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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教会法第八章教会法第一节概述CanonLaw一、基督教的历史P.77-78三大宗教之一,fo教、伊斯兰教一一般以为,公元1世纪,基督教产生于巴勒斯坦1、古代巴勒斯坦是世界上最早发展农业的地区之一,又是亚非拉三洲之间重要的交通要道。2、从公元前8世纪起,巴勒斯坦相继遭到巴比伦、马其顿的统治,公元1世纪起,又遭罗马帝国的侵略。连年战争,民不聊生,渴望救世主。二罗马帝国初期将其视为不正当思想教育,公元313年开场成认其合法地位三公元380年,基督教成为罗马的国教优秀青年被吸入到教会中,他们热衷于教义的传播,对罗马法的研究兴趣就逐步降低。四公元4世纪-9世纪,基督教进一步发展,教会是其活动的主要
2、形式五1054年,基督教分裂分裂为东部教会即东正教,中心在君士坦丁堡,现为土耳其的伊斯坦布尔,西部教会天主教,以罗马为中心。基督教分裂的影响宏大,当代欧盟成员国的增加,东欧西欧的划分逐步模糊,但是就宗教的划分的影响力一直延续到当代,传统观念中的东欧包括俄罗斯等国以东正教为主,西欧的国家主要以天主教为主。六15世纪后,教会权利开场衰弱,管辖范围缩小衰弱原因:经济上,教会昌盛时期,土地占西欧的三分之一,教会的土地制度及生产方式与逐步萌芽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冲突。政治上,教会及传统教义有很多迫害进步分子的制度。思想上,二、教会法的概念Canon的本义为工匠所用的规尺,引申义为规矩和规范。教会法有广义
3、、狭义之分,法律史上的含义一般是指狭义而言。广义教会法,是指整个基督教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教会法,是指中世纪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一般的法制史教科书所讲的教会法,主要是指狭义教会法,天主教,中世纪时期。三、教会法的渊源作为教会法,其渊源与世俗法的渊源有很多差异,教会法的渊源主要就是教会典籍。一s经(旧约)中的第二卷“出埃及记有“摩西五经,其中“摩西十诫体如今第20节中。P.35二教皇教令集1、(格拉蒂安教令集),产生于1140年前后被看做是教会法的分水岭,在此之前教会法不成体系,在此之后教会法逐步完善,体系化。第一部分,由101节组成,
4、每节包括数条至数十条教规。第二部分,由35个案例组成,每个案例包含数个问题,每个问题下有数条至百多条教规。第三部分,(论圣事)主要涉及基督教礼仪评价:使教会法具有系统性和统一性,奠定了教令集的重要地位,即具有很大的权威性,为教会法学家提供了系统的材料,为宗教法庭广泛适用,并成为大学教材。它是中世纪西欧文化史和法制史的划时代的成就,是12世纪文艺复兴在法学领域最重要的成绩之一。2、(格列哥里九世教令集)教皇格利哥里九世公布于1234年,第一部官方的教会法典。3、(教会法大全)1582年由教皇格利哥里十三世公布,中世纪后期教会法最基本的渊源。4、1917年、1983年(天主教会法典)三宗教会议的决
5、议、法令集四世俗法的某些原则和规范四、教会法的历史阶段第一阶段从教会起源至(格拉蒂安教令集)即12世纪之前第二阶段从(格拉蒂安教令集)至(教会法大全)教会法学家对(格拉蒂安教令集)及其他教皇教令进行深化系统的诠释和研究,使教会法到达昌盛,又称古典时期。第三阶段从(教会法大全)至1917、1983年(天主教会法典)(天主教会法典)的体系此时天主教会法典的影响力不如昌盛时期。第二节教会法的内容一、教阶制度P.80概念:规定教会神职人员的等级划分和教务管理的体系和制度。神职人员的从下到上等级为:修士和修女:传教任务司祭级神父:主持和管理一个教堂的教务主教级:主持和管理一片地区的数个教堂的教务枢机大臣
6、:13世纪开场,穿红衣,红衣主教,内部又分六级教皇:最开场一般有罗马主教兼任,后来一直如此。二、神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义务:三、财产制度P.80在教会法中的财产制度,有一些比拟有特色的内容:自由施舍土地保有制度:教会获得土地的主要方式。占有权救济:弃绝罚制度:四、契约制度教会法对后世影响较大的就是契约制度。一般以为,近代契约神圣原则来源于教会法中“契约必须遵守的一项制度。禁止高利贷禁止附利息贷款:教会最开场以为一切附息的借贷都是高利贷,禁止任何利息,后来逐步向成认利息转变。五、婚姻家庭和继承P.811、自由同意的一夫一妻制此项对后世有积极影响。2、不许离婚和司法分居对后世有消极影响的是不许
7、离婚的制度。教会法不准离婚,但是允许司法分居是指征得法官的同意,夫妻能够分居。为什么不准离婚?婚姻被以为是一项神圣的契约,而在契约制度中有“契约必须遵守的制度,运用到婚姻制度中,男女双方的承诺,不仅是对对方的承诺,还是对上帝的承诺。3、夫妻原则上平等也属于一种积极影响4、遗嘱继承与无遗嘱继承教会对于继承事务的管辖教会神职人员作为证人,执行经过中也处于监督地位。六、刑事制度P.811、刑事罪孽即是教会法中的犯罪,被看做是对教会法的违背,构成要件:第一,必须是一项严重的罪孽第二,罪孽必须表现为一种外在的行为第三,行为必须对教会产生滋扰后果2、贬黜即永远的剥夺在教会中的所有职位和权利,罢免特定的教会
8、职位,暂停参加圣事仪式和施舍,向遭到伤害的人赔偿,从事某些田径活动以及最严重犯罪者被开除教级。与前面所讲的“弃绝罚制度类似。七、司法P.82为后世研究者留下大量资料的是司法制度。1、异端裁判所P.82-83概念:教会十三世纪专设了十分刑事法庭,又被称为“异端裁判所或“宗教裁判所,是专门审理有关宗教案件的司法机构,直接从属于教皇。程序上的十分:第一,法庭上不得让被告知道控告人、见证人的姓名。第二,但凡有两人作证,控告即可成立。见证人若撤回证词,作异端同谋犯处理。第三,允许反复用刑逼供。第四,任何人凡给予被告人以法律援助的,均被革除教籍。第五,对认罪又翻供的被告,可不再审讯即处以死刑。评价:客观上
9、起到扼杀进步思想和科学的消极作用。例如,伽利略主张地球绕着太阳转,审讯时灵敏变动了本人的主张迎合了教义的认知。2、教会诉讼制度的特点P.82第三节基本特征及影响一、特征第一,教会法是与神权密切联络的神权法。为教会法唯一具有第二,教会法带有世俗的封建性。第三,教会法具有相对完善的体系性。(格拉蒂安教令集)二、影响历史地位:西欧法律三大法律法律渊源之一。第一,在国际法方面:一般以为国际法的发展源于基督徒界的法律;主张各民族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应当是和平关系而非战争关系;战争问题上,以为战争不是为了征服,而是为了和平的重现;为了战争的人道化,对武器加以限制例如,不同时期,受限武器种类不一样;对中世纪的私战加以限制例如规定,特定的时间不得私战;对特定的对象不得发动私战。第二、在婚姻家庭关系、刑法、诉讼法方面P.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