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精选8篇)_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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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精选8篇)_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第1篇: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方法 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方法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资金平安、稳健经营和有效发展,依据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和股份章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以及本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管理方法、有关规定、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的行为。 第三条 本方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 第四条 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有关责任人经济惩罚和纪律处分: 1、账外发放贷款的; 2、泄露贷审

2、会审议内容的; 3、动用质押物或质物的; 4、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骗取公司贷款的。 二、贷款风险分类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有关责任人经济惩罚和纪律处分: 1、贷款形态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不照实反映贷款质量的; 2、授意他人或按他人授意进行分类,不照实反映贷款质量的; 3、明显违反分类标准进行分类,造成贷款质量严峻不实的; 4、擅自调整分类结果的; 5、超权限、逆程序进行分类的。 三、信贷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有关责任人经济惩罚和纪律处分: 1、帮助、默许客户编造虚假信息资料,撰写虚假调查报告的; 2、对调查发觉的重大问题有意隐瞒,误导信贷决策的; 3、未按规定尽职调查、调查严峻失

3、实,并造成严峻后果的; 4、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质押权利及保证人状况,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保证人、抵(质)押物、质押权利不具备条件,或重复抵(质)押及抵(质)押品价值明显高估的。 5、未对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信贷业务进行风险提示的。 四、信贷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有关责任人经济惩罚和纪律处分: 1、对未经调查的信贷业务进行审查并转入下一信贷业务环节的; 2、违反规定审查,未审查出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中足以影响信贷决策的纰漏,造成损失的; 3、隐瞒审查中发觉重大问题的; 4、与客户串通向有权审批人供应虚假审查报告的; 5、未对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

4、的信贷业务进行风险提示的。 五、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有关责任人经济惩罚和纪律处分: 1、擅自对借款人实行贷款挂账停息,豁免利息、减收或缓收利息的; 2、私自销毁、隐匿、篡改信贷资料、数据或凭证,遗失重要信贷档案,对本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 3、未按规定刚好向借款人、担保人主见权利,导致借款、担保合同超过诉讼时效的; 4、收贷、收息不入账、少入账或推迟入账的; 5、未按规定到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物抵押登记手续或抵押登记手续不完善,造成抵押物无效的; 6、未按规定办理质押物止付手续或止付手续不严密被支取,质押单证未经全部人书面承诺、签字,形成无效质押的; 7、未按规定管理抵(质)押

5、物,导致抵(质)押物被提前抽走,变更、转移,形成担保不足值或担保无效的; 8、未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导致贷款担保无效的; 9、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或检查流于形成,未刚好发觉客户经营管理中严峻影响贷款平安的重大风险,造成风险加大或损失的; 10、未刚好报告已发觉的风险预警信号(如产权变动、抵(质)押物价值减损、法定代表人变更、逃废债务、诉讼案件等)或未按上级规定刚好处理和化解风险,形成资金风险的; 11、因贷后管理不当造成较大损失的; 12、未按规定建立统一的信贷档案、落实信贷档案管理的; 13、未刚好催收利息的; 14、因管理不力,导致低(质)押物价值损失的; 15、未妥当保管信贷档案造成遗

6、失或发觉信贷档案资料损毁、遗失后,未刚好报告或未刚好实行补救措施的; 16、未刚好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的; 17、未按规定检查和确认(质)押物的价值和保管状况的; 18、对贷款检查中发觉的违规行为未指出并实行相应措施的。 第五条 违反柜台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有关责任人经济惩罚和纪律处分: 1、贪污、挪用资金的; 2、盗窃、套取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的; 3、收入少入账、不入账或推迟入账的; 4、利用作废支票,加盖伪造印鉴,对外出具假支票的。 二、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有关责任人经济惩罚和纪律处分: 1、擅自印制、伪造或变造、销毁重要空白

