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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2年江苏省高校、中专校新教师岗前培训教育法通论试卷(A)一、填空题(本大题共4小题10个空,每空1分,共10分)1、教育法第54条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 _与的增长逐步提高。”2、教育法第5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经费逐步增长,保证与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3、教师资格由有、与四个要素构成。4、高等教育法第4条规定:“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与接班人。” 二、解释题(每题4分,共16分)1、我国教育法的渊
2、源我国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教育性的规范性文件。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1)教育规范性文件是有权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授权机关制定与发布的,表达了国家的意志。国家是其效力的最终根源,而制定与发布机关是其法律效力的直接来源。(2)教育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社会主体的教育性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规定社会主体在教育方面的普遍行为规则或行为模式。教育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与学校及其教育机构等教育法的适用与执行主体进行个别性教育法律调整的法律规范依据,是个别教育调整行为及
3、其结果的法律效力的来源与根据。2、教育法律体系教育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从教育法内部横向关系的角度来看,系统结构包括:教育根本法(宪法规定的教育法律规范);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主体法;义务教育法;学前教育法;中小学教育教学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育行政法。3、学校教育制度 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它是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与关系的制度。4、产教结合原则 三、简答题(每小题10,共40分)1、简述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的的概念与基本原则。教育权的法律救济即是
4、指当学校、公民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受到行政主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正当行为的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或补救,使之能正当享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活动。基本原则:(1)事后救济原则(教育权法律救济行为均发生于教育实体法所赋予的权利受到侵害之后,一般不存在事前救济或事中救济);(2)救济主体法定的原则(有权进行法律救济的国家机关要由法律明文规定,不是任意国家机关随心所欲就可以实施教育权的法律救济行为);(3)正当程序原则(法定的国家机关在进行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矫正与分配社会公正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2、简述立法宗旨的内涵与我国教师法的立法宗旨。教师法的
5、立法宗旨:(简答)第一: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的待遇与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使教师行业成为社会上受人尊重的职业,是制定教师法的主要目的。第二,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定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优化与提高。第三,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3、简述我国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4、简述我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权利。教师的权利,这里指的是教师的法律权利,即由教师法等法律规范所设定并保护的教师所享有的、以相应义务人的义务为保障的行为自由权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
6、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与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与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四、论述题(两题任选一题,20分)1、试述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之间的关系。教育法与道德的关系:(1)道德是一种社会现象,按照善恶标准来评价并依据社会舆论,内心信念与传统对一定的需求关系与利益关系的自觉认识,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2)社会主义道德与法律一样都是属于社会调整体系的范畴,它们在本质上
7、具有一致性,具有密切关系: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道德的准则与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现行教育法中的许多法律规范直接表达了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如关于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充分表达了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受教育者行为模式的法律规定,则在相当程度上是社会主义道德原则与道德规范在教育法上的直接表达。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表达的伦理道德基础。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不能实现的法是对法的本质的歪曲。教育法实施的基本途径还是社会主体自觉遵守教育法,这就要进行广泛的社会主义道德,特别是教育伦理道德的教育,以推动我国教育法的高效实现。教育法的顺利运行与高效
8、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达在:教育法的运作与实现本身就包含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受到应有的重视以及社会主义道德原则与道德规范得到普及;教育法的顺利运作与高效实现也以为着贯彻于教育法中的社会主义道德得到贯彻;教育法运用国家强制力使一些社会主义道德试图解决而无法调整的教育关系得到调整与规范。(3)法律与道德也存在着深刻的差异性。首先在调整范围方面,有的领域法律能够调整而道德不能调整,有的领域道德能够调整而法律无能为力;其次在调整方法与手段方面,尽管两者都具有一定的强制力,但道德的强制力主要依靠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与社会舆论的力量,而法律主要以国家强制力为
9、后盾。2、试述依法治国与我国人的现代化之间的关系。五、案例分析题(14分)2001年山东省的高考录取分数线比北京市与上海市的高考录取分数线高出100多分,山东省青岛市有三名考生考分在450分左右。根据山东省的高考分数线,这三名考生只能录取电大等专科学校;而这三人如果在北京或上海则能录取相当不错的本科学校。为此,这三名考生以教育部确定的以省划分全国高考录取分数线的做法违反了我国宪法与法律规定的公民受教育权平等等原则,侵害了其享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障其平等的受教育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回复中,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这三名考生应当向教育部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10、,而不应当直接向最高法院起诉为由,驳回了该三人的起诉。请运用教育平等权的理论,论述这三位考生主张自己的教育平等权是否具有法律与法理依据。答案:要点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其基本的涵义是国家对所有公民的教育权利进行平等的保护,国家实现在教育上的无差别对待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我国公民教育权的平等原则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的具体内涵:国家在教育立法上对所有公民 的受教育权利不实行差别对待,平等赋予公民的受教育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都平等地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与义
11、务,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教育法律与法规的特权;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平等地保护每一个受教育者的权利,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对公民的受教育权利进行非法限制,禁止对任何人在受教育方面进行歧视,禁止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对受教育者实行差别对待;任何公民的教育权利受到他人非法伤害以后,都有权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乃至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平等地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的教育权利不受侵犯;任何机关、组织与个人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侵犯公民的平等的教育权都应当平等的受到法律制裁。2003年江苏省高校、中专校新教师岗前培训教育法通论试卷(A)
