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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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领导和管 理,培养学生自主能力和劳动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 生观、价值观,增强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和克服经济困难的 勇气和信心。根据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学院 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 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 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经济困难 学生的有效途径。第三条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是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 相结合、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

2、思想政 治教育的重要举措。学校各单位、各部门组织学生勤工助学 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 发展为宗旨。在工作中坚持勤工助学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相结合、坚持勤工助学与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相结合、坚 持勤工助学与培养和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相结合的原 则。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 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 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和学院在不影响正常的 教学秩序和学生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第二章勤工助学组织管理第五条在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学生工作 部(处)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安排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3、第六条未经学生工作部(处)和学院同意,校内任何单 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和学院的名义组织开展任何形式的 勤工助学活动。第七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用工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 门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影响学生的学 习和身心健康,影响校园秩序。第三章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第八条积极推进学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吸纳学生参加校内实验室、校办产业的有关 工作,使学生的勤工助学与专业学习相结合。选派学生承担 后勤服务、校园秩序维护、安全信息员等方面力所能及的工 作。第九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 定岗位是指有固定工作职责、业务相对稳定、学生参加勤工 助学活动持

4、续时间可达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岗位。临 时岗位是指因工作需要,学生应聘从事一次性、应急性、短 期性的勤工助学活动。第十条需要设立岗位的用工部门(不含学院)在每学期 开学两周内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本学期(包含寒、暑假) 固定岗位计划(计划应包括岗位数、每月用工数、岗位性质、 岗位要求、上岗地点等内容),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 通过网络、橱窗等形式向全校学生公布。第十一条学院在院内开辟的勤工助学岗位,也需在每学 期开学两周内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本学期(包含寒、暑 假)固定岗位计划(计划应包括岗位数、每月用工数、岗位 性质、岗位要求、上岗地点等内容),经学生工作部(处) 审核后,通过网络

5、、橱窗等形式向全校学生公布。第四章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和安排第十二条勤工助学学生应具备和条件和主要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定,遵守普通高校 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品德良好,身体健康。家庭经济困难 且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均有资格参加各类 勤工助学活动。第十三条参加勤工助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工 作部(助学办)、学院推荐,用工部门招聘、考核确定(招 聘、考核要求由用工部门制订,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第十四条用工部门在确定上岗学生后,应向学生工作部 (处)和学院(以学生所在的学院为单位)反馈确定的上岗 学生名单(见附表一 “大学勤工助学上岗学生名单”),经 同意后,方能

6、安排学生上岗。学院用工也照此办理。第十五条学生在一个学年内所获得的助学金,每月平均 超过500元(含500元)的,不再同意其上岗申请。第五章勤工助学上岗的管理第十六条学生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部门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 动的有关协议。第十七条用工部门确定上岗学生后,要与学生、学院、 学生工作部(处)签订相关协议(见附件“大学校内勤工助 学上岗协议”)。第十八条学生在参加勤工助学的过程中,学生工作部 (处)、学院要处理好学生与用工部门的关系,保护双方合 法权益。第十九条在勤工助学上岗工作中,用工部门或学院要有 固定的专人管理和考核上岗学生(岗位管理要求由

7、用工部门 或学院制订,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学生上岗结束 时(以月为单位),用工部门应及时将学生上岗信息反馈表 (见附表二“大学勤工助学上岗学生信息反馈表”)反馈到 学生所在的学院。第二十条用工部门或学院要加强对上岗学生的帮助和 指导,若学生在上岗过程中违反用工部门或学院的管理规定, 经教育不改者,可不再安排上岗,同时将信息反馈到学生工 作部(处)和学院。第二十一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以不影响学习为 前提,每位学生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岗位,凡因参加勤工助 学而影响学习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第二十二条参加勤工助学上岗的学生,若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和校纪校规,则取消其上岗资格。第二

8、十三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 表彰奖励,对于表现差的,予以批评教育和取消其上岗资格。第六章勤工助学上岗时间和酬金的发放第二十四条原则上每个学生每月的固定岗位上岗时间 不超过40小时,按每小时不低于8元支付上岗酬金。参加 一次性、应急性、短期性的临时岗位,在按每小时8元的基 础上视工作的强度的不同作适当的调整,但上岗酬金不超过 320元/月。对于上岗时间较长的岗位,应通过轮岗方式使每 个学生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月。第二十五条勤工助学上岗酬金的支付从学费收入的10% 中列支。第二十六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在领取酬金时,经学院 核实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通过,再由学院到学校财 务处办理相关手续,通过财务处将酬金发放到学生个人的银 行账户上,同时,各学院负责通知上岗学生查收上岗酬金。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有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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