7、凭证或有价单证的; 2、丢失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的; 3、领取重要空白凭证不入账或少入账的; 4、不按规定进行账实核对,未刚好发觉重要空白凭证丢失、被盗的; 5、用已作废或停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办理业务的; 6、未按重要空白凭证种类开设表外科目分户账,部分手工销号的凭证未纳入表外核算的; 7、重要空白凭证运用前加盖业务专用章的; 8、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监督失控,被犯罪分子利用的; 9、有价单证运用前加盖业务专用章的; 10、有价单证管理监督失控的。 三、印章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有关责任人经济惩罚和纪律处分: 1、柜员临时离岗,印章未入箱加锁,或营业终了未入库保管被盗用的; 2、柜员离岗,

8、未经负责人批准,将印章交由他人代为保管的; 3、超、越权限对外运用业务印章的。 四、现金库(箱)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有关责任人经济惩罚和纪律处分: 1、代保管质押物品违规外借或白条抵库,未按规定登记,账实不符的; 2、重要物品未入库保管或未按规定登记,账实不符的; 3、未经有权人审批,办理现金出入库或向开户行调缴款的; 4、柜员休假,现金库未刚好清零的; 5、未坚持“一日一碰库”的。 五、平账和账务核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有关责任人经济惩罚和纪律处分: 1、未坚持每日平账核对,未在相关账、簿上签章的; 2、未按规定实行对账、记账岗位分别的。 六、抹账、错账冲正、挂账中,有下列行

9、为之一的,赐予有关责任人经济惩罚和纪律处分: 1、未按规定办理冲正业务,盗用资金的; 2、盗窃、借用他人空白支票、利用伪造的印章进行诈骗的; 3、伪造、变造支付凭证盗用资金的; 4、未经批准办理挂账业务的; 5、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6、编造手工凭证,将资金从应付利息科目或利 息支出科目转入他人账户,盗用资金的; 7、隐匿或者有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账务会计报告的; 8、会计档案发生霉变、毁损、遗失、被盗的; 9、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10、违反规定运用会计科目的; 11、未坚持当时记账、账折核对,按日轧账、总分核对(运

10、用计算机账务处理除外)和各种往来账定期核对的; 12、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不相符的。 第六条 违反个人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有关责任人经济惩罚和纪律处分: 1、与客户串通弄虚作假,编造、窃取客户资料或实行假名、冒名等手段骗取个人贷款的; 2、与客户串通以假存单或假有价证券办理质押贷款的; 3、未按规定验证保单、存单等质押物的真实性办理质押贷款,形成资金风险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有关责任人经济惩罚和纪律处分: 1、存单、保单等质押权利凭证未入库保管或保管不善,形成质押无效的; 2、自批自贷发放贷款的。 第七条 违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

11、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有关责任人经济惩罚和纪律处分: 1、侵占截留各项营业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及各种应收、应付款项的; 2、虚列名项成本、费用、营业外支出及各种应收款项套取资金私存私放的; 3、对各种账内账外资产进行经营、投资、处置所取得的收入未纳入账内核算私存私放的; 4、截留、转移收回贷款资金的; 5、不按规定核算各项收入、支出的; 6、违规列支各项费用的。 第八条 违反业务合同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赐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惩罚和纪律处分 1、未正确填写合同编号,造成合同编号重复或混乱,主从合同及相关附件不能有效连接的。 2、未按规定填写合同主体名称,或填写

12、合同主体全称与合同落款签章不一样而影响合同效力的。 3、修改合同内容、文字后,未按规定加盖修改印章而影响合同条款效力的。 4、合同文本要素填写不全或错误而影响合同条款效力的。 5、未按规定进行业务合同文本文书的移交、归档、保管,造成业务合同文本文书毁损、丢失的。 6、因送交材料不真实、不完整,导致法律审查人员不能刚好提示有关法律风险或提示风险不完整、不正确的。 7、法律审查看法已明确指出审查事项中存在法律风险或其他问题,有关部门或个人未予接受的。 第2篇: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方法 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方法学习心得 近日,在我行开展了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方法学习活动,通过自学和集中学习,使我进一

