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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仅供参考 学习与交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精品文档】第 10 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县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信贷档案是指全县农村信用社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真实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申请、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管理、收回全过程的书面重要文件和凭据。包括客户及担保人资料档案、信贷业务内部运作档案及信贷综合档案。第三条 县联社的信贷管
2、理部门为信贷档案的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信贷档案管理员负责管理。第四条 信贷档案的有关信息按规定录入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第五条 信贷档案涉及农村信用社和客户的商业秘密,信贷档案管理员、调阅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第二章 信贷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和职责第六条 信贷档案管理机构。联社计划信贷部对辖内信贷档案管理有指导、管理、检查、监督的责任。基层网点是信贷档案管理的责任机构,负责本社信贷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并应指定专人或专人兼职负责信贷档案的管理。第七条 信贷档案管理人员职责。(一)网点负责人。其基本职责是:对本社信贷档案管理负有领导、检查、监督的责任。(二)客户经理。其基本职责是:按规定内容
3、,及时建立和搜集、整理归类所管理借款客户从借款申请到贷款使用、回收全程的有关档案资料;按规定时间向档案管理员移交档案资料;及时将贷款有关数据及资料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对信贷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三)档案管理员。其基本职责是:审核和接受客户经理应当移交管理的信贷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分类、造册、编号、登记、立卷、归档保管信贷档案资料;负责对信贷档案的基础管理工作;对借款客户档案的完整性负责。第三章 信贷档案管理的内容第八条 从客户申请贷款至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检查、收回全过程形成的与该笔贷款有关的资料均为信贷档案资料。按来源分为从借款客户获取的资料和信用社内部形成的资料。第九
4、条 从借款客户获取的资料是指借款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资料。凡是借款客户提交的复印件,客户经理应要求提供人签名盖手印,并负责与原件进行核对后签字以示负责;为了促进档案的整齐化,要求复印件统一为A4纸张。第十条 农村信用社内部形成的档案资料包括记录和反映客户贷款申请、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合同签订、发放、检查、保全、收回等全过程运行情况的资料。第十一条 在建立纸质档案外,还应建立电子档案,包括借款客户、担保人提供和信用社内部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扫描件、图像、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基础资料。照片应至少有4个内容:(1)借款人夫妻照片;(2)居住房屋照片;(3)客户经理上户调查照片;(4)其它反映资产、
5、用途等方面的照片。电子档案信息应按规定录入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第十二条 客户经理对所有贷款均应建立信贷档案,一份完整的信贷档案内容主要分为小额农户贷款和其他各类贷款,有(具体见附件:贷款档案资料清单):一、客户基本情况档案资料;二、信贷业务需要的档案资料;三、贷后管理需要档案资料;四、其他资料。第四章 客户经理建档、登记、移交管理第十三条 业务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客户经理应开始按规定内容,及时建立和搜集、整理归类所管理借款客户从借款申请到贷款使用的有关档案资料。第十四条 客户经理对信贷档案的建档。信贷档案按户分类立卷建档。对某一客户的独笔贷款档案资料按时间归类建档,单笔单卷单档;对某一客户的多笔