12、一、填空题(本大题共4小题10个空,每空1分,共10分)1、教育法第67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2、教育法第7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 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与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制定本法。”4、我国高等教育法的立法宗旨包括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第一,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第二,;第三,。二、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
13、每题3分,共15分)1、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2、职业教育职业教育是相对于普通教育与成人教育而言的,指国家为实现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通过开办或允许开办各级各类的职业教育学校与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渠道,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型、技术型与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教育活动。3、教育侵权行为教育侵权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剥夺其他主体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具有如下特征:违法前提的特殊性。违法主体的多样性。违法性质的双重性。救济方式的综合性。4、学生申
14、诉制度 5、依法治教原则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题,每小题10,共40分)1、简述我国教育法渊源的概念与特点。我国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教育性的规范性文件。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1)教育规范性文件是有权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授权机关制定与发布的,表达了国家的意志。国家是其效力的最终根源,而制定与发布机关是其法律效力的直接来源。(2)教育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社会主体的教育性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规定社会主体在教育方面的普遍行为规则或行为模式。教育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是国家教育
15、主管部门与学校及其教育机构等教育法的适用与执行主体进行个别性教育法律调整的法律规范依据,是个别教育调整行为及其结果的法律效力的来源与根据。2、简述教师权力与义务的特点。 3、简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程序。教师资格认定程序: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国务院、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程序一般包括(1)申请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2)有关部门依法受理审核(对于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与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与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3)颁发证书。4
16、、简述我国高等教育的教育方针。高等教育法第四条规定,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劳动生产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与接班人。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1)高等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是我国社会主义阶段高等教育的总体方向,它是由我国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的;(2)高等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这是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根本途径;(3)我国高等教育的根本目标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建设者与接班人,而这些建设者与接班人的基本要求就是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题,20分)试述教育权法律救济的意义以及
17、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教育权的法律救济即是指当学校、公民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受到行政主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正当行为的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或补救,使之能正当享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活动。教育权法律救济的意义:(1)保障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师生的合法权益;(2)监督政府依法治教。基本原则:(1)事后救济原则(教育权法律救济行为均发生于教育实体法所赋予的权利受到侵害之后,一般不存在事前救济或事中救济);(2)救济主体法定的原则(有权进行法律救济的国家机关要由法律明文规定,不是任意国家机关随心所欲就可以实施教育权的法律救济行为);(3)正当程序原则(法定的国
18、家机关在进行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矫正与分配社会公正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题,15分)最近,我国高等教育出现了许多值得思考的现象,如新婚姻法颁布后,有些省、市已经允许大学生结婚,许多高校为了加强学生的自律意识,与学生签订了“自律协议”,在社会上造成了较大的影响,等等。对这些现象,请你谈谈自己的看法,并就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法律理念谈谈自己的观点。2004年江苏省高校、中专校新教师岗前培训教育法通论试卷(A)一、填空题(本大题共4小题10个空,每空1分,共10分)1、 教育法制化的主要内容有教育立法、_、_与_等方面。2、 教育法第1条规定:“为了发展教育事业,
19、_,_,根据宪法,制定本法”。3、 根据我国的学位制度,学士学位由_授予,硕士和博士学位_与_授予。4、 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主要由_、行政诉讼制度、_、学生申诉制度与民事诉讼制度构成。二、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题3分,共15分)1、 学制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它是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与关系的制度。2、 产教结合原则3、 简述我国教师法的立法宗旨教师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品德修养与业务修养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制定本法”。这一规定集中表达了教师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宗旨。主要表达在
20、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的待遇与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使教师行业成为社会上受人尊重的职业,是制定教师法的主要目的。第二,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定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优化与提高。第三,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4、 教师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5、 教育权法律救济中的“救济主体法定”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有权进行法律救济的国家机关要由法律明文规定,不是任何国家机关随心所欲就可以实施教育权的法律救济行为。救济主体法定原则实际上
21、是宪法所规定的“司法统一”原则的具体表达,也只有这样,教育权的法律救济才能够真正表达社会公平。三、简答题(本大题共5题,每小题8,共40分)1、简述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教育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从教育法内部横向关系的角度来看,系统结构包括:教育根本法(宪法规定的教育法律规范);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主体法;义务教育法;学前教育法;中小学教育教学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育行政法。2、简述高等学校设立的条件设立的总体要求:高等教育法第24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
22、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高等学校设立的条件:高等教育法第25条规定,首先应当符合教育法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其中包括(1)有组织机构与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要的办学资金与稳定的经费来源);在满足这四个条件的基础上,大学或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与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立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除了以上法律规定,还应当满足这样几个方面的要求:第一.高等学校应当有自己的组织机构与设立章程;第二.高等学校应当拥有相应数量的合格的教师;第三.
