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汇编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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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汇编15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1_有限公司,地址:_(以下简称甲方)和_公司,地址:_(以下简称乙方)经友好协商,合资兴办代理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 公司名称第一条 中文名称:_。第二条 英文名称:_。第二章 经营范围第三条 经营有关船用设备(以下简称船用设备):_。本公司的主要业务系代理_等船舶专用设备项目,为取得优惠价格及售后服务及时方便的条件以加强竞争。经营代理工业设备(以下简称非船用设备):_。本公司的业务范围除船用设备外,还代理非船用设备。第三章 注册资本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总金额为_(大写为_)美元,实收资本为_(大写_)美元

2、。第四章 股权分配第五条 甲方拥有股权占投资总金额的50,乙方拥有的股权占投资总金额的50。第五章 董事会第六条 董事会由四名董事组成,甲方委派两名,乙方委派两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总经理由乙方委派。第七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必要时经一方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临时会议,召开临时会议必须在20天前通知。董事会议拟选择代理厂家中,经营代理业务成交额高的地点举行,以总结经验,增加代理项目并检查执行协议书的情况。每次董事会议应有记录并形成纪要。董事会议纪要作为公司档案存查。第八条 董事会需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代表参加。董事会的工作原则是以平等互利,友好

3、协商的办法来处理。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的章程规定。总经理的职权由聘请总经理任职书中规定,详见附件。(略)第九条 董事会成员不在公司领取薪金、津贴。在会议期间或受公司委托在国外考察,联系业务期间,所需的交通、住宿、膳食、办公等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委派方推荐,董事会聘请任命。任期5年,可以连任,薪俸由董事会决定。若总经理、经理不能胜任或不愿意继续任职或委派方调离时,其职位的空缺由委派方向董事会另外推荐,并由董事会批准任命。第十一条 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别的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与公司的营业进行竞争。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贪

4、污和严重失职,董事会随时有权辞退他们。公司的董事长及董事可在其他公司担任同样的职务,而其任职的公司不能与该公司竞争。第六章 甲、乙方的责任第十二条 乙方负责开辟_代理的渠道,但须经筛选确认,凡取得代理业务需承担义务时,需经双方确认。凡取得_设备代理权,因项目订单、售后服务条件有别,取得相应优惠价格有差异,力争做到有订货有优惠(低于国际市场价格)。无代理权也可接订单,双方按用户要求广辟货源,共同努力多接订单。第十三条 甲方应介绍推荐_设备的适合项目于国内订货单位,可采用公司与用户直接签署订货合同。甲方将公司代理船用设备名称、样本及售后服务的措施等送至_研究所,由设计者推荐给造船厂或船主在造新船中

5、采用。甲方协助公司办理凡有代理业务需前往中国的签证及有关事宜。第七章 会计与审计第十四条 公司的财政会计年度系为日历年度。第1会计年度将于_年_月_日终结。会计采用借贷记账法,船用产品项目和非船用产品项目分别记账核算。经营所用的货币,以港币为记账单位。财政年度终结收入(毛利)扣除营业成本、税金、福利等后为纯利润,纯利润的分配按双方投资比例予以分配。(1)按船用产品及非船用产品所占毛利总额的百分比予以分别计算纯利润的分配额。(2)甲、乙双方对船用产品及非船用产品的纯利润各占50。(3)甲方主要负责船用产品项目,而乙方则主要负责非船用产品项目,凡各自负责项目的纯利超过_元时,予以提取超额部分总金额

6、_的款额授予超额项目的一方,余额部分按第十四条(2)办法予以分配。(4)公司会计制度、格式、编制会计报表,月报在各日历月结束后30天,季报应在日历季后45天,年度决算应在日历年结束后60天编报。决算明细表,以反映经营的全部情况。(5)公司所得利润总金额的50作为无形贸易费开支,一切开支按发票报销。年终结算时总开支超过总收入的50须由总经理书面报告。第十五条 在收到一个会计年度的年终报告后60天内,甲、乙双方各派一人组成审计小组,对上1个年度的报告(包括资金表、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开展审计工作,写出审计报告,报董事会批准。第十六条 双方派出的年度审计人员的工资由各方承担,但膳食、交通