6、贷款资料,按贷款发放日先后顺序整理保管立卷,同时可以共享其原有贷款档案资料,只需附加一张“共享贷款资料清单(档案编号)”即可。对于变更或新增的相关贷款资料,须附加一张“变更及新增贷款资料清单”,便于区别新老贷款资料。无论是续贷还是增贷,一是对于借款人、抵押人或保证人(含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个人征信报告必须重新提供并归档;二是客户经理上报资料时“调查报告”、“调查表”、“客户等级评定表”以及“客户经理上报资料承诺函”必须重新提供归档。第十五条 对已核销呆账贷款的信贷档案资料管理,客户经理以户分类建档后,专档移交档案管理员进行归档管理。第十六条 客户经理对各自保管的未归档的信贷档案,设立信贷档
7、案保管登记簿,及时记录借款客户入档明细情况,便于查找、利用、保管。第五章 档案管理员的信贷档案归档第十七条 信贷档案的移交。客户经理信贷档案资料移交给档案管理员时,客户经理和档案管理员应同时核对信贷档案资料,并由双方共同在移交的信贷档案目录清单上签字。档案管理员应及时核对资料收妥存档,在接收客户经理信贷档案资料15日内做到专卷(袋)、专档保管。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员应设立信贷档案保管登记簿,及时记录客户经理移交的贷款档案资料及其他归档资料;档案管理员对档案资料按时收集、整理、登记,按年度装订成册,装订成册后应加封、盖印,归档入柜。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员因工作变动离岗的,应对信贷档案所有资料列好清单
8、,全部移交指定专人后方可办理有关变动离岗等手续。档案资料办理移交手续,要由网点主任(负责人)或上级有关人员进行监交。第六章 信贷档案管理的调阅、存放、保管和销毁第二十条 信贷档案的调阅。客户经理和档案管理员都必须建立信贷档案调阅登记簿。一、内部人员调阅信贷档案。凡已归档保管的信贷档案和由客户经理负责保管的信贷档案,一律不准借出。因工作需要调阅的,应由调阅人出具借条,并经网点主任(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调阅。二、外部人员调阅信贷档案。信贷档案原则上不对外借出调阅。公安、检察、法院等外单位需要调阅信贷档案时,须持有调阅公函,由主任签字同意并指定专人陪同调阅。查阅时,农村信用社应有专人在场陪同,查阅人
9、需要索取复印有关证据和资料时,须经网点主任(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抄录和复印,但严禁将原件抽出借出。第二十一条 信贷档案的存放。客户经理和档案管理员应将各自管理的信贷档案资料放置在坚固的箱、柜内。信贷档案资料保管箱(柜)必须保持整洁卫生,做到“三防”、“五无”。即:防火、防潮、防盗;无火患、无虫蛀、无霉烂、无鼠咬、无失窃。第二十二条 信贷档案保管期限。信贷档案保管期限分为短期保存、长期保存和永久保存。(一)短期保存的信贷档案(5至10年):短期贷款本息已收回的信贷档案,保存5年;中长期贷款本息已收回的信贷档案,保存10年。(二)长期保存的信贷档案(10年至15年):短期、中长期贷款到期未收回,直
10、至贷款收回或以资抵债,资产处置完毕,短期贷款信贷档案保存10年;中长期信贷档案保存15年。(三)永久保存的档案:短期和中长期贷款到期、逾期至今仍未收回和呆账核销贷款的信贷档案要永久保存。第二十三条 信贷档案的销毁。对超过保存期、需要销毁的贷款档案要编制销毁清册,并经过档案管理员提出和慎重鉴定,本单位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核,经上级责任人审查批准后,送专门文件销毁单位或指定造纸厂进行销毁,并由监销人员监督销毁。档案管理员和本单位负责人同时在留存销毁清册上签字备查。第七章 罚 则第二十四条 客户经理没按本办法规定内容及时建立、收集、整理归类信贷档案的或信贷档案资料建立、收集、整理归类不完整的,每笔处客户
11、经理300元的罚款,并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第二十五条 客户经理或档案管理员没执行信贷调阅有关规定的,每笔处客户经理或档案管理员100元的罚款。第二十六条 因信贷档案流失,造成贷款风险和损失的,在未移交档案管理员之前,属于客户经理的责任,每笔处客户经理300元的罚款;在移交档案管理员后,属于档案管理员的责任,每笔处档案管理员100元的罚款。以上两种情况视情节轻重相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七条 信贷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对信贷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没按本办法规定管理的信用社和有关人员,除进行相应处罚外,并视情节轻重和后果情况按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对认定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理。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所发放的未还清的贷款,信贷档案原则上要按本办法进行补充、整理、完善和归档(历史旧档案,确无法完善的,以现有的装订归档管理);对新发生的贷款,信贷档案要严格按本办法进行管理。第二十九条 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档案对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信贷品种有专门信贷档案管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信用社联社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