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汇编15篇)_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汇编15篇)_1.docx(194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202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汇编15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1第一章总则中国_公司和_国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第二章合资双方第一条合资合同双方合同双方如下:11“中国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组织和存在的企业法人,在中国注册,持有编号为_的营业执照。法定地址:_法人代表:_12“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个按_国法律组织和存在的企业法人,在_注册,持有编号为 _的营业执照。法定地址:_法人代表:_13各方均
2、表明自己是按中国法律或_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有效法人,具有缔结本合资合同并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法人权限。第三章合资公司的成立第二条按照中国的合资企业法和其它有关法律和法规,合同双方同意在中国境内_省_市建立合资公司。第三条合资公司的中文名称为_合资公司的英文名称为_法定地址:_第四条 合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以下简称“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在遵守中国法律的前提下,从事其一切活动。第五条合资公司的法律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公司的责任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双方的责任以各自对注册资本的出资为限。合资公司的利润按双方对注册资本出资的比例由双方分享。第四章生产和经营的目的
3、范围和规模第六条目的合资双方希望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从事第七条所规定的经营活动,(根据具体情况写),为投资双方带来满意的经济利益。第七条合资公司生产和经营范围(略)第八条合资公司生产规模(略)第五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第九条总投资合资公司的总投资额为_人民币。第十条注册资本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人民币,其中:甲方_元,占_;乙方_元,占_。(如乙方以外币出资,按照缴款当日的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第十一条双方将以下列作为出资:111甲方:现金_元机械设备_元厂房_元工地使用费_元工业产权_元其它_元 共_元112乙方:现金_元机械设备_元工业产权_元其它_元 共_元第十
4、二条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例分_期缴付,每期缴付的数额如下:(略)第十三条贷款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向银行贷款。可首先考虑向合资公司所在的国内银行或其它渠道借贷。甲、乙方按在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各自负责贷款担保。如果合资公司董事会认为,除了第十一条规定的双方投资额和上述贷款外,合资公司的经营需要流动资金和其它资金,双方应按各自在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上述借款作担保。如果不能按上述方式获得借款,董事会将按合同双方各自在合资公司中的资本比例向合同双方另外征集资金。除非合同双方另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任何一方都没有义务再增加注册资本成为第三方借贷给合资公司的款项作担保。但是,
5、如果合资公司的经营、利润状况良好,合同双方原则上同意再适当增加注册资本,即按经营发展状况和稳妥的股本筹措原则使用积累的储备基金。第十四条资本转让除非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合同任何一方都不得将其认缴的资本股份全部或部份转让给第三方。如果一方将其认缴的资本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则另一方具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受让的条件不得苛刻于转让给第三方的条件。另一方特此表示,如果自己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即为同意上述转让。第十五条抵押和担保未经董事会一致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将其认缴的资本股份全部或部分用作抵押,也不得用作担保。第六章合资双方的责任第十六条甲、乙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161甲方
6、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写,主要有:)按第五章规定出资并协助安排资金筹措;办理为设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协助合资公司组织合资公司厂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协助办理乙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协助合资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协助合资公司申请所有可能享受的关税和税务减免以及其它利益或优惠待遇;协助合资公司招聘中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162乙方责任:按第
7、五章规定出资并协助安排资金筹措;办理合资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培训合资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如乙方同时又是技术转让方,则应负责合资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第七章技术转让第十七条 许可与技术引进协议合资公司和_公司的“许可与技术引进协议”应与本合同同时草签。第八章商标的使用及产品的销售第十八条合资公司和_公司就使用_公司的商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所有同商标有关的事宜均应按照“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规定办理。或合资公司的产品使用商标为_。第十九条合资公
8、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外销部分占_,内销部分占_。第二十条合资公司内销产品可由中国物资部门、商业部门包销或代销,或由中国外贸公司包销的占_。第二十一条产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国外销售:由合资公司直接向中国境外销售的占_。由合资公司与中国外贸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其代销,或由中国外贸公司包销的占_。由合资公司委托乙方销售的占_。第九章董事会第二十二条合资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资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由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名,乙方委派_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4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第二十四条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
