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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通用15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1甲方:_乙方:意大利_有限公司浙江_管业有限公司是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以铝塑管材和管件为主要产品的有限公司,甲方系浙江_管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拥有浙江_管业有限公司_%的股权。为了扩大企业发展规模,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提升产品的质量,甲方同意将_ %的股权转让乙方。同时双方组建中意合资浙江_gf管业有限公司,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甲方同意以经评估审计并经甲、乙双方确认的现浙江_管业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为依据将其投有的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其中_向乙方转让_%的股权,_和_各向乙方转让_ %的股权。股权转让后,中意合资浙江_管业有限公
2、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即由甲方和乙方投资设立,其中_享_ %的股权,_和_各享有_%的股权,乙方享有_%的股权。第二条 双方一致同意股权转让的价格在依本协议第三条的规定对浙江_管业有限公司的净资产评估审计后由双方协商确定。乙方的股权转让款应在具体的股权协议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到浙江_管业有限公司的帐户内,甲方承诺在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后马上申请办理浙江_管业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第三条 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共同委托审计机构对浙江_管业有限公司的有形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其中对土地使用权、厂房、机器设备、产品半成品及原材料以及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的专利权、商标权、商誉和销售网络等)以评
3、估的方法确定其价值,公司的债权债务以审计的方法确认。评估审计机构对浙江_管业有限公司的资产状况应出具评估审计报告,(评估审计的基准日为_年_月_日)。第四条 合资公司董事会由五人组成,其中甲方推荐三名董事,乙方推荐二名董事,董事长由甲方派出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派出担任。甲、乙双方共同参加对合资公司的管理,现浙江_管业有限公司的管理员工全部留任并根据能力和岗位改置的需要由董事会重新聘任。第五条 现浙江_管业有限公司投资到西藏大元置业有限公司的_ %的股权和座落于XX市店口镇现浙_管业有限公司对面的_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列入本次转让的资产范围(具体以双方的确认为准),上述二块资产及银行贷款的本息均由
4、甲方自行享有和承担。合资公司成立后,如甲方对上述归属于甲方个人所有的资产行使权利时,合资公司应予以协助,但甲方行使权利时不应对合资公司造成损害。第六条 乙方参股后,乙方在中国加工订购的产品订单原则上应由合资公司来进行生产供应。合资公司按向外商加工出口的同质量、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来承接乙方的订单加工业务并保证按时交货。合资公司应积极地开展外贸业务,扩大销售渠道。在合资公司生产任务紧张时,如乙方订单价格与其他客户相同时,合资公司应尽量满足共同客户的需要或协商处理。第七条 合资公司成立后,乙方应对合资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技术产品的开发提供支持,同意合资公司的管理干部到乙方进行企业管理的培训,费用由合
5、资公司承担。第八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成立中意合资浙江_管业有限公司同时由甲、乙双方组建中意合资浙江_管业有限公司,注册资金约_万美元,其中甲方出资_万美元,乙方出资_万美元。中意合资浙江_管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生产和销售塑料管和铜管件为主,具体经营范围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为准。合作协议达成后,双方同意马上在XX市店口镇向政府申请受让_亩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厂房建设。第九条 甲方向乙方转让浙江_管业有限公司_ %的股权和本协议第八条规定的组建中意合资浙江_gf管业有限公司、购买_亩土地使用权是互为条件的,属一个整体,任何一项条件如不履行,本协议则自动终止。第十条 成立合资公司和组建中意合资
6、浙江_管业有限公司所需的各种文件由甲方起草准备。第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经过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即生效。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甲方:_乙方:_代表:_年_月_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2第一章总则_(以下简称甲方)与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以下简称法律),通过诚挚友好的协商,一致同意共同投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建立合资经营企业_(英文名称_,简称_),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双方于_年_月_日在中国_签
7、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第二章合营各方及合资经营公司第一条本合同各方的法定地址及法定代表甲方:_法定地址:_法定代表:_职务:_国籍:_乙方:_法定地址:_法定代表:_职务:_国籍:_第二条合资经营公司的名称为_。英文名称为_。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第三条合营公司的经营目的是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采用先进的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_地区的计算机用户提供优质的技术和教育服务,提供国际市场信息和提供咨询服务,并使投资各方获得应有的利润。第四条合营公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合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保护