13、步提高了对授权,人事,信贷,风险,会计出纳,重要空白凭证,计算机,印证,安保等工作有了一个全新的相识,使我对仔细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识得到加强,并时刻告诫自己严格遵守,达到了开展此次教化活动的预期目的。 我行开展了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方法学习活动后,我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主动协作搞好本次学习教化活动,仔细学习有关规定,并做好笔记。通过学习,使我相识到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是我们农行各项业务快速发展的保证,也是防止各类案件和违规问题发生的基本前提。加强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方法学习,是贯彻执行上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重要工作任务,也是我们每位员工的责任。 中国农业银行的规章制度还是比较全面的,它详细规定职

14、员的操作规范及行为守则,在今日日益激烈的同行业竞争中,农行深知只有优质的服务才能赢得市场,所以它要求他的员工每天要有晨会及晚会,加上必要的例会,让员工能够在一起提高业务水平,大家互帮互学,共同面对工作中的问题。同时他要求员工要礼貌待客,微笑服务,并设立了强大的监控网络,时刻监督自己的员工要遵守农行规定,按章办事。 近年来,我行虽然没有发生大的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但是一些违反规章制度的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员工学习教化不够深化,制度执行不够到位,在各项业务操作中仍旧存在一些风险隐患。我们应当坚决不移的遵守舞台规则,那就是合规。合规是我们工作的准则,也是爱护我们自身的“避风港”。强调人人合规,

15、让合规理念和意识在我们头脑中扎根,成长,并由此渗入到经营的各个流程,各个环节。合规的基础在于对各种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的理解驾驭,日哦我们不知制度,不懂法律,“合规”无疑是空中楼阁,镜中水月。我们要忠于自己的事业,勤奋工作,深思慎行,将责任心溶化于血液,体现于行动,伴随与身边,有一分热,发一分光,做一名合格的农行人。 第3篇:农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方法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平安和稳健经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方法。 其次

16、条 本方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基本制度、管理方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方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各级行行长、副行长,各级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办事处、分理处、营业所主任、副主任。 主管人员,是指各级行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副职人员(含营业单位坐班主任、储蓄所主任)。 第四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 (一)本行任何员工有违规行为的,在适用本方法上一律同等; (二)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要与

17、违规事实和责任轻重相适应; (三)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行员工违规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本方法适用于本行全部员工,包括长期合同工、储蓄合同工和短期合同工。 已与本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根据有关移送和处理的规定,移送其现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离、退休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据本方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本行的员工,应当根据劳动合同和本 方法的规定,以经济惩罚或其他处理方式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一般不适用本方法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 其次章

18、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七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 (一)经济惩罚,包括罚款、扣发考核性工资;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三)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指责、离岗清收、限期调离、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 第八条 对于过失违规、情节稍微、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可以单独适用罚款处理。但对于应当赐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罚款替代。 单独适用罚款的惩罚,每人每次不得低于人民币20元,详细根据总行稽核惩罚规定执行。罚款所得款项,由惩罚部门交本行财务会计部门列专户管理。 第九条 因违规行为导致发生事故、案件

19、、经济纠纷,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责任的大小,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因违规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同时应赐予扣发考核性工资的经济惩罚;受到降级(含)以上纪律处分的,一律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发1至3个月考核性工资;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扣发4至6个月考核性工资;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扣发7至1 2个月考核性工资,其工资标准按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 第十一条 一人实施本方法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根据所实施违规行为中应当赐予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赐予处分;

20、假如其中一种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赐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分或行政惩罚的,应当赐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受到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以上刑事处分或被劳动教养的,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外,一律赐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其他较轻刑罚,如本人一贯工作表现良好,犯罪后能够仔细检讨并有悔过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依据实际状况赐予留用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本方法规定的纪律处分,警告的处分期为半年,记过、记大过和降级的处分期为一年,撤职和留用察看的处分期为两年。 受到总行、一级分行通报指责的员工,从通报指责下达之日起一年

