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受立案分离和立案归口管理制度改革探析_王成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事案件受立案分离和立案归口管理制度改革探析_王成林.docx(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 广 西 警 官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学 报 Journal of Guangxi Police Academy 刑事案件受立立案归口 管删度改革撕 王成林 ( 南宁市公 安局刑事侦查 支队, 广西南 宁 530022 ) 201 5 年第 28 卷第 6 期 2015 Vol. 28 No. 6 摘要 南宁市刑事案件受案立案工作的实践证明, 为加强立案监督、 防范冤假错案、 提高受立案质量和效率、 防 止司 法腐败等, 迫切需要对受案立案分离和归口管理制度进行改革。 立案管理应归口于法制部门, 要完善刑事案 件受案立 案分离和立案归口管理运行模式。 加强立法工作, 破除立案程序瓶颈; 加
2、强法制部门队伍建设, 落实立 案责任制, 改 革考评机制; 狠抓受案和初查环节, 确保受案工作规范化, 初查工作高效化。 关键词 1 刑事案件;受案; 立案;分离; 归口管理;改革 中图分类号 D915.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943$ 2015)06-0028-07 2015 年 2 月 ,中 央国 办印发了 关于全 面深化 公 安 改 革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框 架 意 见 及 相 关 改 革 方 案 , 其 中 探 索 实 行 受 案 立 案 分 离 和 立 案 归 口 管 理 制 度 是 改 革 完 善 公 安 机 关 执 法 权 力 运 行 机 制 的 重 要
3、 组 成 部 分 。 此 项 改 革 的 目 的 旨 在 建 立 健 全 公 安 机 关 受 案 登 记 制 和 立 案 审 查 制 , 使 公 安 机 关 受 立 案 工 作 做 到有案必 受、 受案必审 、 立案必查。 一 、 南宁市刑事案件受案立案工作现状 实 施 制度 改 革 必 须 建立 在 深 入 了 解现 行 工 作 状 况的基础 上有的放矢、逐步推进 。笔者以南 宁市刑事 案 件 受 案 立 案 工 作 为 蓝 本 进 行 研 究 , 通 过 深 入 南 宁 市 公安 局 一线 部 门调 研 后 得知 , 其所 属 16 个 公安 分 ( 县 ) 局 在 刑 事 案 件 受 案
4、 立 案 工 作 流 程 上 总 体 基 本 一 致,即由各 公安派出所 、业务大 队受理案件 ,并经本 所、队领导审 核后,呈请县级 以上公安机关 即公安分 ( 县 ) 局 领 导 审 批 立 案 。 根 据 2015 年 : 南 宁 市 公 安 机 关如实 受:立 )案工作 规定 X 试行 )和有关 规范, 受 案、立案工作 除案情涉及国 家秘密等特殊 情况 外 , 一 律 在 广 西 警 务 信 息 综 合 应 用 平 氙 以 下 称 警 综 平 台) 上登 记、 录入、 审 核审批和法律 文书制作, 具体做 法如下。 公安分 县 )局 派出 所负责接受 11 0 指令出 警、公 民报案
5、 、控 告 、举 报 、扭 送或 者违法犯罪 嫌疑人投 案 以及其 他单位移送 且属于自己 管辖的案件 。首 先,派 出所值班 民警对当日接 报警信息录入 广西警务信 息 综合应用 平台, 民警根 据接报案情初 步判断警情 是 否属于行 政案件或刑事 案件, 判定警 情是行政案 件 或刑事案 件后将警情信 息分别以行政 案件或刑事 案 件流转 至警综 平台中 的案件信息 。根 据规 定 ,重 特 大 案 件 在 二 十 四 小 时 内 ,一 般 案 件 在 四 十 八 小 时 内 将 案 件 信 息 录 入 警 综 平 台 。 其 次 , 录 入 案 件 信 息 后进入受 理案件流程, 受理案
