应将废标理由告知所有投标供应商。第四十五条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工程出现 第四十三条第一、二款情形时,评审小组审核认定招标文件 (采购邀请书)条款合理、符合采购规范程

21、序的,可按相关 规定转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第四十六条中标供应商有如下行为的,经学校招标采 购领导小组研究,给予取消其中标资格、列入本校供应商不 良行为名单、向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等处理。学校保存 向其追索经济赔偿和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可另行组织招 标:(一)经查实中标供应商存在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二)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时间内与学校签订合同; (三)将不合理要求或附加条件作为签订合同条件; (四)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四)签订合同后拒不履行合同或履约中出现质量或服 务问题;-20 -(五)未经学校同意将中标工程全部或局部转让他人。第四十七条 原中标供应商资格失效后,职能部门(单

22、 位)、工程负责人可按照评标(评审)小组提交的中标(成 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供 应商,也可重新组织招标。第六章质疑与投诉第四十八条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邀请书)、采 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损害自身权益的,可依法在中标 (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组织者、工程 负责人提出书面质疑。质疑函应包含供应商名称、地址、邮 编、联系人及联系 、质疑事项及请求、事实依据和法律 依据等。采购组织者、工程负责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做出书面答复 或者质疑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的,质疑供应商可依法在答复 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部门投诉。质疑、投诉应有 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

23、明材料,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 事项的范围。对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和投诉的供应 商应为所质疑工程的投标(响应)供应商。第四十九条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以非法 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一经查实,将报告省 财政部门予以处理。-21 -第五十条采购组织者收到供应商质疑函或省财政部门 投诉调查通知书后,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组织项 目负责人、职能部门(单位)和评审专家复核相关事项并做 出答复。针对招标文件(采购邀请书)通用条款、采购程序、评 审过程的质疑和投诉调查,答复主体为采购组织者。针对采 购需求、评审标准的质疑和投诉调查,答复主体为工程负责 人和职能部门(

24、单位),采购组织者可予以协助配合。收到质疑函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质疑做出答 复。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部门 递交关于投诉事项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依据等相关材 料。第五十一条 工程负责人、采购组织者在收到可能影响 中标、成交结果的询问或质疑函后,应暂停签订合同。已签 订合同的,应中止履行合同。经复核无误后方可继续进行相 关流程。第七章合同签订与履行第五十二条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个日历日之 内职能部门(单位)、工程负责人代表学校与中标、成交供 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应以招标文件(采购邀请书)、中 标(成交)通知书、中标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供应商 书面补充承

25、诺、声明等为依据,不得变动实质性条款,不得-22 - 将任何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第五十三条 预算金额到达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 购工程应在合同文本上加盖招投标中心见证章,方可作为报 销采购经费的凭据。第五十四条 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合 同应依法依规在法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工程名 称,采购数量,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中标(成交)金 额,评标(评审)专家名单等。第五十五条 合同履约、验收由职能部门(单位)和项 目负责人负责。可邀请参与同一工程的未中标(成交)供应 商、第三方专业机构及相关专家参与验收。第五十六条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且 采购金额不超

26、过原合同金额10%的货物、服务或工程时,在 不改变其它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可与原供应商签订补充合 同。补充合同亦应加盖招投标中心见证章。第五十七条 合同签订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 止合同。继续履行采购合同将违反国家、地方相关法规规定 的,或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的, 学校有权变更或终止合同(其中,政府采购工程合同如需变 更或终止应经省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批准)。有过错的一方应 承当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第八章纪律与监督-23 -第五十八条学校采购相关单位应当依照政府采购和招 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开展招标采购活 动,自觉接受学校招标

27、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自觉接受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十九条学校采购工作相关人员及评审专家应严格 遵守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严守工作纪律,廉 洁采购:(一)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相关采 购活动;(二)不得接受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活动;(三)不得收受现金、有价证券等回扣,以及礼品、 与采购无关的商品和服务等;(四)不得向供应商报销应由个人承当的费用;(五)不得和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串通,不得泄露 招标采购过程中应予保密的事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者,依照党纪党规、校纪校规 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六十条预算金额100万以上的采

28、购工程成交后应将 采购纪要等交学校纪委办公室备案。200万元以上,或社会 关注度高的采购工程应事前将工程委托书、招标文件(采购 邀请书)等材料交学校纪委办公室备案。第六十一条未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相关 规定采购的工程,学校财务部门不予支付采购款。第九章附那么第六十二条 学校组织采购的工程可参照国家、相关规 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主要用于补偿专家评审费、招标 采购业务培训、印刷耗材、交通等本钱的费用。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其专家评 审费按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 知执行。缺乏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工程及其它招 标工程,其专家评审费按照大学劳务酬

29、金发放管理方法(试 行)执行。第六十三条 学校全资法人企业应参照相关规定制定本 企业采购管理制度。第六十四条 本方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缺乏” 未包含本数。第六十五条 本方法未尽事宜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 组决定。第六十六条本方法学校授权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第六十七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学招标采 购管理方法(试行)(*号)同时废止。(四)监督全校政府采购和招标工作,研究拟定对学校 招标采购中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五)研究全校政府采购和招标的其它重要事项。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投标管理 中心。第八条 招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主要 职责为:(一)承

