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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程序正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硕十一班杨濛法的实现是通过法律适用的结果和产生这一结果的程序。尽管学术界对 “重实体、轻程序” 等错误认识和做法予以批评,强烈呼吁重视程序的独立性价值,但是仅停留在重视程序的非工具性价值的问题上还远远不够。美国当代法哲学家博登海默曾说: “正义有一张普洛秀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正义一般表现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一样是人类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之一,它被视为 “看得见的正义”这源于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 ”程序正义, 不仅限于在诉讼程序中实现正义,更重要的
2、是凡是涉及程序的方面都要求实现程序正义, 应根据我国国情和程序正义现状寻找原因,提出对策,以清除观念障碍,完善法律制度,实现程序正义。一、程序正义的基本问题1 . 程序正义的起源在西方思想史上, 自从亚里士多德以来, 有关正义的学说很多, 但总的说来这些学说基本上都属于 “实体正义” 的范畴,因为它们重视的是各种活动结果的正当性,而不是产生结果的活动过程的正当性。换句话说,“实体正义”认为活动过程的正当性与否并不影响结果。程序正义作为一种观念,最早出现在13 世纪的英国大宪章。20 世纪 60 年代以来,一些学者开始系统地研究过程或程序本身的正当性问题。其中以美国学者约翰 罗尔斯最为著名。他在
3、正义论中提出并分析了程序正义的三种形态: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以及不完善的程序正义, 并着重对纯粹的程序正义进行了论述。纯粹的程序正义指的是关于什么才是合乎正义的结果不存在任何标准,存在的只是一定程序规则的情况; 完全的程序正义指的是在程序之外存在着决定结果是否合乎正义的某种标准,且同时也存在着使满足这个标准的结果得以实现的程序这样的情况。至此,程序正义的观念真正出现了,其后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2 . 程序正义的特征(1)程序参与原则。这一原则的核心思想是,那些其权益可能会受到审判结局直接影响的主体, 应有充分的机会并富有意义地参与法庭裁判的制作过程,从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
4、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7 页 - - - - - - - - - 而对法庭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的影响和作用。具体来说,法庭至少应保证当事人在裁判制作过程中始终在场,保证他们有向法庭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主张,并对不利于自己的证据和意见进行质证和反驳的机会、能力,并且将其裁判结论直接建立在根据这些证据、主张、辩论等所做出的理性推论的基础上,从而使各方的参与产生实际的参与效果。不仅如此,法庭还应当保证各方有充分提出本方证据、事实和主张的机会,而不对其参与进行不必要的限制;同时,
5、当事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还应受到基本的人道待遇,其人格尊严和自主意志得到尊重。(2)程序公开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审判的每一个阶段和步骤都应当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也就是既对当事人公开, 也对社会公开; 既对执法活动公开, 又对执法结果公开。 程序公开原则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它有利于接受当事人与社会舆论的监督,规范执法者的执法行为; 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和其他民众对法律的信任程度,从而有利于当事人顺利解决纠纷;普通民众能够从中受到广泛而又生动的教育,自觉履行法律和社会赋予的义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开庭审理过程不公开,其实质也正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程序公正。(3)程