8、。合营公司还应遵守本合同及章程的各项规定。第五条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仅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第六条合营公司自成立日起合营期限_年。成立日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营公司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双方至迟于合营期满之日前六个月达成延长合营期限的协议。第七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第三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第八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美元。第九条甲、乙双方的出资额共为_美元,以此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一美元的
9、比价按交付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售出牌价计算)。甲、乙双方按下列比例出资:甲方:_,_,折合_美元,占注册资的_乙方:现金_美元,_(其中包括合营公司经营所必需用的部分设备等)_美元,占注册资本的_第十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二期缴付。第一期共缴付_美元,双方各缴付_万美元。并应在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_天内付清。第二期出资的缴付时间由合营公司董事会决定。第十一条合营公司的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同意的其他银行。甲、乙方投资中的外汇和合营公司的外汇收入均应以外汇存入开户银行。只有当董事会决定将外汇(全部或部分)兑换成人民币以支付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开支时,才能将外
10、汇存款兑换为人民币。第十二条任何一方如不能按规定时间缴纳全部或部分出资,则出资不足部分按年(365天)息_向合营公司支付利息,按日计算,每月缴付一次。人民币一美元比价按滞交期间的最高比价计算。第十三条投资双方缴付出资额之后,应由合营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开具验资报告,向投资双方发给出资证明书,并向中国有关部门报告。第十四条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方转让或出售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另一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任何一方均不能无理由地不同意另一方所要求的转让。第四章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及规模第十五条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_地区的计算机用户和未来的用户提供下列服务(
11、1)计算机硬件的安装拆除和软件的安装(2)改进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技术性能(3)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维修、保修(4)计算机及处部设备的翻新、改装(5)计算机和外部设备的技术性能鉴定(6)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技术的技术咨询服务(7)计算机系统的现场规划(8)供应计算机备件、备机(9)大专水平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职业技术教育(10)国际市场计算机价格的咨询服务(11)代理_公司在中国和_地区的销售服务(12)来料加工性质的技术劳务和高级技术劳务出口(13)开发计算机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第十六条合营公司的发展第一阶段:主要为中国境内的计算机用户和未来用户提供服务第二阶段:建立大专水平的计算机技术职业教育机构第
12、三阶段:建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第四阶段:为中国境外_地区提供服务第五章合营公司经营场所第十七条合营公司设立在中国_,所需的生产、经营、教育、办公等场所由甲方以优惠条件提供,合营公司按月缴付租赁费。合营公司与甲方签订租赁合同。上述场所也可以由合营公司自建,甲方以能争取的优惠条件提供需用土地及水、电等设施。第十八条合营公司所使用的场所发生土地使用费,按中国的有关规定,由合营公司承担。第六章合营双方的责任第十九条甲方的责任1办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2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合营公司经营活动所需场所,水、电以及其他为实施本合同所必需的物资。3选派有相当水平和实际工作经
13、验的经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经合营公司考试合格后参加合营公司的工作。4协助办理乙方派遣来合营公司工作人员的入境签证等手续。并提供工作和生活设施的方便。5协助合营公司对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中国进行的培训工作,培训费用由合营公司支付,甲方提供优惠条件。6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施、材料、办公用品、通讯设施、交通工具、燃料及运输设施等。7向合营公司提供中国国内市场信息,并协助合营公司开辟中国国内市场的代理销售渠道。8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取得按本合同规定进行业务活动所需要的外汇的手续。9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可能的减税、退税和免税的手续。10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有关
14、事宜。第二十条乙方的责任1根据合营公司的委托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寻找计算机用户。在转售过程中所取得的利润归合营公司所有,乙方只收取手续费或佣金。乙方在中国和_地区的全部在合营公司业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应通过合营公司进行。2以优惠价格向合营公司提供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备件和备机;测试仪器和工具;以及软件等合营公司经营所需要的其他产品。3根据合营公司的要求,乙方应选派优秀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参加合营公司的管理和在中国或_地区参加计算机硬件的安装、维修和开发软件等技术工作或进行技术指导。合营公司向乙方付费并承担上述人员的日常开支。4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合营公司人员赴_时的入境签证等手续,并提供工
