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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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第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平安生产许可证,须具备以下条件:1、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2、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并确保平安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3、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企业规模、专业相适应的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每个工程不得少于1名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经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

2、至少进展一次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并有个人培训教育档案;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平安防护用具和平安防护服装;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1、有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条 凡未取得

3、平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任何建筑施工活动,平安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不得承接工程。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的审批程序:1、建筑施工企业在平安生产许可证系统内进展填报,并下载已上报的申报表一式三份;2、根据?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实施细那么?苏建管质200439号中的要求,提供书面申报资料一式三份;3、申报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进展原件核验,并留存申报资料一份;4、各地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正式行文,集中向盐城市考核站办公室报送申报材料,进入材料评审程序;5、盐城市考核站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全体考核站成员会议,汇报材料评审情况,留存申报资料一份;6、通过评审企

4、业将申报材料报省建立厅行政审批中心施工类窗口;未通过评审的,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告知申请人。7、省行政审批中心经过受理、审核、公示程序,20个工作日公布审批结果;8、盐城市考核站根据公布结果,集中到省建立厅行政审批中心领取?平安生产许可证?一正二副后,通知各地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取。第五条 企业申请平安生产许可证的延期、名称变更、增加附本等,同平安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程序。第六条 平安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1、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内未发生平安生产死亡事故的,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有效期延期3年,由企业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申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2、发生死亡事

5、故的,由工程工程所在地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有关企业的平安生产许可证,并上交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暂扣。3、各地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已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或达不到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况严重的,建议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平安生产许可证。4、平安生产许可证遗失的,应在省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第七条 违反平安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行政处分按?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立部第128号令?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执行。第二章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平安生产的任职考核制度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

6、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称“三类人员的任职考核。第九条 “三类人员的平安生产任职考核包括平安生产管理能力和平安生产知识两方面。能力考核标准:执行建立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中的“平安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平安生产知识考核,由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第十条 “三类人员必须要经过平安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承受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

7、视检查。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具体考核程序:1、凡报名参加平安生产考核的三类人员,企业需在?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三类人员考试申报页面填写报考信息,并填写?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平安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表?,向当地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平安生产管理能力考核。2、各县市、区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管处对所属建筑施工企业人员的平安生产管理能力进展考核,签署考核意见后,统一将参加考试人员的能力考核表和考核意见汇总表附电子文档报送盐城市考核站。3、盐城市考核站根据各地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意见,在?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中审批上报,由省建管局统一进展知识

8、考核安排。4、各企业及时在?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中查看考试通知,并在考试现场领取准考证。5、考试人员在?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中查询成绩合格后,可带1寸照片1张,持企业介绍信、成绩合格证明到省建立厅、省建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办理领证,也可由当地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到省领证。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223号建达大厦7楼建筑施工类窗口 : 联系人:陈新第十三条 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管理。1、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内未发生平安生产死亡事故的,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有效期延期3年,由持证人于期满前3个

9、月内向原申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2、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每年参加企业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3、发生死亡事故的,由工程工程所在地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有关责任人的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上交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暂扣。4、各地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已取得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平安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承受企业年度平安生产教育培训,或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5、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平安生产合格证书的,应在省级以上公共媒体

10、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6、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和变更法人单位等,应当在姓名或法人单位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按?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予以处分。第三章 建筑工程平安施工措施备案制度第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立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撤除等活动。第十六条 建立单位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后,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提供建立工程有关平安施工措施资料,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平安监视管理机构申请备案。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平安施工措施备案的主要内容:一

11、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二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复印件。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四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五工程负责人、专职平安管理人员平安知识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六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单复印件。七甲、乙双方平安管理机构及人员名单。八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播送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九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十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平安技术措施。十一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十二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现场防火、防汛、防毒、防尘、防爆、防雷平安技术措施。十三施工单位编制的

12、事故应急预案。第十八条 建筑平安监视管理机构对申报资料和现场开工条件进展审查,符合要求的,向建立单位出具备案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四章 建筑工程开工平安生产条件审查制度第十九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撤除工程,必须在工程工程开工前,承受工程所在地建筑平安监视管理机构的平安生产条件审查。第二十条 在办理建筑工程平安施工措施备案手续前,建立单位应审查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各项平安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并将审查结果报送工程所在地建筑平安监视管理机构。第二十一条 建筑平安监视管理机构在收到建立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平安施工措施备案资料和开工平安生产条件审查结

13、果后,在3个工作日内到施工现场进展开工平安生产条件审查。 第二十二条 工程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查内容包括: 1、施工单位是否持有平安生产许可证;2、工程工程平安生产责任体系是否建立,是否按规定组建了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并足额配置了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各项平安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3、参建各方、总包和分包的平安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按规定已签订了平安生产责任书;4、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是否与现场条件相符;5、现场平安技术措施费是否落实到位和专款专用,是否有平安防护、临时设施的搭设方案;6、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是否满足生产要求和周边环境要求;7、施工现场的“五牌一图、围档、冲洗台、

14、临时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8、是否针对性地制定了平安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公布上墙。第五章 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监视管理。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的起重和垂直运输机械的司机、司索工、起重吊装安装工、信号指挥工、起重工、电工、焊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制订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展严格管理,并结合工程工程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加强平安教育、培训和平安技术交底。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