9、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1修改合资公司的章程;2终止或解散合资公司;3与其它经济组织合并;4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5采纳、更改或终止集体劳动合同、职工工资制度和集体福利计划等;6分红;7批准年度财务报表,(略)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的所有决议均需全体董事的多数表决方能通过,但第二十四条_款所列事项需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后方能通过。第二十六条董事长是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如果董事长不能行使其职责,应书面授权副董事长代理。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归合资公司存档。任何一名董事如不能出席会议,应以书面委
10、托的形式指定一名代理出席会议和行使表决权。如果董事既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应视作弃权。第十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二十八条合资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_方推荐,副总经理_人,由甲方推荐_人,乙方推荐_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_年。第二十九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第三十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第十一章设备材料的采购第三十一条合资公司生产中所需要的有关设备、仪器等物资,其采购权归合资公司。第三十二条合资公司所
11、需原材料、燃料、零部件、运输工具等,在条件相同情况下,尽先在中国购买。第十二章劳动管理第三十三条合资公司职工的招聘、处罚、辞退、合同期限、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外籍职工有关的劳动事务详细规定见附件。第十三章工会第三十五条 工会的任务为:(略)保护法律规定的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资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基金;参加调解职工与合资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等。第三十六条工会代表有权
12、就职工的奖励、处罚、解聘、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问题同经营管理机构协商。第三十七条根据中国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合资公司应每月依法拨交按公司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_作为工会经费。第十四章税务、财务和审计第三十八条合资公司应按有关的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支付各类税款。第三十九条合资公司职工应按中国的税法支付个人所得税。第四十条合资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第四十一条合资公司的会计年度与公历年相同,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或双方同意的一种
13、外文书写。第四十二条合资公司的财务帐册应每年一次由一个在中国注册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费用由合资公司承担。合同各方有权各自承担费用自行指定审计师审计合资公司的帐目。第四十三条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第十五章保险第四十四条合资公司在经营期内为保护公司不因各类灾害而受损失,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的险别,投保的价值和期限等应由董事会作出决定。发生的保险费由合资公司承担。第十六章合资公司的期限及正常终止第四十五条合资公司的期限为_年。合资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
14、可以在合资期满6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资期限。第四十六条合资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资,应按可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清算。第十七章合同的修改、变更和终止第四十七条对合同及其附件所作的任何修改,须经合同双方在书面协议上签字并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第四十八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资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同。第四十九条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的规定,造成合资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
15、机构批准终止合同。第十八章违约责任第五十条如果任何一方未及时缴纳第十二条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则每拖欠一个月该方即应支付相当于出资额_的违约赔偿金。如逾期3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支付出资额的_作为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四十九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第五十一条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第十九章不可抗力第五十二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
16、力的一方,应立即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第二十章适用法律第五十三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在某一具体问题上如果没有业已颁布的中国法律可适用,则可参考国际惯例办理。第二十一章争议的解决第五十四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
17、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或,应提交_国_地_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或,仲裁在被诉人所在国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第五十五条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第二十二章合同文字第五十六条本合同用中文和_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第二十三章合同生效及其它第五十七条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如下附属协议文件,包括:技术转让协议、销售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五十八条本合同及其附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构批准之日起生效。第五十九条双方发送通知,如用电报、电传时