15、作、学习和生活设施的方便。5根据合营公司要求的培训计划接受合营公司选派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到乙方的设备上和学校内进行培训。经过培训之后应能够按所学内容独立工作。培训费按乙方的标准价格减半。合营公司支付培训费及受训人员的旅费和生活费。6为合营公司提供计算机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销售或进行服务的_国政府许可证。向合营公司提供计算机及其系统的安装、管理、维修、翻新等方面的专有技术。7定期向合营公司提供国际市场信息,并协助合营公司进行来料加工性质的技术劳务和高级技术劳务出口。8尽最大努力帮助合营公司的代理销售计算机硬件及软件的服务,并向合营公司缴付代销佣金。9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第七
16、章技术转让与保密第二十一条合营公司可以与甲方或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以取得为达到本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经营范围及规模所需要的先进技术、专利和专有技术(knowhow),甲方或乙方与合营公司之间的技术转让均采取优惠条件。第二十二条合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获得的发明或专利权或专有技术属合营公司所有,有关的全部资料由合营公司独立保存。第二十三条合营公司通过技术转让协议所取得的专利权或专有技术的保密按双方签订的有关转让协议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非经合营公司批准,合营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使用合营公司拥有的技术知识。合营的任何一方要使用合营公司的技术知识时,须与合营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
17、的保密条款,合营公司按优惠价格收取技术转让费。第二十五条合营双方应要求各自选派到合营公司工作的人员履行对技术知识的保密职责。第八章技术成果、专有技术及专利管理第二十六条由合营公司的雇员、转包者、代理人在为合营公司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发明,软件或者专有技术的发展或改进,所属权均归合营公司所有。与此有关发明的专利申请以合营公司的名义进行。第九章合营公司的采购与销售第二十七条合营公司所需原材料、设备、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备件,备机应优先在中国购买。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的采购争取与中国其他单位享有同等价格,并且以人民币支付。如果在中国市场采购的物品不能满足合营公司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数量、质量、性能和可
18、使用性),合营公司将以优惠价格从乙方采购。但若乙方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合营公司可以自行在国际市场采购。若准备在国际市场采购,合营公司将通知乙方价格和条件。第二十八条合营公司备件库中的备件和任何计算机设备、软件、专用工具以及其他产品的销售和计算机服务、培训可以由合营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或_国家进行,也可以委托合营的双方或第三方代理。这种活动除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法令外,还应参照_国政府的有关规定。这些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在有竞争力的条件下,应保证合营公司的经营获利。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或者不是由合营公司分支机构生产的计算机硬件、软件的销售,合营公司将以乙方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有关协议应当在乙
19、方和客户之间签署。但合营公司的再出售和再出口除外。合营公司将获得一定比例的硬件代理销售佣金。只有当乙方收到可立即使用的客户付款之后,才付给合营公司这种佣金,佣金将以乙方收到的同样的付款形式付给合营公司。第十章董事会第二十九条合营公司登记注册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第三十条董事会由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名,乙方委派_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会的任期_年,董事会的成员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第三十一条董事长是合营公司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为代表。第三十二条董事可委派另外
20、一人在开董事会时作为他(她)的全权代理人行使其权利。出现此情况时应将全权代理委托书交董事会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决定以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其全权代理人的多数票通过,但重大事宜必须经全体董事或其全权代理人同意方能通过,其中包括(但不限于)1章程条款的修订2异常情况的处置,包括异常情况的建立、撤销和延期3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转让4双方其余各期出资额投入日期5经营范围的任何改变6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7利润分配方案8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独立审计师的聘请或解聘9预算的决定或决算的批准10价格和销售条件的决定11超过_美元的合同的签订12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建立或撤销13每季度借款超过_美元或每年借款超