23、高等学校的设立必须拥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教学设施、设备等条件;第四.高等学校必备的办学资金与稳定的经费来源。3、简述教师法中确立的教师资格的要素教师资格由四个要素构成:国籍要素(必须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思想品德要素;业务要素;学历要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生毕业学历)。4、简述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教育法第8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一规定明确界定了教育与宗教活动之间的界限,规定了宗教组织与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教育领域的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得在学校这一非宗教活动场
24、所宣传宗教思想,发展宗教信徒。5简述我国职业教育实施的原则。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原则;(2)实行产教结合的原则;(3)建立终身学习体系的原则;(4)重视农业科技与职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原则。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题,20分)试论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的辩证关系。依法治国就是将国家的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活动都要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与阻碍;法律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与权利,并得到全面发展。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教育事业在社会各项事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关系民族振兴,国家富强的最具有战略性意义的社会事业。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离不开法制
25、建设,即要依法治教,而依法治教与依法治国同样是不可分开的。第一.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教: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具有完备的法律体系;依法治国寓含依法治教于其中,教育事业既然在国家各项事业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那么要有效的治理国家就自然而然的要有效的治理教育,那么就必须使教育的发展走上法制化的轨道,依法办教育。第二.依法治教对于促进依法治国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依法治国也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内在需求。教育自身的发展若步入法制化轨道,真正走上依法治教的道路,那它就会通过自身发展推进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在现代社会中。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是依法治国最深切的表达,对于促进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
26、用。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题,15分)某省属高校(A大学)教师刘某(已经获得硕士学位)2000年进入该校的时候,与学校人事部门签订了一份用人协议,协议中规定刘某在该高校工作必须满8年后方可以调离该高校,期间不得考博士,若擅自考博士,视同违约,应承担违约金10万元,并给予处分。刘某在工作三年后,觉得需要尽快提高自己的学位层次,同时提升自己科学研究的水平,应当考博士。考虑到学校的规定,所以偷偷地报名参加了考试,而且被所报考的学校(B大学)录取。学校了解到这一情况以后,根据协议给予刘某停职检查、工资降级与罚款10万元的处分。刘某不服,想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但是不知道如何写教师申诉书。请以刘某的名
27、义撰写一份申诉书。(A大学的相关信息,刘某本人的相关信息请自拟)申 诉 书(范例)1.申诉人:姓名:陈永正性别:男年龄:29 民族:汉籍贯:江苏工作单位:南京工程学院材料系家庭住址:南京市汉口西路15号1008#信箱(210008)联系方式:025-86855555(办) 025-86661234(宅)2.被申诉人:南京工程学院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73号法定代表人:陈小虎 :025-812345673.申诉请求:要求南京工程学院撤消2004年1月1日南工字2004年第110号文中对我的处理决定,并以正式发文的形式恢复我的名誉。理由:学校在没有经过深入调查的情况下,仅仅根据一些边缘材料与浅显表象
28、就轻率地下达了对我的处理决定,我认为这是不公的。在思想上,我爱党爱国,爱岗爱校,这些在我的同事中可以得到明证;在教学上,我注重教学方法、讲求教学质量,深受广大学生的好评,曾荣获南京工程学院“最受学生欢迎的十大青年教师”;在科研上,我已发表论文26篇,其中属核心期刊的18篇,并为宁铁等3家企业做过一些有实质性的技术改进;在为人上,我品行端庄、正直守信、热忱待人,这些在我周围的同事与朋友当中也是有目共睹的。4.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南工字2004年第110号文南京工程学院“最受学生欢迎的十大青年教师”证书复印件已发表论文目录复印件被企业授予的荣誉证书复印件本人教师资格证复印件申诉人:陈永正20
29、04年 12月 12日2005年江苏省新教师岗前培训教育法通论试卷(A)一、填空题(本大题共4小题10个空,每空1分,共10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 与其他直接贡任人员,。”2、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我国高等教育法的立法宗旨包括:;第一,;第二,第三,。3、教育法制化的要求主要有、与。二、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题3分,共15分)1、依法治教原则依法治教的原则是现代法制原则在教育法律制度领域的具体贯彻与运用,她要求教育法律成为社会教育关系的基本调整体系,实现教育法对社会教育关系的
30、全面控制与调整,确立教育法在教育领域的至上权威,使教育法律规范成为规制教育活动的基本准则.2、教育侵权行为教育侵权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剥夺其他主体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具有如下特征:违法前提的特殊性。违法主体的多样性。违法性质的双重性。救济方式的综合性。3、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其基本的涵义是国家对所有公民的教育权利进行平等的保护,国家实现在教育上的无差别对待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我国公民教育权的平等原则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的具体内涵:国家在教育立法上对所有公民 的受教育权利不实行差别对