6、件应制 作 受案登 记 表 X 受案回 执 及相关 笔录 , 对报案 人提供的有 关证 据材料 、物 品等 应当登记 ,出 萬接 受证据清单 , 并 妥善保管 。 民警根据案 情和己获取的 证据材料进 行 审查, 作 出建议初查、 建议立案侦查 、 建议调查 收稿日期: 2015-09-15 网络出版: http:/ki.uet/kcms/detail/45.1333.D.20151203.0857 王成林 刑事案件受立案分离和立案归口管理制度改革探析 ( 行 政 案 件 ) 或 建 议 移 送 其 他 单 位 处 理 等 受 案 意 见 , 报所在单 位值班领导审 批。 派出所值 班领导经审
7、查 , 对 属 于 本 所 管 辖 范 围 内 的 刑 事 案 件 认 为 有 犯 罪 事 实 需 要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 作 出 同 意 立 案 侦 查 的 受 案 审 批意见后 ,由受案民 警制彳梵呈请 立案报告书通过 警综 平台呈报 派出所值班领 导和分( 县)局值班 领 导 审 批 。 最 后 , 分 县 ) 局 领 导 对 案 件 材 料 进 行 审 批 后 作 出 立 案 、 不 予 立 案 或 移 送 、 移 交 处 理 等 审 批 意 见 , 同 意 立 案 的 则 以 分 县 ) 局 名 义 作 狀 立 案 决 定 书 。 派 出 所 对 无 法 定 性 或 案
8、情 复 杂 的 , 一 般 报 分 县 ) 局 预 审 部 门 或 法 制 部 门 审 核 把 关 再 呈 报 妍 县 ) 局领 导。 公 安 分 县 ) 局 业 务 大 队 中 , 刑 侦 大 队 责 任 区 刑 侦大队 )对自己侦 办并己受理的 刑事案件,由办案侦 查员呈 请本大队领 导审核后 ,报 请分 县 )局 分管 领 导 审 批 决 定 立 案 与 否 。 但 受 案 工 作 仍 由 案 件 管 辖 派 出 所负责 受案登记 表和( 受案回执 等受案法 律 文 书 仍 需 要 管 辖 派 出 所 出 具 。 经 侦 案 件 一 般 均 由 经 侦 大 队 自 行 受 理 并 呈 请
9、 分 管 局 领 导 审 批 是 否 立 案 。 毒品案件 可由禁毒大队 受案,也可由派 出所受案 ,受 案后呈 请分( 县)局领导 审批是否立 案。各类别 刑事 案件 立案后, 分流至 各业务大 队侦办 , 按照 2014 年 南 宁 市 公 安 局 刑 侦 改 革 相 关 工 作 机 制 , 设 立 责 任 区 刑 侦 大 队 的 分 局 , 其 派 出 所 只 负 责 行 政 案 件 的 办 理 和 查 处 , 刑 事 案 件 立 案 后 均 由 相 应 责 任 区 刑 侦 大 队 或 其 他 业 务 大 队 负 责 后 期 侦 办 , 分 县 局 预 审 部 门 对 刑事案件 的立案工
10、作进 行指导、 监督 和检查。 市 公 安 局 直 属 业 务 支 队 对 于 需 要 自 己 侦 办 的 刑 事案 件 , 可自己 受 理案件 , 并由办 案 侦查员制彳 梵 呈 请立案 报 告书 呈报 大 队领导和支 队 领导审批立 案 , 以市 局 名义出萬 立 案决定 书 , 也 可 以 自己受理 案 件 后 , 由 分 ( 县 ) 局立案 , 以分县 局 名义出與 : 立案 决 定 书 。 对于 己 由分县局立 案 的刑事案件 , 一 般由 立 案 单 位 报 请 本 局 审 批 后 , 通 过 警 综 平 台 将 整 个 案 件 移交支 队 处理 。 二、 实行受案立案分离和立案归
