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再审申请书例文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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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在社会不断进步的今日,我们每个人都可能要用到申请书,我们可以将自己的愿望和恳求写进申请书里。写申请书须要留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再审申请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爱。再审申请书1一、再审申请书须要几份?除提交申请书正本一份外,还应当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二、再审申请书须要的材料:(1)再审申请书;(向法院提交一份,依据对方被申请人人数增加份数。)(2)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托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托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3)申请再

2、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4)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5)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恳求的证据材料。(6)材料清单一式两份;(7)送达地址确认书。三、再审申请书的范本:再审申请人:姓名_,性别_,年龄_,民族_,职业_,工作单位_,居处_,联系方式_。再审被申请人:姓名_,性别_,年龄_,民族_,职业_,工作单位_,居处_,联系方式_。申请再审的事由:再审申请人不服_人民法院_年_月_日作出的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_)_字第_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3、十九条第一款第_项、第_项规定的、及等“应当再审”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审申请。再审恳求:1、撤销XX人民法院(_)_字第_号民事判决书;2、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担当。事实和理由:1、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十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恳求的;”应当再审。XX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超出了上诉恳求事项。2、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应当再审。鉴定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询,鉴定结论未经质证,不应接受。3、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应当再审。4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再审。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XX中院的二审判决。5、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_中院在审理该案时有以下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依据相关规定,所谓再审就是原判决、裁定缺乏足够的证据,然而对于再审的申请书,首先须要向法院提交一份,其他的就依据被申请人的人数详细状况而定,其次,还须要相关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证据材料的复印件等等

5、。再审申请书2申请人(原审被告):XXX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居处地:重庆市渝北区(通信地址:江北区红旗河沟通中信银行大厦8楼、廖正远律师转);联系电话:1366XXXX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某某。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唐明,男,诞生于1972年8月7日,住 所地:潼南县别口乡飞凤村9组158号。 申请人因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xx)沙法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现提出申请再审。再审申请恳求:1、撤销(20xx)沙法民初字第3509号民事调解书;2、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诉讼恳求;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担当。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现有证据证明

6、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xx沙法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双方从20xx年10月28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再审。一、原审调解在程序上没有遵循民事诉讼法第7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主持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与事实完全不符。1、本申请人并未将该工程发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 申请人通过招标方式将承建的某某住房项目部分劳务分包给重庆硕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丰公司),硕丰公司托付代理人为王小碧。硕丰公司的全部签章也是真实的,是该单位曾经运用的公章。而硕丰公司系通过报纸公告声明原公章作废,本单位明显没有实力核实该公章真

7、假。2、被申请人受雇于李明全,与李明全一起从吴飞、胡小羽处承揽基础孔桩水钻劳务,不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之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 代表硕丰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是王小碧。而与李明全作为乙方签订基础水钻工作分包合同的是吴飞和胡小羽私人,并非硕丰公司,更非王小碧。双方签订的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约定,甲方将挖孔桩、独立桩柱基及条形基础部分的水钻劳务以包干价方式承包给乙方。被申请人与李明全是表亲,受雇于李明全。被申请人妻子王元翠还代表李明全领取劳务费用,在其领款时出具给胡小羽的担保证明的前言部分载明:某某项目5-10#楼挖孔桩水

8、钻部份承揽人李明全班组的全权代表王元翠承诺。 明显,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和担保证明充分证明被申请人与吴飞和胡小羽等人之间系承揽关系,既非受雇于吴飞和胡小羽,更不是吴飞或胡小羽招用的劳动者。 因本申请人并非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的当事人,也不知晓担保证明证据,故在原审中未能举示这两份证据材料,以致原审法院未查清案情。二、原审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1、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没有干脆的法律关系,更不存在干脆的劳动关系。2、新证据证明的事实是:被申请人仅仅是受雇于李明全,与李明全一起承揽了基础孔桩水钻部分工作。因此,本案不能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

9、条规定,认定申请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担当用工主体责任。三、原审调解的履行,将给本申请人造成经济利益不当受损的后果,悖离了民事诉讼调解应当贯彻程序效率与实体正义兼顾的价值取向,也违反了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主要在于解决纠纷、复原秩序、实现和保障社会和谐的目的。 但是申请人却依据原审调解协议在认定工伤后,以其承包的劳务费收入9000余元作为每月工资标准要求本申请人赔偿其伤残八级的工伤待遇26万余元-按正常的社平工资标准,八级工伤待遇仅有10万余元。 无论是承揽关系,还是雇用关系,被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都完全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10、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规定获得相应的赔偿。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不存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之基础的状况下,在原审主持下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自然悖离了民事诉讼调解应当贯彻程序效率与实体正义兼顾的价值取向。综上,原审民事调解书未对基本领实进行认定,导致调解协议内容意思表示不真实;在实体处理上没有遵循合同法第4 条、第5条之公允原则和诚恳信用原则,导致当事人履行民事调解协议内容后显失公允,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此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XXX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20xx年10月6日再审申请书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XX公司,居处地XX省XX市XX区XX路