15、事相应的工作;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和有关平安规章制度,按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自觉承受用人单位和建筑工程平安监视管理机构等部门的监视检查。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平安因素,应向现场平安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第三十条 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展平安教育和培训的,按照?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分。第六章 建筑施工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6、管理方法 第三十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平安事故的防范,及时做好平安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建筑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平安生产监视管理工作导那么?、?江苏省建筑施工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三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城市房屋撤除等生产和管理活动的,应当编制建筑施工平安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 第三十三条 市建立工程平安监视管理站受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制定市区建筑平安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

17、案,对市区建筑施工工程平安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展监视管理。各县市、区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地区建筑平安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并对本辖区内建筑施工平安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展监视管理。第三十四条 各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及施工企业编制的建筑平安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应包括如下内容:一应急救援处置组织机构情况,包括负责人和成员的姓名、联系 等。二应急处置救援组织机构的职责分工,包括成立现场抢救组、技术处理组、善后工作组、事故调查组等,各组负责人职务、联系 ,各组的具体行动方案。三建筑施工平安生产事故报告指定机构、人员、联系 。四救援器材、设备、车辆等的落实。五与事故处置的有关部门做好协调、

18、沟通的工作方案和要求。第三十五条 企业和工程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以企业正式文件下发到企业的各部门、各工程,并报当地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 建筑施工工程的平安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由工程承包单位编制。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编制。实行联合承包的,由承包各方共同编制。 第三十七条 建筑施工工程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建立工程的根本情况。含规模、构造类型、工程开工、竣工日期;二建筑施工工程经理部根本情况。含工程经理、平安负责人、平安员等姓名、证书号码等;三施工现场平安事故救护组织。包括具体责任人的职务、联系 等;四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五平安事故救护单位。包括

19、建立工程所在地医疗救护中心、医院的名称、 ,行驶路线等。第三十八条 施工工程的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作为平安报监的附件材料报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平安管理部门备案。工程在第一阶段进展达标验收前,必须进展现场演练,演练结果作为达标验收的条件之一。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告知现场施工作业人员。施工期间,其内容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第四十条 施工现场发生轻伤事故,启动施工工程的一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现场发生重伤事故,同时启动施工工程和施工企业的两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现场发生1人死亡事故,同时启动施工工程、施工企业、各县市、区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的三级平安事故应

20、急救援处置预案;施工现场发生2人以上重大死亡事故,依次启动市级以上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的平安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第七章 危及施工平安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撤除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工艺、设备、材料。第四十二条 与建立工程有关的建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使用国家、省、市明令淘汰、制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平安的工艺、设备、材料。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购置和使用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并进展定期维护、保养、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第四十四条 凡危及施工平安的

21、工艺、设备、材料,一经淘汰,制止继续使用和转让给他人使用。相关违法行为将依据?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进展处分。第八章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第四十五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的平安监视管理,预防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根据国务院?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省建管局?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方法?,制定本方法。第四十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展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起重机械的登记管理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和整体提升脚手架。第四十七条

22、 市建立局负责全市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第四十八条 起重机械登记包括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分别由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第四十九条 起重机械产权登记编号,实行一机一号终身编号制度,在全市通用,直至设备报废或不再在本市使用编号规那么见附件一。登记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登记文件和编号。第五十条 起重机械产权登记手续由设备产权单位在购机后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起重机械登记部门应当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设备进展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盐城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见附件二,永久性置于设备底部。产权单位办理产权登记

23、手续时,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盐城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申请表?见附件三一式2份;二设备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或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三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1份,未实行产品制造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提供省级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1份;四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五设备购销合同或发票复印件1份。第五十一条 本方法实施前已购置使用的起重机械办理产权登记时,除应提交本方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一技术改造、大修情况资料;二事故记录和累计运转记录等资料;三超过使用年限的必须提供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试验和构造应力测试报告。第五十二条 凡列入使

24、用登记范围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盐城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见附件四。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盐城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见附件五一式2份;二产权登记证号;三起重机械安装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四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平安生产许可证、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五起重机械安装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使用登记证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五十三条 办理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手续时,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必须齐全、合法,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单位提交的复印件应加

25、盖单位公章。原件由登记部门核查后退还,其余文件资料由登记部门存档。第五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一属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制止使用的起重机械;二超过平安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且未通过性能试验和构造能力测试的;三到达?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平安监视管理规定?所规定报废条件的;四磨损严重、根底部件已损坏,进展维修不能到达使用平安要求的;五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没有改造、维修价值的;六按照有关规定检验不合格的。第五十五条 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登记管理档案,并加强日常平安使用管理,承受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视检查。起重机械产权变更时,应当将设备登记档案资料一并移送给新的产权单位。第五十六条 外

26、市的起重机械进入本市使用,须提供起重机械所在地登记部门发放的产权登记证。由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第五十七条 起重机械租赁、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的,由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展处分。第五十八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在撤除前一周内,使用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手续应提供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原件,并填写?盐城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表?见附件六。办理注销手续时,使用登记证由原登记部门收回。使用单位对重新使用的起重机械凭注销表和产权登记证到下一个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重新登记。第五十九条 本方法所列?盐城市建筑施工

27、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申请表?、?盐城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盐城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盐城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盐城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表?由各地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按本方法规定的格式统一制作。第六十条 起重机械实行按季度和年度进展统计汇总放和报制度。各县市、区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末将本县市、区起重机械进展统计汇总,填写?盐城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汇总表?见附件七,报市建立局。市建立局于每季度终了后15天内将本地区起重机械进展统计汇总,报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质量平安技术处。第六十一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来自: 平安管理网 详细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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