21、内,取消评先资格;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行政职务、行员的等级工资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取消评先资格。 第十四条纪律处分期满后,经受处分人提出申请,由原处理行确定是否解除处分。受处分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殊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员工纪律处分解除后,职务晋升、工资晋级、职称评聘和评先嘉奖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到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解除处分不视为对原职务、工资档次和原专业技术职务的复原。解除留用察看处分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走重新核定工资档次。 第十五条各级行从防范和警示的目的动身,可以对所辖分支机构的违规责任人员作出通报指责的处理。 通报指责可以单独作

22、出,也可以依据本方法与经济惩罚和纪律处分合并作出。 第十六条 因违规行为,给本行造成信贷或其他资产风险的,可以依据实际状况对有关责任人员赐予离岗清收处理。离岗清收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离岗清收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离岗清收期满,依据清收期间的表现以及清收的实际效果,根据本方法赐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员工有违规行为,不够开除条件又不相宜接着在本行工作的,除根据本方法进行处理以外,可以赐予限期调离处理。受到限期调离处理的员工,应即行离开工作岗位,由个人自行联系接收单位。 处理确定作出后,三个月之内(含三个月)照发基本工资和政府规定的各种生活补贴,从第四个月起先,发放75%

23、的基本工资,第七个月起先停发工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一年期满仍不能调离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有关责任人员的惩罚档次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干脆实施违规行为的; (二)决策或指使、授意、强迫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的; (三)在职责范围内明知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而不予制止的。 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没有前款所列行为,但对违规行为的发生负有领导不力、管理不严或失察责任的,根据有关责任人员的惩罚档次减轻处理。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详细违规行为惩罚档次基础上从重或加重处理,直至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24、(一)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或内外勾牢固施违规行为的; (二)因违规行为造成事故、案件、经济纠纷、经营风险或者经济损失、信誉损害的; (三)多次违规,屡教不改的; (四)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负主要责任的; (五)干扰、阻碍、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六)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 (七)发生违规行为后,不实行主动措施挽回影响或防止损失发生、扩大的; (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九)指使、教唆、强迫他人实施违规行为的: (十)违规后逃匿的: (十一)违规行为造成其他严峻后果的。 其次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第三章规定的详细违规行为惩罚档次基础上从轻、减

25、轻处理: (一)初次违规且情节稍微,未造成经济损失、信誉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二)违规后相识错误看法较好,能主动检查订正错误或者坦白交代问题,并主动实行补救措施,有效避开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四)主动赔偿因违规行为给本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 (五)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其次十一条 因违规行为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再赐予纪律处分;赐予开除处分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违反授权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其次十二条 未按规定进行授权或转授权,影响业务开展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赐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其次十三条

26、 未经特殊授权,从事超过或变相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经营管理活动的,赐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其次十四条二级分行及以上各级行有权监督部门不按规定对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授权执行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或发觉越权行为不制止、不订正的,赐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其次节违反资金安排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其次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经审批超安排代理发行国债的; (二)违反贷款利率管理规定,造成贷款利息少收,损失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含1万元)以下的; (三)年末擅自超存贷比例或者超限额发放贷款的。 其次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有关责任人

27、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违反资金管理规定,造成资金不能按时入账的; (二)违反资金调拨业务审批程序,调拨资金的; (三)绕规模发放贷款的: (四)违反贷款利率管理规定,造成贷款利息少收,损失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以下的; (五)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同业拆借、债券融资业务的。 其次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授权,办理同业拆借、债券交易、债券回购等融资业务的; (二)违规从境外拆入或者向境外拆出资金的; (三)违反利率管理规定或超越利率授权汲取协议存款和大额外存款的; (四)违反贷款利率管理规定,造成贷款利息少收,损失

28、金额5万元人民币以上,1 0万元人民币(含1 0万元)以下的; (五)擅自进行权益性投资的。 其次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账外发放贷款的; (二)擅自提高法定利率或变相提高法定利率汲取存款的; (三)违反贷款利率管理规定,造成贷款利息少收,损失金额在1O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挪用信贷资金买卖股票的; (五)违反规定,利用银行资金为券商、企业或个人垫交证券交割清算资金的。 第三节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其次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建立贷款审查委员会的; (二)未按规定实行审贷部门分别的; (三

