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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联社统一法人治理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我旗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管理,规范贷款发放、管理和回收等各环节操作程序,切实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现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是信用社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信用社各种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第三条 贷款管理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国家的区域产业政策,加大信贷营销力度,优化贷款投向,大力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第四条 发放贷款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一
2、)坚持为“三农”服务、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原则。(二)坚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和地区发展规划的原则。(三)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四)坚持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及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第二章 贷款操作程序管理第五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向信用社直接申请,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偿款方式、偿还能力及还款来源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贷款人认为需要的相关资料。第六条 贷款调查(一)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贷前调查。信用社每两年要对辖内农户的资信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掌握农户生产经营种类、收入和财产情况,据此建立详细的农户经济档案,
3、评定农户信用等级,合理核定信用额度,发放农户贷款证。 (二)对大额贷款和企业贷款的贷前调查。信用社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安排信贷人员及时对借款人基本条件及信用情况等方式对借款人进行全面调查。以自然人名义立据的大额贷款主要调查人的生产经营状况、信用状况、贷款用途、偿还能力、保证人和抵(质)押品情况等;企业贷款主要调查借款人的资产负责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发展前景、信用状况、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的守信、贷款用途、保证人和抵(质)押品情况等,诼笔测算贷款风险程度,不得发放贷款风险高的贷款。 (三)书面报批。贷款调查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要出具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必须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经营能力、资信情况、还款能
4、力和还款来源等做出全面真实的评价、建议贷款金额、期限长短、报请审查与审批。 第七条 贷款审查 贷款审查、审批人员收到贷前调查人员提交的调查报告后,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审查,复测贷款风险度,按规定权限报批。(一)审查贷款对象。借款人必须是合法的借款主体,符合贷款通则第四章规定的借款人基本条件,对各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要审核其公司章程及向信用社借款的董事会决议。不得向苏木(镇)政府、财政所及其他党政机关、村(居)委会等主体贷款;不得向贷款逾期以及不能归还前期贷款本息而转据的借款人增放新的贷款。(二)审核贷款金额。信用社应根据自身信贷管理水平、资金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和实际需要审定贷款额
5、度。要根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格控制单户和最大十户贷款比例,并按授权限额进行审批或报批。(三)审核贷款用途。贷款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不得以贷收息、以贷入股、以贷款缴纳各种税费、多人贷款一人使用、个人贷款单位(乡镇机关、企业)使用、垫发工资和各项统筹等。(四)审核贷款期限和利率。不得人为缩短或延长贷款期限或者擅自超过规定提高或降低贷款利率。(五)审核贷款方式。要根据借款人的经营实力、资信状况以及申请的借款用途,按照贷款通则第二章贷款种类的分类来确定发放何种方式的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外信用贷款的发放、借款人必须社会信誉好、资金实力雄厚、生产经
