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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程序正义论什么是程序正义?作为一种法律价值,程序正义源于何处?坚持实现程序正义有何意义?敝人以为, 程序正义是一项在审判的过程而非裁判结果中实现的价值,它有其独立的价值和意义, 人民法院的审判能否符合程序正义要求和其能否做出公正的裁判并无必然的联系,公正审判作为一种理想的价值追求,其与诉讼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有着密切的联系,其涉及到诉讼程序本身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问题,公正审判与案件是否会得到公正判决并无必然的联系,而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受到剥夺或限制、与法院审判是否违反法律程序有关,显然, 公正审判指的不是不公正的判决和处理结果,而是审判程序的设计,法院进行审判的过程本身符合正义的要求。下面敝人从
2、程序正义的起源、程序正义的架构要求和程序正义对于社会公平的意义三方面阐述程序正义的合理性抑或伦理正当性。一、程序正义的起源关于正义的理论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可谓汗牛充栋,自亚里士多德以来,西方哲学家孜孜不倦的探索正义的理论,可谓学派林立, 百家争鸣, 如所谓的分配的正义、均衡的正义以及矫正的正义,其极力强调“给予每个人以其所应得的对待”、 “同等情况下同等对待”,可以看见, 即使人们所应该得到的权益得到平等的维护,应得的义务得到平等的履行,应得的责任得到合理的分配,这些观念任然属于实体正义(substantive justice) ,因为他们重视的任然是结果的正当性,而不是活动过程(proces
3、s)的正当性,换言之,只要某种涉及人们利益之分配或者义务之承担的活动最终的结果符合人们所承认的正当性,合理性标准, 这种活动本身就是完全可以接受的,而不论人们在形成这种结果时经历了何种过程,但是人们在进入现代社会后, 从关注人类自身的前途命运计,一些学者开始研究过程或者程序本身的正当性问题。 1971 年,美国法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出版闻名世界的正义论一书,在该书中系统阐述了程序正义的三种形态: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在罗尔斯认为, 如何设计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从而对基本的权利义务做出合理的分配,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合法期望进行合理的调节,此为正义研究之关
4、键。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可以按照纯粹的程序正义来设计社会系统,以期“以便它无论什么结果都是正义的”之目的。按照罗尔斯所言,此种“纯粹的程序正义”关键在于:不存在任何有关结果正当性的独立标准,但是存在着有关形成结果的过程或者程序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标准,因此只要这种正当的程序得到人们恰当的遵守和实际的执行,由它所产生的结果就应该被视为是正确的和正当的,无论它们是什么样的结果。显然,罗尔斯的纯粹程序正义并不限于法律问题, 而是涉及到社会上层建筑之政治经济结构的方方面面,例如公平机会原则就是从纯粹的程序正义的角度保障分配的正义得到实现,因为纯粹的纯粹的程序正义具有巨大的实践优点 :在满足正义的要求时,它
5、不再需要追溯无数的特殊环境和个人不断变化着的社会地位, 从而避免了由这类细节引起的复杂原则问题。无论罗尔斯的理论能否在多大程度上为众多学者所接受, 然而他提出的程序正当性却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他的理论启示我们在对一种至少会使一部分人的权益受到有利或不利影响和活动或决定作出评价时,不能仅仅关注结果的正当性, 而且要看这种结果的形成过程或者是否符合一些客观的正当性、合理性标准。差不多在和罗尔斯理论出现的同时,一些英美法学家也从“自然主义”“正当法律程序”出发, 对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正当性进行探索,这些理论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认为法律程序是为保障一些独立于判决结果的程序价值(procedural va
6、lues)而设计的,这些价值包括参与、公平以及保障个人的人格尊严等等。一些符合这些价值的法律程序或者法律实施过程会形成正确的结果, 但是这种程序和过程的正当性并不因此得到证明,而是取决于程序或者过程本身是否符合独立的程序正义标准。一些学者甚至提出” 程序本位主义” ,程序本位主义认为,评价法律程序好坏优劣、判断法律实施活动是否成功的唯一标准,是程序本身是否具备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7 页 - - - - - - - - - 一些人类公认的内在优秀