21、过_美元第三十四条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在合营公司会计年度的头三个月内召开。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如遇特殊情形,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议,在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一般在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举行,若经董事会决定,也可以在其他地点举行。第十一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三十五条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甲乙双方共同推荐。第一任总经理由_方推荐。第一任副总经理由_方推荐。经营管理机构应包括总会计师一人。上述人员由董事会聘请,任期四年。经董事会批准可以连任。第三十六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
22、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经营管理机构可以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合营公司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不能或不愿履行其职责的,或无能力成功地经营合营公司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第十二章劳动管理第三十八条合营公司招聘职工,须经合营公司考试合格后录用。在合同的头_年,人员的选择、考试和录用应由合营公司和甲、乙双方联合进行。第三十九条合营公司职工的招聘、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等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
23、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营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第四十条甲、乙双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三章财务和利润分配第四十一条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外汇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规办理。但是为使合营公司的经营有足够的外汇,应当做出安排。第四十二条合营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一切凭证、簿记、收支单据、帐册、统计报表均同时使用中、英两种文字。合营公司的人民币收支和美元收支分别记帐以人民币为统一记帐核算单位。第四十三条合营公司的会计制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24、止。第四十四条合营公司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公司所得税后,扣除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之后为合营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可分配利润按双方投资比例分配。上述三项基金的比例由董事会视合营公司经营情况决定,其中储备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扣除的比例应超过毛利润的_,且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及法令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合营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根据各方投资比例分配,_方优先取得外汇。分配后由合营公司立即汇至各方的开户银行。合营公司将在_方协助下采用来料加工加工费的方式解决_方所分得利润中的人民币部分。第四十六条合营公司有关的税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办理。合营公司将尽量取得减、
25、免税的优惠,即: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合营公司在获利经营的头_年免缴所得税,并且在此后_年减免所得税_。合营公司还将申请在允许的最长时期享受各种减、免税的优惠待遇。第四十七条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审计师审查、稽核合营公司的一切凭证、簿记、收支单据、帐册、统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如果甲方或乙方欲聘请他自己选择的其他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时,他有权进行这种审查,而且合营公司将予以充分的合作,所聘请的其他审计师的费用由聘方承担。但是任何这种额外审计的内部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第十四章保险第四十八条合营公司的一切保险均在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险值、保险期限由董
26、事会讨论决定。保险费由合营公司缴付。第四十九条合营公司的保险如在任何中国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之外时,可以由双方同意的在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险值、保险期限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第十五章特别约定第五十条如果由于中国或_国政府有关法律、法令和政策的变化,至使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执行受阻甚至无法执行时,有关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并立即转交上述的有关文件。第五十一条上述第五十条情况发生时,双方应迅速通过谈判对本合同作出相应的修改,以使投资双方不致因此而受损失。如果一方不同意作出上述变动,另一方有权根据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中止本合同,但应提前_天书面通知对方。第五十二条由于受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
27、及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拒事故的影响,致使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使本合同的履行困难或不可能时,遭受上述不可抗拒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告对方,并应于可能的最短的时间向对方提供事故详情以及对合营公司经营的影响或损毁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根据事故对合营公司损毁或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散合营公司,或者部分免除或暂缓合营公司的经营活动,或者停止合营公司的经营活动。第五十三条由于发生不可抗拒事故致使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者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批准本合同的主管机构批准,可以提前解散合营公司。第