31、待,平等赋予公民的受教育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都平等地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教育法律与法规的特权;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平等地保护每一个受教育者的权利,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对公民的受教育权利进行非法限制,禁止对任何人在受教育方面进行歧视,禁止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对受教育者实行差别对待;任何公民的教育权利受到他人非法伤害以后,都有权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乃至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平等地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的教育权利不受侵犯;任何机关、组织与个人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侵犯公民
32、的平等的教育权都应当平等的受到法律制裁。4、学生申诉制度 5、教育权法律救济中的“事后救济”原则教育权法律救济行为均发生于教育实体法所赋予的权利受到侵害之后,一般不存在事前救济或事中救济三、简答题(本大题共5题,每小题8,共40分)1、简述我国教育法的渊源。我国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教育性的规范性文件。(1)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2)有关教育的法律;(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4)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5)地方性教育法规;(6)地方性教育规章与教育规范性文件。
33、2、简述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依法治教的原则, 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 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4)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5)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6)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7)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与增长的原则。3、 简述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教育权法律救济的特征:法律救济具有事后性;法律救济具有权利性;法律救济具有恢复性与弥补性。4、 简述教师权力与义务的特点。(不考)教师的权利指的是教师在履行国家教育教学职责时应当享有的权利。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的规定
34、。(一)教师的权利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这表现在,一方面,法律关系的一方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法律在赋予法律关系主体权利时,要同时规定其应履行的义务。教师只有享受一定的权利,才能更好地履行义务。另一方面,法律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是统一的。就是说,法律在赋予一方权利时,实际上就规定了另一方的义务,在规定一方的义务时,实际上也就赋予了另一方权利。(二)在不同场合下权利与义务相互交替并且可以互相转化教师法中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不是绝对的,有时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如,教师法在权利中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与发展,评定学生装的品行与学业成绩。又如,教师法在教师义务中规定,教师要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与教育教学
35、业务水平,这条既是义务也是权利,教师法中教师的权利规定,教师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教师参加进修,培训的目的,就是为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与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所以教师接受继续教育,不仅是义务,同时也是权利。5、 简述我国高等教育的教育方针。高等教育法第四条规定,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劳动生产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与接班人。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1)高等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是我国社会主义阶段高等教育的总体方向,它是由我国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的;(2)高等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这
36、是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根本途径;(3)我国高等教育的根本目标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建设者与接班人,而这些建设者与接班人的基本要求就是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题,20分)试述教育权法律救济的意义以及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教育权法律救济的意义:(1)保障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师生的合法权益;(2)监督政府依法治教。基本原则:(1)事后救济原则(教育权法律救济行为均发生于教育实体法所赋予的权利受到侵害之后,一般不存在事前救济或事中救济);(2)救济主体法定的原则(有权进行法律救济的国家机关要由法律明文规定,不是任意国家机关随心所欲就可以实施教育权的法律救济行为);(3)正
37、当程序原则(法定的国家机关在进行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矫正与分配社会公正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题,15分)近年来,我国的高等教育改革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其中以高等学校学生管理与高等学校收费问题备受关注。今年江苏省某高校对一名曾经在考试中作弊的学生在其毕业后取消了他的毕业证书,就曾经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同时,今年教育部的新的学生管理政策中取消了对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外租房的限制,使得这一问题再一次引起了社会与高等学校的关注。围绕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能否在校外租房、能否结婚、能否生育,高等学校学生考试作弊的处理方式以及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内遭到人身伤害等问题,社会各界
38、都存在一些分歧的意见与争论。请从我国高等教育法中对高等学校以及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的有关规定出发,谈谈您对这些问题的看法。答案:(一)高等学校的权利:1.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以及相关其他权利。招生权。专业设置权。教学自主权。科研与服务自主权。海外交流自主权。内部人事管理的自主权。财产管理自主权。(二)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学生享有的权利: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