7、品质,而不是而不是它实现某种某种外在目的手段的有用性。根据这种理论法院的判决的正确与否终究很难检验,因为实体法并非完美无缺,法官受自身及外在条件的限制也并非总能发现真实,因此与那种难以实现的裁判结果的客观正确相比,法庭审判活动具有正当的外观过程显的更为容易实现,只要法庭严格遵循了正当、合理的程序,它所制作的实体判决就应被视为正确的、合理的。 由于这种理论主张公正的法律实施过程必然产生公正的裁判结果,法庭应将保证审判过程的公正、合理作为其中心任务因而它又被称为“过程中心主义“。典型的英国法学家达夫(R.A.Duff )从“刑事审判活动是一种理性活动” 这一论点出发论证了“裁判的公正性与产生这一裁
8、判的程序的公正性具有一种内在关联性”这一论断, 坚持程序本位主义观点。达夫认为: 一项刑事裁判的质量会因为产生它的程序本身不具有合理性而受到损害,因此法院通过刑事审判所做的裁判必须具备合理的根据并经过充分的论证: 同时,法院通过刑事审判还必须向被告人及其他社会公众宣示和证明其判决的公正性, 尽力说服那些其行为接受审查的人接受判决结果的正确性和合理性。英国的罗卡斯( j.R.Lucas)则从消除人们对一些不合理的审判过程所产生的“非正义感”的角度,对传统的 “自然正义” 原则进行了重新认证,罗卡斯认为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的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只有遵循了自然正义原则,人们做出决定的程序
9、就能达到最低的公正性:使那些受决定直接影响的人亲自参与决定的产生过程,向他说明决定的根据和理由,从而使他成为一种理性的主体。经过这种正当的程序过程,人们所作出的决定就具有了正当性和合理性。尽管程序正义理论一直到20 世纪 60 年代才大规模出现,但程序正义作为一种理念却早在 13 世纪就出现在英国普通法制度之中,并在美国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受英国长期形成的法律传统的影响,人们一般特别重视法律程序,相信“正义先于事实”(justice before Truth ) 、 “程序先于权利” (process before rights) 。根据英国普通法,法庭在对任何一起争端和纠纷做出裁判时应绝对遵
10、循“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原则。按照这一原则,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的诉讼案件的法官( nemojudex in parte sua) ,法官在制作裁判时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audi altem parterm) 。根据第一项要求,法官在审判中不得有任何偏私,而且在外观上使任何正直的人不对其中立性有任何合理的怀疑;根据自然正义的第二项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必须给予所有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有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并且对各方的意见和证据平等对待。与此相对应, 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和第十四条修正案确立的所谓“正当法律程序” (due process of law)条款,
11、也构成了对程序正义观念的承认和保障,根据美国学者和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正当法律程序可分为“实体性正当程序” (substantive due process)和“程序性正当程序”(procedural due process)两大理念,其中前者是对联邦和各州立法的一种宪法限制,它要求任何一项涉及剥夺公民生命、自由或者财产的法律不能是不合理的、 任意的或者反复无常的而应符合公平、正义、 理性等基本理念;而后者涉及法律实施的方法和过程,它要求用以解决利益争端的法律程序必须是公正、合理的。 在美国学者看来, 正当法律程序体现了正义的基本要求,而程序性正当程序更是体现了程序的基本理念。前联邦最高法院大
12、法官就说:“程序的公正、合理是自由的内在本质”。所以就有人说:人们宁愿选择通过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暴力的实体法,也不愿选择通过不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较为宽容的实体法。程序正义在英美普通法中出现和得到空前的发展有其必然性,首先,陪审裁判以及作为其前提的当事人诉讼结构的诉讼方式的保障;其次,先例拘束原则要求法官根据先例作出有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最后,衡平法的发展导致法官在当事人因找不出适当的法律根据而提出救济请求的情况下,可以运用其自由裁量权。在上述三方面因素的影响下,审判结果是否正当、 正确并不具有外在的客观标准,但只要审判程序本身具备正当性,合理性, 审判的结果就能得到人们的广泛接受,也就具有了正