30、当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 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的决定,向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 况;(二)归口管理学校招标采购工程的采购执行环节, 协助职能部门(单位)审查采购需求和招标文件(采购邀请 书)、签订合同和履约验收;(三)代表学校向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公司委托 学校政府采购和其他招标工程,监督招标代理公司组织学校 工程评标(评审)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帮助采购工程负责人 维护学校合法利益;(四)组织学校委托代理限额以下、校内分散采购限 额以上的采购工程的评标(评审)和集体谈判;(五)组建评标(评审)小组,考评评标(评审)专 家,征集校外招标代理公司,记录供应商参与学校采购活动 情况;(

31、六)依法依规发布采购信息公告、合同公告,发放 中标(成交)通知书;(七)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采购单位和人员答复 和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调查等,向招标采购领导小 组汇报在学校招标采购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八)管理学校招标采购工程信息,完成财政部政府 采购信息填报,编制上报财政部政府采购工程季度、年度报 表,整理归档招标文件(采购邀请书)资料。(九)组织校内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开 展相关业务培训;(十)指导相关单位规范组织小额采购、协议供货、 紧急采购、涉密等工程的采购执行,接收审核职能部门(单 位)、学院组织的集体谈判采购工程备案材料,会同职能部 门(单位)监督检查相关工

32、程采购情况。第九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建学校招标采购评审 专家库。专家库应包括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涉及领域的技术、 经济和法律专家。评审专家负责独立评标评审招标采购项 目,参与论证招标文件(采购邀请书),复核评审结果,参 与答复、处理供应商异议、质疑、投诉调查等事项。第十条审定采购需求、审批立项、审查招标文件核心 内容合理性(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指标和参数、服务 内容要求、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交货期等商务条件、验 收方案和标准等)、审定评审标准、参与评审、签订合同、 监督履约、组织验收等由承当采购品目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 (单位)负责,执行职能部门制定的管理规定。工程包含多 项品目的,由其主要

33、品目对应的职能部门(单位)负责上述 采购环节的管理,其它品目对应的职能部门(单位)参与管 理。学校主要采购品目的上述环节管理部门(单位)如下, 其他采购品目由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其管理部 H:(一)一般设备和软件、家具用具、行政办公耗材等 采购工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二)实验仪器设备和软件、实验家具耗材等采购项 目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管理;(三)装修、撤除、修缮工程及相关主材等采购工程, 以及校园保洁、绿化养护、物业管理、主副食品原材料、生 活耗材、医疗药品用品等采购工程由后勤保障处(后勤服务 集团)管理;(四)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工程及实现工程基本功 能所必需的相关设备、材料等货

34、物采购工程,以及完成工程 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工程由基本建设处管理;(五)安保、消防、监控、交管等采购工程由保卫处 管理;(六)图书、期刊及数据库等电子文献资源由图书馆管理;(七)信息化建设采购工程由信息管理中心管理;(A)本科在线(网络)课程制作服务等采购工程由 教务处管理;(九)工会福利费采购工程由工会管理。第十一条 工程负责人指校内部门、单位或科研工程中 具体负责采购业务的人员,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市场调研,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 范围内编制完整、明确的采购需求(包括技术规格、数量、 服务标准、验收要求等)和评审标准,并确认招标文件(采 购邀请书)最终稿;(二)代表学

35、校参与采购工程的评标(评审),并依法 依规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三)作为第一责任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依法签约, 监督供应商履约情况,及时发现并向职能部门(单位)报告 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参与工程验收;(四)负责答复处理供应商针对采购工程需求、评审标 准的询问、质疑,参与投诉调查;(五)接受相关部门对采购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工程负责人可书面授权熟悉采购工程的其他 本校在职教职工完成采购职责。一经授权,被授权人负责在 授权范围内处理采购工程有关的事项。第三章供应商管理第十三条 供应商指向学校提供货物、工程、服务的法 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承当民事

36、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学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其营活动中没 有重大违法记录,且前期履行学校采购合同情况良好;(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四条供应商参与学校采购活动时,依法享有平等 参与、公平交易、质疑投诉的权利。第十五条 供应商参与学校采购活动,应承当以下义务:(一)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按照公平交易、老实信用的原那么参加学校采购活动;(二)按照学校要求提供采购活动所需相关证明材料;(三)对采购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

37、密和学校技术、商业 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四)依法履行采购合同;(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第十六条 供应商在学校采购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予以处理:(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二)与其他供应商串标、围标;(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四)与工程负责人、采购组织者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向工程负责人、采购组织者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 益;(六)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 材料进行质疑、投诉;(七)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供应商串通投 标:(一)不同投标(响应)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 一单位

38、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响应)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 理投标(响应)事宜;(三)不同投标(响应)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载明 的工程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响应)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异常 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响应)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相互 混装。第四章采购组织与采购方式第十八条 职能部门(单位)完成采购工程立项后,应 按照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及学校相关管理 规定,将招标采购工程委托给相应机构组织采购:(一)以下采购工程纳入省级集中采购,由招投标中 心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1、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预算金额100万以

39、上的 货物、服务工程(物业服务为200万元以上);2、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1000万元以上、社 会关注度高、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平安关系密切的工程;3、其它按规定应在政府采购中心完成的工程。(二)以下采购工程纳入省级分散采购,由招投标中心 委托招标代理公司组织采购:1、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到达学校委托 代理限额(100万元)的货物、服务工程;2、预算金额到达学校委托代理限额(100万元)的工程 工程及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工程。(三)以下采购工程纳入校级集中采购,由招投标中心 组织采购:1、预算金额到达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 工程50万,工程工程60万),未到达学校委托代理限额(100 万)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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