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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公司法,教学目的 教学内容 本章重点,教学目的,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学会运用公司法的规定解决公司实践中的问题。,教学内容,本章主要论述了公司和、公司的特征、分类、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公司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的财务会计的规定、利润分配的规定、公司的合并分离、解散和清算以及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规定等。,本章重点,主要是公司和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
2、是指由股东共同投资形成的、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公司的特征: 1、社团性。 2、营利性。 3、规范性。 4、法人性。,二、公司的分类,三、公司法及其性质,1、公司法的立法。 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此后,1999年、2004年对公司法进行了两次小规模的修订,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又对公司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并重新颁布,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公司法的性质 (1)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 (2)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相结合。 (3)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四、
3、公司的权利与义务,(一)公司的权利-法人财产权 所谓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为了保护公司的法人财产权,防止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对该权利的侵犯,公司法规定: (1)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2)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4、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4)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该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控制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此处的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的股东。 此处的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此处的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二)公司的义务,1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
6、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3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4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五、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一)股东的权利-股权 1股东权利的概念和内容 股东权利,即股东权、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内容一般包括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 我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根据股权行使 的目的为标准,自益权,共益权,自益权,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可单独主张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 主要包括: 股利
7、分配请求权。 股份转让权。 新股认购优先权。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共益权,共益权是指股东基于公司利益同时兼为自己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是管理参与权。主要包括: 表决权。 知情权。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撤销权,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确认请求权 。 股东会临时会议提议、召集、主持权。 提案权。 质询权。 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 强制解散请求权。,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8、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2股东权利的保护,诉讼 保护 机制,股东直接诉讼,股东代表诉讼,股东直接诉讼,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因自身权益遭受公司、董事及控制股东不法行为的侵害,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基于其公司出资人的身份而提起的诉讼。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9、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法律赋予股东在特定情形下,经过一定的程序,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即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3股东权利的限制 公司制企业中,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不对公司债权人负责。公司的责任原则上不能向股东进行追索。此即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为目标而设置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11、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公司股东应有法律、章程禁止的行为。 公司股东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结果以“严重”为前提,“严重”程度的衡量标准,需要结合行为股东的主观恶性、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 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即股东之行为与债权人受害结果之间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股东行为时的过错为故意。,(二)股东的义务,足额缴纳出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
12、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补缴出资差额。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遵纪守法。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人数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 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
13、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股东人数的限定性。 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公司组织的简便性。,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用准则主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而无须批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二)设立程序,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股东共同制定并签署公司章程,登记和发放营业执照,申请设立登记,
14、股东缴纳出资并验资,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运行规则,(一)股东会 1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和意思决定机关,公司的重大事项均应由股东会决定。 股东会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
15、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形式 股东会不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只有在召开股东会议时才作为公司机关存在。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
16、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以下特殊决议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变更公司形式,(二)董事会,1有限
17、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性质和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也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3人至13人;但是,公司法第51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18、。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2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
19、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3董事会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
20、议记录上签名。,4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作为辅助董事会执行的工作机构,负责主持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列席董事会会议。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三)监事会,1监事会的性质和组成 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对
21、公司执行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2
22、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
23、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3监事会的召开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案例分析: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
24、元。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甲出资18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万元、计算机软件作价出资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2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乙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特许经营权出资5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足;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9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100万元,第3年缴付剩余的80万元。,(2)公司的董事长由甲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委派,经理由丙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出资各方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为:甲按照注册资本3
25、0%的比例行使表决权;乙、丙分别按照注册资本35%的比例行使表决权。 (3)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出资各方按照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分配红利时,出资各方依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甲享有红利25%的分配权;乙享有红利40%的分配权;丙享有红利35%的分配权。,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公司成立前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甲以计算机软件和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甲、乙、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
26、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公司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3)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是否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分红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
27、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 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除适用以上特别规定外;其余的适用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五、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
28、定,(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1.章程的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 关于股东会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
29、,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3.关于董事会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 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4.关于经理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5.关于竟业禁止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
30、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6.关于监事会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 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自愿转让 强制转让 请求转让 股权继承,(一)自愿转让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
31、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二)强制转让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三)请求转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32、退出公司:(1)公司连续5 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 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 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 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股权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
33、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股东人数的广泛性。 2公司资本的开放性。 3公司资本的证券化。 4、公司的资合性。 5、公司运营的公开性。,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采用准则主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而无须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
34、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公开募集设立,定向募集设立,(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1.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发起人订立发起人协议,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验资,认购股份、缴纳出资,申请设立登记,(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2.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发起人订立发起人协议,制定
35、公司章程,召开创立大会,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申请设立登记,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 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2)通过公司章程; (3)选举董事会成员; (4)选举监事会成员; (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6、。,(四)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的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五)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37、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运行规则,(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性质和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2.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行使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其职权的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相同。,3.股东大会的形式。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两种。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
38、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4.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
39、通知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 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5.股东大会的决议。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40、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中小股东可以通过行使累积投票权把自己提名的人选选进董事会或监事会。,(二)董事会、经理,1.董事会的性质和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
41、,其成员为5 人至19 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 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董事会的职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行使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其职权的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相同。,3.董事会的召开。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 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1
42、/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4.董事会的决议。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5.经理。股
43、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行使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三)监事会,1.监事会的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 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监事会的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行使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其职权的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相同。,3.监事会的召开。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44、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 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另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四、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一)概念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
45、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特别规定 1股东大会的职权。 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3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 4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5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1股东大会的职权。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46、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的选举与任期独立董事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1)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7、;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3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指掌管董事
48、会文件并协助董事会成员处理日常事务的人员。 董事会秘书是董事会设置的服务席位,既不能代表董事会,也不能代表董事长。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4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49、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一)股份发行 1股份和股票的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股份,是指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东所持有的通过股票形式来表现的可以转让的资本的一部分。 股票,是指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2股份的发行原则 股份的发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同股同权的原则。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3股票的发行价格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4股票的形式和种类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5公司发行新股 公司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