6、序的效率性原则。司法裁判活动不应过于迟缓,否则“迟来的正义并非正义” ; 裁判活动也不应过于急速,否则“急速而来的正义”会走向正义的反面。总之,在程序的运作过程中要求及时,也就是讲究效率。程序的效率性本身是有价值的,它可以确保有关各方及时摆脱讼累,恢复安宁和自由。“一种争端解决程序总是因同一事项而被反复启动,它是不足以成为一种程序的。”(4)程序的公正性原则。 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实体公正仅要求当事人接受的司法裁判是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最佳分配,但是,人们不仅需要一个正确的判决, 更重要的是得到这一判决的程序也要公正。为了得到社会公众对司法判决的认可,自愿接受和遵守司法判决,培养社
7、会公众对法律的信心,只有通过公正的程序。(5) 程序的科学性原则。程序正义实现的前提在于程序的科学性,即指程序自身合乎情理,具有较强实践操作性;也就是程序能够充分体现和服务于其设置的目的,符合行为的客观要求。程序设计科学、准确、规范,才可能实现真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7 页 - - - - - - - - - 正的正义。一项科学的法律程序,要求程序自身规则科学合理,以便于拥有自由裁量权的官员受其约束。如果程序自身有严重的缺陷,那么按照这样的程序得
8、出的结论难有公正可言。3 程序正义的内涵(1)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英国有句格言: “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也就是说,法律不仅要能够使法庭有效、有序地主持庭审做出公正判决,同时也要强调司法程序公开公正,让人感受到客观和公正。 通过公开,当事人(甚至全社会)可以看见在诉讼过程中法官是否严格遵守程序法的规定,是否不偏不倚保持中立, 是否平等地重视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举证、质证、辩论,裁判的形成是否只受当事人努力的影响而非法外势力干预的结果等,这些内容实际上就是程序是否公正的标准,这种标准是客观的, 能被当事人感受到的。 获得胜诉和获得公正对待是当事人的双重愿望,一方面当事人都希望
9、法官做出符合其利益的判决, 另一方面也希望获得平等参与、平等影响裁判结果的机会。 片面强调实体公正, 轻视程序公正, 往往忽视了当事人在追求实体公正过程中所作的努力。当前居高不下的上诉、 申请再审而又维持原判的案例即为明证,其中相当一部分是由原审 “重实体轻程序” 造成的,这样的上诉申诉显然不能仅归咎于当事人的多事,但能让我们看清程序正义的重要性。(2)程序正义是一种民主且重视人权保障的正义。那些利益或权利可能会受到裁决直接影响的人, 应当有充分的机会参与诉讼的过程,并对裁决的形成发挥其影响。这种民主体现在诉讼中, 就是要限制司法权的恣意和专横,法官不能为所欲为地限制甚至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不
10、能以为查清了事实就简化甚至取消辩论环节,即使它可能会延长庭审时间、影响效率。 程序正义除了强调诉讼原则和程序科学、有序、严谨以外,还强调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尤其是在人权越来越受到重视的今天,为了保证基本人权, 设置一些程序并严格遵守,牺牲一定的实体真实是适当的,也是被重视人权的社会所支持的。(3)在特定条件下无法做到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成为司法公正的全部内容。法院难免会遇到事实无法查清的案件,没有案件基本事实,则无法适用实体法,也就无法实现实体公正。 法院的职能规定其不能拒绝裁判,因而法院会为了追求客观真实而不遗余力地利用职权调查取证,以至于在一些人看来, 法官是在没有名师资料总
11、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7 页 - - - - - - - - - 平等对待当事人基础上做出的裁判。显而易见, 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时候,败诉责任早已分配给了举证方。 此时,法官只要依法在当事人之间正确地分配举证责任,保证程序公正,他就做到了依法公正裁判,尽管他还没有查清客观真实,没有做到实体公正。 因此,程序正义既有独立于实体正义的本体价值,又有保障实体正义实现的工具价值。 可以说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凸显在使当事人感觉在被充分尊重的诉讼氛围中“得到了他所应得
12、”,法官裁判的过程就是当事人感受民主、客观、公平、公正的过程。这样的裁判才容易被民众所接受,才可能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从而更好地从源头上保障司法的权威。二、我国法律程序正义现状的原因与分析1 我国的司法现状(1)立法上的重实体轻程序现象相当突出首先,立法的指导思想过分强调程序法的手段作用, 忽视程序法的独立价值。 实体法律规范几乎都有相应的法律后果规定, 但诉讼法中却没有规定相应的规定。 客观上造成的印象是实体法是硬的,程序法是软的,遵守与不遵守没什么两样,这大大降低了程序法的价值。此外,我国具体立法中还缺乏操作性程序要件的规定,如契约解除,法律只规定了解除条件,而没有规定解除的具体