6、营正常、并无不良的信用记录。第(八)条 贷款审批 按集体审批、分级审批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即: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存单质押贷款外,一律采取集体审批的原则,联社和信用社分别成立贷款审批小组,属于信用社权限范围的贷款由信用社审批,超过信用社审批权限的由联社审批。第(九)条 签订借款合同 信用社贷款均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详细填写合同内容。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分别与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签订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由公司提供的担保,应提交该公司董事会同意提供何种担保的决议。第(十)条 贷款发放借款合同签订后,信用社应按借款合同规定条款及时办理贷款的
7、发放。第(十一) 贷后检查信贷人员要对借款人借款合同的执行情况经常性地跟踪调查或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季度检查一次,填制联社统一印制的(贷后检查表),详细记录借款人资金使用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动态监测信贷资金使用效果,对违反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或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时,信贷人员应及时向社主任报告,信用社应尽快采取措施组织贷款的收回,并逐级向有权审批(接受报备)单位(或人)报告,有权审批(接受报备)单位(或人)接到报告后,及时调整应对策略。第十二条 贷款的收回按与借款人约定的还款日期及时收回贷款。短期贷款到期前7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0天,信用社应向借款人发出贷款书面通知,
8、通知应包括借款人姓名、借款日期、借款金额、到期日期及到期利息等相关内容,催收通知应经借款人签收或由无利害关系的在场人见证后收回回执。有担保的借款,信用社在担保期限届满前30天内向担保人发出催保函,该函经担保人签收或由无利害关系的在场人见证后收回回执。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贷款。第十三条 贷款档案根据贷款管理需要,各社应建立贷款审查、审批表、完整的信贷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借款申请书、贷款调查表、贷款审查、审批表、借款合同、抵(质)押担保合同、保证担保合同、贷款合同、贷款集体审批记录簿、大额贷款按季跟踪调查表、贷后检查表和联社审批通知书、催收回执等。10万元以上大额贷款必须逐户建立信贷档案,档案除
9、上述资料外。还应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等证件复印件(自然人借款要有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贷款贷款调查评估报告,借款人财务收支报表、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等。信贷员负责资料收集,各社信贷会计负责信贷档案管理。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管理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或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贷款期限,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五条 贷款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日前,向贷款社提出展期申请,是否展期由贷款社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
10、具同意续保和展期的书面证明。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定期限;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定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的,其贷款从到期日的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户。第十六条 贷款利率的确定联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规定贷款利率执行标准,各基层社按贷款期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第十七条 贷款利息的计收(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贷款利息,农户小额贷款一般要求利随本清,年末未到期的应结清其利息;企事业单位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万元以上大额贷款应坚持依约按季或按月结息,借款人不能按约定期限按期结息的,信用社可对其计收复利;(二
11、)贷款展期期限达到新的期限利率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利息,但应服从借款合同的约定。(三)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应按规定计收加罚利息。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第四章 不良贷款管理第十八条 贷款占用形态调整信贷会计根据规定必须调整。在计算机调整的同时,应逐笔填制贷款五级分类风险变动表,依此登记相关账簿,并交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需进入损失科目的贷款,应由信贷人员提供依据,报联社审批,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方可列入损失科目。第十九条 联社考核各信用社不良贷款下降额,按月考核,按月奖惩,具体考核办法由联社每年初制订。各信用社亦应将不良贷