18、、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双方的法定地址为收件地址。第六十条本合同于_年_月_日由双方指定的授权代表在中国_签署。中国_公司代表_国_公司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2目录前言)合营双方)成立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合营双方的责任)董事会)经营管理机构)筹建和筹备)采购)劳务管理)税务)财务与会计)审计)土地使用费)合营期限)违约的责任)清算)保险)适用的法律)保安秘密)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解除合同)附则前言和、(为其三家授权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同
19、意共同出资,在中国市建立并经营合资企业,特签定本合同。第一章合营双方第一条本合同的双方如下:甲方:登记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乙方:、。、分别委托为其授权代表。:登记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登记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登记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第二章成立合资经营企业第二条合营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向中国有关当局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在市登记成立合资经营企业。第三条合营企业的名称和法定地址如下:名称:中文:(以下简称“合营企业”)英文:法定地址:。第四条合营企业为根据中国法
20、律成立的中国法人,其一切活动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其正当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如公布新法律,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执行。第五条合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分别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度对合营企业承担责任,并按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和损失。第三章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第六条合营企业的宗旨是: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共同建造、经营具有现代化水平的俱乐部,为中外人士(新闻工作者、实业家、商界人士及其他各界人士)提供社交、会议、办公、通讯、康乐、食宿场所和服务。通过先进的经营管理手段和优质、高效率的服务,获得双方均满意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七条合营企业的经营
21、范围是:社交和会议场所、康乐项目、旅馆、办公楼、餐馆、附属的通讯设备和商品部,以及其它有关的生活、工作服务设施。第八条合营企业的建设和经营的规模如下:总占地面积平方米;新建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旅馆部分约平方米(约间客房),办公楼部分约平方米;原有建筑物面积平方米。第四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九条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美元。投资中包括下列费用:合营企业进行经营所需的土地处置费;市政工程设施费;甲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移转合营企业的作价;设计费(包括勘测费);建设费(包括新建筑的建设及庭院绿化和附属设施的建设);筹建费;开业筹备费;新建筑建成开业前的流动资金;建设期间的贷款利息;
22、其它由董事会决定的不可预见的开支费用。第十条合营企业进行经营所需用地已由甲方进行了处置,其处置费为美元。甲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在合营企业成立后移交给合营企业,作价为美元。第十一条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固定为美元。其中甲方出资额为美元,占;乙方出资额为美元,占。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分别按前条规定的出资金额以如下方式出资:甲方:甲方的土地处置费美元,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作价美元,合计美元,作为出资。土地处置费和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的详情,见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出资一览表。乙方:以现金美元作为出资。乙方三家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分别为:,。第十三条甲乙双方
23、根据以下规定向合营企业缴足全部出资额。甲方土地处置费美元,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作价美元。甲方应在合营企业和中国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用地合同后天内将全部土地和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交付合营企业验收。乙方应分两批将其缴足的注册资本现金美元汇入合营企业开立的银行帐户。第一批应于合营企业和中国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用地合同后十五()天内交付的注册资本,计美元;第二批应于年月日之前交付的注册资本,计美元。第十四条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在前条规定的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履行出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需根据延误的时间和金额,按利率日向非违约方支付延误赔偿金。如超过期限个月仍未履行出
24、资义务,非违约方可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而对非违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十五条甲乙双方缴足出资额后,须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并由合营企业发给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签署的出资证明书。第十六条合营企业所需的投资总额中,除本章规定的注册资本美元外,不足部分美元由合营企业另行筹资。第十七条为筹措第十六条所列投资总额中不足部分的资金美元,合营企业委托银行牵头、银行为副牵头组织的国际银团贷款。投资总额如超过美元,合营企业可向上述国际银团申请接受以建设费(可行性分析报告中所列美元)的为限度的备用信贷。如仍不足,合营企业在得到中国银行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向其它银行申请接受以投资总额中
25、未完成投资(投资总额扣除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所指费用后,即可行性分析报告中所列的美元)的(扣除前款所述建筑费的的金额)为限度的借款。第十八条合营企业接受贷款,在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督下进行。按银行牵头、组织的国际银团的贷款数额提供担保。合营企业将其全部资产提供给以作为上述担保的反担保。收取担保费。第十九条贷款协议、担保协议和反担保协议应在合营企业成立后尽快签署。第二十条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必须事先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第二十一条甲乙任何一方在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有权优先购买。但是一方提出转让时,另一方须在接到书面通知天内书面答复是否接受转让,如逾期未作出接受转
