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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增强员工的安全责任感,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保证员工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作规定,是公司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方面,执行公司职工奖惩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条 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努力学习安全生产技术业务知识,掌握操作技能,提高事故预防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行为之
2、一的员工给予奖励: 1、各级采取有效措施,为公司挽回重大影响和经济损失。 2、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同时在节约费用上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 3、见义勇为;在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安全,敢于同犯罪行为做斗争有突出成绩者。 4、对提高经济效益和服务质量提出合理化建义者,并取得显著成绩。 5、拾金不昧,及时交还失主,物品价值或者现金金额在2000元以上者。 6、积极提合理化建议或意见,被公司采纳的,明显提高公司管理、受到总经理最高嘉奖令的。 7、当月工作成绩突出,在工作中被评为优秀部门或个人。 8、在月评比中被评为星级服务员的。9、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上成绩突出的。 第六条 对员工的奖励分为: 1、精神奖励;口头
3、表扬 通报 授予各种荣誉称号。2、物质奖励;发放奖金(20200元不等)、奖品、晋升。 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晋级、授予安全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励标准200元10000元。 第七条 对员工的奖励,发给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由公司领导小组和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或者由相关部门报送材料,安全职能部门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由总经理决定。第八条:员工获得奖励,由公司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 处 分第九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2.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
4、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对事故调查隐瞒实情或串通提供伪证,情节严重的。 4.对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对员工的经济处罚分为:一次性罚款、赔偿经济损失。第十一条:对员工的一般违章行为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理,罚款额为50元500元。第十二条 对员工的严重违章行为或屡教不改的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理,罚款额为100元1000元。同时可令其下
5、岗学习1至3个月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对严重违章或屡教不改的,不能正确认识其错误行为,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第十三条 对因违章而造成的人身、设备险肇事故(包括交通、火灾、爆炸等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 给予主要责任者一次性罚款200至400元或通报批评,直至行政警告处分。 给予次要责任者一次性罚款100至200元。 给予一定责任者一次性罚款50至100元。 第十四条 因玩忽职守,违反营运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公司财产遭受损失,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其行为人的处罚: 1.造成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至2人或重伤1人并轻伤4人以上或轻伤7人
6、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给予主要责任者记大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35。 给予次要责任者行政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15。给予一定责任者行政警告处分,情节较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一次性罚款200300元。 2.造成重伤事故(1人至2人),多人轻伤事故(3人至6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给予主要责任者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直至留用察看,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3至5。 给予次要责任者行政警告处分,过错较轻者给予通报批评,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至3。 给予一定责任者一次性罚款150至300元。 3.造成轻伤事故(1至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千元
7、以上,1万元以下的; 给予主要责任者一次性罚款150至300元或赔偿直接经济损失5至10。给予次要责任者一次性罚款100至200元。 给予一定责任者一次性罚款50至100元。 第十五条 因违章导致事故影响生产,或发生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及爆炸事故等,虽未伤及人员,但均可以根据其直接经济损失参照第十四条条款执行。第十六条 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或“三违”人员如果迅速认识错误并改正,态度诚恳,表现良好的,行政处分可酌情减轻,赔偿金额酌情减少,可取下限额;反之,不能正确认识错误且态度恶劣,表现极差的,加重行政处分,赔偿金额取上限额。 第十七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分析违章的程度和性质,区别对待故意的或明显的违章与不易把握的过失行为,并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公司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 第十八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安全奖励的人员,应当按照情节轻重,除追回奖励金额,取消荣誉奖励外,还可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处分员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安保部。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