12、款“双降”任务明确到人,严格不良贷款下降任务的考核奖惩。第二十条 信用社信贷业务人员和社主任负责不良贷款的催收,联社负责催收情况的检查、督促;各信用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呆账,呆账贷款的处理按国税局文件规定办理。第五章 贷款管理责任制第二十一条 联社成立信贷管理委员会,对信用社实行贷款授权授信,各信用社成立贷款审批小组。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负责信用社上报超授信额度贷款的审核。信用社贷款管理审批小组负责联社规定权限内贷款的审批,负责对上报联社审批贷款提出初步审批意见。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由社主任担任组长,成员应由副主任、内勤坐班主任(主办会计)、农贷会计、信贷员等3
13、至7人组成,名单由各社每年上报联社信贷管理部备案。第二十二条 建立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调查、审查。贷后经营管理各环节的信贷员为经办责任人。(一) 属信用社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贷款,信贷人员为调查岗主责任人,审贷大厅人员、信贷会计为审查岗主责任人,信用社主任为审批责任人。(二) 超过信用社审批权限的贷款,调查岗位主责任人为信用社主任,审查主责任人为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办责任人为审贷大厅人员和信贷会计,联社主任为责任人。(三) 各岗位责任分担比例为:调查岗承担80审查岗10审批岗承担10.各岗位主责任人承担相应岗位责任的70,经办责任人承
14、担相应岗位的30.第二十三条 严格大额贷款的集体审批制度,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超出信用社审批权限的贷款,一律要报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一) 需信用社集体审批的贷款,参加审批的成员不少于审批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对审仪、审批的贷款事项须有到会人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方为有效。(二) 集体审批的贷款必须有据可查。各社均应设立贷款集体审批记录簿,详细记录参审人员发表的意见并经参审人员审核签名;(三) 集体审批的每笔贷款均应填制联社统一的贷款调查表,信贷员的借款人经营项目、经营效益及信誉状况和贷款金额、贷款方式、贷款期限、贷款用途等内容在调查表相关栏目应进行详细登记,集体研究通过后,信用社在审
15、批意见栏应明确填写同意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及调查主责任人。凡需上报联社审批的贷款,各社均应提供详细的集体审批资料,否则,联社不予受理。第二十四条 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制度。信用社在联社授权范围内开展信贷业务。第二十五条 实行客户授信管理制度。联社为授信主体,对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对授信客户授信时期和额度内,随用随贷,享受便捷的信贷服务,并可享受利率上的优惠。第二十六条 严禁贷款垒大户、化整为零贷款、跨地区发放贷款,不得降低条件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一) 贷款对象只能是所在乡(镇)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含住所和经营场所)。为避免信用社与信用社之间向同一放贷现象的发生,各社应按行政
16、区域明确划分贷款范围,超范围发放贷款将按跨地区贷款论处(职工营销、引荐贷款除外);(二) 一个借款人在一个信用社只能以一种身份借款(自然人或法人),否则按违规贷款论处。不得一户多贷,各社对辖内农户要全面建立经济档案,按村、组、户统一编制档案代号,据此编制贷款账户,登记台帐及分户账等。第二十七条 明确岗位责任人划分,各社对内勤人员除可授权发放本人本社存单质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外,严禁内勤人员和村级代办员直接审批发放贷款,禁而不止视同社主任责任贷款。第二十八条 信用社所有贷款须经有权机构或有权人审批后方可入账,否则,柜面人员不得办理或接收,违者将按违规贷款追究内勤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第二十九条
17、 社主任对贷款管理负总则,全面负责贷款管理制度的落实和实施。按照贷款管理基本制度规定及工作规范化管理要求督促内勤人员、特别是农贷会计的贷款审批程序、发放操作程序等严格审查把关,对因主任监督管理不力所造成的农贷会计把关不严所出现的违规、违纪放款现象及违章操作行为,联社将严厉追究信用社主任的第一责任;对信贷基础管理工作混乱,违规、违纪现象比较突出的社,联社将对信用社主任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所发放的贷款,农贷会计应拒绝受理其凭证入账,因农贷会计审查把关不严而受理的不合规贷款,联社将按本办法相关条款在追究经办人责任的同时,追究农贷会计相应责任。第三十一条 实行大额贷款专管制度
18、。对大额贷款和重点企业管理要确定专管信贷员进行专职管理。第三十二条 实行贷款管理人员离职审计制度,建立社主任任期审计和年度专项稽核制度。信贷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联社要对其任职期内所发放的贷款风险情况进行全面的审计稽核,客观公正地评价其工作业绩,区分其工作责任。第六章 贷款管理特别规定第三十三条 加大违规责任贷款的查处力度,凡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认定为各人责任贷款;1、 冒名贷款。(主要指贷户不认账、无地址、化名或借用他人名义立据的贷款)2、 跨地区贷款。(除存单质押贷款及职工授权限额内介绍担保贷款)3、 超权限贷款。(按联社、信用社各个时期授权为准,主要指化整为零贷款、多人出面立据一人使
