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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行政行为,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其他行政行为,按“Esc”键返回到章目录,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一)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三)行政行为是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四)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 (五)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定表现形式的行为,二、行政行为的意义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 1.赋予权利或职权,免除义务或职责。 2.剥夺权利或职权,科以义务或职责。 3.赋予或取消
2、某种法律资格。 4.确认某种法律事实和法律地位。 5.赋予某一物体以法律性质,或者取消某一物体的法律性质。 6.确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条件、方式、范围、时间等标准。,返回,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针对非特定对象制定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法规规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职权针对特定人就特定事项所实施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一次性法律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表现在: 1.相对人的明确程度不同。 2
3、.法律效力不同。 3.对行政主体的层级要求不同。 4.表现形式不同。 5.程序不同。,二、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不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自我管理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直接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社会管理行为,亦称公共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法研究的主要是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的区别具体表现在: (1)相对人不同。 (2)内容不同。 (3)法律依据不同。 (4)救济途径不同。,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由法律法规对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
4、度、方法等都作了详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只能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自行选择裁量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对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度和方法等未作详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行政主体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或范围内,或在符合立法目的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裁量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的区别表现在: ()羁束行政行为只发生违法与否的问题,不发生适当与否的问题;而裁量行政行为在裁量权限范围内一般发生是否合理问题。 ()羁束行政行为只受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约束,而裁量行政行为主要受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约束。 ()从法律救济上说,羁束行政行为接受
5、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在范围上基本不受限制,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接受行政监督和司法审查,在范围上有很大的限制,只有显失公正的自由裁量行为才受到司法审查。,四、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方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此时,相对方的申请是行政行为开始的先行程序和必要条件,非经相对方的请求,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五、作为的行政行为与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作为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实施的行为,包括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行为,如发布命令、制定规范、实施行
6、政处罚、进行行政奖励等。行政行为中的绝大多数都是作为的行政行为。 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六、行政立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带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争议之外的第三者,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司法化的程序,对特定的行政争议或民事纠纷作出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裁决的行政行为。 七、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
7、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八、行政行为的其他分类 1.合法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为和不当行政行为。 2.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为。 3.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 4.职权行政行为、授权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行为。 5.可诉行政行为和不可诉行政行为。,返回,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一、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 (一)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已经完成其作出过程,具备了行政行为的形成条件,成为已经确定的法律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经行政机关会议讨论决
8、定。 (2)经主管行政首长签署。 (3)公开发布。,2.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 (2)具体行政行为已送达行政相对人。 (二)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行为主体合法。 (1)机关合法。 (2)人员合法。 (3)权限合法,2.内容合法。 (1)行为有事实根据,证据确凿。 (2)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3)行政行为的目的合乎法定目的。 3.程序合法。 (1)行政行为符合法定步骤、顺序。 (2)行政行为符合法定时限。 (3)行政行为符合法定方式。,二、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依法产生的作用,具体包括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一)行政
9、行为效力的根据 1.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所为的意思表示,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具有权威性。 2.行政行为效力是法的安定性的客观需要。 3.行政行为效力是法律规范效力的体现。 4.行政行为的效力是一种有效推定和合法性推定。,(二)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 1.确定力。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经过法定救济期限之后,当事人不得再提出异议。 2.拘束力。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对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的确认,具有拘束力,应受行政机关、当事人或者法院的尊重;可以成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或者法院裁判的根据。 3.执行力。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依法生效后,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
10、法定义务。,(三)效力的变动 1.行政行为的生效。即行政行为的效力开始发生作用。 (1)即时生效。 (2)送达受领生效。 (3)公告生效。 (4)附条件生效。 (5)批准生效。,2.行政行为的撤销。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在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 3.行政行为的废止。 是指出于情势变化的需要,行政机关废除合法行政行为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效力。 4.行政行为的无效。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因撤销无效和自始无效而异。,返回,第四节 其他行政活动,一、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使职权的直接需要而作出的,不以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产生客观事实效果的行为
11、。 (一)行政事实行为的特征 1.行政事实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事实行为没有以产生法律效果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3.行政事实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只直接产生事实效果。,(二)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1.法律效果的发生与否不同。 2.法律调整的重点不同。 3.裁判方式及性质不同。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表现形式 1.行政调查。 2.行政指导。 3.执行性行政事实行为。 4.行政资讯与通告。 5.公共设施的设置与维护。,(四)行政事实行为的合法要件及法律救济 行政合法性原则也适用于行政事实行为,具体而言,行政事实行为的合法要件包括四个: (1)行政机关享有相应的行政管辖权。 (2)程序合法。 (3)遵守行政法的一般原则,尤其是比例原则。 (4)遵守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五)研究行政事实行为的意义,二、行政私法活动 行政私法活动是指行政机关或其特许委托的其他组织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达到特定行政目的而运用私法手段或者采取私法的方式从事的公共管理活动。 (一)行政私法活动的特点 1.双方性。 2.依赖性。 3.手段的多样性。,(二)行政私法活动的表现形式 1.公务的特许委托。 2.行政上的经营管理行为。 3.公产或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三)研究行政私法活动的意义,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