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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内勤工助学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 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 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 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方法 的通知(浙教计2007 11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学年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浙学助2014 11号), 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学生是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 科(高职)学生。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 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
2、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是提高学 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以“立足校园、服务师生”为宗旨,按照 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规的 要求,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 展。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第五条学生工作处是学校勤工助学的管理部门,管理和协调全 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为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第六条学生工作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专门负责学生勤工 助学组织与实施,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 报酬标准,协调校内各单位的用人需求,并负责公共岗位酬
3、金的发放 和管理工作。同时检查指导各二级学院和各用人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 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二级学院学生科全面负责本学院勤工助学的具体工作, 并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各类临时勤工助学岗位工作。加强对所 属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及时了解勤工助学学生 的具体情况。做好在本学院内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酬金发放工作。第八条各用人单位必须配合和协助学生工作处或二级学院学生 科做好勤工助学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学生在勤工助学期间的思想政治 教育、日常管理和劳动平安。第九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与酬金标准:(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主要分为:助教、助研工作;实验教学 器具的维护、保养工作;环境保洁工作
4、;校内平安巡逻及保卫工作; 有关文化、科技、宣传、生活服务工作;校内家政服务如对一些弱、 病、残教师(含离退休教师)的经常性照顾;有关部门确因工作需要 经批准设立的干事或助理;其他需要设立的岗位。(二)为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 助学固定岗位的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10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超出40小时的,多余局部计入学生公益劳动或志愿服务时间。(三)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一学年度一招,9月份开学4周内完成 招聘工作,期间可视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临时性岗位一般要求提 前三天申请。(四)校内各部门(单位)按工作有利原那么,在合理计算学生工 作量的基础上通过学生管理系统提出公
5、共岗位设岗申请,由学生工作 处审批。二级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由学生科负责审批。管理岗位录用在 已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意愿的前提下,可以安排非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五)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用人单位在合理计算学生工作量 的基础上确定岗位工资,以每月不超过40个小时的报酬计薪。勤工 助学工资原那么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六)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报酬可参照学校当地政 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一周工作时间最高 不超过10小时。第三章 学生申请及聘用第十条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学习良好,遵守法
6、律法规和校纪校规;2 .为人诚信,道德品质好;3 .工作勤快,肯吃苦耐劳;4 .寝室区记实考评合格及以上。第十一条 学生可通过学生工作管理系统自行向设岗部门提出用 工申请,由用人单位根据申请学生的条件择优录用并负责做好考核工 作。二级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由学生科负责管理,用人单位负责考核, 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第十二条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用人实行一人一岗制,一名学 生最多可参加两个勤工助学岗位。第十三条聘用勤工助学学生,倡导公开竞聘,坚持择优录用、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录用原那么。第四章 岗位考核及报酬发放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要指派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管理事 项:对聘用学生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做
7、好工作记录,核定学生工 作量,备存勤工助学岗位考核表;建立勤工助学岗位管理档案。第十五条实行勤工助学学生考核不合格淘汰制度。用人单位对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差的学生,可解聘,并提前一周向学生工作处 报送勤工助学学生调整申请。第十六条学生一经聘用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学生本人应在确 定学生录用一周内向用人单位做出说明。否那么视为脱岗予以岗位淘 汰,此后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生的勤工助学岗位申请。第十七条学生如要中途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告知所 在用人单位,以便工作交接。学生无故中途停止勤工助学活动,此后 一年内,学校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第十八条校内勤工助学报酬按月发放,用人单位在每月的10日
8、 前上报学生上月的勤工工资报表,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二级学院审 核通过后(二级学院设勤工助学岗位,由二级学院审核工资报表), 由计划财务处将工资直接打入勤工助学学生的银行账户,不得发放现 金,不得由他人代领。第十九条 学生勤工助学报酬由岗位审批管理部门按月录入学生 工作管理系统。第五章学生权利与义务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 的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参加勤工 助学活动的学生有权拒绝用人单位或个人协议外的要求,保障自身合 法权益。第二十一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以不影响学业为前提,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及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 履行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维护学校和自身的声誉。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学生通过学生工作管理系统完成工作申请提交,即 视作申请学生已阅读并与设岗及管理部门签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用 工协议,明确工作任务、要求及工作报酬。第二十三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假设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 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四条 本方法自2018年10月开始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 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