11、口管 理 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 一)有利于 公安机关内部 加强立案监 督,从源 头上防范 冤假错案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包 括 立 案 、 侦 查 、 起 诉 、 审 判 、 等 五 个 阶 段 , 立 案 作 为 独 立 的 诉 讼 阶 段 是 整 个 刑 事 诉 讼 活 动 的 起 始 程 序 和 必 经 阶 段 , 是 启 动 刑 事 诉 讼 程序的标 志在刑事诉讼 中, 立案时每 个刑事案件 都 必须经 过的法定程序 。只 有经 过立案 ,其 他诉 讼阶 段 才能依 次进行 ,公 安司 法机关进行侦 查 、起 诉和 审 判 活动才 有法律依据 ,才 能产 生法律效力 。 因此, 立
12、 案程序是 整个刑事诉讼 程序的源头 。 所谓立 案 监 督是指有 监督权的机关 和公民依法对 立案活动进 行 监视 、督 促或 审核的诉讼 活动 。根 据賴 :刑 事诉 讼 法 稍 : 人民检 察院刑事诉 讼规则 :试 行 ) 规 定 ,人 民 检 察院是刑 事诉讼的法律 监督机关, 对 公安机关的 刑 事立案活 动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可 依职权或依 申 请, 对公 安机关应当立 案而不立案或 不应立案而 立 案进行 审查监督 。然而 ,就目前 我国司法实 践来 看, 立案监督 是刑事诉讼中 监督力度最为 薄弱的环 节 。 因立案监 督相对缺失以 及在司法实务 中可操作 性不 强等原因 ,
13、 使许多刑事 案件在立案初 始就易于 出现 问题。 就 近年媒体报道 的一些冤假错 案来看, 发 生 原因往往 是客观事实与 证据还原不一 致, 证据还 原 的事实无 法证明被告有 犯罪行为。 这 就是侦查的 源 头出现 了问题 ,不 该立 案的案件错误 立案 ,结 果一 错 到底 ,导 致一 些冤假错案的 发生 。还 有的 是该立案 的 不立案 ,尤 其是 对于一些非正 常死亡案件 ,死 者家 属 提出疑 点 ,认 为是 刑事案件 ,但 公安 机关经过调查 最 终不予 立案 ,导 致被 害人家属到处 上访 。因 此 ,当 下 加强立案 程序的审查监 督显得尤为重 要。 防 止 冤 假 错 案
14、 的 发 生 , 应 从 立 案 环 节 这 个 源 头 就开始把 关 ,现 行检察 院的立案监督 实质上是事 后监督 ,即 刑事 案件己然立案 ,公 安机 关己经启动侦 查程序 。侦 查程 序一旦启动 ,对 犯罪 嫌疑人采取强 制 措施以 后 ,常 常是 一错到底 ,特 别是 检察机关批准 逮 捕以后 ,再发现错 了就很难回头 。因此,有必要在 公 安 机 关 内 部 设 置 立 案 的 事 前 监 督 机 制 , 将 受 案 和 立 案分离, 使立案归口于 一个独立于侦 查部门的机构 , 在立案前 就对案件进行 审查, 建立完 善立案审查制 。 由 专 门 独 立 的 立 案 审 查 机
15、构 对 派 出 所 或 业 务 大 队 受 理 的 案 件 和 收 集 的 证 据 笔 录 进 行 审 查 , 提 出 是 否 立 案 ,是否开展 初查的意见。同时,公安机关 立案管理 部 门 可 以 与 检 察 院 的 立 案 监 督 工 作 对 接 , 加 强 立 案 信息的 互联互通 ,建 立立 案同步审查监 督机制 ,充 分 发 挥 检 察 院 的 立 案 监 督 作 用 , 达 到 内 部 监 督 和 外 部 监督相结 合的双重监督 的效果。 这样 就能够从刑事 广 西 警 官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学 报 Journal of Guangxi Police Academy 201
16、5 年第 28 卷第 6 期 诉 讼 活 动 启 动 初 始 阶 段 把 关 , 从 案 件 源 头 防 控 冤 假 错案的发 生, 这也是此 项改革最重要 的意义所在。 (二) 有利于提 高受案立案质 量和效率,保护公 民合法权 益 根楓公 安机关办理刑 事案件程序 规定 ,公 安 机 关在办 理刑事案件中 分为受案、 初查、 立案 、 侦查、 预 审 等 阶 段 。 目 前 , 在 受 案 、 初 查 、 立 案 等 三 个 环 节 上, 公安 机关存在职能 混同、 分工不 清、 审查缺 失的 问题。 派 出所肩负接处 警、 受案和立 案审查: 本文有 的统称称 立案) 多重职能 , 基层