13、程序。再如,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先予执行的条件,至于如何先予执行,却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2) 司法实践上的重实体轻程序现象尤为严重。无论是民事、刑事还是行政,关于实体问题一直是司法界追求的目标,而对于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判是否公开、 公正,是否遵循法定程序却被忽视了,因而出现了诸如当事人被超期羁押、 侦查人员未办理逮捕证就可以逮捕人、无拘留证都可以拘留人、 没有开庭就宣告判决、强迫调解知当事人诉讼权利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不公现象,云南杜培武刑讯逼供案就是其中一例。更甚者,以上轻视程序的行为往往并未受到应有的惩处。(3)守法上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令人担忧。立法和司法实践上的重实体轻程
14、序现象,使得不少老百姓甚至司法人员,程序法律意识极度淡薄, 在他们心里所谓遵守法律就是指遵守实体法,违反程序法不是违法。2 原因分析(1)实现程序正义的观念障碍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7 页 - - - - - - - - - A 经济层面的原因。追溯任何一种社会现象,都可以从经济上寻找原因。程序正义这一社会现象也不例外。长期的计划经济,人们习惯于指令性的方式,重集中、轻民生,重义务、轻权利是这一体制的重要特点之一,必然导致重指令和指令结果, 轻程
15、序和程序正义。 虽然我国已实行市场经济, 但计划经济所造成的陈旧观念仍然存在, 再加上市场经济带来的各种利益诱惑,使得某些人为了利益不择手段,即使枉法徇情也在所不惜。B 政治方面的原因。中国几千年来的法制传统是重人治、轻法治,所以在法治环节上,重实体法轻程序法,造成诉讼的政治化倾向,审判的政策功能大大扩张。体制的高度集中,百姓对法律的无知与惧怕,官员的恣意专断、官僚主义等,这些都弱化了对程序正义的关注。C 文化方面的因素。中国人推崇儒家文化, “追求合情”成为对程序法制的发展危害最大的一个因素。季卫东先生精辟地指出:“从总体上看,我国传统法律之中的形式主义的要素十分稀薄。这种属性妨碍了程序法的
16、发展是不言而喻的。反过来,程序的不合理有时会限制实体法生成和进化的机制。而实体法的疏简并没有诱导法律技术的发达, 相反形成了正当化作业的法外指向,进一步压抑了程序的分化。这是一种恶性循环。 ”正是这种恶性循环,使中国封建社会的程序法律丧失了限制君权肆意的功能。D 价值观念方面的因素。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崇尚义务, 提倡奉献 ; 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青睐社会整体。这样导致程序工具主义思想占主流地位,程序或者过程其存在的价值就是产生实体上的结果,只要能够产生公正的实体结果,程序的正确与否并不在考虑范围之内。程序观念的淡薄, 对程序的价值未有足够的认识,也是程序正义难以实现的原因之一。E 程序规
17、则设计方面的因素。我国关于程序正义的理论尚处于探索阶段,程序规则设计过粗,缺乏操作性。立法的简单化、法律的不完善,都会给执法者留有投机的空隙。(2)实现程序正义的制度欠缺A 审判独立制的不完整。审判独立包含三个层次:一是审判权的独立;二是法院与法院(含上级法院 ) 之间的独立;三是法院内部法官之间以及法官与院庭长之间的独立。而我国的审判独立只是第一个层次的独立。1995年法官法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7 页 - - - - - - - - - 颁布
18、后,将独立延伸至法院,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但对第三层次的独立,目前我国仍无系统的制度来调整,这不利于保障程序正义的实现。B 司法机关设置的地方化、行政化。这种地方化、行政化的制度是建立程序正义的大碍。C 司法改革处于探索阶段。为了使“程序正义”适合中国国情,我们正在尝试各种改革,还有很多方面需要完善。D 司法权的地方化。司法人员长期生活、工作在同一地区, 这必然形成司法人员的关系网, 易出现程序瑕疵、 枉法徇私的情况。 独立的司法活动有时也会受地方影响。E 司法人员的素质问题。司法人员素质决定法的实施效果和质量。目前不少司法人员素质不高, 不能准确、 全面地体会和把握法的精神,试想无论法律制定