11、XX号。(此处应当精确列明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X电话: 邮编: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XX公司,居处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电话: 邮编:(必需写明电话,以便法院通知对方。)再审申请人因不服XX省人民法院院于XXXX年X月XX日作出的(X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出申诉。(此处应注明原审判文书的案号。)再审事由:XX省人民法院(X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基本证据缺乏证据支持,且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XX款之规定,恳求再审。(

12、必需列明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每几款的规定。)再审恳求:1.撤销XX省人民法法院(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第XX项;(可以要求撤销全部判决,也可要求撤销判决中的某一项或几项。)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提出的下列全部(或部分)诉讼恳求,即要求再审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马上支付XX款XX元及XX款利息XXXX元;(必需写清再审的详细明确的诉讼恳求;很多申请人疏忽这一点。)3.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担当。事实与理由:此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年 月 日再审申请书4申请人:_,男,_年_月_日诞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被申

13、请人:_,男,_年_月_日诞生,汉族,农夫,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月XX日(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恳求事项: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xx)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恳求。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担当。事实和理由: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冲突。请留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务:(一)xx年3月XX日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

14、250000元)。刘金龙,xx年3月XX日。(二)xx年7月至9月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明: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三)xx年9月12日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xx年9月12日。(四)xx年XX月份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明:其同原告周晓申于xx年XX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从以上事务我们不难发觉其中的冲突和有违常理之处:假如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好像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

15、项事务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务,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状况下,仍旧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反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务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务,周晓申于第(三)项事务之后接着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这四项事务之间相互冲突,违反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峻不符。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

16、,申请人在(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明。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务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务,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务的相互冲突,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一

17、、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其二、我国合同法其次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冲突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担当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此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_年_月_日再审申请书5申请人:石文平,女,1948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七里河村7组98号。申请事项:xxx诉xxx公司等全部

18、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事实与理由:xxxx诉xx公司全部权确认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10日作出(20xx)豫法民一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申请人xxx不服,认为该判决对“资地互偿合作建房协议”是否有效,认定事实不清,于20xx年1月7日向贵院申请再审。贵院立案二庭于20xx年2月21日作出(20xx)民申字第214号受理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书,通知立案审查。现石文平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望准。此致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申请人:xxx河南大进律师:田德刚再审申请书6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贵忠,男,汉族,生于1962年4月9日,住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1组

19、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成华区圣灯街道办事处建北社区第一居民小组申请人因诉被申请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成立民中终字第171号民事裁定,现依法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79条第一款第一项、其次项、第六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应当再审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审申请.再审诉讼恳求:1、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成立民终字第171号民事裁定;2、依法再审支持申请人在一审时提出的全部诉讼恳求事项.3、本案各审级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担当

20、.事实与理由:一、本案的事实经过:原告于1994年8月23日依法入户到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1组,并经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圣灯寺派出所依法审核登记入户,并颁发有原告户口薄,经行政机关依法确认原告属于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1组的居民,并且该户口薄至今仍合法有效.其后,国家对村委会和居委会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将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圣灯村1组转变为成都市成华区圣灯街道办事处建北社区第一居民小组.被告在20xx年1月左右将本居民小组的集体收益以补助费的名义安排给了该组的其他成员每人4000圆人民币,却以组委会扩大会议、安排签字名单、20xx年补助费用明细表等特别明显的违法方式剥夺了原告依法应享有的集

21、体收益安排权(人民币4000元).一、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严峻错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因为除了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外,还有最干脆的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探讨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安排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xx51号)中就明确答复如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高法20xx25号关于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安排的争议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探讨,答复如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安排产生的纠纷,属同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二、本案属于管辖地人民法院应当

22、受理的案件的理由从最高人民法院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收益安排纠纷相关案件的答复并结合本案的事实状况来看,本案系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因集体收益安排产生的纠纷.且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需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干脆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详细的诉讼恳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再审申请人系本案被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符合法定的原告地位;本案一审有明确的被告即再审被申请人;本案也列出了详细的诉讼恳求和事实理由;本案再审