7、、办公费用由公司开支。开支费用的标准由董事会决定。第十七条 总经理在收到审计小组对财务开支提出的异议通知后,最迟不得超过20天内予以解决。第十八条 公司文件、会计账目和财务情况表用中、英文为工作文字。第八章 生效、期限与终止第十九条 本协议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后生效。第二十条 经双方签署的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5年,以签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合资期满前半年,一方提出,另一方同意,可延长其协议期限,具体事宜由董事会决定。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的修订应得到董事会一致通过。若有未尽事宜可以签订补充协议。第二十三条 协议期内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宣布退出或终止,而终

8、止协议必须取得董事会一致通过。第二十四条 协议期满,双方认可不再延长,可自然终止。第二十五条 由于一方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可提出自愿终止。第九章 清算第二十六条 公司协议期满终止时,由董事会担任清算委员会任务,直到清算结束,宣布公司解散。第二十七条 清算后,甲、乙方的全部投资的本息均可完全收回。若固定资产予以拍卖后,其金额仍不足部分按双方投资比例分担亏损。第十章 筹建工作第二十八条 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甲、乙方应于第30个日历日17时前将投资的50资金金额汇入_银行的公司账户,而余下的总金额之50应于90个日历日17时前汇入上述银行的公司账户。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签署后,甲、乙方提出

9、委派董事会成员,并召开第一次董事会。第三十条 董事会成立后,按协议推荐董事长、总经理,安排工作日程表并聘请工作人员。第十一章 适用的法律及仲裁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的签订、生效、解释、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的仲裁,均以_法律为准。第三十二条 合资的双方由于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执,应以友好信任的精神协商解决。若30天内仍未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可经甲方与乙方的任一方推荐第三方进行调解。第三十三条 若调解于30天内仍无法解决时,其争执由仲裁作最终裁决。第三十四条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或按照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支付。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第三十五条 合资公司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其义务,凡属下述情况,将不视为该方不

10、履行本协议的义务:(1)任一方出现不可抗力的事件(包括战争、自然灾害)或几个相结合的事件引起妨碍或延迟履行本协议的义务。(2)在第(1)款所述事件发生的情况下,对方对妨碍或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各种因素应采取合理的步骤与措施予以及时解决。(3)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早通知公司的另一方,通过友好协商,继续执行本协议。第十三章 协议文字和工作语言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及附件用中、英文书就,公司的重要文件,一律用中、英文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七条 双方同意以汉语、英语作为工作语言。第十四章 通知第三十八条 合资公司的任何一方向对方递送通知、文件、电报、电传应按下列

11、地址发出并在收到之日起被认为已送达。甲方:地址:_;电传电报:_;电话:_乙方:地址:_;电传电报:_;电话:_第十五章 文本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英文及中文本一式七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公司存档备查一份。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_授权代表(签字):_ 授权代表(签字):_见证人(签字):_ 见证人(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2合同编号:141719目录序言中国.北京.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和_国_市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省_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12、.第一章合营公司的组成1.1本合同的合营各方为: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北京市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国北京市西郊二里沟,法定代表:姓名_职务_国籍_;_国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_国_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_国_地,法定代表:姓名_职务_国籍_(如合营为多方者,可按丙,丁.方依次排列).1.2合营公司的名称和法定地址:合营公司的名称_有限公司.外文名称_.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省_市.合营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国外或其它地方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1.3合营公司是在中国境内建立的合资经营有限公司,是中国法人.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

13、关规定.第二章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2.1合营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是:生产_产品;_(主要根据具体情况写)2.2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_2.2.1合营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_年_.2.2.2随着生产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至_.(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2.2.3合营企业产品的销售由_公司为总代理.具体的销售办法另签协议.第三章投资金额,投资比例及资本转让3.1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_(人民币)元(或双方协商的另一种货币).其中:甲方出资_元.占注册资本_%乙方出资_元.占注册资本_%合营各方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3.2甲,乙双方将以下列方式作为出资:甲方:现金_元.厂房_元.土地使用费_元.工