13、当性和合理性。此即所谓 “正义不仅要得到实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7 页 - - - - - - - - - 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的内涵所在, 亦即通过公正程序所做出的判决具有可接受性。二、程序正义的架构要求程序本位主义理论是人类追求公平正义理想的一个飞跃,英美法中有关程序正义的观念是人类法律文化中的宝贵财富,因为它们将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合理性视为与实践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具有同等意义的价值目标,强调法律实施过程要符合正义的要求,从而
14、在原来的所谓实体正义或实质正义的基础上又发展出了程序正义的理念,提醒人们在重视裁判结果公正的同时,还要确保法律实施过程的公正性,尤其是在“重实体,轻程序”乃至“程序虚无主义” 观念极为盛行的中国引进和推广程序正义的观念,强调法律程序的独立内在价值和意义,对于保障人权、促进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有更为重要的意义。据此,并根据中国现状,敝人认为法庭审判要实现的最低限度程序正义要求有如下十一项:1、裁判者的中立性。裁判者应该在那些利益处于冲突状态的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一种超然、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不得对任何一方存在偏见和歧视。这一要求的意义在于各方当事人受到同等对待。裁判者的中立性是一种通过排除各种不公
15、正。不合理情况而保证程序正义目标实现的公正要求,它有三项具体内容: (1) 、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不得担任该案的裁判者;(2) 、法官不得与案件结果或者各方当事人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3) 、裁判者不应该有支持一方、反对另一方的预断和偏见。2、程序的对等性裁判者在应给与各方参加者以平等参与的机会,对各方的证据、主张、意见予以同等对待, 对各方的利益予以同等的尊重和关注。这里的平等对待是裁判者在审判过程中平衡控辩双方地位的综合要求,为实现程序对等, 控辩双方应在参与审判过程和影响裁判结论的制作方面拥有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裁判者应对各方的证据和意见予以平等的关注,并在制作裁判时将各方提出
16、的有效观点平等的考虑在内。同时,程序对等不仅要求控辩双方形式上的平等参与, 而且还应有实质上具有平等的参与能力和参与效果,因此裁判者应确保参与能力较弱的一方拥有一些必要的“特权”,以纠正各方实际存在的不平等状况。3、程序的合理性此要求亦可称为“程序理性原则”,它要求裁判者据以制作裁判的程序必须符合理性的要求, 使其判断和结论以确定、可靠和明确的认识为基础,而不是通过任意或者随机的方式作出。 研究成果表明, 一个人在某种可能对自己产生不利决定或后果的活动过程中,如果不能及时了解程序的进程、判决结果的内容以及判决的根据和理由,就会产生一种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感觉, 从而在心理上难以对判决的正当性产生信
17、服。这种感觉源于自己的权益受到忽略、自己的命运受到随意的处置自己却毫无改变这种状况的能力的心理状态。为使审判过程符合程序理性要求, (1) 、裁判者作为定案依据的事实必须经过合理和充分的认证;(2) 、裁判者在制作裁判之前必须进行冷静、详细和适当的评议,以便对各方提出的论点和论据做出仔细的讨论和衡量; (3) 、裁判者的结论必须以法庭调查中采纳的所有证据和事实为根据,并顾及控辩双方提出的所有有效的证据、事实、主张和意见;(4) 、裁判者应明确陈述其据以制作裁判的根据和理由,并向诉讼各方以及社会公众公开论证自己所做裁判的合理性和正确性。4、程序的自治性裁判者就被告人的责任问题所作的裁判结论必须从
18、法庭审判过程中产生,从而使审判程序对裁判结论的形成具有唯一的决定作用。为此,(1) 、裁判者额裁判结论必须产生于法庭审判活动结束之后,而不能在庭审开始之前或者进行过程之中;(2) 、裁判者的裁判结论必须建立在其通过法庭审判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形成的理性认识基础上,而不是他在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7 页 - - - - - - - - - 法庭审判之外所形成的预断、偏见或者传闻的基础上;(3) 、裁判必须以控辩双方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提出的有效证据
19、、意见主张为证据, 而不能随意将任何一方的论点和论据排除在定案根据之外。5、程序的参与性此要求亦可称为“获得法庭审判机会”之原则,其核心思想是,那些权益可能受到裁判或者审判结局直接影响的主体应有充分的机会并富有意义的参与法庭裁判的制作过程,从而对法庭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的影响和作用。为确保被告人、 被害人等受到公正的对待,法庭应该保证他们在裁判制作过程中始终在场,保证他们向法庭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主张,并对不利于自己的证据和意见进行质证和反驳的机会、能力和具体的程序保障。并且将其裁判结论直接建立在根据这些证据、主张、辩论等所作出的理性推论的基础上从而使各方的参与产生实际的参与效果。6、程序的