23、申请人所起诉到一审的法院也是法定的管辖法院.由此可以看出,一审、二审裁定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礼范围是严峻违反法律规定的.而且现实的法律实践中,我们也可以找出很多同类案件被法院受理并做出正确判决的案例:三、与本案完全相同的案例,无论是在成都地区、四川其它地区、省外其它地区,均大量存在,而且人民法院均依法受理,并通过审判依法支持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的同类诉讼恳求,其相关案例如:(1)、20xx年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徐永红庭长审理的原告陈政诉红光村十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该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并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集体收益安排权;(2)、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20xx年审理的原告郭

24、月兰诉谁南村委会五里亭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并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集体收益安排权,该案和本案的类型也完全相同.四、本案在起诉之前,再审申请人已对此恳求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协调,但该两级组织均协调未果,并口头告知再审申请人只有诉讼,并称法院肯定会受理并判决支持相关诉求的、判决下来确定能得到执行.而本案在一二审期间,该两审法院的法官均告知再审申请人去找街办或居委会协调,不要起诉,起诉了会影响社会稳定,假如坚持起诉我们法院也不会受理,并口头告知再审申请人此类案件成都中级法院出台有“内部文件”,我们受理了“领导会找我们谈话”.就这样,申诉人受到了相关人民法院、政府、基层党委的反复推诿,申诉人

25、出于无奈,只得坚持起诉、上诉,而起诉、上诉带给申诉人的只是一、二审法院为了某一地区所谓的“稳定”、为了“个别领导的意志”而有法不依,不予受理本案.五、再审申请人及其它几个同时起诉的村民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保障自己最基本的生存权,特此恳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能站在最公允、最正义的立场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根据法律、司法说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彻底订正一、二审法院的严峻错误,彻底打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律的所谓“内部文件”之土政策.申诉人及全家、其它几个村民及全家时刻期盼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公正裁判,亦坚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四川百姓在省内的最高司法救济机关,亦信任四川省

26、高级人民法院的承方法官是川内最具法律权威、最具法律素养、最秉执正义的人民法官.综上,本案完全符合法院受理范围,理应依法受理,再审申请人合法权益被肆意践踏理应从法律上予以彻底订正.并且,本案中的再审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安排是他们作为村民唯一的生活经济来源,除此以外,别无其他收入.对于这样一些唯一的获得经济生活来源的权利被肆意剥夺的村民来说,除了寻求法律的帮助外,别无它法.假如原来应当享受到的法定权利得不到保障,法律将他们抛弃的话,真不敢想象他们的生活将会陷入怎样的逆境,建立和谐社会的美妙愿景也因为这样的司法错误而蒙上阴影,社会也因此多了份躁动和担心.因此,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彻底订正此案,还申诉

27、人以公道,保障申诉人原来就应当享有的法定权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书7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县*有限公司,居处地:*省*县公室 (*县档案局里) ,电话法定代表人:周*再审事由:申请人的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其次百条“第一款其次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其次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之规定,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觉确有错误,认为须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探讨确

28、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觉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之规定,恳请贵院院长对该案提请再审。再审恳求:2、被申请人担当本案的一审、二审、再审的诉讼费用。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一、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事实:二、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2、原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假如发觉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应当

29、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结合该案,*县房地产管理所于20xx年x月x日向申请人颁发了房屋全部权证书,至此,财产转移的登记手续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对上述房产享有完全的全部权,执行程序结束。而本案案外人孙国民于20xx年x月x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明显,其提出异议的时间不在执行过程中,因此,其提出的异议应当依法驳回。但*法院并未查清这一事实,致使申请人已经享有的财产权利遭到严峻侵害。4、*法院受理x县xx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违反法律规定,严峻侵害了被申请人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三、本案新的证据及法律依据:此 致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年 月 日再审申请书8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姓名*、

30、性别*、诞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省市县路),联系电话,邮寄地址。托付代理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公司,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经理。原审被告: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终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再审恳求1、恳求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第*项;2、3、二、申请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详细法律条文内容);其次款:(详细法律条文内容)特申请再审。三、详细事实和

31、理由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详细理由如下: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详细理由如下:综上所述此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亲笔签字并加盖手印)(企业公司等加盖公章)*年*月*日再审申请书9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甲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乙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XX)浙甬民二终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事由:1、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32、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2、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再审恳求事项: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XX)浙甬民二终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判令再审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意外损害保险金某某元。事实与理由:第一、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已收到保险合同条款缺乏证据证明,且与相关证据相冲突。XX年2月13日,乙与再审被申请人签订其次份意外