14、业产权_元.其它_元.共_元.乙方:现金_元.机械设备_元.工业产权_元.专有技术使用费_元.其它_元.共_元.3.3合营各方在合营公司得到营业执照后_天内.分期缴足出资资金.其应付金额和期限规定如下:.任何一方对其出资额逾期缴付或欠缴均按_条办理.3.4.1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均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办理登记手续.3.4.2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公司另一方同意,公司另一方有权优先购买其转让的股份.公司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公司另一方转让的条件优惠.第四章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4.1合营公司利润在按中国税法纳税后,由董事会决定扣除公司

15、的储备基金,企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后,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或风险.4.2合营公司的资产负债,仅以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限.第五章合营期限及终止合同5.1合营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以法人身份开始营业,期限为_年.合营期满,合营合同自行终止.5.2经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公司合营期限.应在公司期满前六个月,向原申批机构提出延长申请.每次延长以_年为限.5.3在合营期满时,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将用_币购买外国投资者的股份,购买价格另行商定.第六章合营各方的责任6.1合营企业在正式开业前,应各负其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6.1.1甲方责任:办理为建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部门的申请.注册登记手续;

16、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组织合营厂房的其它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工作;按_条的规定.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厂房等(详见附件),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等手续,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当地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厂所需的其它人员.6.1.2乙方责任:按第_条的规定.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详见附件一).为使合营公司得到_产品的设计,生产,安装和维修的全部技术,为保证全部技术转让.乙方将提供:产品设计,制造技术和方法,生产和质量的管理方法,工厂的设计和改造及工厂的组织方法和安装维修方法等.办理合营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事宜,培训合营

17、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6.2在合营企业正式开业后各方将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如:原材料供应,产品的销售,信息交换等可根据具体情况订立)第七章董事会7.1合营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由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_名,乙方_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设副董事长_名,由_方委派.7.2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的任期为四年.任期期满如获继续委派,可以连任.任何一方需要更换自己委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时,必须事先通知合营公司和合营另一方.7.3董事会的职权,决议程序及董事会的开会时间均按合营章程规定执行.第八章经营管理机构8.1合营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

18、名,由_方推荐,付总经理_名,由甲方推荐_名,乙方推荐_名,正副总经理任期为_年.8.2总经理的职责是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组织和领导合营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根据合营章程的规定,协助总经理工作.合营公司将根据本公司的业务需要,下设部门经理,负责部门业务的日常工作,并对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8.3正副总经理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任命和免职,正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公司和企业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职务.各部门经理由总经理任命.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9.1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财会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加以制定.合营公司注册登记后,应及时到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合营公

19、司在中国银行开立人民币和外汇帐户.也可以在经批准和指定的国外其它银行开立帐户.9.2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年度,应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信贷记帐法记帐.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甲乙双方同意的另一种外文书写)9.3合营公司设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各一名.总会计师的职权和责任按合营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总会计师由_方推荐,副总会计师由_方推荐,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均由董事会任命.第十章劳动管理10.1合营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及劳动纪律等事宜,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2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管理规定和合营公司与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合同订立后,即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10.2甲乙双方推荐及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问题,由董事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一章设备、原材料和配件的采购11.1合营公司为生产和经营需要的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原则上由合营企业自行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在中国购买.对需要在国外采购的产品,一般应选择具有国际先进性和适用性的产品,其价格不得超出国际市场的合理价格.11.2在采购上述设备和材料前,甲乙双方应充分酝酿协商并可派员实地考察,必要时可公开招标采购.第十二章纳税12.1合营公司应按照中华

21、人民共和国税法及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金.12.2合营公司的职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十三章保险13.1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合营公司成立后,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公司的保险计划.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后,以合营公司的名义办理投保手续.第十四章违约责任14.1合营一方因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造成合营另一方损失时,受损失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补救措施采取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所遭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14.2合营一方因违反合同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并支付一定数额的