19、得多么完美、公正,如果执法者在执法时“有政策, 下有对策”, 那么法律永远都将是一纸空文。四、改善我国司法现状的设想1 确立裁判者的独立和中立戈尔丁认为, 独立、中立是以一种公平方式运行,给予当事人一种受公平待遇之感,因为公平能够促进争议解决并在当事人心中建立信任感。诉讼在文明社会产生之初的最基本动因和目的是更好地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纠纷和冲突,而冲突双方的争执能不能真正解决,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诉讼过程是否符合冲突双方的公正心理与期望,而非简单的诉讼结论如何。因此,如果法官不能保持中立,或屈从于任何外来的压力而偏向任何一方,甚至与一方联合而反对另一方,则与诉讼的本义想违背了。2 保证程序的平等性平
20、等性意味着程序要保障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能够平等地参与活动,平等地对待诉讼参与者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公正概念最原始的含义就是 “平等地待人” 、 “给予每个人以应得权益” 。程序权利与当事人的实体利益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程序权利得以充分体现, 当事人才能相信诉讼的公正,并能通过诉讼充分维护其权益。3 保持法官的适度积极性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6 页,共 7 页 - - - - - - - - - 大陆法系国家为更好地查明案件真相,把法官的角色定位成一个
21、积极、 主动的形象,但伴生的结果是法官的中立性难以保持,控辩双方的平等性及其活动的充分性也无法实现。 而在英美法系中, 把法官限定在一个诉讼裁判的位置上冷眼旁观,也存在很大的弊端, 因为控辩双方为了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而竭尽所能,往往使诉讼进程拖沓、 低效、不利于真相的发现。 当事人双方不是在为实现真实而是为了获得本方胜诉而抗辩。 查明真相是各国刑事诉讼的目的之一,法官就不能过于消极,而应表现出适度的积极性, 以防控辩双方在各自利益的驱使下采用不道德手段故意拖延诉讼进程甚至故意把审判引向歧途。4 保障程序的适度人道性英美法系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过于强调诉讼过程的人道性,不利于案件真相的寻求,对打击犯
22、罪活动也带来危害; 大陆法系刑事诉讼的实体正义则又过于强调对案件真相的寻求, 即便是非法取得的物证材料,只要是真实的, 一般也给予采纳,从而走上另一极端。 适度的人道性, 实质上是对处于弱者地位的被告人附加的一种特别的保护措施, 以保障被告方与控诉方的平等地位。当然我们应该看到,与法制化程度相对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在司法理论和实践上还有很大差距。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如何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与实际国情相适应,使我的司法能真正体现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如何将实体正义和程正义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确保司法正义的最终实现, 走有中国特的法制建设之路,还需要我们不断的思考和研究。参考文献 1史
23、立梅 .程序正义与刑事证据法 M.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2徐美君 .侦查讯问程序正当性研究 M.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2003 3季卫东 .法律程序的意义 J.中国社会科学 .1993.1 4 (英)丹宁 .法律的正当程序 M. 群众出版社 .1984 5 陈瑞华 . 通过法律实现程序正义 J. 北大法律论评 , 1998( 1) 18- 19 . 6 陈瑞华 . 刑事审判原论M .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 1997 : 57- 58 . 7 郑成良 . 现代法理学M . 长春: 吉林大学出版社 , 1999 : 304- 310 . 8 法 孟德斯鸠 . 论法的精神M . 北京:商务印书馆 , 1987 : 154- 157 . 9 季卫东 . 当前法制建设的几个关键问题 J. 中国法学 , 1993( 5): 15- 17 .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7 页,共 7 页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