39、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与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6条规定的义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与行为习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2006年江苏省高校、中专校新教师岗前培训教育法通论试卷(A)一、单项选择题 ( 2分 10个=20分)1、下列( )不是我国学位学科门类。A.哲学B.地学C.法学D.工学2、高
40、等学校对于修满一年,申请退学的学生应当( )A. 颁发毕业证书(注明退学)B.颁发结业证书(注明退学) C.颁发肄业证书 D.不发任何证书3.我国教育法中规定的教师资格不包括( )。A. 幼儿园教师资格 B.兼职教师资格 C.职业中学教师资格 D.高等学校教师资格4. 我国相关高等教育法律制度规定,高等学校开除学生学籍应当由( )决定。 A.校学术委员会 B.校专门受理学生申诉的委员会 C.校校长会议 D.上级教育行政管理机关 5.我国现行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是( )。A.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B.党委领导下的校长会议负责制 C.党委领导下的校领导集体决策制 D.校长负责制6.根据义务教育法
41、,我国义务教育的性质最恰当的表述是一种( )。A.强制国家教育 B.强制基础教育 C.强制免费教育 D.强制国民教育7.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我国的民办教育事业属于( )A.企业公益事业 B.社会公益事业 C.收费教育事业 D.高等教育事业8.下列( )不是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中的制度的一种。A.学生申诉制度 B.行政复议制度 C.行政诉讼制度 D.司法调解制度9.按照我国相关教育法律的规定,教师资格被撤消后,( )年内不行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A.3 B.4 C.8 D.510.按照我国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不属于职业培训形式的是( )A.瑜迦健身班 B.转岗培训班 C.学徒
42、培训班 D.高级电工学习班二、解释题( 3分 5个=15分)1. 职业教育职业教育是相对于普通教育与成人教育而言的,指国家为实现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通过开办或允许开办各级各类的职业教育学校与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渠道,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型、技术型与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教育活动。2.教育法制化教育法制化是教育法律化与制度化的简称,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与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3.教育法律体系教育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从教育
43、法内部横向关系的角度来看,系统结构包括:教育根本法(宪法规定的教育法律规范);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主体法;义务教育法;学前教育法;中小学教育教学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育行政法。4.教师5教育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即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准确性原则,便民型原则。三、简答题 ( 7分 5个=35分)1
44、. 简述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不适用调节原则。2.简述我国民办教育法的立法宗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条:“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与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与教育法制定本法”。它包括具体内容:推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实现民办教育的规范有序发展,维护民办学校与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3.简述高等学校设立的条件设立的总体要求:高等教育法第24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
45、目的。高等学校设立的条件:高等教育法第25条规定,首先应当符合教育法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其中包括(1)有组织机构与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要的办学资金与稳定的经费来源);在满足这四个条件的基础上,大学或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与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立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除了以上法律规定,还应当满足这样几个方面的要求:第一.高等学校应当有自己的组织机构与设立章程;第二.高等学校应当拥有相应数量的合格的教师;第三.高等学校的设立必须拥有符合规定
46、标准的教学场所及教学设施、设备等条件;第四.高等学校必备的办学资金与稳定的经费来源。4.我国教师权利与义务的特点教师的权利指的是教师在履行国家教育教学职责时应当享有的权利。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的规定。(一)教师的权利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这表现在,一方面,法律关系的一方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法律在赋予法律关系主体权利时,要同时规定其应履行的义务。教师只有享受一定的权利,才能更好地履行义务。另一方面,法律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是统一的。就是说,法律在赋予一方权利时,实际上就规定了另一方的义务,在规定一方的义务时,实际上也就赋予了另一方权利。(二)在不同场合下权利与义务相互交替并且可以互相转化教师法中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不是绝对的,有时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如,教师法在权利中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与发展,评定学生装的品行与学业成绩。又如,教师法在教师义务中规定,教师要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与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这条既是义务也是权利,教师法中教师的权利规定,教师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教师参加进修,培训的目的,就是为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与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所以教师接受继续教育,不仅是义务,同时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