26、让的答复,即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出资额的条件,不能比向本合同另一方提出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条款规定之一的,其转让无效。第二十二条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的通过或确认,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三条甲方同意乙方在合营企业成立后,成立以为首的由、组成的投资公司,如未发生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情况,乙方可向该投资公司转让乙方出资者的资格或全部出资额。但是,该投资公司必须具有履行本合同、承担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能力。乙方应于转让前天书面通知甲方,并由合营企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甲方要为尽快取得该项批准进行积极协助。如乙方不按上述方式进
27、行转让,则必须要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乙方的各项义务。第五章合营双方的责任第二十四条合营双方除必须履行本合同其它条款所规定的义务外,还应负责协助办理下述事项:甲方:协助合营企业向中国有关当局办理合营企业成立的申请批准、注册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等手续;协助合营企业同中国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用地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向中国有关部门办理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所有权移交给合营企业的手续;负责提供新建建筑物和改造原有建筑物所必要的有关法规、数据和资料;在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成立之前,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外籍业务人员的入境、居留等手续;协助合营企业办理合营企业建设工程和经营中的水、电、煤气、暖
28、气、通讯、道路等有关基础设施的建设及正常使用的联系事宜;协助合营企业办理建设工程和经营所必需从中国境外采购进口的机具、材料、设备、交通工具及其它用品的报关手续,在中国境内的运输和申报减免税手续等事项;协助合营企业办理招聘中国籍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营业人员的事宜;协助合营企业就改造原有建筑物、新建筑物的方案设计和扩大初步设计事宜,尽快取得中国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尽最大努力协助合营企业,在原有建筑物改造完成之时,新建筑土建工程完成之时,使其通过中国有关验收部门的竣工检查;尽最大努力协助合营企业取得银行牵头组织的国际银团的贷款,向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贷款许可手续;协助办理合营企业委托的其它有关
29、事项。乙方:根据董事会决定的方针和计划,尽最大努力协助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外联系以最优惠的价格采购或租用建设工程和经营所必须从中国境外进口的机具、材料、设备、交通工具及其它用品,并安排运抵指定的中国港口;根据合营企业的利益和需要,推荐和派遣有能力胜任和有合作精神的人员参加合营企业筹建和经营管理工作;尽最大努力协助合营企业为其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营业人员在中国境外培训提供场所和一切必要的条件,或其它有关安排;协助办理合营企业委托的其它有关事项。第六章董事会第二十五条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董事,乙方委派名董事。第二十
30、七条董事的任期为年,董事任期届满,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第二十八条如果一名董事的职位因故出现空缺时,其原委派方将另外派一名董事替补。遇有特殊情况,委派方可以在其委派的董事任期届满前更换该董事,但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和董事会。第二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各一名,董事长由甲方、副董事长由乙方分别从各自委派的董事中任命。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权时,应授权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董事长和副董事长都不能履行其职权时,应由董事长授权另一名董事代行其职权。第三十条董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即符合法定人数,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另一名董事或一
31、个第三者代表其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表决。第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须得到出席会议的董事半数以上的同意,而且其中须包括有甲乙方各自委派的董事。或第三十条所指的受委托者方能作出决议。第三十二条下列事项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第三十条所指的受委托者的一致通过才能作出决议: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但合营期满的解散不包括在内);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转让;合营企业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合并。第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应委托副董事长或另外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的提议,董事长必须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可列席董事
32、会会议,但无表决权,除非他们本人是董事或者是被委托代表一名董事。第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上决议的事项,应分别用中文和文作出议事录,经出席的董事或第三十条所指的受委托者签字后由合营企业归档保存,并抄送甲乙双方。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在中国举行。经董事长与副董事长协商同意,也可改在其它地点举行。第三十七条除了担任合营企业经营管理职务应得的报酬外,董事不得从合营企业获取任何报酬。但董事会开会期间的往来旅费、住宿、招待等开支由合营企业负担。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三十八条合营企业在董事会之下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名,视工作需要设副总经理一或三名,总会