17、刑侦队 集受 案、 立案 、 侦查于一 身。 在没有受 案、 立案、 侦 查 分离, 没 有精通 法律、 熟 悉立案标准的 专业立案审 查部门审 核把关 情况下, 司法实践中经 常存在如下 问题:受案填 报的 案件要 素缺失、案件信 息不准确; 报案笔录 粗制滥 造, 在正 式侦办时往往 需要重新制 作笔录; 初查收集 的证据材 料不合格而丧 失立案条 件, 甚至 应进行初 查而没有 初查就直接立 案; 某些 重大疑难 案件因没 有专门立 案部门把关而 使基层部 门无所适 从, 常常 需要请示 分县局领导后 再由领导 指示法制 预审部门 提出审核 意见, 使得立 案工作效 率低下。 以上所述问
18、 题会直接 导致刑事案件 立案的 质量和效 率下降, 使 许多案件 不能及时立案 、 如实 立案。 这 在公安机关实 行命案必 破 中较突出 。 有 学者指出 公安机关推行 命案必破 一方面有 助于震 慑犯罪、 维护社会治安 , 另一方面 会为了不切实 际 的追求过 高破案率 , 反 而引起命 案不立 等新问 题 2 。由此可 见,司法实 务 中出现 刑事案件不 破不 立 大 案 化 小 重 罪 轻 化 以 罚 代 刑 等 不 正 常 现 象, 严重 损害了被害人 的合 法权益。 实 行 受 案 立 案 分 离 和 立 案 归 口 管 理 制 度 , 能 让 受 案 和 立 案 工 作 相 互
19、 分 离 , 使 受 案 部 门 和 立 案 部 门 分 工 负 责 、 各 司 其 责 、 有 效 监 督 , 确 保 受 理 案 件 信 息 全面、 精 确、 有效, 确 保初查工作落 到实处, 促 使立案 工作更加 专业化和精准 化, 达到刑事 案件定 性准确、 立案及时 的目的, 为侦 查部门合法行 使侦 查权、 迅 速 而高效的 开展侦查工作 打下坚实基础 。 从而能及 时 有效维护 公民的合法权 益不受侵害, 保 障无罪的 人 不受刑事 追究, 及时挽 回被害人的各 种 损失。 ( 三) 有利于规 范受案立案工 作 ,防 止司法 腐败 现行公安 机关受案立案 制度容易造成 职能混
20、同 , 权 力 集 中 , 在 立 案 环 节 民 警 易 受 到 利 益 驱 动 。 自己办案,立不立案、立什么案 都是自己说了 算。在 法 院 办 案 部 门 既 负 责 受 立 案 又 负 责 侦 查 办 案 , 相 当 于 赛 场 上 既 当 裁 判 员 又 当 运 动 员 , 所 谓 绝 对 的 权 力 导致绝对 的腐败 。建 立受案 立案分离制度 主要目的 在 于 分 权 , 而 立 案 归 口 管 理 制 度 就 是 使 立 案 程 序 在办案部 门外部引入 第三方监 督 ,规 范公安 机关 内 部 的 立 案 监 督 职 能 , 达 到 以 权 力 制 约 权 力 的 作 用
21、。 这 不 但 有 利 于 防 止 公 安 民 警 在 立 案 环 节 出 现 司 法腐败, 也有利于构建 有效保护民警 的制度保障。 ( 四) 有利于以 改革促规范, 构建以审 判为中心 的诉讼制 度 刑 事 案 件 的 受 立 案 工 作 是 公 安 机 关 履 行 刑 事 司 法职责 的首要环节 ,具 有开 局的基础性作 用 ,这 项工 作 的 好 坏 很 大 程 度 上 将 深 刻 影 响 到 之 后 的 刑 事 诉 讼 质量 。然 而 ,目 前公 安机关刑事案 件受立案工 作不规 范 , 相 比 其 他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 立 案 程 序 监 督 相 对 薄 弱 。因 此有