22、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详见附件_).14.3合营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规定的应付金额,合营公司有权收取迟延支付金额的利息,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上述逾期的利息以各自出资的货币支付.第十五章不可抗力15.1合营各方因地震,台风,严重的水灾和火灾,战争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阻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造成一方迟延履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在符合下列全部规定的情况下,不当作违约处理.15.11不可抗力必须是阻止,阻碍,迟延受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合同的直接原因.15.1.2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在该事件发生时,已及时采取各种合理措施.15.1.3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在遭受事件时,已立即通知合营另一方

23、,并在十五天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事故及处理情况,以及迟延履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的理由,并由该事故发生地的有关机构出具证明.15.2在事件影响已经克服或处理结束后,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合营另一方.第十六章争议的解决16.1发生合同争议时,合营各方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或经第三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和调解的,可以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双方同意的其它仲裁机构仲裁.在中国仲裁应遵守中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应遵守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16.2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或由裁决裁定.第十七章适用法律17.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的适用法律.17

24、.2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第十八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8.1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或修改合营合同,但合营各方必须就此签署书面协议,经审批机关批准方能有效.18.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营一方有权通知合营另一方解除合同:18.2.1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18.2.2另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时所期望的经济效益.18.2.3另一方在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延迟履行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18.2.4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18.2.5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已经出现.18.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即告解除.18

25、.3.1双方商定同意解除合同.18.4合营任何一方未征得合营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将本合同章程和合同附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违反上述规定,以任何方式转让的合同均属无效.第十九章合同生效及其它19.1按照本合同原则订立的如下附件,包括章程,协议,附件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条款与附件条款发生矛盾时,应以本合同条款为准.19.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签字后,须经_批准,方能生效.19.3本合同于_年_月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_地签字.19.4本合同用中文和_文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_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代表签字:_见证人:(签字)_国_公司代表签字:_见证人:(签字)_年_月

26、_日于_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3目 录)总则)合营各方)成立合资经营公司)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及规模)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责任)技术提供)产品的销售)董事会)经营管理机构)设备材料购买)筹备和建设)劳动管理)税务、财务、审计)合营期限)合营期满财产处理)保险)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违约责任)场地使用费)不可抗力)适用法律)争议的解决)文字)合同生效及其他第一章 总则,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合同。第二章 合营各方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

27、省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中国,电话:,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中国(以下简称乙方)在中国省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中国,电话:,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中国,在登记注册,(以下简称丙方)英文:其法定地址:,英文,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第三章 成立合资经营公司第二条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合资经营“”。(以下简称合营公司)第三条 合营公司的名称为:,外文名称为:。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第四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第五条 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方以各自认

28、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自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第四章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及规模第六条 合营各方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第七条 合营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和公文箱、尼龙箱及五金配件、制革、鞋。第八条 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合营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年产只公文箱。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由双方商定,并报审批机构批准,生产规模可增加,产品品种将发展到人造皮及天然皮公文箱、

29、皮革、皮革制品及配件等。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第九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共美元。第十条 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共为美元,以此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甲 方:美元,占乙 方:美元,占丙 方:美元,占第十一条 合营各方均以现金美元作为出资。第十二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丙方按其出资比例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个月内一次缴付。第十三条 合营各方中任何一方如向其他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资额,须经其他合营各方同意,报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各方在合营期内不能减少出资额,但可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当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其他合营各方有优先购买权。第六章 合营各方的责任第十

30、四条 合营各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事宜:方责任: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组织合营公司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现金,负责合营公司所需设备的订购进口报送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借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藉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方责任:按第十条规定提供现金;办理合营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

31、购机械设备、原材料等事宜;并负责将所订购的货物运到中国港口;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的培训,以使合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第七章 技术提供第十五条 方为合营公司提供公文箱等产品的设计、制造技术、工艺流程、测试和检验等全部技术是完整的、准确的、可靠的,是符合合营目的要求的,能达到本合同要求的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方应按照方提供的技术要求,积极配合,组织雇员认真学习。方按照合同协议规定,协助先进设备选型和购买,提供先进的技术。第十六条 合营各方密切配合应在合营公司开工六个月培训期后,使合资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合