19、用贷款、未报经联社审批而发放的职工及其家属贷款)4、 信用社职工自批自贷的贷款。(未经社主任或联社审批而由信用社职工及其亲属自行立据、归己使用的贷款)5、 未经审批而发放的村、组、企、事业单位贷款(含个人立据、归集体或单位使用的贷款)6、 以权谋私、合伙经商、做生意等蓄意将风险转嫁给信用社的贷款。(举报经核实)7、 明知抵押(质押)、担保不合规而发放的贷款。8、 不具备法律效率的贷款。(借款合同、借据要素不全、借款人名与印章不符,擅自解除抵质押品,以及工作失职造成担保失效或人为造成贷款诉讼时效丧失的贷款)9、 对不按期归还贷款户的连续放款(一户多贷)。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将对照本办法有关处罚条
20、款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及责任追究。第三十四条 严格职工(含家属,下同)贷款管理,强化职工逾期贷款及违规贷款的处置措施。第三十五条 加强贷款基础管理工作的检查稽核力度。联社分片稽核员对辖内信用社信贷管理情况要做到逐月检查,序时检查登记信贷基础管理工作情况检查登记簿,对查出的违章、违纪贷款及违规操作行为,有权按照联社制定的贷款管理制度现场处罚;对信用社贷款违规、违纪或信贷业务操作不合规,凡属稽核员没有查出或查出不反映没进行及时处理的,联社今后将在处理有关责任人的基础上,对相关稽核员同时进行处理。第三十六条 奖优罚劣(一) 对依法合规办贷,无新放违规、违纪责任贷款,新增贷款到期收回率高的社主任或信贷员
21、,由联社每年进行通报表彰,并进行奖励,当年新发放贷款到期收回率达98%以上的信贷员(社主任),将在之称评聘、职务晋升、工作晋级时优先考虑。(二) 对有章不循,违规风险责任贷款有增无减,新发放贷款形成不良贷款占用率高的社主任或信贷员,将给予罚款、通报批评、撤职、除名等必要的行政或纪律处分,具体处罚规定见本办法有关条款。第三十七条 严禁违反贷款管理程序或逆程序发放贷款。第三十八条 严格遵守人民银行制定的企业贷款主办行制度。第三十九条 发放贷款除按规定计收利息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印花税、凭证费除外)第七章 罚 则第四十条 凡发现有信用社职工或家属(含代办员)贷款未经联社审批的,从发现的次月起,
22、先扣社主任工资(只发基本生活费300元)抵还职工贷款,待贷款还清后再恢复社主任工资。第四十一条 违反贷款审批权限、跨范围发放贷款及化整为零变相越权审批发放的贷款,发现第一笔,联社将按违规贷款金额的1对责任人处以罚款,同时,责令其限收回并通报批评;发现第二笔,或违规贷款金额在5万元以内的,除罚款和责令限期收回外,对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发现第三笔或违规贷款金额超过5万元的,在罚款的同时,社主任撤职、职工下岗收贷,待收清时联社再考察批准其重新上岗。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社主任审批而内勤人员直接发放的贷款,一经发现将责成当事人下岗清收,至收清时方可上岗,凡年发放金额累计超过3万元以上者,联社将对其予以相应
23、的行政和经济处分、直至除名;第四十三条 信贷会计接收要素不全的借据入账按每笔处5元罚款,因接收无效借据入账所造成的损失,由信贷会计与经办人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 自批自贷、冒名贷款视同挪用或贪污公款论处,一经发现,将对责任人做除名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不按规定计收加罚利息的经检查或稽核发现,直接从经办人员工资内扣收。第四十六条 贷款息转本或放贷收息,经检查或稽核发现,按放贷收息金额的10对经办人员进行处罚。第四十七条 借款人不履行到期还款义务或故意逃避还款责任的,应对其停止发放新贷款,并提出收回原发放的贷款。造成贷款损失的,应依法起诉,
24、追回贷款。第四十八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对其不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严重的,可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一) 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二) 用贷款从事证券、期货买卖和房地产交易的;(三) 为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第四十九 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可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出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一) 向信用社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二) 不如实向信用社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等资料的;(三) 拒绝接受信用社对其贷款使用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 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条 不办法由巴林农村右旗信用合作社理事会制度、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按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五十一条 并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执行,原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管理制度同时终止执行。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