28、五十四条合营任一方不是由于不可抗拒事故而不履行本合同或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合同或章程的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或无法实现本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均视为违约,合营另一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还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终止本合同。若合营双方仍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第五十五条合营公司经营期满而又没有延长其经营期,或提前终止解散时,应由董事会组成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程序。合营公司的财产将按清算时的帐面余额进行清算。现舍应以现金分配,其它财产,包括应收的帐目,应按当时在中国或国际市场可得到的最高价格兑换成现金。在清偿债务之后,清算财产按双方的投资比例分配给甲方和乙方。分配后由合
29、营公司立即汇至各方的开户银行。第五十六条当本合同终止,如果合营公司尚有资产或者在销售区域内有产品,双方可以按合营公司同意的,但不超过购入价格购买这些资产或产品。在做资产负债表时,应记入这些金额。第五十七条当本合同终止时,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处理,任何一方可以优先购买另一方的清算时分得的财产。第五十八条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必须经合营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批准本合同的主管机构批准方能生效。第十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五十九条在合同有效期或延长期,双方之间发生的争议和要求,或有关结束合同的争议和要求。应当由有关双方在友好和信任的气氛下通过诚挚的协商和谈判解决。若双方不能在_天内解决争议,应
30、交由_仲裁院按照此协议签订日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将由_仲裁院选定的仲裁员进行。他的裁决将是最后的,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整个仲裁过程,包括辩论和摘要都用_语进行。由仲裁院做出的决定被认为是最后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有关仲裁的花费应由败诉方承担。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专家、证人和法律顾问的花费。第六十条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第十七章合同文字第六十一条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八章合同的生效及其他第六十二条此合同,包括附件、日程、附属文件和附录,只有在双方授权的代表签署并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生效。第六十三条本合同的附件(略)是
31、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第六十四条一旦本合同结束,字头_和字词_不经_方的书面允许,不得继续使用。第六十五条甲、乙双方向对方发送通知,可以采取电传或电报。但若通知涉及双方权利或义务时,应同时以书面文件通知。邮件应是邮资已付的航空挂号邮寄。双方的法定地址为邮件的收件地址。第六十六条本合同于_年_月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以中、英文两种文本在中国_签字。甲方(盖章):_乙方(盖章):_授权代表(签字):_授权代表(签字):_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它有关法规的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同意以各自的
32、法人身份签订本合作经营合同。第二章 合作各方第二条 合作各方甲方: 注册国家:国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乙方: 注册地区:法定地址:法定代表:第三章 成立合作经营公司第三条 甲方和乙方在平等互利条件下,同意相互合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举办合作经营企业,企业名称为。第四条 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它有关法规的规定,双方以各自的法人身份共同建立的经济实体。第五条 公司的一切经济、业务活动,必须遵守政府法律、法令及有关条例规定,并受其保护。第六条 甲乙双方对合作经营公司的债务、风险、亏损共同承担责任,其盈利共同分享。第四章 经营目的、经营范围与经营规模第七条 合作公司的经营目的:
33、以发展中国的国民经济,实现四个现代化并取得合法利润为目的。其宗旨为,通过双方密切合作,使海涂开发事业取得突破性进展,满足国内外市场对对虾、鳗鱼等水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双方在经济上获得实惠。第八条 合作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国内外市场急需的对虾、鳗鱼等水产产品,争取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的竞争能力。第九条 合作公司的经营规模:年产对虾吨,成鳗吨,以及其它水产品。第五章 合作条件及其构成第十条 甲方提供土地亩使用;乙方出资金额美元。第十一条 甲方以土地使用,乙方以资金,构成合作条件。第十二条 合作方式:甲方提供土地使用,乙方提供现金或实物、设备。第十三条 乙方投资的实物或设备,应经甲方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34、报审批机构批准。第十四条 由合作企业与乙方签订买卖合同经审查批准后,三个月内应由甲方派员实地考察并委托中国银行按其规定向乙方银行开具信用证。第十五条 乙方收到甲方银行信用证后,个月内应将所购全部设备、实物运至港。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必须按商定的期限,如数划出土地供使用和付出资金。否则由违约方负担其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第六章 合作各方的责任第十七条 甲方有责任履行下列义务:向政府授权机关申请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向有关部门办理合作公司使用土地的有关手续;根据生产需要,合理安排合作公司的用房,公用设施、订购可在国内生产的机器、设备、工具等;协助采购国内供应的原材料、包装材料、其它消