32、格率达到。第十七条 产品质量标准,依照销售合同规定执行。第八章 产品的销售第十八条 合营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合格产品占年总产量的。第十九条 合营公司生产的合格产品由方负责销售国外市场,合营公司参与销售价格应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由董事会制订。第二十条 合营公司的内销产品可由中国物资部门、商业部门代销,或由合营公司直接销售。第二十一条 为了在中国境内外产品销售及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服务,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营公司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维修服务的分支机构。其中,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经批准后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二条 合营公司的产品使用的商标由董事会商定,然后按有关

33、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商标注册手续。第九章 董事会第二十三条 合营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派名,乙方派名,丙方委派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方委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并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合营公司的解散终止;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合营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合并。对重大问题应根据平等的原则协商,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它不属于重大权力问题,可采用多数通过或简单多数通过。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

34、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并主持,经任意两名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会议一般应在市,必要时也可在中国其他城市或国外的适当地点召开。董事会的重大决议等记录签署后应以中、英文各一份送各方存档。第二十八条 经各方同意后,由董事会聘请公证会计师一人列席董事会会议。公证会议师有权审阅合营企业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会计档案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和建议。董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特邀代表列席董事会。第十章 经营管理机构第二十九条 合营公司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

35、经理一人,首任总经理由方推荐,副总经理一人,由方推荐,由董事会任命。第三十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不在时,由副总经理行使总经理职权。第三十一条 经营管理机构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负责。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时,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或处分。第十一章 设备材料购买第三十三条 合营公司所需原材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设备等,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优先在中国购买。第三十四条 合营公司委托方在国外市场购买原材料、配套件、运输工

36、具和办公用品设备时,应邀请方派人参加,价格应经合营公司同意。第十二章 筹备和建设第三十五条 合营公司在筹建和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小组,负责生产厂房的调整,设备采购安装和调试等工作。筹备组由人组成,费用在准备费中列支,筹建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人,筹建组长、副组长由董事会任命,组长和副组长对生产准备工作进行实施和监督,准备工作完成后由董事会验收。验收完毕,筹建组即告撤销。第三十六条 筹备小组具体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组织有关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施工总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掌握工程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当中文件。图纸、档案、

37、资料的保管和整理工作。第三十七条 、双方指派若干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以筹建小组领导下负责对设计、工程质量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的审查、监督检验、验收和性能考核工作。第三十八条 筹建小组工作人员的编制,报酬及费用,经各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预算。第三十九条 筹建小组根据方提供的工艺生产要求,确定引进和在中国境内购置和加工的设备清单,价格共同商定,择优购置,并专门签定设备购置合同,按合同验收设备,如不符合要求将按章索赔。第十三章 劳动管理第四十条 合营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具体方案,由合营公司和

38、合营公司的工会集体或个别的订立合同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表市劳动管理部门批准。第四十一条 中外双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第十四章 税务、财务、审计第四十二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合营公司一切外汇事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合营公司将根据本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制定会计制度,并付诸实行。第四十三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但不得低于)。第四十四条

39、 合营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记载;月终、年终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盈亏计算表,生产成本核算表)分别用中文和英文编写,在次月十日前向中外各方报告。第四十六条 合营企业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如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的财务进行审查,方应予同意,其所需一切费用由方负担。第四十七条 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分行开设人民币和外币帐户,平时以人民币和美元分别记帐,年终以人民币进行会计决算。第四十八条 第一营业年度的头

40、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查通过。第四十九条 合营公司的合格产品出口,按规定可申请减、免、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免征手续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条 合营各方得的利润用于公司再投资部分,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缴回已退的税款。第五十一条 合营公司所得的利润总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扣除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余下的净利润按投资比例每年分配一次,各项基金金额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第五十二条 方分得的利润汇往国外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和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三条 合营公司发生亏损时,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可用储备基金弥补或结转下年度。第五十四条 合营公司缺少资金时,可按“合资经营企业贷款暂行规定办法”向中国银行或中国的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也可向国外机构贷款,筹措资金时,应考虑利率、期限等条件。第十五章 合营期限第五十五条 合营期限为年,自合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第五十六条 合同期满后,如甲、乙、丙方愿意继续合营,可在合同期满前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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