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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管理安全赏罚制度范文 公司管理安全赏罚制度范文 认真贯彻执行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下面是我给大家带来的安全生产赏罚考核制度范文4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安全赏罚考核制度范文1 运输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
2、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介入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 四不放过 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汲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催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
3、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 八不 。即: 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 。保证精神充沛,慎重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十分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 一慢、二看、三通过 。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4、6、做到反三违:不违背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背操作规程。 7、发惹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
5、检查驾驶员能否带病或疲惫开车,能否违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能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赏罚制度,依制度进行赏罚。 四、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 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
6、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能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查。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汲取经历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讨论新技术应用。 五、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 :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
7、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祸。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本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六、自然灾祸、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1、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祸、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
8、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报告:遇有自然灾祸、突发性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祸、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身带队。 6、执行应急运
9、输任务时,运 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历,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8、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 安全赏罚考核制度范文2 为了不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自己保护意识,防止违背劳动纪律和违法渎职行为,维护正常秩序和促进安全生产,经公司办公会研究决定,执行下面安全生产赏罚制度。 一、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将给予记功、授予奖
10、品或奖金等。 1.防止或拯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损失的。 2.爱护、节约国家财产有重大成绩的。 3.同严重违法行为坚决斗争,有显著成绩的。 4.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的。 5.能及时发现设备、安全存在重大隐患,并及时报告,处置得当。 二、公司职工玩忽职守,违背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经批评教育不思悔改的,应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观察、开除处分或经济制裁。情节严重的,应负刑事责任。 三、公司安全生产奖罚规定 1.对发惹事故的处理 1.1轻伤事故。公司发生轻伤事故后,对发惹事故的车
11、间、罚款1000元,对班组长、责任人均罚款200元,主管公司安全生产的副总罚款500元。 1.2重伤事故。发生重伤事故,由集团安全法规部负责调查处理,写出事故调查报告,集团内部进行通报。对发惹事故的单位领导班子(经营层)扣罚年薪5%,事故所在工段、车间负责人罚款2000元,班组长罚款500元,同时按责任的大小给予行政处分。 1.3工亡事故。发生工亡事故,由集团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与当地政府部门共同调查构成事故调查报告,集团内部进行通报。对发惹事故的单位领导班子(经营层)扣罚年薪20%,事故所在工段、车间、队负责人罚款3000元,安全主管、班组长罚款1000元。罚款交集团总部,情况恶劣
12、的依法追查法律责任。 1.4重大设备事故。由集团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由技术中心写出事故技术分析调查报告,安全保卫部依法追查责任。 造成直接损失1万元以上的 10万元下面的,视情节追查设备岗位主管人员及设备技术人员的责任,罚款1000元-10000元,写出深入检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待岗、除名等行政处分。 造成直接损失 10万元以上100万元下面的要追查主管设备副总或工程师的责任。罚款1万元-2万元,主管设备的人员及技术人员罚款1000元-10000元,岗位巡检工罚款500元,视情节再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直接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下面的,追查企业领导班子的责任,同时领导班子(
13、经营层)处罚5万元-10万元,主管设备的副总和工程师罚款5000元,主管设备的技术人员罚款2000元。视情节追查法律责任及行政处分。 1.5火灾及被盗事故。对发生在企业内部的火灾及被盗事故,由企业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当地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立案标准为一万元以上的被盗和火灾事故。发惹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调查结果,视情节赔偿经济济损失或承当部分经济损失,其它责任者视情节给予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查其法律责任。 2.实现安全生产的奖励 2.1生产和辅助车间当月安全生产无人身事故和责任设备事故,可获安全奖金人均50元,安全主管可获奖金200元。 2.2全年未出重大责任设备事故及工亡、重
14、伤事故,分管经理和安全委员会成员年终可获得1000元奖金。 安全赏罚考核制度范文3 安全生产赏罚制度为了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做到文明施工,提高工地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赏罚制度。 1、职工入场必须经三级教育,填写安全教育记录方可上岗,任何人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 业。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带好安全帽,高处作业系好安全带,违者管理人员罚款 100 元工人罚 款 50 元。 3、特殊工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对无证操作人员处以 200 元罚款。 4、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未穿戴防护用品或防护用品穿戴不全,视情节 处以罚款 50-100 元。 5、机械设备未根据操作规程使用、未按规定进行维
15、修保养,处以 50-100 元罚款。 6、施工现场严禁大小便,违者罚款 50 100 元。 7、文明安全施工,做到活完料净脚下清,违者追查班组长责任,处以 50 100 元罚款。 8、施工现场、生活区严禁打架、赌博、酒后闹事,违者视情节给予 500 1000 元罚款。 9、现场消防器材严禁随意动用,违者予以 100 元罚款。 10、现场施工做好成品保护工作,根据有意、无意损坏视情节赔偿损失并罚款。 11、工人上下班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 12、非电工严禁动用电气设备,私自拉塔吊等电气设备电源者罚款 200 元。 13、每月 5 日、20 日的联检中,安全生产达标,给予 200-500 元奖励。
16、安全赏罚考核制度范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面合称 安管人员 )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 安管人员 ,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施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获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
17、人受权,负责详细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 安管人员 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 安管人员 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核发证 第五条 安管人员 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面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获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 安管人
18、员 ,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第八条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合格的,应当通过 安管人员 所在企业通知本人并讲明理由。 第九条安全生
19、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证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 安管人员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对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背本规定遭到行政处罚,信誉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已按规定参加企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准予证书延续。 第十一条 安管人员 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
20、证书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 安管人员 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补办。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 安管人员 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章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催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
21、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的、赏罚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六条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检查企业所承当的工程项目,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检查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施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
22、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惹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天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
23、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 安管人员 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 安管人员 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4、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施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阻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 安管人员 有违背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考核机关。 第二十六条考核机关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 安管人员 的信誉档案。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誉档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安管人员 及其受聘企业应当按规定
25、向考核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安管人员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给予警告; 安管人员 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安管人员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安管人员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安管人员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下面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 安管人员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
2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下面的罚款。 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下面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 安管人员 未获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三十一条 安管人员 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
27、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下面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下面的罚款或者根据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28、。 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下面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向不具备法定条件的 安管人员 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 安管人员 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别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