22、必要加快受立 案工作改革 步伐 ,优 先探 索 实施受 立案制度改革 工作 。首 先 ,按 照刑 事诉讼程序 由先至后 的顺序, 刑事 案件受立案工 作是首要环节, 改 革 完 成 此 项 工 作 可 为 之 后 的 改 革 工 作 打 下 良 好 基 础。其次 ,受立案制 度改革相较于 其他改革,如实行 非法证 据排除规则 、建 立主 办侦查员制度 ,落 实办 案 质量终 身负责制等改 革工作 ,其 制度 设计较简单 、涉 及面不 广 、触 及既 有利益较少 ,使 得改 革难度较小较 易推进 。做 好此 项改革工作 ,能 有效 促进其他改革 工 作的开展,以点带面,达到以改 革促规范的效 果
23、,最 终全面构 建起以审判为 中心的新型诉 讼制度。 三、 推行刑事案件受案立案分离和立 案 归口管理 制度改革的设 想 ( 一) 施行 改革的法律依 据和理论基础 探析 按 照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基 本 方 略 , 深 化 改 革 和 推 动 发 展 必 须 运 用 法 治 思 维 和 法 治 方 式 , 具 体 到 受 立 案 制 度 改 革 则 要 做 到 法 无 授 权 即 禁 止 , 即 要 解 决 权源 问题 。依 据法 律保留原则 ,国 家机 关任何活动 应 当 以 明 确 的 法 律 授 权 为 前 提 和 基 础 , 包 括 在 立 法 上 , 刑 事 案 件
24、受 立 案 程 序 的 各 项 规 定 和 制 度 应 有 法 律法规 明确规定 ;在 司法 上 ,刑 事案 件受立案工作 必 须遵守经 法定程序生效 的法律法规彳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 十条规定 丨人民法 院 、人 民检察 院或者公 安机关对 于报案、控告 、举报和自 首的材料,应当按 王成林 刑事案件受立案分离和立案归口管理制度改革探析 照 管 辖 范 围 , 迅 速 进 行 审 查 , 认 为 有 犯 罪 事 实 需 要 追 究刑事责 任的时候, 应 当立案; 认为 没有犯罪事 实, 或者犯罪 事实显著轻微 , 不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 的时 候, 不予 立案, 并且将 不立案的原因 通知控
25、告 人。 控 告人如果 不服, 可以申 请复议。 公安机 关办理刑 事 案件程序 规定 第一百 七十五条规定 丨 公安机关 接 受案件后 , 经审查, 认 为有犯罪事实 需 要追究刑 事责 任, 且属 于自己管辖的 , 经县级以上 公安机关 负责人 批准, 予 以立案; 认为 没有犯罪事 实, 或者 犯罪事实 显著轻微 不需要追究刑 事责任, 或者具有 其他依法 不追究刑 事责任情形的 , 经县级 以上公 安机关负责 人批准 ,不予立 案。 由此可 见, 县级以上 公安机关拥 有刑事案 件立案权。 但 是, 现 行法律法 规没有规定公 安机关刑 事案件受案立 案工 作具体制 度和运行模 式,
26、根据 立法法相关规 定, 下 位法在不 与上位法相抵 触的情况 下, 可以为了 实施 法律而制 定配套具体规 定。 因此 , 公安机关有 权在 刑事诉 讼法授权范围 内,根据改 革需求和司法 实践, 制定规范 公安机关受立 案工作分 工和制度的部 门规 章。 初 查 是 介 于 受 案 和 立 案 之 间 的 重 要 过 程 , 目 的 是 进 行 案 前 调 查 , 判 断 是 否 有 犯 罪 发 生 、 是 否 应 追 究 犯罪嫌疑 人刑事责任。 初查在及时如 实立案、 避 免侵 犯当事人 合法权益和迅 速搜集证据中 发挥重要 作 用。 因此 , 进行刑事案 件受立案制度 改革势必要 完善
27、 初查制度 。 但是, 目前 我国初查制度 的法律地 位未能 确认 。因 为我 国法律制度素 有大陆法系 传统, 且深受 前苏联法 律制度影响, 所以我国的侦 查启动 模式是 程序型启 动模式, 这有 别于大多数英 美法系 国家的 随机型启 动模式。 程序 性启动模式是 指 , 开始侦 查 要经历 一个特定的刑 事诉讼程序 。 3 这个独立 的启 动程序就 是立案程序。 这就意味着侦 查权的行 使必 须在案件 正式立案后才 能被赋予, 采 取侦查措 施以 及获取的 各种证据也只 有在立案后才 具有合法 性。 然而立案 前的初查制度 在我国刑事诉 讼法中却 没有 明确规定 , 初查制度及 其获取
