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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为建立健全我校党政管理岗位设置和聘用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精干高效的职业化、专业化管理队伍,根据江苏省人事厅、教育厅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人通20091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基本原则管理岗位的设置与聘用坚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和专业化的原则,以增强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为目标,实行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运行机制。二、岗位设置1管理岗位职级从三至十级分为8个等级,其中三级(正校级)、四级(副校级)职员由上级任命,五级及以下职员由学校聘
2、用。2管理岗位六级以上职员岗位数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35%。其中五级和六级职员按12的比例控制。3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部、所)等单位的管理岗位数,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其职能、编制、工作性质等因素,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及我校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确定,经学校批准后下达。三、岗位任职基本条件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积极拥护并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模范地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2作风正派,勤政廉洁,有全局观念;3具有独立从事相应职级管理工作的能力和相关岗位的专业知识;4身体、心理健康。四、岗位任职资格要求1领导职务的五、六级职员,按2014年中
3、层干部聘任实施办法(南审党委发20144号)文件规定执行。2申请领导职务的七、八级职员,应符合关于推荐选拔科级领导干部的通知(南审院2014)文件规定。3申请非领导职务的七级及以下职员,应符合南京审计学院科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管理岗位聘任办法(见附件4-1)的规定。五、岗位聘用1管理岗位首次聘用或期满续聘,根据各级管理人员现任职务、职级确定。2七级、八级管理岗位在岗位空额内,开展晋级聘用,择优上岗。3原为专任教师、评聘了高校教师高级职务,因工作需要现在五级及以上管理岗位工作,并且仍继续担任部分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根据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认定为“双肩挑”教师,可按管理岗位职级或教学科研岗位职级聘用。
4、“双肩挑”人员实行比例控制,人数不超过管理人员总数的15%。4六级及以下管理岗位职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下列部分学术性较强的六级管理岗,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参照本条第3款执行:组织人事部、科研与研究生部、教务委员会、学务委员会及其他经学校认定的六级管理岗。5经学校批准的“双肩挑”人员确定聘用岗位和执行工资系列后,在一个聘期内,个人不得再提出更改。6在实施本轮岗位聘用办法前,已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系列的六级以下管理岗位人员,在本轮聘用及续聘管理岗位职级时,可继续执行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以后按其管理岗位晋升职级,晋升后的岗位工资如高于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执行相应职级职员岗位工资。7
5、八级及以下党政管理岗人员,在本聘期内退休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且有岗位指标的,可晋升一级。六、聘期考核1三级、四级职员的聘期考核,由上级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进行。2五级及以下职员聘期考核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主要依据。七、其他1处级、科级领导干部的聘用和聘期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2科级以下管理岗位全部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3事业编制落聘的管理人员进入学校“富余人员交流中心”待聘,按照南京审计学院在册不在岗人员管理办法(南审院人20075号)管理;人事代理制落聘的管理人员原则上予以解聘。附件4-1:科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管理岗位聘任办法附件4-1:科
6、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管理岗位聘任办法为了加强管理队伍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科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管理岗位设置类别1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由学校管理的科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的管理岗位有4个层次,分别是:主任科员(七级职员)、副主任科员(八级职员)、科员(九级职员)、办事员(十级职员)。2岗位职数根据部门工作任务、工作需要确定。二、科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管理岗位任职基本条件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积极拥护并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模范地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2作风正派,勤政廉洁,有全局观念。3具有独立从事相应职级管理工作的能
7、力和水平,具有优良的工作实绩。4身体、心理健康。5一般需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1990年以前毕业参加工作的可放宽至全日制普通大专学历。三、科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管理岗位申请资格1主任科员(七级职员)。博士研究生毕业后担任八级职员满1年且工作业绩突出、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担任副主任科员(八级职员)满3年、本科毕业生担任副主任科员(八级职员)满4年,经考核胜任岗位工作,可申请主任科员(七级职员)岗位。2副主任科员(八级职员)。博士研究生毕业可直接申请副主任科员(八级职员)岗位;硕士研究生及双学士毕业担任科员(九级职员)满2年、本科毕业生见习期满后担任科员(九级职员)满3年、1990年以前的全日制普通大专毕
8、业且担任科员(九级职员)满4年,经考核胜任岗位工作,可申请副主任科员(八级职员)岗位。3科员(九级职员)。硕士研究生毕业、本科毕业生见习期满、1990年以前的全日制普通大专毕业且担任办事员(十级职员)满3年,经考核胜任岗位工作,可申请科员(九级职员)岗位。4办事员(十级职员)。本科毕业生见习期内、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胜任岗位工作,可申请办事员(十级职员)岗位。5本办法出台前,已担任相关职级管理岗位但不具备上述条件者,可保留原职级;今后,无本科学历的人员不得晋升主任科员(七级职员)。6由科级领导岗位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岗位的职员,可不受上述资格条件的限制。四、选聘程序1科级及以下非
9、领导职务管理岗位的选聘工作由组织人事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2学校在全校范围公布拟聘非领导职务教育职员岗位职数、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3按照公布的条件、要求和方式,进行自荐或由部门推荐、部门拟聘意见。4组织人事部、纪检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对照条件和要求逐一审查被推荐、自荐人员的资格并通知审查结果。5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以适当方式进行考核。6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人选。7拟任人选名单在一定范围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聘任手续。五、聘期及聘后管理1科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管理岗位实行聘期制,期满可续聘。2科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管理岗位职员必须接受所在部门及科室负责人的领导,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并就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免去职务:(1)担任同级或上级领导职务的;(2)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3)经考核被认定为不称职的。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