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8月1日起实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淄博市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8月1日起实施.docx(2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淄博市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暂行方法8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及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商品房买 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6月24日,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淄 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 市信息通信开展办公室印发了淄博市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 法。方法立足淄博市实际,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存在的短板弱项, 从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监督核实、交付使用流程、保障服务等方面建 立了商品房交付使用长效机制,着重在先验房后交房、交付条件、交付 前监督核实、交付使用流程方面明确了相关要求。方法自8月1日 起正式实施。方法规定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应当取得以
2、下资料:开发工程取 得竣工规划核实认可书;单体建筑(含地下车库、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 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道路、排水、 绿化、环卫设施验收文件;供水、供气、供暖设施取得竣工验收文件, 供电设施签订移交协议,通信设施具备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要求开发 企业在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根据规定,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应当满足买受人正常使用需求,特别是道路工程、排水工程、供水、供气、供暖、燃气、供气、弱电管道等 设施应当与城市道路、管网相联通,配套设施监管部门单位应当监督落 实。分期开发的工程,在交付局部与在建局部之间应当设置平安有效的 临时隔离设施,且交付局部不得与在建局部合用内
3、部道路及通道。根据要求,交付使用前20日开发企业应当将信息公示情况及交付时 间告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市场监管、城市管理、 市信息通信开展办公室和工程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关专营 单位对交付相关事宜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核实,对监督核实不符合交 付条件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开发企业不得交付使用。该方法规定商品房交付流程,先核实买受人身份,再引导买受 人查验公示信息,开发企业向买受人提供相关资料组织查验房屋状况, 确认房屋面积及面积差处理,最后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此次明确要求必须先验房后交房,未查验房屋或经查验不符合合同 约定交付条件的不得强行交付,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除物业专项维修 资金外)或签署物业服务合同作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该方法明确了相关费用收取节点,物业服务费自完成商品房交 付手续之日起由买受人承当,之前由开发企业承当;完成商品房交付使 用前产生的水电费由开发企业承当。同时,明确了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开发企业义务,即开发企业应当将 相关专营单位的联系方式告知买受人,并协助买受人办理开通手续;开 发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协助买受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不得强制收费委托第三方机构为买受人代办不动产权证;商品房质保期自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开发企业应当承当维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