28、的证据 存在合法 性问 题。 虽然 初查制度夜公 安机关办理刑 事案件程 序规 定 矛咬 人民检察院刑 事诉讼规则 有明确规 定, 但其 与刑事诉 讼法关于立案 后才能采 取侦查措 施的规定 在实质上 有一定的冲突 , 有嫌违 反法律保 留原则的 问题。 因 此 , 为 了 使 初 查 制 度 获 得 合 法 地 位 , 应 在 立 侦 查 和 任 意 性 侦 查 , 强 制 性 侦 查 是 可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和 财 产 自 由 的 侦 查 措 施 ; 任 意 性 侦 查 是 不 限 制 人 身 自由和 财产自由的侦 查措施 ,包 括询 问 、查 询 、勘 验 、 鉴定和 调取证据材
29、料 等措施 , 11 公安机 关办理刑事 案 件 程 序 规 定 和 C 人 民 检 察 院 刑 事 诉 讼 规 则 中 规 定的 初 查措 施 。 鉴 于 初 查在司法实 务 中的必要 性 , 立 法 中 应 将 立 案 程 序 限 制 为 强 制 性 侦 查 的 前 置 程 序 , 而并 非 任意性侦查 的 启动门槛 。 任意性侦 查 的 启 动 不受 立 案所 限 , 立 案 之 前即可开展 任 意性侦查 。 这 里 的任 意 性侦查是侦 查 行 为 , 不 同 于立案程 序 后 的 侦查 程 序 。 侦查 行 为与侦查程 序 是两 个 不同 的 概 念 , 侦 查行为不具 有 阶段性
30、, 与 侦查程 序 作为 诉 讼 过 程中 的 一个阶段有 本 质区别 , 侦 查行 为 不是 只 在 侦 查阶 段 才能进行 , 在 刑事诉讼 中 的其 他 阶段 也 可 以 进行 , 如人民检察 院 在审查起 诉 阶段 对 案 件 进 行 的 补 充 侦 查 等 4 】 。 因 此 , 立 案 前 的 任 意性 侦 查行为 即 初查 , 在法理上完 全 行得通 , 我 国 的立 案 程序可用 作 界定 能 否采取强制 性 侦查而不 是 所有 侦 查措施的 前 置程 序 。 以日本为 例 , 其刑事 诉 讼法 规 定 ? 为了达 到 侦查 目 的 , 可 以 进 行必要调 查 , 但 是 如
31、果无 特 别规 定 时 , 不得实 行 强制措 施 。 5 初 查 制 度 在 各 法 治 国 家 己 是 普 遍 做 法 和 普 世 性 经 验 , 我 国司法实务 也 在 大 量运 用 。 应通过立 法 规 范 初查 制 度 , 将其明 确 规定 在 刑事 诉 讼法典中 , 真 正 发挥其 在 立案及刑事 诉 讼 活 动中应 有 的作用 。 (二) 刑 事 案 件 受 案 立 案 分 离 和 立 案 归 口 管 理 制 度的设想 1 . 立案归口 管理部门的设 想 刑 事 案 件 受 案 立 案 分 离 和 立 案 归 口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最 主 要 是 确 定 立 案 归 口 于
32、 哪 个 部 门 管 理 。 在 法 院 系统 ,立 案管理 工作归口于独 立的立案庭负 责 ,立 案 与审判彻 底分离 。但 是 ,公 安机关 是否有必要单 独设 置一个立 案管理部门有 待商榷。 笔者 认为没有必要。 首先 ,公 安机关 有别于法检部 门 ,后 者是纯 粹的司法 部 门 , 而 公 安 机 关 同 时 承 担 行 政 管 理 职 能 和 刑 事 司 法职能,本来就存 在职能交叉、部门林立 的问题,并 且 公 安 机 关 一 直 被 警 力 严 重 不 足 的 老 大 难 问 题 困 扰, 再平 添一个新部门 专门负责立案 管理, 在警力、 财力和编 制上都会有较 大困难 。