33、损害保险合同。一审判决认为,该保险合同为卡折式,集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单、保险费收据于一体,再审申请人供应的该保险合同第四联(即保险单正本兼保险费收据联)背面即为保险条款的内容,据此可认定再审申请人已收到该保险合同的相关保险条款。二审判决对此亦予确认。再审申请人认为上述认定缺乏证据证明,理由如下:首先,据证人李某陈述,再审被申请人的保险代理人谢某在向乙推销保险时“没有出示过保险条款,没有说过保险条款的内容”。可见,乙及李某在合同订立当天根本没见过保险合同条款。其次,即便是在谢某的证言里也找不到她将保险合同条款交给乙的内容。考虑到谢某是再审被申请人的保险代理人,她所作的证言应当不会损害再审被申请人

34、的利益。尽管她与再审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但其陈述中包含的没有将保险条款交给乙的内容应当是可信的。再次,再审被申请人无法举证证明向再审申请人供应过保险条款,哪怕是第一次订立保险合同时供应过条款的证据也无法供应,依法应当担当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继而,即使进行推定,现有证据也不必定能够推定出再审申请人已经收到保险合同条款。只要细致查看再审被申请人供应的保险合同原件,就不难发觉第四联与保险合同条款之间有明显的粘贴与装订痕迹,说明第四联曾经与其他文件(可能是再审被申请人主见的保险合同条款,也可能不是)装订在一起,但不能得出再审被申请人已经将这些文件与保险单一起交给再审申请人的结论。由于现有保险公司的运作

35、特点是保险公司聘用保险代理人推销保险(本案即属于该模式),考虑到在司法实务中,往往存在着保险代理人并未将完整的条款在销售时交给客户的情形,因此不能解除谢某由于业务素养不高或者为了便于推销保险有意隐瞒合同条款的可能性,也不能解除再审申请人申请理赔时将第四联原件交予谢某后,谢某再将第四联粘贴在保险合同条款上的可能性。综上,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前提是其向投保人出示、交付完整的保险合同条款,假如连这一物质载体也没有,凭空何谈说明?因此,二审判决的上述推定完全没有事实基础,是不能成立的。其次、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6、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二审判决认定再审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明显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并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的看法相冲突。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主要分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两层含义。提示义务指在对免责条款的设置上,保险人要在投保单、保险单等保险凭证上达到足以引起投保人留意的程度。这就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内容本身作显著标记(如字体加粗、加大、相异颜色等),对全部免责条款及对条款的说明内容集中单独印刷,并对此附有“投保人声明”,或附有单独制作的“投保人声明书”。观本案,保险单“声明”栏中的文字未作任何字体加粗、加大等显著化处理,将其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

37、栏的文字相比较,在印刷上毫无区分之处,根本不能达到足以引起投保人留意的程度。反观“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免赔额”、“给付比例”、“保险费”栏相关内容的字体倒是作了加黑、加大处理。明显在制订格式合同文本时,再审申请人的利益与再审被申请人的利益就是不对等的。再审被申请人一味追求自身的利益,破坏了合同的利益平衡,在这种理念的影响下,再审申请人的利益自然得不到重视。而对于免责条款内容的提示,也仅仅是对“责任免除”这四个字作了加黑处理,并未对其下列举的详细免责情形进行加黑处理,也就是说没有对免责条款内容本身作出显著提示。况且,在对“保险责任”和“索赔须知”8个字也做同样加黑处理后,“责任免除”、“

38、保险责任”、“索赔须知”三者的详细内容从印刷上视察毫无二致,均未实行任何显著标示,无法使免责条款部分的内容突出地显示出来,一般人根本不会留意,自然也就达不到足以引起投保人留意的程度。既然免责条款未作提示,也不能引起投保人的留意,依法不产生效力。再审被申请人自然不能援引该条款拒绝理赔。针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一般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说明,以使投保人明白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或者由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或单独制作的“投保人声明书”上签字确认并同时表示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已明白。观本案,再审被申请人从未通过任何

39、方式向乙做出过针对免责条款的任何说明。而免责条款本身不能证明再审被申请人履行了说明义务。在此状况下,不能仅凭乙在“声明”栏的一个签名就冒然认定再审被申请人已经履行说明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已经对此做了明确的表态。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合同章条文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XX年版,第110页);尤其考虑签名具有当事人确认保险合同成立的效力,更加不能给予其额外的含义。2、二审判决认定乙平常以肇事的电动三轮车作为交通工具不能对抗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明显与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南辕北辙。保险合同作为最大诚信合同,诚信是它的灵魂所在。乙与再审被申请人订立合同的时间分别为XX年1月7日和XX年2月13日。