29、)未按规定执行信贷部门负责人业务任职资格认定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信贷业务报备、备案的。 第三十条 在应用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CMS)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造成客户资料无人维护,信贷数据信息遗漏、失真,误导上级行决策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完成系统的建设,影响信贷数据的传输,造成数据严峻缺漏、失实的。 第三十一条在应用CMS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不能够通过CMS网络向上级行传输信贷数据信息和决策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刚好为下级行登记授权,为本级行有权审

30、批人登记审批权,影响系统运行的; (三)对分管的客户信息、决策信息、台账信息、贷后管理信息、贷款分类信息等不能适时登记,造成系统数据信息不完整、不刚好、不精确的; (四)对系统中要求由本部门处理的业务,不能刚好处理,影响业务进展,或按规定应录未录的; (五)对系统管理维护不力,造成系统损坏、数据丢失的。 第三十二条信贷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帮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套取银行信用的; (二)对发觉的重大问题有意隐瞒,误导贷款审查的。 第三十三筮信贷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对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平安性、

31、盈利性等状况进行调查,或调查严峻失实的; (二)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及保证人状况,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保证人、抵(质)押物、质押权利不具备担保条件的。 第三十四条 未按规定对客户测定信用等级、测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赐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三十五条 信贷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隐瞒审查中发觉重大问题的; (二)不坚持独立审查原则,根据他人授意进行审查的。 第三十六条 信贷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经调查程序进行审查并提交正式审查报告的; (二)审查通过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

32、政策、信贷投向的信贷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 信贷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依据审查结果,提出贷与不贷以及贷款币种、金额、期限、用途、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建议的; (二)对不同意的报备项目未按规定反馈报备审查看法的; (三)未对客户部门送交的信贷资料、调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的; (四)未按规定复测借款人、担保人信用等级,核定借款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 (五)审查通过调查经办责任人、主责任人不明确的信贷业务的。 第三十八条 信贷审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违反贷审会复议制度规定,对信贷事

33、项进行复议的; (二)召开贷审会会议贷审会委员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第三十九条 贷审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贷款审查委员会未实行例会制度的; (二)投票表决后贷审会主任委员未在审议表上签署审批看法的; (三)未按规定统计投票票数的; (四)贷审会未按要求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的; (五)贷审会会议后未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纪要不符合规定的。 第四十条 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向关系人审批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于其他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 (二)审批发放需经贷审会审议而未审议的信贷业务的; (三)审

34、批发放贷审会审议未通过的信贷业务的; (四)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的; (五)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的; (六)审批发放明显不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的。 第四十一条 审批办理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承兑、贴现业务或信用证业务的,赐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第四十二条 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违规审批发放异地贷款的; (二)违规审批未落实保证金制度的票据承兑业务的; (三)违反规定,向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企业发放信用的; (四)未经特殊授权,超过核定的客户最高授信额度审批发放信用的。 第四十三条 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

35、一的,赐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审批发放没有明确调查、审查、经营主责任人的信贷业务的; (二)审批信贷业务未明确签署看法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贷审会审议的事项及结果的。 第四十四条 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对贷款形态刚好进行认定、调整、登记的; (二)在贷款发放后未按规定进行信贷跟踪检查,或无书面检查报告的; (三)未按规定检查和确认抵(质)押物的价值和保管状况的; (四)对贷款检查中发觉的违规行为未予以指出并实行相应措施的; (五)未按规定对固定资产项目资金到位状况、项目贷款运用状况、项目工程进展状况进行