33、计师一名,审计师一名。上述人员为合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任免。第四十条在合营企业成立之后的前年,本着甲乙双方人数对等原则,总经理由乙方推荐,副总经理由甲方或甲乙双方分别推荐,从合营企业成立后的第年开始,总经理由甲方推荐,副总经理由乙方或甲乙双方分别推荐。在合营期间,总会计师由甲方推荐,审计师由乙方推荐;如双方同意,审计师也可由甲方推荐。第四十一条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它高级管理职务。第四十二条总经理执行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对董事会负责,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它下属人员,
34、并行使其它被授予的职权。在总经理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授权副总经理代行其职权。副总经理辅助总经理工作,并在总经理授权之下,分担一定范围的经营管理的领导职权。总经理对合营企业日常业务中的重要事项,应与副总经理协商一致。前款规定的重要事项在章程中规定。第四十三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任何经济组织的执行职务,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合营企业的商业竞争,否则,应视为合营企业的失职行为。第四十四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董事会决定可随时解聘。第四十五条根据董事的决定,在经营管理机构中分设若干部门,分管合营企业各方面的业务。分设的部门经理和副经理
35、,由总经理任免,向总经理负责。第四十六条经营管理机构包括临时设立的筹建处、筹备处、和行政处的人员编制、工资待遇及福利等,由总经理负责拟定,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第四十七条合营企业旅馆部分的经营管理,委托负责,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提出委托条件、拟订委托合同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第八章筹建和筹备第四十八条合营企业在开始阶段,应在董事会的授权和监督之下,由总经理在副总经理协助下完成以下三项任务:有关合营企业的建设工程的工作;有关合营企业全面开业的准备工作;原有建筑物和设施全面开业前的正常经营。第四十九条对于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三项任务,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之间应作如下的责任分工: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
36、经理工作,并分别负责筹建处、筹备处和行政处的工作。第五十条为完成上述四十八条中所列的合营企业开始阶段的三项任务,由总经理负责组织配备适当人员,分别建立筹建处、筹备处和行政处,其职能如下:一、筹建处()组织制订方案设计和扩大初步设计,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报董事会决定,并报中国主管当局批准;()根据批准的扩大初步设计,制作工程预算,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报董事会决定;()接洽承包设计单位,安排与其订立设计合同的有关事宜;()接洽总承包施工单位,安排与其订立总承包合同的有关事宜;()安排在中国境内外采购和运输工程建设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随时督促检查承包设计和承包施工的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地履行合同,并
37、根据需要与对方协调解决履行合同中发生的问题;()及时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隐蔽部分,组织部分工程的验收及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严格按照设计和工程承包合同的条款掌握设计费和工程费的支付,并在预算的范围内支付其它有关费用;()整理和保存有关设计、施工、验收的一切图纸、文件和其它记录资料;()其它有关筹建的业务。二筹备处()维护、管理原有建筑,维持正常营业;()就康乐、旅馆、办公楼、饮食店和商店等各不同营业部门分别制订经营管理计划,并联系、安排上述营业部门经营管理的对外合作和委托的有关事宜;()安排各营业部门的所需设备、家具和其它用品的采购、运输、安装;()拟订各营业部门人员的编制;()安排和管理对
38、营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好合营企业全面开业的一切准备。三行政处()负责一般行政事务工作;()负责有关法律事宜;()负责文书、资料的收发登记、保管等工作;()制订财会制度,全面负责财会工作;()负责资金的筹措、使用及收支工作;()负责新建筑及原有建筑的建设、改建费的投资预算、结算的管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的考核、选拔、聘用及岗前培训工作;()制订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福利待遇方案及奖惩条例等。第五十一条第五十条所述临时机构在完成其规定的任务后,经董事会决定,应即行撤销。在临时机构撤销以前,总经理必须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就合营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并做好全面开业准备。第五
39、十二条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协商一致后,可将筹建和筹备工作的一部分与第三者合作完成或委托第三者代理完成。第五十三条合营企业新建筑物的设计,须由合营企业委托和合作进行,其有效送审设计方案的新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增加部分,不得超过万平方米的。合营企业委托总承包合营企业新建筑物的建设工程。第九章采购第五十四条合营企业建设工程和营业所必需的机具、材料、设备、交通工具及其它用品,应由总经理负责提出采购计划和预算。并将拟在中国境内采购和必须从中国境外进口的品目分别开列清单,报董事会批准后由合营企业自行采购,或委托第三者采购。第五十五条合营企业建设工程和营业所需物资的购置,在品质、价格和交货期限同等
40、条件下,应优先采用中国的产品。第五十六条为保证合营企业各方面的设施达到国际上较高级的水平,如合营企业需要从中国境外进口设备、材料等物资,应按中国政府规定事先编制计划,申领进口许可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第十章劳务管理第五十七条合营企业所需要的中国籍职工,可以由甲方推荐,或者在劳动人事部门协助下,由合营企业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核,择优录用,并与之签订雇佣合同。第五十八条合营企业职工的招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由经营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中国其它有关规定制订具体规章,报董事会
41、批准后执行。第五十九条合营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合营企业与本企业工会的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三章的各条规定执行。第六十条合营企业的中、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管理人员的薪金待遇,由董事会决定。中国籍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应与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同工同酬。第十一章税务第六十一条合营企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和规定,缴纳各种税款。在新建筑物和原有建筑物开始营业前,合营企业向中国税务机关提出分别享受减免所得税的申请,经批准后实行。第六十二条合营企业职工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六十三条合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分别下列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