20、及时终结性此要求包含: (1) 、审判活动应当及时的形成裁判结果;(2) 、审判应通过产生一项最后的裁判而结束。一方面, 及时性原则要求审判活动保持在“在过于急速和过于迟缓这两个极端之间的一种中间状态”,避免因过于急速和过于迟缓使各方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另一方面,终结性原则要求必须确保法院对同一案件的审判有一个最终确定的状态,使得在此之后对同一案件的审判受到严格的限制,避免随意或无限制的启动审判程序。7、对恣意的限制程序主要表现为规范认定和事实认定,但程序既不单纯取决于规范,也不取决于事实,亦非一种固定的形式,甚至也不一强调其过程侧面,程序的对立面是恣意,因而分化和独立才是程序的灵魂, 分化使一
21、定的结构和功能在进化过程中演变成两个以上的组织和角色,这些独立必然导致杂乱无章,因而,对于恣意的限制可以保证程序的正常运作。8、设置对立面程序参加者如果缺乏立场上的对立性,就会使讨论变得迟滞,法庭辩论如果缺乏对立的双方,或者表面上虽有双方,但事实上只是一方在操纵,则问题的不同方面得不到反映,程序只是某一方审判另一方的一个工具,此种法庭审判亦无任何现代审判之精神。9、结果的确定性程序的目的和功能是形成决定,一组程序活动只能做一次性的决定。决定一旦公布,就具有强制力、 既定力和自我约束力。除非按照审级规定进入另一套程序,否则决定的内容是不可更改和撤回的。10、证据和信息的法定化正确的决定有赖于与本
22、案相关的事实、知识、资料、根据等的理性认识。程序通过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分担和公开的论证过程,以及法律规定证据的类型,取证的方式, 来保证证据的可靠性。11、对当事人意志和人格的尊重承认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确立诉讼程序中的“程序主体性原则”,必然要求立法者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人格。1、立法者要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意愿,并使之具有诉讼法上的效果; 2、立法者要尊重当事人的合法处分行为,并使之直接产生诉讼法效力三、实现程序正义的意义毫无疑问, 实现程序正义可以及时准确的惩罚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可以使裁判者从不同甚至相反的角度认识案件事实真相,从而实现公平的定罪和良性。事实上, 审判程序具有一种基本
23、的工具性价值,审判程序公正性的提高确实有利于公正裁判结果的产生,但笔者在此并不想强调程序正义的工具意义,公正的审判程序无论是否有利于公正裁判结果的产生, 它都有一种独立的意义:使那些受裁判结局直接影响的人与代表国家进行追诉和裁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7 页 - - - - - - - - - 判的司法官员一起,拥有平等的诉讼主体地位,能够平等的进行理性的辩论、并对裁判结果发挥积极的影响和作用,而不是被动的等待官方对自己命运的判定,消极的听从国家机关
24、对自己权益的处置,由此使其作为人的尊严得到承认和尊重:首先,公正的程序通过确保诉讼各方对裁判制作过程的参与以及对裁判结果的积极影响,使他们的人格尊严和自主意志得到保障。其次,公正的审判程序通过使参与者各方受到平等的对待,来确保其人格尊严和主体地位得到尊重。第三,公正的审判过程可以使各方参与者成为理性的负责任的主体。第四,公正的程序通过确保裁判结论在审判过程中产生,保证程序参与者人格尊严受到尊重。最后,公正的审判程序通过及时的形成裁判结果并使裁判过程得到及时的终结,使程序参与者各方的利益受到关注,其人的尊严和主体地位得到尊重。通过上述我们可以对在审判中实现程序正义的独立内在意义做一总结:它旨在表
25、达这样一种思想: 一个人在国家裁判机构作出对其利益有利或者不利的裁判时,应当能够处于一种可与裁判者就如何对待他的问题进行理性的协商的地位,即强调尊重程序参与者作为自主、负责和理性主体的地位,要求裁判机构与他一起参与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向他论述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从而使他成为裁判制作过程的协商者、对话者、 辩论者和被说服者,其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得到充分的尊重。余论:若在我国得到真正的贯彻和施行程序主义行为理论,则不论对我国的法制建设还是保障人权都将产生不可估量的价值,那时,民主宪政何愁不能实现?自由人权何愁不能伸张?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7 页 - - - - - - - - -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6 页,共 7 页 - - - - - - - - -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7 页,共 7 页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