40、乙购买涉案电动三轮车的时间是XX年2月17日。购买其次份保险时,乙已经运用电动三轮车将近一年时间,依据村委会的证明可以证明乙和谢某平常联系亲密,而谢某在庭审中也承认自己和乙很早就相识。结合李某的证言也证明谢某不仅知道乙运用无牌电动三轮车,而且承诺骑车出事故是可以获得理赔的。这一系列的证据已经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对乙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的事实是明知的。既然明知乙长期无证驾驶,且电动三轮车是她必不行少的谋生工具,那么再审被申请人就应当预见到保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应刚好明确告知乙相应后果,并实行相应减损措施,这是再审被申请人的法定义务。但再审被申请人放弃通过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等措

41、施来限制风险,长期默认被保险人的无证驾驶行为,应当视为再审被申请人放弃了合同解除权及免责抗辩权,构成弃权。而再审被申请人向乙承诺骑车发生事故可以获得理赔,待事故发生后又拒绝理赔,又违反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构成反言。基于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保险人应当担当赔偿责任。3、本案中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多种缘由力共同作用下的结果。无证驾驶并不必定干脆导致被保险人死亡,可以适用比例因果关系进行赔付。首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乙与王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和过错均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其中乙的违法行为和过错作用较大,王晨的违法行为和过错作用较小。可见,导致乙死亡是事故双方共同作用的结果,区分只是作用力大小不同而已

42、。其次,乙的违法过错行为包括: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2、所驾机动车未经登记;3、上道路时未确认平安;4、操控不当。可见,无证驾驶只是其中的一个缘由,不是唯一的缘由。而无证驾驶免责条款的本意是:无证驾驶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唯一缘由时,保险人方可免责。再次,依据交通事故询问笔录,可以证明事发当时天气状况恶劣、地形困难、王某疲惫驾驶等这些因素也是引起事故发生的诱因。依据公允原则,对多个缘由造成保险事故的损失,应确定承保缘由与非承保缘由对损害造成的缘由力的比例,推断承保缘由对损害所起作用的比例大小,进而确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从本案看,既有被保险人无证驾驶的行为,又有被保险人未确

43、认平安操控不当的行为,期间还有事故另一方过错行为的介入。三者中,无证驾驶是除外责任,后两者是保险责任。保险事故由于多种缘由(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造成损失的状况下,再审被申请人应当赔偿损失,至少也应当担当属于保险责任部分的损失。4、再审被申请人不能主见适当减轻明确说明义务的标准。虽然本案因乙两次签订同类保险合同,但不行以适当减轻再审被申请人的说明义务标准。首先,减轻不等于免除。能否“适当减轻”应当考虑保险人之前是否有过履行说明义务的情节。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再审被申请人在签订第一次合同时履行了说明义务。其次,“适当减轻”不应适用于保险人事先明知被保险人正处于免责条件中的状况。缘由是降低说明义

44、务的标准应当适用于保险人不知被保险人有违反免责条款约定的状态下,保险人主观上应当是善意的、不知情的,否则会助长保险人躲避责任的风气。5、通过本案折射出的现实逆境并参照类似判例的精神,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爱护。本案的电动三轮车是严格根据电动三轮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344-XX)生产,可以合法销售,也未被现行法律法规所禁止。该车虽被交管部门定性为机动车,却未实行牌证照管理且事实上也不能够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驾驶该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即被定性为无证驾驶,即便投保也得不到理赔。出于对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爱护,各地法院作出的类似判决或将无证驾驶行为纳入行政管理范畴,或

45、将电动车有实行牌证照管理并事实上能够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的举证责任交由保险人担当,均依法判决保险人担当赔偿责任。本案再审申请人甲父母双亡,乙系甲外公,年迈体弱,老伴早已过世,且两人生活条件极其贫困,甚至无力缴纳诉讼费用。司法应当在个案中体现出对人性的关怀。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依法向贵院提请再审,恳求撤销二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公正判决,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xxx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甲、乙申请人:年 月 日申请日期:再审申请书10申请人(一审被告):司XX,男,X族,生于1972年3月11日,住XX区好XX旅社,农夫,电话:18XXXXXX106。申请人(一审被告):虎XX,男,X族,生于1971年11月5日,住XX区XX小区对面,居民。申请人(一审被告):文XX,男,X族,生于1980年8月8日,住XX区崆XX路2号XX家属院,居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平凉XX商业XX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居处地:XX省XX市XX区四十里铺镇XX村。负责人:李XX,该XX行长。再审申请人司XX与被申请人平凉XX商业XX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甘08X民初5XXX号民事判决书,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恳求:恳求法院依法撤销平凉市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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