33、其 次 ,既 然不便 单独 新 设 一 个 机 构 , 可 以 在 既 有 内 设 机 构 中 选 择 一 个 合 适的部门 担任立案审批 管理工作。 涉 及立案的审批、 监督和管 理, 就需要部 门人员具有相 对专业的法律 广 西 警 官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学 报 Journal of Guangxi Police Academy 2015 年第 28 卷第 6 期 素 质 , 纵 观 公 安 机 关 的 内 设 机 构 中 , 法 制 部 门 和 预 审 部门最为 适合。 而这两 个部门中, 法 制部门相较 预审 部门更合 适。 因为如前 文所述, 立案 管理部门 最主要 职能是对
34、刑事案件进行 立案审核, 对 立案程 序进行 法律监督 , 为了充分发 挥监督作用, 最好方 法是在办 案部门以 外引入 第三方监 督 。 而预审 部门承担 着 刑事案件 的预审和移送 起诉的刑事诉 讼 职能,其地 位相当 于办案部门,不适宜 自我监督 , 并且, 法 制 部门是公 安机关中法律 业务素质最强 的 部门, 平 时 亦承担着 公安机关的法 律指导和监督 工 作。 综 上 所 述 , 公 安 法 制 部 门 最 适 合 担 任 立 案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 可 在 法 制 部 门 内 设 刑 事 案 件 管 理 中 心 , 统 一负责履 行公安机关包 括立案工作在 内的刑事案
35、 件 审核、 监 督和管理职责 , 并承担与检 察院立案监 督和 侦查监督 的对接工作。 2 . 刑 事 案件 受 案 立案 分 离 和立 案 归 口管 理 运 行 模式的设 想 根 据 调 研 南 宁 市 的 工 作 实 际 情 况 并 广 泛 征 求 一 线 办 案 部 门 意 见 , 依 楓 刑 事 诉 讼 法 和 C 公 安 机 关 办 理刑事案 件程序规定 等法律规章, 笔者以受立 案数 量最大的 分县) 局为对象 , 对刑事案件 受案立 案分 离和立案 归口管理制度 的运行模式和 工作流程 设想 如下。 第 一 步 : 受 理 案 件 。 为 简 化 程 序 , 方 便 群 众 报
36、 案 和侦办案 件, 受案部门 范围应尽量扩 大, 即派出 所和 各办案业 务大队均能受 理案件。 派出 所主要负 责公 民扭送、 报案、 控告、 举报或者犯罪 嫌疑人自 动投案 的受理工 作, 业务大队 主要负责自侦 案件和 其他部 门移送 案件的受理工 作 。在 受理 案件程序中, 行政案 件和刑事 案件的受理是 合并办理的 受案 登记表 也是通用 的。 日常案件 受理工作主要 由当 天值班民 警负责, 受案民警在受 案时应做到: 一是 制作详细 的 报案笔录 ; 二是收集、 登记报案人提 供 的证据材 料; 三是将案 件信息及时、 准确、 全面发 录入 警综 平 台; 四是 制作受理案件
37、 登记表并出 具 受 案 回 执 。 受 案 民 警 制 作 : 受 案 登 记 表 时 , 应 对案件情 况进行审查, 在判断管 辖权、 案件性 质和 可否追究 刑事责任等情 况后, 孩 受案登记表 上勾 选或填写 受案意见, 提 交 本部门负 责人审批。 部 门 负责人根 据案情和受案 意 见, 分别 按照同意调查 处 理 建议立为 刑事案件侦 查 建议初查 建议移送 其 见时,即作为 行政案件进行 调查处理,行政案 件无需 立案可 由受案部门领 导直接批准 调查 。之 后流 程为 刑 事案件处 理程序, 行政 案件办理以下 不再赘述。 第 二 步 : 初 查 。 案 件 受 理 工 作 完 成 后 , 如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批 意 见 为 建 议 立 为 刑 事 案 件 侦 查 时 , 受 案 民警应 制 呈请立 案报告书, 向本部 门负责人呈 请 立 案 ; 如 案 件 事 实 或 线 索 不 明 尚 无 法 判 定 是 否 立 案、立为何 案,需要采 取初查措施 进行调查的 ,应制 作:呈请初 查报告书向本部 门负责人呈 请初查。根 楓公安 机关办理刑事 案件程序规 定 第 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