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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防工作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察右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防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信用社业务安全稳定运行,根据_自治区联社案防工作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社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信用社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信用社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四条 信用
2、社案防工作受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建立与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案防管理体系包括: (1)理事会职责; (2)监事会职责; (3)高级管理层职责; (4)适当的组织架构; (5)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 (6)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六条 防范案件风险是信用社理事会的重要工作之一,理事长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理事会下设稽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稽核委员会),稽核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根据理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稽核委员会在案件防控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
3、建设; (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 (四)考核评估信用社案防工作有效性; (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第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负责监督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监事长是案防工作监督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高级管理层负责有效管理案件风险,主任是案防制度制定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 高级管理层负责明确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案防工作的职责分工,确保专人负责,并研究制定年度案防工作计划。 第九条 分管稽核工作的副主任负责案防工作,向主任报告工作,同时向稽核委员会报
4、告。主要职责包括: (一)定期审查、检查和监督执行案防政策、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全面掌握案防工作总体状况,并定期报告; (三)建立与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权责明确、报告路线清晰、运行有序的案防工作机制。 第十条 稽核监察部为案防工作牵头部门,信用社案防工作的组织实施是稽核监察部的重要职责,具体职责包括: (一)拟定信用社案防管理政策、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实施、协调落实案防工作决策和年度案防工作计划; (三)收集汇总案防工作情况,定期分析信用社案防形势,确定案防工作重点; (四)督促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切实履行案防职责,确保案防管理体系正常运行; (五)踉踪落实监管部门
5、提出的案防监管要求; (六)定期组织案防工作培训。 第三章 制度及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 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各业务部门发起制定业务制度和办法。明确责任部门,确保员工理解掌握制度并明晰违规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制度后评价体系,对各项制度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和业务发展需要及时修订完善,确保制度涵盖所有业务领域和环节。 第十三条 建立并完善统一授信、分级授权制度以及前、中、后台职责明确、岗位分离、制约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对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有效管理和控制。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信息科技系统,提高通过技术手段防范案件的能力,支持各类管理信息适时、准确生成,对关键业务环节实
6、时监控,确保业务的连续性、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五条 制定符合信用社实际的案件风险排查、报告、处置、问责以及整改、后评价等制度。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确保业务发展与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规范各级机构及其员工行为,防止因考核激励机制不科学诱发员工违 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建立检举、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和堵截案件的奖励制度,强化员工参与案防工作的激励引导,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人员培训与行为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的员工案防培训体系,制定案防培训计划和重点业务培训方案,建立配套的培训考核机制,并与员工岗位、待遇、职务晋升等挂钩。 第十九条 定期
7、为案防管理人员提供系统的专业技能培训,努力提升案防管理人员与履行职能相匹配的能力、经验和专业素质。 第二十条 强化员工职业规范约束,将员工行为管理与操作风险管理有机结合,主要包括: (一)建立并完善员工管理制度,将员工入职前背景考察、职业操守、八小时内外行为规范等要素纳入案防管理范畴; (二)加大对员工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充当资金掮客、洗钱、涉黄、涉赌、涉毒、经商办企业、过度消费及负债、频繁请假等异常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加大对案件易发部位和薄弱环节的检查力度。 第二十二条 对整体案防工作情况、案防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内外部
8、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根据检查评价结果促进内控管理不断完善。 第二十三条 采取整体移位、突击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合理设定突击检查频率、覆盖范围、延伸要求、工作方式及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加强对基层网点和一线柜台的突击检查。 第二十四条 通过多种方式与客户建立独立的信息反馈渠道,实现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 第六章 考核与问责 第二十五条 建立案防评价制度,对各级机构案防工作进行考核,并作为经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要素包括案防工作组织及质量、内控制度建设、制度执行、内审监督、案发情况、责任追究和整改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建立有效的违规及案件问责制度,严格责任认定与追究,严肃处理违规失职人员,发挥违规惩戒的警示作用。 第二十七条 加强监督检查工作质量控制,业务条线管理、合规管理、内审稽核等负有检查职责的部门对具体发案业务已做过专项检查或审计,应发现未能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后未及时报告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察右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