36、检查的; (六)未按规定指定专人进行信贷档案管理的; (七)发觉信贷档案资料损毁、遗失未刚好报告,或未刚好追查、修补的。 第四十五条 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对已发觉的风险预警信号(如产权变动、抵质押物价值减损、法定代表人变更、逃废债务、诉讼案件等)未刚好报告或未根据上级行指示刚好处理,造成贷款损失的; (二)未按审批内容办理信贷业务,对审批时所附的相关限制性条件不落实的; (三)发放贷款用于收回借款人所欠利息的; (四)违反规定办理借新还旧业务的; (五)不良贷款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不照实反映贷款质量的; (六)违反规定核销贷款呆账和利

37、息坏账的; (七)擅自对借款人实行贷款挂账停息,豁免利息、减收或缓收利息的; (八)未按规定办理贷款展期的。 第四十六条 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私自销毁、隐匿、篡改信贷资料、数据或凭证的; (二)擅自转移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或其他保证金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导致贷款担保无效的; (四)未按规定刚好向借款人、担保人主见权利,导致借款、担保合同超过诉讼时效的。 第四节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 (一)未按规定将外汇业务审批状况向上级行报备、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填报上级行

38、要求的各类外汇业务统计报表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经授权或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 (二)未经授权或批准,扩大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 (三)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权限,审批辖内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与退出的; (四)对上报外汇业务市场准入与退出的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九条接着经营已被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停办或取消的外汇业务的,赐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五十条 办理国际结算出现纠纷或结算事故不刚好处理和上报的,赐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处分。 第五十一条未按国际惯例、总行有关规定办理国际结算、对外担保、外汇交易、外汇清算业务的,赐

39、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有关责任人员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增减外汇营运资金的; (二)利用境外账户逃汇的。 第五十三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明知买卖双方无真实贸易合同关系而对外开立信用证的; (二)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对外担保的; (三)签独创知没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外币票据的; (四)开具与事实不符的外币存款证明书等虚假外币资信证明的。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有关责任人员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擅自为不在进口付汇名录上的企业开证的; (二)为单证不齐、不符合开证条件

40、的企业开证的; (三)为客户开立90天(不含)以上、365天以下的远期信用证,或者开立的远期信用证展期超过90天(不含)但未超过365天,未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的; (四)未经总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为客户开立365天以上远期信用证的; (五)开立信用证后,未经总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将信用证的付款期限延长超过365天的。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全部送外汇局的; (二)向未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的客户售付汇的。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核对外汇局的核准

41、件,为客户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支付的; (二)未按规定审核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或未按规定核对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客户办理常常项目外汇支付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进口单位供应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办理进口付汇的; (四)向客户售汇金额大于客户供应的有效凭证记载金额的; (五)客户供应的进口合同、提单、报关单或者其他单证明显造假,不仔细审核向其售汇的; (六)售汇后不在有效凭证上加注售汇日期、金额和加盖公章或业务章的; (七)对大额购汇、频繁购汇、存取大额外币现钞等异样状况,不刚好向上级行和有关部门报告的; (八)未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造成收支申报数据出现严峻错误的。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

42、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外汇局有关规定办理常常项目下结汇的; (二)擅自为资本项下外汇收入办理结汇的; (三)上报结售汇状况报告表及数据弄虚作假的。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外汇局批准,向保税区内企业售汇的; (二)未经外汇局批准,为没有代理权的外商投资企业或没有进出口代理权的生产型企业办理代理进口项下售汇的。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有关责任人员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与客户勾结,用假报关单套汇的; (二)无符合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向客户售汇的: (三)无符合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为客户办理外汇汇

43、出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进行鉴别和核对的; (五)代理进口项下,未按规定审核进口代理协议向客户售汇的; (六)未按规定核对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客户办理超比例、超金额佣金售汇的; (七)未按规定核对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客户办理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贷款售汇的; (八)未按规定核对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客户办理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售汇的; (九)未按规定核对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客户办理资本项下售汇的。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处分: (一)外汇交易业务未建立业务台账,前、后台未做到相对分别的; (二)结售汇周转头寸日报表、结售汇统计月报表和项目电报的有关数字严峻不符的。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经外汇局核准,对外偿还借款本息的; (二)违规进行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代理交易的; (三)将自营外汇人民币交易计入代客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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