35、耗品等,办理燃料、水、电增加供应电话、电传、电报挂号等申请手续;办理职工的招聘手续,推荐合作公司所需的管理技术人员,经考核后由董事会根据需要择优录用;办理合作公司外籍人员的邀请、居住手续,对其办公、交通、生活等方面进行安排;协助办理产品出口的有关运输、报关等事项;负责办理由乙方发运至港或港的全部设备运到合作公司所在地;上述各项之外另有双方协议规定的该由甲方分担的事项。第十八条 乙方有责任履行下列义务:提供对生产、办公等建筑物的要求;提供合作公司所需的进口生产设备、检测仪器清单和技术资料,并确认在国内订货的机器设备、工具清单和要求;提供产品的出口加工标准、操作规程等技术指导和先进的企业管理方法;
36、提供与合作公司产品有关的国外技术情报及市场信息;对技术人员和职工进行技术培训;负责采购需由国外供应的原材料、易损件、零配件、消耗品等;从甲方委托中国银行向乙方银行开具信用证之日起,乙方应将双方研究确定的先进可靠的设备、检测仪器按商定的日期运到港。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并正常投产;努力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不断扩大外销市场,保证合作公司的外汇平衡和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上述各条以外另有双方协议规定的须由乙方分担的事项。第十九条 任何一方因不履行各自的义务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时,须负责赔偿损失。第七章 董事会的组成第二十条 本公司为法人式的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二十一条 董事
37、会由名董事组成,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一名,董事名,任期均为年。董事长由甲方担任,可以连任。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是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给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作企业。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举行次例会,一般应在月在合作公司所在地召开,如有必要也可在其他地方举行。根据需要,董事长在征得副董事长同意后,也可临时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可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主持。董事长应在三周前将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日期、地点、议题通知董事会各成员。第二十四条 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表出席,行
38、使董事发言权和表决权,但一名代表不能同时担任两名或以上的名额(董事会会议应有包括出具委托书的董事代表在内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才能举行)。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研究讨论问题。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的修改;合作企业的终止、解散;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合作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其它事项,可根据合作企业的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董事会决议以中文书写一式四份,经正、副董事长签署后,由合作公司、乙方各执一份,甲方执二份。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聘请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并决定任期年限。正、副总经理要执行董事
39、会决议,负责合作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定期向董事会汇报生产、经营情况。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第二十七条 合作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聘用办法均由董事会任命,任期年。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的职责、权限:执行甲乙双方所订合同、章程及董事会决议;提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定招聘工作人员,并报董事会备案;制订本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对各职能部门布置、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定期向董事会提出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对原材料、零配件的采购、成品销售及专项协作合同和流动资金的借贷作出决定;审定职能部门制定的内外销产品价格,并对价格
40、作适当幅度的调整作出决定;代表企业接待重要的业务联系单位人员、谈判和签署文件;主持企业行政会议,对行政会议的讨论事项及决议负责执行;解决各职能部门向总经理请示的其他重大问题;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企业或指派代理人出席涉及企业的审批或仲裁、调解会议;对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的处分作出行政方面的最后决定;其它由总经理负责的事项。第二十九条 副总经理职责、权限:协助总经理负责本企业的经营管理;总经理外出时,代替总经理行使职权;代表企业进行业务谈判;处理其它工作矛盾和有关问题;其它应由副总经理负责处理的问题。第九章 筹备和建设第三十条 合作公司在筹建期间,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处负责筹建工作。筹建处人员的组成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筹建期间的各项费用分年摊入生产成本。第十章 劳动管理、工会第三十一条 合作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劳动工资、劳动纪律、劳保福利等事项。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办理外,根据董事会决议实行。第三十二条 合作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合作企业积极支持本企业的工会工作。第十一章 生产与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